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申 请 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 、 、 、 、 、

等事项变更(备案)

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 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WWW.XMGS.GOV.CN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办理本企业变更登记事宜。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年 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单 位 部 门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事项 (一)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 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住所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 第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 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

印件的, 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 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 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迁移手续,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申请迁移 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 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3 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 式的规定。 2)第6 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申请增资,第3、4项应注明“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增资方式、出资时间”。 2)第6项仅适用于减资。 3)第8 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五)实收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4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经营期限变更

1 2 3 4 5 6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

(八)经营范围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 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 记。

(九)股权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7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 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 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8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 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 明被授权人地址、 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拟设立的公司 (被 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 第10 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书, 对于非公司 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 项文件。

(十)投资者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的企业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5

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 地出具的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 馆认证。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 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 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备案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二)股权质押 (三)增、减分公司 (四)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五)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正案 (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七)工商登记联络员 (八)其他

注:申请以上备案事项,请另外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 委员备案》、《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表

6

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事项

事 名 项 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变 更 后

金 额 金 额 认 缴 出资额 出 资 方 式

币种: 币种: 所占 比例 实 缴 出资额

金 额 金 额

币种: 币种: 余 额 交付期限

投 资 者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7

金 额

原登记内容

币种: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金 额 本期实缴 出资额 出 资 时 间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来 源 验 资 机 构 币种:

注册资本

出 时 出 方 出 来 验 机

资 间 资 式 资 源 资 构

出资时间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出资方式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年 年 月 月 日 至 日 年 年 月 月 日 至 日

经营期限 原投资者及 持 股 比

申请变更投资者 及 持 股 比 例

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投资者名称

8

注: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才填写此表。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国 别 ( 区 地 ) 性 别 证件号码 派出单位 出 生 年 月 联 系 电 话

产生方式 证件类型 住 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9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以下情况: 1、 2、 3、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经理, 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5、

6、

7、 8、

审查人盖章(签字) :

注: “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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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证)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注 册 号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缴费数额 签 领 日 照 证件名称 人 证件号码 签 发照人 日 备 注 期 字 期 字 核准日期 副本 1: 缴费收据号 打印人 副本 2:

归 档 情 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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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申 请 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 、 、 、 、 、

等事项变更(备案)

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 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WWW.XMGS.GOV.CN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办理本企业变更登记事宜。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年 注: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单 位 部 门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事项 (一)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 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住所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 第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 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

印件的, 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 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 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迁移手续, 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 申请迁移 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 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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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3 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 式的规定。 2)第6 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申请增资,第3、4项应注明“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增资方式、出资时间”。 2)第6项仅适用于减资。 3)第8 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五)实收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4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经营期限变更

1 2 3 4 5 6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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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范围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 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 记。

(九)股权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7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 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 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 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 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8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 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 明被授权人地址、 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拟设立的公司 (被 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3) 第10 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书, 对于非公司 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 项文件。

(十)投资者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的企业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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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 地出具的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 馆认证。 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 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 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备案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 (二)股权质押 (三)增、减分公司 (四)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五)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正案 (六)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七)工商登记联络员 (八)其他

注:申请以上备案事项,请另外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 委员备案》、《其他事项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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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事项

事 名 项 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变 更 后

金 额 金 额 认 缴 出资额 出 资 方 式

币种: 币种: 所占 比例 实 缴 出资额

金 额 金 额

币种: 币种: 余 额 交付期限

投 资 者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7

金 额

原登记内容

币种: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金 额 本期实缴 出资额 出 资 时 间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来 源 验 资 机 构 币种:

注册资本

出 时 出 方 出 来 验 机

资 间 资 式 资 源 资 构

出资时间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出资方式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年 年 月 月 日 至 日 年 年 月 月 日 至 日

经营期限 原投资者及 持 股 比

申请变更投资者 及 持 股 比 例

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证件类型 及 号 码

投资者名称

8

注: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才填写此表。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国 别 ( 区 地 ) 性 别 证件号码 派出单位 出 生 年 月 联 系 电 话

产生方式 证件类型 住 址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9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以下情况: 1、 2、 3、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经理, 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 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5、

6、

7、 8、

审查人盖章(签字) :

注: “审查人”指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股东会、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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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照(证)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注 册 号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缴费数额 签 领 日 照 证件名称 人 证件号码 签 发照人 日 备 注 期 字 期 字 核准日期 副本 1: 缴费收据号 打印人 副本 2:

归 档 情 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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