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法院安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警察和保安的安检工作,保障本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司法警察大队和保安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三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四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条 执行安检的司法警察和保安,每天要将安检的情况及时登记。
信宜市人民法院安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警察和保安的安检工作,保障本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司法警察大队和保安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三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四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条 执行安检的司法警察和保安,每天要将安检的情况及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