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第8期
2012年8月河北法学HebeiLawScienceVol.30,No.82012Aug.,
《森林法》基本概念重构
杜国明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领域存在着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混乱关系已成为理要:《森林法》
《森林法》论和实践工作者的一大诟病,不仅严重干扰了的正确运行,而且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
《森林法》基于对这些概念文义上和法律上的解析,探寻出概念间关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包括名称
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等等,进
而提出重构这些概念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森林法;概念;重构
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3933(2012)08-0082-06文章编号:1002-
ReformoftheBasicConceptsinForestLaw
DUGuo-ming
(SchoolofHumanitiesandLaws,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China)
Abstract:Thereareseveralbasicconcepts(forestland,woods,forest,forestresource)inforestlaw.The
disorderrelationsamongtheconceptsnotonlydisturbexecutionofforestlaw,butalsointerferewiththe
abovelaws.Basedonanalysisoftheconceptsintheviewsofliteratureandlaw,thepaperhasfoundthe
basiccausessuchascontradictionbetweennameandscopeofforestlaw,technicaldefinitionofthe
concepts,lessrelationbetweentheconceptsandtheothercorrelatelawconcepts,andsoon,andhas
suggestedtheperfectthoughtsoftheconcepts.
Keywords:forestlaw;concept;reform
一、通常文义上的理解
文义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1]。对于任何一项科学研究而言,概念界定不可或
04-2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2年6月8日数字出版,收稿日期:2012-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2009年度广东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广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模式研究》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09JDXM79004);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09JZD0022);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广东省林权制度创新研究》保护研究》
(10ZGM63003)
),男,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林经济法。作者简介:杜国明(1972-
—82—
缺。概念界定有助于对以往研究中尚未取得共识性的概念予以明确,从而为新研究的开展提供基础。
1.林地
[2][3]《新华字典》”。《辞海》。《金山词在中将其解释为“木本植物覆盖的土地未对林地作出界定
[4]“成片的天然林、霸》将林地界定为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
”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生产中的果园、桑园和茶园等的占地。
2.林木
《新华字典》。《辞海》在中的意思是“生长在树林中的树”则把林木界定为“生长在林分中的树
。”《金山词霸》“林木,”木。同孤立木相对。树干比较通直、高大中认为词语本意是树林、树木之意。
3.森林
《新华字典》“大片生长的树木”。《辞海》“或疏或密相互连接的树在中将其定义为将森林界定为
木和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与其他生物(包括微生物、动物、鸟类、昆虫等)及其环境构成的
。”《金山词霸》从技术标准角度将森林定义为“一个高密度树木的区域,由树木为主体一个有机整体
2所组成的地表生物群落,土地面积大于等于0.0667hm(1亩),郁闭度大于等于0.2,就地生长高度达
包括天然与人工幼林,符合这一标准的竹林,以及特到2m以上(含2m)的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
别规定的灌木林,行数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m或冠幅投影宽度在10m以上的林
”《环境保护法教程》带。韩德培主编的认为,森林“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
[5]森林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生态群落,占优势的植物群落”。从生态学的观点看,
[6]包括树木、林地以及栖息于其中的动物、微生物等。《全英大百科全书》中森林的定义为:一个在
5000—8000公顷宽的区域内能够自给自足的完整的生态系统。
4.森林资源
。《辞海》森林资源是森林与资源概念的有机叠加。在《新华字典》中未查到相关解释通常认为,
“林木、将其界定为竹子和其他林产品蕴藏的总称。广义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各类土地以及这些土
。”《金山词霸》“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地上的全部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中指出
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
”《林业百科事典》:“森林资源和土地、等资源。日本将森林资源解释为地下资源、水产资源、水资源等
……森林资源可以通过适当管都属于天然资源。森林资源不同于这些天然资源的特征有三条:第一,
……自然力在再生产中作用很大,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资源;第二,生长时间长达几十理达到永续利用,
”年或者更长时间;第三,反映在森林资源的效用上,森林作为林产资源,可以直接利用其林产品。前苏
《苏联林业经济学》:“森林资源,联对森林资源的解释为作为经营活动的对象,是指已被森林占据和
”指定造林,发挥森林多种效益的地域。按规定程序划归林业经营,
5.小结
综上,林地与林木是相对应的概念,林地是生长林木的土地,而林木指生长在林地上树林中的树,区别于孤立树。森林的涵义有两种:一是指大片生长的林木,即应当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条件的林木群落,不包括林地,且并非所有的林木都是森林;二是指植物群落与其他生物及其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也包括林地,但同样强调并非所有的林木都是森林。森林资源是与森林有关的、以林木
包括林地资源的资源复合体。资源为主的、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
1.林地
《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
—83—[7]
地以及驻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实施条例》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变更登记管理办法、权属管理档案宜林地
。《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等第4条规定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现有林业统计年鉴中,林地也被称为林业用地,
具体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等。按统计年鉴对林地面积的计量,其分类系统见下表1。
表1
Tab1
总类林地分类系统ClassificationSystemofForestLand分类一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其他灌木林
人工造林未成林
封育未成林
宜林荒山荒地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宜林沙荒地分类二乔木经济林竹林林业用地(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
其中,有林地是指生长着各种不同性质的乔木林、竹林及经济林的土地,是森林资源面积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无林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即由于采伐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
“用于林业经营的土地,出树林的土地。因此,在现有立法中,林地被界定为林木存续的物质基础和载
。作体,是森林资源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是不可缺少和不能再生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
为经济资源,林地不仅可用作林业生产活动,也可作为商品进行流通,使得相关主体从中获得收益。
,《森林法》《实施条例》总之及其调整所有林业规划用地。
2.林木
《实施条例》“林木,。从自然生长过程而言,第2条规定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系附着于林地,林木质量取决于所存系林地的地理等条件。与林木相关的概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以林种而言,可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前者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以树种而言,可将林木分为乔木、灌木、竹林等。在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根据存在形式的不同,林木可分为活立木(或称为立木)、活立竹、原木和原竹。活立木与原木的差别在于:原木系在活立木基础上,通过采伐和运输两个生产环节后获得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为《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
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种
—84—
《森林法》的林木也属于的调整对象,但这些林木很多并未种植在林业规划用地上。
因此,现有立法不仅调整已成林的树木或竹子,而且调整未成林甚至孤立的树木或竹子;既规范
《森林法》了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也规范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换句话说,所有的树木或竹子都是的
调整对象。
3.森林
(1)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界定。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
:《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例如第1条第1款规定
。”《联邦德国林业法》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
“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第2条规定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他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
[8]”《森林法》,“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务的面积均为森林。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联合国
:“凡生长着以任何大小林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具有生粮农组织(AFO)将森林定义为
”长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能力,并能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称为森林。鉴
“陆地上的树木和其他生物在一起,森林在广义上可界定为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与周围的非生此,
。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发生着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
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
(2)国内立法的界定。国内立法对森林涵义存在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其一,森林仅
。《实施条例》。指乔木林和竹林,排除了灌木林等其他林种第2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其二,森林与林木、林地不同,是一类特殊的林木。在《森林法》中,出现了多处森林与林木、林地并列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在《国家林业局关于实的条款,如第3条规定林木和林地,
2000]159号)》,“森林或林木所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中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所有权权利人”和是两项重要的登记内容,且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和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法》:“森林按用途分为以相对应。其三,森林包括所有林木第4条规定
。”《实施条例》:“森林覆盖率,下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第24条规定是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
。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宪法》:“矿藏、其四,森林就是一种资源第9条规定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属于国家所有,
综上,与域外立法有所不同,我国立法中的森林涵义范围有四个层次。最小的涵义:森林仅指乔
区别于一般林木;第三种涵义:森林包括所有林木林和竹林;第二小的涵义:森林是一类特殊的林木,
木,但不包括林地;第四种涵义:森林就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本身、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野生微生物等。第三种涵义与第四种涵义有交集,但第三种涵义中未成林的林木并不属于第四种涵义,而第四种涵义中包括森林所在的林地,第三种涵义却不包括林地。
4.森林资源
《宪法》、《物权法》与国外立法类似,我国等法律认定森林就是包括林地在内的一种资源。目前,
《实施条例》,:“森林资源,国内立法对森林资源直接界定的法规仅有其第2条明确规定包括森林、林
”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该定义有以下含义:第一,森林作
为一种特殊林木仅是森林资源的一类。第二,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是其他特别法律调整的对
但当它们与特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结合并共同形成森林生态环境时,也当属森林资源的范畴。第象,
—85—
三,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涵盖了森林、林木、林地,是三者的上位概念
三、立法中相关概念的解析
1.概念冲突引发的问题[9]。
《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是调整林地林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其中涉及的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概念存在着诸多问题[10]。
首先,立法中相关概念关系混乱。从上文分析可知,森林与森林资源、林地、林木等概念关系不清晰。森林有时候就是森林资源,有时候又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森林有时候包括林地,有时候又不包括林地;森林有时候是指所有林木,有时候却只是指部分林木。
《宪法》、《物权法》其次,与等法律相冲突。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森林等自然资源,不是属于
。《实施条例》:“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第2条明确规定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
”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森林,所有林地、林木皆是森
所有林地、林木都应当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事实上,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木大林资源。那么,
量存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立法与实践脱节。尽管及其中关于林地、林木、森林等概念存在着多
种不同释义,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森林往往只被当作林木的一种特殊情形,这也与通常的文义理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1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如一致,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法(林业部1996年10号令
号)》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都有所体现。
2.概念冲突的原因
,《森林法》,《森林首先名称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从应然状态和《森林法》条款内容来看
的调整范围应当为各类林业用地和所有林木(包括孤立木)。而“森林”本身,无论是从通常文义法》
,“森林”主要指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条件的林木群落,不包括林角度还是从技术标准角度来看
地和一般林木。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森林”含义难以满足《森林法》实际调整范围的需要,在《森林
《实施条例》,“森林”法》及其中,为了满足不同条款的需要便被解释成几种不同的相互矛盾的涵义。
,《实施条例》而且,为了条款间的协调和操作方便把森林资源作为森林、林木、林地等三者的上位概
《宪法》、《物权法》念,而这恰恰又造成了与等法律的冲突。
,《实施条例》:“森林,其次,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例如第2条规定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
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木,
”。以上概念的界定对于《森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从技术角度界定有时候意义不大。如上述林法》
“林地”,“郁闭度0.2以上”。概念完全可以不写,郁闭度小于0.2甚至无林的林业用地都属于“林地”其二,与立法目的脱节,甚至带来负面作用。如指出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不仅无助于解决《森林法》调整范围问题,而且更加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森林法》第三,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及其《实施条例》中所涉及的关键概念,一
《森林法》《实施条例》《宪法》方面未能促进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另一方面未能与等国家法
律很好的衔接。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部门立法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基本上都是相关职能部委草拟初稿,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该体制立法成本很低、效率很高,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缺少职能部门与法律专业人员的充分沟通互动,因此,必然造成立法质量不高、法与法之间矛盾冲突的问题。
—86—
四、相关概念的重塑
《森林法》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在中重构四个概念,完善的思路主要有两条:其一,借鉴域外立
“森林”法,在法条中明确扩大涵义;其二,继续保持通常意义上的“森林”涵义,而以“林地林木”取而
,《森林法》《林地林木法》。笔者主张按照第二条思路,代之也更名为原因在于:
“森林”一方面,扩大法条中涵义有两大弊端。第一,如果“森林”的涵义扩大,则必须首先调整
《宪法》、《物权法》“森林”等上位法律,因为上位法中的也是一种狭义的理解,主要从资源角度明确了其权属,并不包括非森林的林木和林地。因此,对上位法进行调整的成本无疑过大,立法操作性较小。
,“森林”第二,无论是从通常文义理解上,还是技术标准上已被理解成需要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林木,
“森林”而且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扩大涵义的做法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
“林地林木”“森林”、《森林法》另一方面,以取代更名为《林地林木法》的做法更符合实际。事实
在实践工作中,森林往往只是被当作一种特殊的林木,这可以由《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上,
(国家林业局2000年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得到体现。
《林地林木法》。(2)林地界定为林因此,在修改法律中,应当进行如下调整:(1)《森林法》更名为
业规划用地。(3)林木是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或竹子,包括孤立木(竹)。(4)淡化森林和森林资源两个概念,如果界定,要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不仅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技术条件,而且更要突
《宪法》、《物权法》出法律权属特性,避免出现私权利和公权利的冲突问题。(5)在等法律中,改变“森
。《森林法》林资源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状况,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
我国森林资源主要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律制度轻民事权利重行政管时,
《森林法》,理,这种体制影响下的把国家作为森林资源的守护神,强调森林资源的严格管制,忽视了单
位及个人的林权,以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20.
[2]新华字典·第10版[M].商务印书馆,2004.
[3]辞海·第6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4]金山词霸[DB/OL].http://www.iciba.com/.
[5]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5.
[6]曹明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49.黄锡生.环境资源法[
[7]胡嘉滨.论中国森林资源产权法律制度[D].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25.
[8]韦贵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59-64.[9]林旭霞,J].政法论坛,2008,(3):180-187.张冬梅.林权的法律构造[
[10]张平.我国集体林权产权制度改革的适法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9,(12):146.
(全文共8,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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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8期
2012年8月河北法学HebeiLawScienceVol.30,No.82012Aug.,
《森林法》基本概念重构
杜国明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摘领域存在着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基本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的混乱关系已成为理要:《森林法》
《森林法》论和实践工作者的一大诟病,不仅严重干扰了的正确运行,而且造成与上位法的冲突。
《森林法》基于对这些概念文义上和法律上的解析,探寻出概念间关系混乱的根本原因,包括名称
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等等,进
而提出重构这些概念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森林法;概念;重构
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3933(2012)08-0082-06文章编号:1002-
ReformoftheBasicConceptsinForestLaw
DUGuo-ming
(SchoolofHumanitiesandLaws,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42China)
Abstract:Thereareseveralbasicconcepts(forestland,woods,forest,forestresource)inforestlaw.The
disorderrelationsamongtheconceptsnotonlydisturbexecutionofforestlaw,butalsointerferewiththe
abovelaws.Basedonanalysisoftheconceptsintheviewsofliteratureandlaw,thepaperhasfoundthe
basiccausessuchascontradictionbetweennameandscopeofforestlaw,technicaldefinitionofthe
concepts,lessrelationbetweentheconceptsandtheothercorrelatelawconcepts,andsoon,andhas
suggestedtheperfectthoughtsoftheconcepts.
Keywords:forestlaw;concept;reform
一、通常文义上的理解
文义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1]。对于任何一项科学研究而言,概念界定不可或
04-28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2年6月8日数字出版,收稿日期:2012-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2009年度广东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广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模式研究》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09JDXM79004);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09JZD0022);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广东省林权制度创新研究》保护研究》
(10ZGM63003)
),男,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林经济法。作者简介:杜国明(1972-
—82—
缺。概念界定有助于对以往研究中尚未取得共识性的概念予以明确,从而为新研究的开展提供基础。
1.林地
[2][3]《新华字典》”。《辞海》。《金山词在中将其解释为“木本植物覆盖的土地未对林地作出界定
[4]“成片的天然林、霸》将林地界定为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
”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生产中的果园、桑园和茶园等的占地。
2.林木
《新华字典》。《辞海》在中的意思是“生长在树林中的树”则把林木界定为“生长在林分中的树
。”《金山词霸》“林木,”木。同孤立木相对。树干比较通直、高大中认为词语本意是树林、树木之意。
3.森林
《新华字典》“大片生长的树木”。《辞海》“或疏或密相互连接的树在中将其定义为将森林界定为
木和其他木本植物占优势的植物群落与其他生物(包括微生物、动物、鸟类、昆虫等)及其环境构成的
。”《金山词霸》从技术标准角度将森林定义为“一个高密度树木的区域,由树木为主体一个有机整体
2所组成的地表生物群落,土地面积大于等于0.0667hm(1亩),郁闭度大于等于0.2,就地生长高度达
包括天然与人工幼林,符合这一标准的竹林,以及特到2m以上(含2m)的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
别规定的灌木林,行数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m或冠幅投影宽度在10m以上的林
”《环境保护法教程》带。韩德培主编的认为,森林“指由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乔木及其他木本植物
[5]森林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植物为主体的一个生态群落,占优势的植物群落”。从生态学的观点看,
[6]包括树木、林地以及栖息于其中的动物、微生物等。《全英大百科全书》中森林的定义为:一个在
5000—8000公顷宽的区域内能够自给自足的完整的生态系统。
4.森林资源
。《辞海》森林资源是森林与资源概念的有机叠加。在《新华字典》中未查到相关解释通常认为,
“林木、将其界定为竹子和其他林产品蕴藏的总称。广义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各类土地以及这些土
。”《金山词霸》“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地上的全部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中指出
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
”《林业百科事典》:“森林资源和土地、等资源。日本将森林资源解释为地下资源、水产资源、水资源等
……森林资源可以通过适当管都属于天然资源。森林资源不同于这些天然资源的特征有三条:第一,
……自然力在再生产中作用很大,是一种可以再生的资源;第二,生长时间长达几十理达到永续利用,
”年或者更长时间;第三,反映在森林资源的效用上,森林作为林产资源,可以直接利用其林产品。前苏
《苏联林业经济学》:“森林资源,联对森林资源的解释为作为经营活动的对象,是指已被森林占据和
”指定造林,发挥森林多种效益的地域。按规定程序划归林业经营,
5.小结
综上,林地与林木是相对应的概念,林地是生长林木的土地,而林木指生长在林地上树林中的树,区别于孤立树。森林的涵义有两种:一是指大片生长的林木,即应当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条件的林木群落,不包括林地,且并非所有的林木都是森林;二是指植物群落与其他生物及其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也包括林地,但同样强调并非所有的林木都是森林。森林资源是与森林有关的、以林木
包括林地资源的资源复合体。资源为主的、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界定
1.林地
《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
—83—[7]
地以及驻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实施条例》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变更登记管理办法、权属管理档案宜林地
。《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等第4条规定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现有林业统计年鉴中,林地也被称为林业用地,
具体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等。按统计年鉴对林地面积的计量,其分类系统见下表1。
表1
Tab1
总类林地分类系统ClassificationSystemofForestLand分类一
有林地
疏林地
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其他灌木林
人工造林未成林
封育未成林
宜林荒山荒地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宜林沙荒地分类二乔木经济林竹林林业用地(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
其中,有林地是指生长着各种不同性质的乔木林、竹林及经济林的土地,是森林资源面积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无林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即由于采伐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
“用于林业经营的土地,出树林的土地。因此,在现有立法中,林地被界定为林木存续的物质基础和载
。作体,是森林资源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是不可缺少和不能再生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
为经济资源,林地不仅可用作林业生产活动,也可作为商品进行流通,使得相关主体从中获得收益。
,《森林法》《实施条例》总之及其调整所有林业规划用地。
2.林木
《实施条例》“林木,。从自然生长过程而言,第2条规定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系附着于林地,林木质量取决于所存系林地的地理等条件。与林木相关的概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以林种而言,可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前者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以树种而言,可将林木分为乔木、灌木、竹林等。在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根据存在形式的不同,林木可分为活立木(或称为立木)、活立竹、原木和原竹。活立木与原木的差别在于:原木系在活立木基础上,通过采伐和运输两个生产环节后获得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为《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
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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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林木也属于的调整对象,但这些林木很多并未种植在林业规划用地上。
因此,现有立法不仅调整已成林的树木或竹子,而且调整未成林甚至孤立的树木或竹子;既规范
《森林法》了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也规范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换句话说,所有的树木或竹子都是的
调整对象。
3.森林
(1)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界定。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
:《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例如第1条第1款规定
。”《联邦德国林业法》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
“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第2条规定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他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
[8]”《森林法》,“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务的面积均为森林。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联合国
:“凡生长着以任何大小林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具有生粮农组织(AFO)将森林定义为
”长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能力,并能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称为森林。鉴
“陆地上的树木和其他生物在一起,森林在广义上可界定为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与周围的非生此,
。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发生着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
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
(2)国内立法的界定。国内立法对森林涵义存在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其一,森林仅
。《实施条例》。指乔木林和竹林,排除了灌木林等其他林种第2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其二,森林与林木、林地不同,是一类特殊的林木。在《森林法》中,出现了多处森林与林木、林地并列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在《国家林业局关于实的条款,如第3条规定林木和林地,
2000]159号)》,“森林或林木所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中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所有权权利人”和是两项重要的登记内容,且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和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法》:“森林按用途分为以相对应。其三,森林包括所有林木第4条规定
。”《实施条例》:“森林覆盖率,下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第24条规定是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
。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宪法》:“矿藏、其四,森林就是一种资源第9条规定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属于国家所有,
综上,与域外立法有所不同,我国立法中的森林涵义范围有四个层次。最小的涵义:森林仅指乔
区别于一般林木;第三种涵义:森林包括所有林木林和竹林;第二小的涵义:森林是一类特殊的林木,
木,但不包括林地;第四种涵义:森林就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本身、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野生微生物等。第三种涵义与第四种涵义有交集,但第三种涵义中未成林的林木并不属于第四种涵义,而第四种涵义中包括森林所在的林地,第三种涵义却不包括林地。
4.森林资源
《宪法》、《物权法》与国外立法类似,我国等法律认定森林就是包括林地在内的一种资源。目前,
《实施条例》,:“森林资源,国内立法对森林资源直接界定的法规仅有其第2条明确规定包括森林、林
”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该定义有以下含义:第一,森林作
为一种特殊林木仅是森林资源的一类。第二,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是其他特别法律调整的对
但当它们与特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结合并共同形成森林生态环境时,也当属森林资源的范畴。第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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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涵盖了森林、林木、林地,是三者的上位概念
三、立法中相关概念的解析
1.概念冲突引发的问题[9]。
《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是调整林地林木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其中涉及的林地、林木、森林、森林资源等概念存在着诸多问题[10]。
首先,立法中相关概念关系混乱。从上文分析可知,森林与森林资源、林地、林木等概念关系不清晰。森林有时候就是森林资源,有时候又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森林有时候包括林地,有时候又不包括林地;森林有时候是指所有林木,有时候却只是指部分林木。
《宪法》、《物权法》其次,与等法律相冲突。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森林等自然资源,不是属于
。《实施条例》:“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第2条明确规定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
”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森林,所有林地、林木皆是森
所有林地、林木都应当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事实上,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木大林资源。那么,
量存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立法与实践脱节。尽管及其中关于林地、林木、森林等概念存在着多
种不同释义,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森林往往只被当作林木的一种特殊情形,这也与通常的文义理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1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如一致,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法(林业部1996年10号令
号)》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都有所体现。
2.概念冲突的原因
,《森林法》,《森林首先名称本身与其调整范围的冲突。从应然状态和《森林法》条款内容来看
的调整范围应当为各类林业用地和所有林木(包括孤立木)。而“森林”本身,无论是从通常文义法》
,“森林”主要指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条件的林木群落,不包括林角度还是从技术标准角度来看
地和一般林木。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森林”含义难以满足《森林法》实际调整范围的需要,在《森林
《实施条例》,“森林”法》及其中,为了满足不同条款的需要便被解释成几种不同的相互矛盾的涵义。
,《实施条例》而且,为了条款间的协调和操作方便把森林资源作为森林、林木、林地等三者的上位概
《宪法》、《物权法》念,而这恰恰又造成了与等法律的冲突。
,《实施条例》:“森林,其次,过于强调概念的技术界定。例如第2条规定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
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木,
”。以上概念的界定对于《森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从技术角度界定有时候意义不大。如上述林法》
“林地”,“郁闭度0.2以上”。概念完全可以不写,郁闭度小于0.2甚至无林的林业用地都属于“林地”其二,与立法目的脱节,甚至带来负面作用。如指出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不仅无助于解决《森林法》调整范围问题,而且更加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森林法》第三,缺少与法律体系中相关概念的互动及其《实施条例》中所涉及的关键概念,一
《森林法》《实施条例》《宪法》方面未能促进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另一方面未能与等国家法
律很好的衔接。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部门立法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基本上都是相关职能部委草拟初稿,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该体制立法成本很低、效率很高,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缺少职能部门与法律专业人员的充分沟通互动,因此,必然造成立法质量不高、法与法之间矛盾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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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概念的重塑
《森林法》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在中重构四个概念,完善的思路主要有两条:其一,借鉴域外立
“森林”法,在法条中明确扩大涵义;其二,继续保持通常意义上的“森林”涵义,而以“林地林木”取而
,《森林法》《林地林木法》。笔者主张按照第二条思路,代之也更名为原因在于:
“森林”一方面,扩大法条中涵义有两大弊端。第一,如果“森林”的涵义扩大,则必须首先调整
《宪法》、《物权法》“森林”等上位法律,因为上位法中的也是一种狭义的理解,主要从资源角度明确了其权属,并不包括非森林的林木和林地。因此,对上位法进行调整的成本无疑过大,立法操作性较小。
,“森林”第二,无论是从通常文义理解上,还是技术标准上已被理解成需要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林木,
“森林”而且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扩大涵义的做法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
“林地林木”“森林”、《森林法》另一方面,以取代更名为《林地林木法》的做法更符合实际。事实
在实践工作中,森林往往只是被当作一种特殊的林木,这可以由《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上,
(国家林业局2000年1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林资发[2000]159号)》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得到体现。
《林地林木法》。(2)林地界定为林因此,在修改法律中,应当进行如下调整:(1)《森林法》更名为
业规划用地。(3)林木是指生长在土地上的树木或竹子,包括孤立木(竹)。(4)淡化森林和森林资源两个概念,如果界定,要注意与上位法的衔接,不仅具备面积、郁闭度和高度等技术条件,而且更要突
《宪法》、《物权法》出法律权属特性,避免出现私权利和公权利的冲突问题。(5)在等法律中,改变“森
。《森林法》林资源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状况,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
我国森林资源主要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律制度轻民事权利重行政管时,
《森林法》,理,这种体制影响下的把国家作为森林资源的守护神,强调森林资源的严格管制,忽视了单
位及个人的林权,以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主动性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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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8,4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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