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一、 总 则

1、为加强对员工行为规范的管理,提高企业员工自身从业素质,引导和激励员工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现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员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促使员工适应企业发展管理,搭建员工个人价值实现平台,树立“人人参与、人人遵守、从我做起、以他为榜、互勉共进”的思想观念,务实求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工)。

2、本条例主要应用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生产安全、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奖惩。

三 、奖惩依据和原则

1、奖惩依据公司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本条例中未涉及的事项,以适时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2、本条例采用“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公正公平”的奖惩原则。

3、公司奖励制度是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且采用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4、公司惩罚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四、奖惩形式与范围

(一)、奖励类型如下表:

1、奖励由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提出,分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

2、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3、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大功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书面方案,经执行确

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

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

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为公司赢得荣誉受到上级书面表彰的(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的当月加薪120元;衢州市本级及各部门的200元;省级以上的(含)500元);

(7)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处罚内容

1. 轻微违规

违反下列条款规定,每次给予当月减薪20元至50元的经济处罚:

(1) 穿睡衣、拖鞋、赤膊上班者、衣冠不正者;

(2) 在工作、办公、食堂或宿舍场所等高声喧哗、粗言秽语、嬉笑打闹、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影响办公秩序者。

(3) 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损害团结者;

(4) 工作现场不打扫,脏乱差者;

(6) 故意损坏公物者;

(7)不注意公共卫生,随地乱吐痰、乱扔废物、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9)别人物品,占为己有者;

(10)私自使用电炉和私自搭拉电源者;

(12)无故不服从领导管理者;

(13)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嘻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4)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5)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佩戴标识者。

2.一般违规(轻)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50元的经济处罚:

(1)上班脱岗、串岗、聊天、干私活者;

(2)值班人员不履行自己职责者;

(3)临时安排的工作,拒绝或故意不完成者;

(4)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不听劝解者;

(5)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偷闲怠慢者;

(6)上班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下棋、打牌、睡觉者;

(7)工作时间打架、吵架的次要责任者;

(8)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按规定办理物资进出入库登记者;

(9)工作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户和领导者;

(10)无故撕毁、私藏公司的各种票据者;

(11)拾到别人物品或不归还者;

(12)浪费材料不听管理者;

(13)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违规者;或违反正常工作程序私自处理者;

(14)不接受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自中止工作、或对主管无理顶撞者;

(15)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报表或内容数据有差错者:

(16)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17)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18)携带危险物品入进入公司者;

(1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20)伪造考勤记录、代替他人刷卡或接受他人刷卡者;

3.一般违规(重)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100元的经济处罚:

(1)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 泄漏生产、业务、财务、经营等机密信息者;

(3)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4) 撕毁、涂改有效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5)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且态度恶劣者;

(7)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8) 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9)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0)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11)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12)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5)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6)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4. 严重违规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200元的经济处罚:

(1) 工作管理混乱造成较大的失误者;

(2) 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入公司生产区域者;

(3) 工作渎职酿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

(4)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5)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 组织、煽动怠工或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者;

(7)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攀爬围墙外出者;

5.重大违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不服从工作调动、拒不执行主管命令经教育再犯的;

(2)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判刑的;

(3)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本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

上(含5天)的;

(4)一个月内被行政处分记小过3次以上(不含第3次)或一年内

累计被记小过6次以上或累计大过3次以上的;

(5)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

(6)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 五、问责规定

1、由车间主管查处的工段内一般违规员工人数每月达5人次或严重违规人数2人次以上,将追究工段长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

2、由公司管理人员查处的工段,已班组为单位严重违规人员数每月在2人次以上的,向上问责两级管理人员责任,即班长及工段长,列入月度考核。

3、班长或工段长严重违规的,将追究车间主管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

4、当月减薪的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由于员工自身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公司经营损失等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如对下属员工的违纪行为纵容、包庇和隐瞒不报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申诫一次的行政处分。

7、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条款同等有效,如有冲突按原制度条款执行;如本办法未涉及有关条款按照适时补充文件或处理规定为准。

六、奖惩流程

1、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纪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填写《奖惩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由各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纪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奖惩单》》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核查清楚,情况属实后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3、对工段长级(含)以上主管给予小过、大过及辞退行政处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七、员工申诉流程

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于我司尚未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暂由工会承担此责),由公司工会核对,如情况属实,则驳回上诉; 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天内向公司工会提出异议,由公司工会作出相应处理;

3、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发布,修订;

4、本条例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5、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规定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7、本条例于 年 月 日经工会组织讨论并通过。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一、 总 则

1、为加强对员工行为规范的管理,提高企业员工自身从业素质,引导和激励员工积极进取,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现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员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促使员工适应企业发展管理,搭建员工个人价值实现平台,树立“人人参与、人人遵守、从我做起、以他为榜、互勉共进”的思想观念,务实求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 、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公司所有员工(含劳务工)。

2、本条例主要应用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生产安全、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奖惩。

三 、奖惩依据和原则

1、奖惩依据公司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本条例中未涉及的事项,以适时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2、本条例采用“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公正公平”的奖惩原则。

3、公司奖励制度是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且采用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4、公司惩罚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四、奖惩形式与范围

(一)、奖励类型如下表:

1、奖励由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提出,分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

2、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3、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大功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书面方案,经执行确

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

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

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为公司赢得荣誉受到上级书面表彰的(园区管委会及各部门的当月加薪120元;衢州市本级及各部门的200元;省级以上的(含)500元);

(7)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处罚内容

1. 轻微违规

违反下列条款规定,每次给予当月减薪20元至50元的经济处罚:

(1) 穿睡衣、拖鞋、赤膊上班者、衣冠不正者;

(2) 在工作、办公、食堂或宿舍场所等高声喧哗、粗言秽语、嬉笑打闹、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影响办公秩序者。

(3) 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损害团结者;

(4) 工作现场不打扫,脏乱差者;

(6) 故意损坏公物者;

(7)不注意公共卫生,随地乱吐痰、乱扔废物、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9)别人物品,占为己有者;

(10)私自使用电炉和私自搭拉电源者;

(12)无故不服从领导管理者;

(13)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嘻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4)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5)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佩戴标识者。

2.一般违规(轻)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50元的经济处罚:

(1)上班脱岗、串岗、聊天、干私活者;

(2)值班人员不履行自己职责者;

(3)临时安排的工作,拒绝或故意不完成者;

(4)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不听劝解者;

(5)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偷闲怠慢者;

(6)上班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下棋、打牌、睡觉者;

(7)工作时间打架、吵架的次要责任者;

(8)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按规定办理物资进出入库登记者;

(9)工作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户和领导者;

(10)无故撕毁、私藏公司的各种票据者;

(11)拾到别人物品或不归还者;

(12)浪费材料不听管理者;

(13)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违规者;或违反正常工作程序私自处理者;

(14)不接受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自中止工作、或对主管无理顶撞者;

(15)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报表或内容数据有差错者:

(16)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17)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18)携带危险物品入进入公司者;

(1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20)伪造考勤记录、代替他人刷卡或接受他人刷卡者;

3.一般违规(重)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100元的经济处罚:

(1)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 泄漏生产、业务、财务、经营等机密信息者;

(3)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4) 撕毁、涂改有效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5)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且态度恶劣者;

(7)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8) 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9)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0) 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11)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12)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5)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6)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4. 严重违规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减薪200元的经济处罚:

(1) 工作管理混乱造成较大的失误者;

(2) 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入公司生产区域者;

(3) 工作渎职酿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

(4)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5)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6) 组织、煽动怠工或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者;

(7)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攀爬围墙外出者;

5.重大违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不服从工作调动、拒不执行主管命令经教育再犯的;

(2)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判刑的;

(3)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本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

上(含5天)的;

(4)一个月内被行政处分记小过3次以上(不含第3次)或一年内

累计被记小过6次以上或累计大过3次以上的;

(5)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

(6)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 五、问责规定

1、由车间主管查处的工段内一般违规员工人数每月达5人次或严重违规人数2人次以上,将追究工段长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

2、由公司管理人员查处的工段,已班组为单位严重违规人员数每月在2人次以上的,向上问责两级管理人员责任,即班长及工段长,列入月度考核。

3、班长或工段长严重违规的,将追究车间主管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

4、当月减薪的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由于员工自身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公司经营损失等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如对下属员工的违纪行为纵容、包庇和隐瞒不报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申诫一次的行政处分。

7、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条款同等有效,如有冲突按原制度条款执行;如本办法未涉及有关条款按照适时补充文件或处理规定为准。

六、奖惩流程

1、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纪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填写《奖惩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由各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纪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奖惩单》》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核查清楚,情况属实后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3、对工段长级(含)以上主管给予小过、大过及辞退行政处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七、员工申诉流程

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于我司尚未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暂由工会承担此责),由公司工会核对,如情况属实,则驳回上诉; 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天内向公司工会提出异议,由公司工会作出相应处理;

3、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发布,修订;

4、本条例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5、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奖惩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规定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7、本条例于 年 月 日经工会组织讨论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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