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1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
2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保税货物在其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6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7 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需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8 区内企业间交易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9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税。 10 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11 符合边境小额贸易政策规定的货物入区存储再出区,可按边境小额贸易方式报关。
12 允许过境汽车按过境货物有关规定入区存储。
13 综合保税区国际名品中心实行出境人员够买进口商品免税政策。 14 区内企业由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入境、集装箱装载、整提输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入境货物(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审批,或者必须在指定入境口岸实施
检验检疫、验证的货物除外),可直接转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15 允许台湾农产品经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口岸转关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后再履行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请手续。
16在绥芬河保税区实行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涉及商事主体资格审批的保留前置,涉及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全部改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者许可批准文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在发照后,将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书式表格及全市电子信息公共平台传递给后续相关登记及审批部门,简化办事流程;同时,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1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
2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保税货物在其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6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7 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需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8 区内企业间交易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9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税。 10 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11 符合边境小额贸易政策规定的货物入区存储再出区,可按边境小额贸易方式报关。
12 允许过境汽车按过境货物有关规定入区存储。
13 综合保税区国际名品中心实行出境人员够买进口商品免税政策。 14 区内企业由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入境、集装箱装载、整提输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入境货物(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审批,或者必须在指定入境口岸实施
检验检疫、验证的货物除外),可直接转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15 允许台湾农产品经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口岸转关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后再履行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请手续。
16在绥芬河保税区实行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涉及商事主体资格审批的保留前置,涉及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全部改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者许可批准文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在发照后,将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书式表格及全市电子信息公共平台传递给后续相关登记及审批部门,简化办事流程;同时,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