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校行发人字【200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学术导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科研人员、职员、在站博士后等;也适用于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并严格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必须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报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级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六)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有下列行为,则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统计资料等。

(二)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科研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职称申报或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以钱物影响评审行为。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而署其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等行为。

(五)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等行为。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明知他人在项目申报、职称申报等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不加制止而纵容包庇。

(八)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与认定,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六条 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分别受理相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核实认定后,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事项处理程序为:

(一)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调查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通知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形成调查结论,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缘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做出最终认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应公布认定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并根据情况通知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将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结果移交人事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已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资格;低聘;解聘;必要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审议人事处的处理建议,并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调查属实,学校将参照本规范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人事处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校行发人字【200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学术导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科研人员、职员、在站博士后等;也适用于以湖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并严格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必须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报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级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六)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 湖南师范大学教师有下列行为,则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统计资料等。

(二)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科研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职称申报或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以钱物影响评审行为。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而署其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等行为。

(五)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等行为。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明知他人在项目申报、职称申报等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不加制止而纵容包庇。

(八)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与认定,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六条 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分别受理相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核实认定后,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事项处理程序为:

(一)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调查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通知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形成调查结论,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缘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做出最终认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应公布认定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并根据情况通知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将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结果移交人事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已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资格;低聘;解聘;必要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审议人事处的处理建议,并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一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调查属实,学校将参照本规范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人事处商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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