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资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

江苏省内资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

一、本规范所指企业迁移,是指因企业住所或企业类型发生变化,超越了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或者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自愿选择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不包括因区划调整、登记机关调整登记管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

二、企业迁移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应首先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企业申请迁入登记并符合迁入条件时,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见附件),通知函中需告知企业应在领取该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迁入登记,60日内仍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该迁移登记将予撤销。

(二)企业凭拟迁入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有关迁移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迁入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三)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在20日内办理完成迁出登记和档案寄送工作;对于不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向企业书面说明不能迁出的原因,并通知拟迁入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部门。

(四)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迁移企业的档案后3日内,通知企业前来办理迁入登记。如果自拟迁入登记机关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60日内,拟迁入登记机关仍无法通知到该企业,或通知后该企业仍未申请办理迁入登记的,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将收到的迁移企业档案于期满后3日内通知并退还迁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部门;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3日内,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撤销登记”模块中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五)企业非因住所和类型变更申请迁移登记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完成迁入登记程序,然后从“补换照”模块进入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完成迁入登记程序。企业因住所或类型变更申请迁移登记的,应当向迁入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类型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如果申请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和备案一并提交相关材料),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完成迁入登记程序,不打印新的营业执照,而后从“变更登记”模块进入,按照变更登记流程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申请迁移时,迁出、迁入登记机关应全面了解拟迁移企业是否存在影响迁移的异常状态,如企业是否正常参加年检、是否存在监管处理未结等情况。年检期间申请迁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完年检手续后方可迁出。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和配合,确保企业迁移登记的顺利进行。

四、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制作企业迁移登记台账,明确专人办理或A、B角负责,及时记录迁移企业的迁入地址,迁入、迁出时间,迁入、迁出机关,档案送达时间,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完成迁移登记,联系人信息,工作联系单送达其他部门时间等,及时掌握跟踪迁移登记情况。

五、迁移的企业档案禁止企业自带,应由迁出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邮寄给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或由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执法证或介绍信等证明到迁出登记机关档案部门领取。迁出登记机关的注册部门、年检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注册部门应当在完成迁出登记的当日通过联系单告知档案管理部门、年检部门。注册部门、年检部门应当自完成迁出登记5日内分别将企业登记档案和年检档案移交给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应当尽快完成装订、扫描、归档等工作,自收到注册部门移交档案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迁移企业的所有档案材料寄出或者交由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如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应当积极联系迁出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补齐,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六、企业申请迁移登记,如果股东已经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则股权出质登记的档案材料应当一并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变为迁入地登记机关。

七、企业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后,尚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过程中,确有需要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应当向迁出登记机关和迁入登记机关提出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迁出、迁入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该企业的迁移登记,档案材料已经寄出或由迁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领走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及时寄回迁出登记机关注册部门或交由迁出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2日内,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撤销登记”模块中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八、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迁移参照本规范执行。

江苏省内资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

一、本规范所指企业迁移,是指因企业住所或企业类型发生变化,超越了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或者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自愿选择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不包括因区划调整、登记机关调整登记管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

二、企业迁移登记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应首先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企业申请迁入登记并符合迁入条件时,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见附件),通知函中需告知企业应在领取该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迁入登记,60日内仍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该迁移登记将予撤销。

(二)企业凭拟迁入登记机关开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有关迁移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迁入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三)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在20日内办理完成迁出登记和档案寄送工作;对于不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向企业书面说明不能迁出的原因,并通知拟迁入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部门。

(四)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迁移企业的档案后3日内,通知企业前来办理迁入登记。如果自拟迁入登记机关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60日内,拟迁入登记机关仍无法通知到该企业,或通知后该企业仍未申请办理迁入登记的,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将收到的迁移企业档案于期满后3日内通知并退还迁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部门;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3日内,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撤销登记”模块中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五)企业非因住所和类型变更申请迁移登记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完成迁入登记程序,然后从“补换照”模块进入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完成迁入登记程序。企业因住所或类型变更申请迁移登记的,应当向迁入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类型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如果申请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和备案一并提交相关材料),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完成迁入登记程序,不打印新的营业执照,而后从“变更登记”模块进入,按照变更登记流程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申请迁移时,迁出、迁入登记机关应全面了解拟迁移企业是否存在影响迁移的异常状态,如企业是否正常参加年检、是否存在监管处理未结等情况。年检期间申请迁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完年检手续后方可迁出。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和配合,确保企业迁移登记的顺利进行。

四、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制作企业迁移登记台账,明确专人办理或A、B角负责,及时记录迁移企业的迁入地址,迁入、迁出时间,迁入、迁出机关,档案送达时间,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完成迁移登记,联系人信息,工作联系单送达其他部门时间等,及时掌握跟踪迁移登记情况。

五、迁移的企业档案禁止企业自带,应由迁出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邮寄给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或由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执法证或介绍信等证明到迁出登记机关档案部门领取。迁出登记机关的注册部门、年检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注册部门应当在完成迁出登记的当日通过联系单告知档案管理部门、年检部门。注册部门、年检部门应当自完成迁出登记5日内分别将企业登记档案和年检档案移交给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应当尽快完成装订、扫描、归档等工作,自收到注册部门移交档案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迁移企业的所有档案材料寄出或者交由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迁入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如发现档案材料不齐全,应当积极联系迁出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补齐,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六、企业申请迁移登记,如果股东已经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则股权出质登记的档案材料应当一并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变为迁入地登记机关。

七、企业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后,尚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过程中,确有需要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应当向迁出登记机关和迁入登记机关提出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迁出、迁入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该企业的迁移登记,档案材料已经寄出或由迁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领走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及时寄回迁出登记机关注册部门或交由迁出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2日内,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撤销登记”模块中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八、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迁移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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