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06-01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14451.htm      摘要: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现象凸显,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繁,涉及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使得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有所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对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紧急状态;警察权      一、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基本概念分析   (一)基本概念。    1.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威胁到国家生存的整体或局部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可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法律状态。近年来,突发事件频频影响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雪灾、干旱、地震、海啸、核泄漏、战争等不断袭击着各国政府的各种体系,而突发事件发展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上升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常社会状态,不能依靠常态下的法律加以规制。制定能够及时妥当应对危机的法律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话题。    2.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    一旦一国政府宣布国家和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就需要警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管理采取措施及时迅速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恢复宪政秩序,包括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宵禁、交通通讯管制等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措施。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涉及到比常态下警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大,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性增大,需要有效的加以规制。    (二)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特点。    第一,紧急性。与常态的警察权不同,紧急状态的发生通常具有不可预知性和突发性,需要警察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应对危机,恢复社会秩序,这就对警察机关快速应对危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与常态的警察权相比,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强制性更强,在限制公民权利方面会涉及很多常态下使用不到的管制措施如宵禁等,以维持社会稳定。第三,紧急警察权需要快捷高效,因此在程序上,比常态下警察权的程序更简捷,可以不履行常态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四,自由裁量权更大,基于前三种特点,警察机关在紧急状态下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快速应对危机,消除危险事态。正是由于这种高权性的特征,需要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加以限制和约束,防止警察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出现行政权力泛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   (三)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社会下,警察机关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各项执法活动都有法可依。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实施不同于常态下的权力运用,很多内容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这种非常态下的权力并不是游走在法律边界之外的权力,而是也必须遵循法治精神。因此,要充分的重视紧急状态警察权的行使时符合法治的原则。在解决紧急状态下,警察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定的依据、情形和理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2.比例原则。台湾学者陈新民称比例原则如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是指警察机关权力行使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若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得已造成相对人权利的削减,这种削减必须与被保护的公共利益成一定的比例,使权力的行使止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均衡性和必要性。    3.效率原则。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是要应对针对非常严重的社会危机,紧急状态下警察机关行使的重要目标是有效控制危机事件的蔓延或者有效消灭存在的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正常状态下,警察机关在最终做出决定之前必须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反复斟酌修改,而紧急状态下警察权力由于特殊的社会状况,需要警察机关在其非常有限的时间反应后果断行动。事态的紧迫性和严重性要求警察机关不得不尽可能的快速的行使权力,因此要坚持效率原则。    4.充分原则。法律规范只是构成了立法工作者是在权衡利弊为解决存在问题而做出基本原则和原理。警察机关要弄清立法者通过制定某条特定的法律想要保护的何种利益,并考虑社会条件,来作出最后的决定。这时警察机关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酌情行使的权力,这就是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下,警察机关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概括授权,更需要考虑时间和地点等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考虑才能行使某种应对紧急状态的职权和措施。此时必须要求警察机关在关于紧急状态方面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能够自由决定执行的时间、地点、种类、力度,这些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对于在实际情况下工作的警察机关有着一定的积极帮助。    5.保护原则。保护原则要求警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在执法理念上,应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不忽视细枝末节及法律规章中要求的工作程序,实践中做到警力配合,注重战略战术的运用。    三、紧急状态下警察权行使的问题和完善    由于紧急状态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预警阶段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仅注重突发事件处置阶段的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规范模式,而不能将措施提前到预警阶段。第二,在处置阶段,警察权的行使过于孤立,不能做到战略战术和各种警力的配合,且不能调动全员应对危机。封闭的紧急状态的权力体系不利于有效集合众多人力、物力等有利资源。第三,在程序方面,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由来已久,法律法规的设置多偏向于实体权力行使,而忽视对程序上的控制,对紧急状态警察权行使程序是否简化,简化到怎样的程度,都不能做出有力的规定。    要完善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就要针对以上提出的三方面的问题做出应对:首先,确立规范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警察机关应当定时培训警察人员,提高其技能,并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建立快速上报信息和下达命令的上下级沟通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其次,重视各警力警种的配合,警察机关依法根据工作的战略部署,制定相应方案,并开通反馈渠道,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再次,规范警察权行使程序,使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遵循法治精神,沿着法律的轨道进行。最后,做好普法宣传,在危机时刻能够动用警察机关之外的力量,各种渠道配合渡过危机,使紧急状态发生时国家和公民的权利都得到最小的损害,恢复宪政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旭坤,紧急不避法治: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2]鞠旭远,警察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张守强,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D]: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06-01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14451.htm      摘要:我国现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现象凸显,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繁,涉及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使得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有所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对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紧急状态;警察权      一、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基本概念分析   (一)基本概念。    1.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威胁到国家生存的整体或局部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布的一种关于可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与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临时法律状态。近年来,突发事件频频影响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雪灾、干旱、地震、海啸、核泄漏、战争等不断袭击着各国政府的各种体系,而突发事件发展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上升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常社会状态,不能依靠常态下的法律加以规制。制定能够及时妥当应对危机的法律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话题。    2.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    一旦一国政府宣布国家和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就需要警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管理采取措施及时迅速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恢复宪政秩序,包括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宵禁、交通通讯管制等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的措施。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涉及到比常态下警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大,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危险性增大,需要有效的加以规制。    (二)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特点。    第一,紧急性。与常态的警察权不同,紧急状态的发生通常具有不可预知性和突发性,需要警察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应对危机,恢复社会秩序,这就对警察机关快速应对危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与常态的警察权相比,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强制性更强,在限制公民权利方面会涉及很多常态下使用不到的管制措施如宵禁等,以维持社会稳定。第三,紧急警察权需要快捷高效,因此在程序上,比常态下警察权的程序更简捷,可以不履行常态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四,自由裁量权更大,基于前三种特点,警察机关在紧急状态下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快速应对危机,消除危险事态。正是由于这种高权性的特征,需要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加以限制和约束,防止警察行政权力的滥用,避免出现行政权力泛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   (三)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社会下,警察机关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各项执法活动都有法可依。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实施不同于常态下的权力运用,很多内容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这种非常态下的权力并不是游走在法律边界之外的权力,而是也必须遵循法治精神。因此,要充分的重视紧急状态警察权的行使时符合法治的原则。在解决紧急状态下,警察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定的依据、情形和理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2.比例原则。台湾学者陈新民称比例原则如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是指警察机关权力行使应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若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得已造成相对人权利的削减,这种削减必须与被保护的公共利益成一定的比例,使权力的行使止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均衡性和必要性。    3.效率原则。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是要应对针对非常严重的社会危机,紧急状态下警察机关行使的重要目标是有效控制危机事件的蔓延或者有效消灭存在的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正常状态下,警察机关在最终做出决定之前必须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反复斟酌修改,而紧急状态下警察权力由于特殊的社会状况,需要警察机关在其非常有限的时间反应后果断行动。事态的紧迫性和严重性要求警察机关不得不尽可能的快速的行使权力,因此要坚持效率原则。    4.充分原则。法律规范只是构成了立法工作者是在权衡利弊为解决存在问题而做出基本原则和原理。警察机关要弄清立法者通过制定某条特定的法律想要保护的何种利益,并考虑社会条件,来作出最后的决定。这时警察机关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而酌情行使的权力,这就是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下,警察机关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概括授权,更需要考虑时间和地点等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考虑才能行使某种应对紧急状态的职权和措施。此时必须要求警察机关在关于紧急状态方面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能够自由决定执行的时间、地点、种类、力度,这些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对于在实际情况下工作的警察机关有着一定的积极帮助。    5.保护原则。保护原则要求警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在执法理念上,应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不忽视细枝末节及法律规章中要求的工作程序,实践中做到警力配合,注重战略战术的运用。    三、紧急状态下警察权行使的问题和完善    由于紧急状态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行使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预警阶段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仅注重突发事件处置阶段的紧急状态下警察权的规范模式,而不能将措施提前到预警阶段。第二,在处置阶段,警察权的行使过于孤立,不能做到战略战术和各种警力的配合,且不能调动全员应对危机。封闭的紧急状态的权力体系不利于有效集合众多人力、物力等有利资源。第三,在程序方面,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由来已久,法律法规的设置多偏向于实体权力行使,而忽视对程序上的控制,对紧急状态警察权行使程序是否简化,简化到怎样的程度,都不能做出有力的规定。    要完善紧急状态下的警察权,就要针对以上提出的三方面的问题做出应对:首先,确立规范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警察机关应当定时培训警察人员,提高其技能,并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建立快速上报信息和下达命令的上下级沟通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工作。其次,重视各警力警种的配合,警察机关依法根据工作的战略部署,制定相应方案,并开通反馈渠道,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再次,规范警察权行使程序,使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遵循法治精神,沿着法律的轨道进行。最后,做好普法宣传,在危机时刻能够动用警察机关之外的力量,各种渠道配合渡过危机,使紧急状态发生时国家和公民的权利都得到最小的损害,恢复宪政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旭坤,紧急不避法治: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2]鞠旭远,警察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张守强,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D]: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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