区政府议事规则

**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区政府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制度。常务会议是区政府议事的最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区长、副区长等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各办、局(委、公司、中心、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议事均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议事实行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区长的委托开展工作,协调处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到职、权、责相统一。

第四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一经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人改变、违背或消极对待决策的精神。

- 1 -

第五条 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办事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议事会议的承办和议事决策的执行、查办、监督。

会 议 制 度

第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

㈠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办、局(委、公司、中心、站)的行政主要领导组成。

根据需要可吸收乡镇、街道及不是区政府成员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㈢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可临时召开。

㈣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通过需按法定程序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

㈠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 2 -

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主持。

㈢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由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临时召开。

㈣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3.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奖励,决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4.讨论区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5.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意见;

6.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

7.讨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8.改变或撤销区长办公会议等不适当的决定;

9.讨论决定区政府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问题;

10.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分析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 - 3 -

第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

㈠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人员。

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一位区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几位区长联合召开。

㈢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㈣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听取区政府各部门有关情况的工作汇报,部署有关工作;

2.研究、处理和协调某些专项问题和日常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第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

㈠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

㈢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㈣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召开民主生活会或政府党组书记确定的事项。

会议实施程序和要求

- 4 -

第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长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区长审定,办公室根据区长的意见作出安排;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的区长或副区长决定。

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区长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或委托办公室协调),方可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经区长审定未被列入的议题,可改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其它形式解决,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可在碰头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除特殊紧急问题外,不得在会议中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确定后,根据会议的性质、任务、内容,由区长或副区长拟定与会人员的范围和名单,由办公室通知与会单位和人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目的和主要内容、会期、与会人员、会议地点、携带的材料等。根据区长或副区长的意见,区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代替政府办公室通知和承办。

第十三条 会议文件、材料及领导的讲座稿要在会前报送领导审定。涉及部门工作内容的领导讲话稿原则上由部门起草,报政府办公室把关,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参加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 - 5 -

会议须由主要领导参加;区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领导的意见由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参加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带随员,如确需带随员的,须报请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

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会议进程。各议题的汇报单位要按时提前做好准备,并在指定的位置就座。汇报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阐明政策法律依据和具体明确的解决办法。会议主持人要因势利导,及时形成决定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主管副区长通报办公会议形成的意见并做相应的补充和说明,在征求各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区长形成决定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记录,记录措词要符合实际,简明扼要,不得有记录人的见解和评论。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还要由秘书二科采用计算机同步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规定只能在会场阅看的材料,离开会场时要确保收回。 - 6 -

议事决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形成决定意见后,要制发会议纪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除外)。会议纪要一般要在会后两日内完成,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签发;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决定意见修改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报区委常委会审批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草拟报告,并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区委办。需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草拟议案稿,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区委和区人大的稿件,均需经区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主办部门落实执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执行;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按照区长授意,根据各自的分工,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协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法规查办科每个月汇总本月决定事项,督办决定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区长和副区长报告。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成的决定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提出督办意见,提供领导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凡与人民群众有关需对外公布的,须报请区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文件、记录、有关材料,由 - 7 -

承办单位收集齐全,交办公室存档。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以往有与本规则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区政府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8 -

**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区政府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制度。常务会议是区政府议事的最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区长、副区长等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各办、局(委、公司、中心、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议事均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议事实行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区长的委托开展工作,协调处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并做到职、权、责相统一。

第四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一经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人改变、违背或消极对待决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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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办事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议事会议的承办和议事决策的执行、查办、监督。

会 议 制 度

第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

㈠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办、局(委、公司、中心、站)的行政主要领导组成。

根据需要可吸收乡镇、街道及不是区政府成员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㈢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可临时召开。

㈣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通过需按法定程序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

㈠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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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主持。

㈢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由区长或经区长授权的常务副区长临时召开。

㈣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3.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奖励,决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4.讨论区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5.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意见;

6.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

7.讨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8.改变或撤销区长办公会议等不适当的决定;

9.讨论决定区政府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问题;

10.通报区政府工作情况,分析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 - 3 -

第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

㈠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加人员。

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一位区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几位区长联合召开。

㈢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㈣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听取区政府各部门有关情况的工作汇报,部署有关工作;

2.研究、处理和协调某些专项问题和日常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

第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

㈠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

㈢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㈣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召开民主生活会或政府党组书记确定的事项。

会议实施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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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长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区长审定,办公室根据区长的意见作出安排;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的区长或副区长决定。

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区长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或委托办公室协调),方可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经区长审定未被列入的议题,可改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其它形式解决,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可在碰头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除特殊紧急问题外,不得在会议中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确定后,根据会议的性质、任务、内容,由区长或副区长拟定与会人员的范围和名单,由办公室通知与会单位和人员,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目的和主要内容、会期、与会人员、会议地点、携带的材料等。根据区长或副区长的意见,区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代替政府办公室通知和承办。

第十三条 会议文件、材料及领导的讲座稿要在会前报送领导审定。涉及部门工作内容的领导讲话稿原则上由部门起草,报政府办公室把关,由区长或副区长审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参加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 - 5 -

会议须由主要领导参加;区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领导的意见由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参加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带随员,如确需带随员的,须报请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

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会议进程。各议题的汇报单位要按时提前做好准备,并在指定的位置就座。汇报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阐明政策法律依据和具体明确的解决办法。会议主持人要因势利导,及时形成决定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汇报,主管副区长通报办公会议形成的意见并做相应的补充和说明,在征求各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区长形成决定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办公室秘书一科记录,记录措词要符合实际,简明扼要,不得有记录人的见解和评论。其中区政府常务会议还要由秘书二科采用计算机同步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规定只能在会场阅看的材料,离开会场时要确保收回。 - 6 -

议事决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形成决定意见后,要制发会议纪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除外)。会议纪要一般要在会后两日内完成,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签发;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决定意见修改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签发。

第二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报区委常委会审批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草拟报告,并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区委办。需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草拟议案稿,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区委和区人大的稿件,均需经区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主办部门落实执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执行;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按照区长授意,根据各自的分工,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协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法规查办科每个月汇总本月决定事项,督办决定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区长和副区长报告。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成的决定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提出督办意见,提供领导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各种会议决定的事项,凡与人民群众有关需对外公布的,须报请区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文件、记录、有关材料,由 - 7 -

承办单位收集齐全,交办公室存档。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以往有与本规则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区政府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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