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于安乐"有多难?--论中国的"安乐死"

“死于安乐”有多难?

——论中国的“安乐死” 公元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开受身患绝症的病人夏素文之子王明成委托,为其母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手术。但术后,蒲连开和王明成却被患者的大女儿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5、17,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生,王明成为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6、25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此案自1986、7、3立案,经过6年漫长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 自此,安乐死问题终于从一个幕后角色转入了社会的前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不断的扩大影响力,终于成为社会中再也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是安乐死呢?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当然,在各个领域,对安乐死的定义也许不尽相同,但都不外乎局限在其本意“无痛苦的死亡”之中。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但是同时,反对声也是不绝于耳,并形成了支持与反对两大派别,均有自己的出发点与观点,从各个角度论述自己的理由。争论一直在进行着,

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这使得安乐死立法与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可以说,安乐死在中国,已经成为关系到民生、法制、道德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安乐死立法问题不解决,安乐死就不能真正“死于安乐”。

在我的观点看来,我是支持安乐死立法的。我将我的观点总结为四个“人”。即人身权利,人生价值,人文关怀,人道责任四方面。

首先,安乐死是适应人权需要的。此中的关键词为自愿生死。在赵蕾的《论我国“安乐死”的法律制度》中,提到安乐死必须出于病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病人已无意识的情况下,可由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同意。现在,社会越来越以人为本,越来越重视人的权利。马克斯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盛名权力的同时,也应承认人享有选择死的权利。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允许安乐死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也不会有损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医学和技术的发展可以使人“起死回生”,但却将人们卷入新的旋涡。药物和技术的滥用导致对人的尊严的挑战,全身被插满管子以使濒危病人“苟延残喘”,这样痛苦的生命是有质量的么?贫富的差距使生命可以用金钱来度量,“你兜里有多少钱,你就值多少钱”,如此残酷的撕裂是人性可以承受的么?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人应该有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

所以安乐死并没有如一些人所说的“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反而是一种尊重人权,尊重人的选择的体现与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其次,安乐死是符合人生价值的标准的。关键词:价值。

生与死,是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有人说好死不如赖活,有人说死亡只是开始。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忌讳谈论死亡的,所以才有“视死如生”的墓葬传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安乐死问题的浮出水面,死亡是什么,再次被提及。我们不可否认,生命是宝贵的,谁都想好好的活着,活得快乐,活得有质量。死亡,是生命的结束,是人生的终结。但是人活着,就得有它的价值,人的价值在于它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如果一个人活着没有任何价值,那么,他只能成为家人和社会的累赘与负担。家庭和社会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其中,其实就如投入了无底洞。而若转移这部分资金用于别处,不是可以使活着的人活的更有质量吗?“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既然生已经没有价值的将死之人之死能让依然有着生命价值的生者之生更加幸福,那么死也是有价值的,是符合人生价值标准的,那么这种死又何乐不为呢?

再次,人文关怀。这里是挺安乐死者和反安乐死者争论的重点。挺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恰恰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反安乐死者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符合人文关怀的。而我认为,在这里,我们要抓住这样几个关键词:国情、关怀、医学。

在现在,在我国,一般家庭都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更何况有很多家庭收入低微。因此,有绝症病人的家庭通常都是心理负担,对家人更是心理及身体的双重负担。对于此,反安乐死者的回答是国家应该担负起这笔费用。可笑的是,他们没有注意到中国现下的国情。据中国民政部统计,目前为止,中国的贫困人口共有两亿一千万人。这些人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如何面对医疗问题呢?假设如果国家每人补助1000元人民币,那么就得从财

政中拿出2100亿元。而中国2008年的国防预算为4177.69亿元。就是说要从国防预算中抽出一半来补助贫困医疗。而且,1000元对于一个普通病人的医疗费都不够,又何况一个重症病人。所以,中国没有那样雄厚的资金和实力来担负这样庞大数字的一个医疗费用。多数的,还是要靠社会的帮助和自己解决,这并不是说国家不关心人民生命,而是国情就摆在那里,无法回避。

与此联系的,反安乐死者提出了临终关怀。的确,临终关怀确实是文明的进步和人道的体现,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现在的中国有多少临终关怀医院呢?有50家么?我不敢肯定,但是的确很少很少。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分母对比下,分子太渺小,以至于整个的分式极限趋向于0。难道此时又要让国家出钱么?这些都是要解决的,但是慢慢来,都会好的,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要知道中国现在的状况,这是最重要的前提。需要提的是,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有“中国临终关怀之父”之称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这正说明了,安乐死与临终关怀不是矛盾的,而是共生的,共同组成了人生命中最后的风景线。

有人说,安乐死的实行,会阻碍医学的发展,会减少医学的动力。我并不同意这个说法。没有医学是不能的,但是医学也不是万能的。可以说,安乐死和医学没有关系。只要有法律把安乐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与规则之内,它就不会对医学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最后,是人道责任问题。这里的关键词是法理与伦理。

有人说,安乐死是在犯罪!是一种故意杀人!但是,虽然从刑法上来说,“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种种条件,但是从本质上看还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 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第二, 实施者不同;第三, 运用的手段及方法不同;第四, 性质不同;第五, 主动方不同。所以,目前不能将“安乐死”列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通常要把持社会的底线,“令行禁止”的刚性也需要它恪守审慎的原则,所以,即使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上一场蔚为可观的运动,但迄今为止,也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迈出了步伐,绝大多数国家依然偏向保守。 不过,审慎不等于裹足不前。系于“安乐死”问题之上的,根本的乃是权利的冲突,对此,除了大限原则上的优先排序外,法律还要充分发挥利益衡平的功能,通过周密详尽的程序安排,和能动的司法技术,既防止最坏的结果出现,又不阻止人们良善的追求。

从法理上讲,公民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宪法》的规定中说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在多数人看来,安乐死与中国传统孝道和人伦是相悖的。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有“虎毒不食子”之说,而“杀父弑母”更是排在了十恶之首。而安乐死的对象,正是我们的亲人,这对于传统的中国人,实在是无法接受。但是,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赞成安乐

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这说明,现在的老年人的思想还是相当开放的。与其在病床上苟延残喘,忍受痛苦,非人地存在,浪费家人的财力精力,倒不如一次解脱,自己解除痛苦,也为家人解除了负担。这并不是不孝或背离人伦的表现,反而是为自己和他人着想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人的伦理。

总的来说,我是赞成安乐死立法的。这是大势所趋,历史与社会的必然选择。世界一些国家对安乐死已经作出了法律的规范。而我国虽然要尽快立法,但也不能草率行事。我国安乐死立法。绝不能照抄照搬荷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更加严格的、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条件。第一,“安乐死”要由明确的定义。“安乐死”概念绝对不能泛化,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变成一个非常危险而令人畏惧的词语。第二,安乐死要有特定的原则。第三,要明确安乐死的对象。第四,安乐死的形式和方法。第五,安乐死的实施程序。第六,法律责任。实际上,安乐死立法并不象很多人说的那样,是“超前立法”。安乐死立法非但不“超前”反而“滞后”。 我们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将反安乐死派所说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最后,希望我国的立法者能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针对我国的安乐死事例

归纳总结,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安乐死“死于安乐”的目标与宗旨。

参考文献:赵蕾《论我国“安乐死“的法律制度》

佚名《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中央电视台《中国首例安乐死前前后后》

《2008中国国防财政预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关系系 劳动关系专业2班 马俊锋

2008年3月30日

“死于安乐”有多难?

——论中国的“安乐死” 公元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开受身患绝症的病人夏素文之子王明成委托,为其母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手术。但术后,蒲连开和王明成却被患者的大女儿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5、17,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生,王明成为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6、25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此案自1986、7、3立案,经过6年漫长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 自此,安乐死问题终于从一个幕后角色转入了社会的前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不断的扩大影响力,终于成为社会中再也无法忽视的一个问题。那么,什么是安乐死呢?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当然,在各个领域,对安乐死的定义也许不尽相同,但都不外乎局限在其本意“无痛苦的死亡”之中。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但是同时,反对声也是不绝于耳,并形成了支持与反对两大派别,均有自己的出发点与观点,从各个角度论述自己的理由。争论一直在进行着,

但是始终没有结果,这使得安乐死立法与否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可以说,安乐死在中国,已经成为关系到民生、法制、道德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安乐死立法问题不解决,安乐死就不能真正“死于安乐”。

在我的观点看来,我是支持安乐死立法的。我将我的观点总结为四个“人”。即人身权利,人生价值,人文关怀,人道责任四方面。

首先,安乐死是适应人权需要的。此中的关键词为自愿生死。在赵蕾的《论我国“安乐死”的法律制度》中,提到安乐死必须出于病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在病人已无意识的情况下,可由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同意。现在,社会越来越以人为本,越来越重视人的权利。马克斯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盛名权力的同时,也应承认人享有选择死的权利。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允许安乐死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且也不会有损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医学和技术的发展可以使人“起死回生”,但却将人们卷入新的旋涡。药物和技术的滥用导致对人的尊严的挑战,全身被插满管子以使濒危病人“苟延残喘”,这样痛苦的生命是有质量的么?贫富的差距使生命可以用金钱来度量,“你兜里有多少钱,你就值多少钱”,如此残酷的撕裂是人性可以承受的么?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认为,人应该有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

所以安乐死并没有如一些人所说的“侵犯了人的生存权”,反而是一种尊重人权,尊重人的选择的体现与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其次,安乐死是符合人生价值的标准的。关键词:价值。

生与死,是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有人说好死不如赖活,有人说死亡只是开始。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忌讳谈论死亡的,所以才有“视死如生”的墓葬传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安乐死问题的浮出水面,死亡是什么,再次被提及。我们不可否认,生命是宝贵的,谁都想好好的活着,活得快乐,活得有质量。死亡,是生命的结束,是人生的终结。但是人活着,就得有它的价值,人的价值在于它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如果一个人活着没有任何价值,那么,他只能成为家人和社会的累赘与负担。家庭和社会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其中,其实就如投入了无底洞。而若转移这部分资金用于别处,不是可以使活着的人活的更有质量吗?“存者且偷生,死者长已矣”既然生已经没有价值的将死之人之死能让依然有着生命价值的生者之生更加幸福,那么死也是有价值的,是符合人生价值标准的,那么这种死又何乐不为呢?

再次,人文关怀。这里是挺安乐死者和反安乐死者争论的重点。挺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恰恰是一种人文关怀,而反安乐死者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符合人文关怀的。而我认为,在这里,我们要抓住这样几个关键词:国情、关怀、医学。

在现在,在我国,一般家庭都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更何况有很多家庭收入低微。因此,有绝症病人的家庭通常都是心理负担,对家人更是心理及身体的双重负担。对于此,反安乐死者的回答是国家应该担负起这笔费用。可笑的是,他们没有注意到中国现下的国情。据中国民政部统计,目前为止,中国的贫困人口共有两亿一千万人。这些人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如何面对医疗问题呢?假设如果国家每人补助1000元人民币,那么就得从财

政中拿出2100亿元。而中国2008年的国防预算为4177.69亿元。就是说要从国防预算中抽出一半来补助贫困医疗。而且,1000元对于一个普通病人的医疗费都不够,又何况一个重症病人。所以,中国没有那样雄厚的资金和实力来担负这样庞大数字的一个医疗费用。多数的,还是要靠社会的帮助和自己解决,这并不是说国家不关心人民生命,而是国情就摆在那里,无法回避。

与此联系的,反安乐死者提出了临终关怀。的确,临终关怀确实是文明的进步和人道的体现,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现在的中国有多少临终关怀医院呢?有50家么?我不敢肯定,但是的确很少很少。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分母对比下,分子太渺小,以至于整个的分式极限趋向于0。难道此时又要让国家出钱么?这些都是要解决的,但是慢慢来,都会好的,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要知道中国现在的状况,这是最重要的前提。需要提的是,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有“中国临终关怀之父”之称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这正说明了,安乐死与临终关怀不是矛盾的,而是共生的,共同组成了人生命中最后的风景线。

有人说,安乐死的实行,会阻碍医学的发展,会减少医学的动力。我并不同意这个说法。没有医学是不能的,但是医学也不是万能的。可以说,安乐死和医学没有关系。只要有法律把安乐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与规则之内,它就不会对医学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最后,是人道责任问题。这里的关键词是法理与伦理。

有人说,安乐死是在犯罪!是一种故意杀人!但是,虽然从刑法上来说,“安乐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种种条件,但是从本质上看还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 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第二, 实施者不同;第三, 运用的手段及方法不同;第四, 性质不同;第五, 主动方不同。所以,目前不能将“安乐死”列为“故意杀人罪”。

法律通常要把持社会的底线,“令行禁止”的刚性也需要它恪守审慎的原则,所以,即使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上一场蔚为可观的运动,但迄今为止,也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迈出了步伐,绝大多数国家依然偏向保守。 不过,审慎不等于裹足不前。系于“安乐死”问题之上的,根本的乃是权利的冲突,对此,除了大限原则上的优先排序外,法律还要充分发挥利益衡平的功能,通过周密详尽的程序安排,和能动的司法技术,既防止最坏的结果出现,又不阻止人们良善的追求。

从法理上讲,公民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宪法》的规定中说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在多数人看来,安乐死与中国传统孝道和人伦是相悖的。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有“虎毒不食子”之说,而“杀父弑母”更是排在了十恶之首。而安乐死的对象,正是我们的亲人,这对于传统的中国人,实在是无法接受。但是,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赞成安乐

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这说明,现在的老年人的思想还是相当开放的。与其在病床上苟延残喘,忍受痛苦,非人地存在,浪费家人的财力精力,倒不如一次解脱,自己解除痛苦,也为家人解除了负担。这并不是不孝或背离人伦的表现,反而是为自己和他人着想的行为,才是真正的人的伦理。

总的来说,我是赞成安乐死立法的。这是大势所趋,历史与社会的必然选择。世界一些国家对安乐死已经作出了法律的规范。而我国虽然要尽快立法,但也不能草率行事。我国安乐死立法。绝不能照抄照搬荷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更加严格的、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条件。第一,“安乐死”要由明确的定义。“安乐死”概念绝对不能泛化,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变成一个非常危险而令人畏惧的词语。第二,安乐死要有特定的原则。第三,要明确安乐死的对象。第四,安乐死的形式和方法。第五,安乐死的实施程序。第六,法律责任。实际上,安乐死立法并不象很多人说的那样,是“超前立法”。安乐死立法非但不“超前”反而“滞后”。 我们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做出严格、细致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将反安乐死派所说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最后,希望我国的立法者能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针对我国的安乐死事例

归纳总结,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安乐死“死于安乐”的目标与宗旨。

参考文献:赵蕾《论我国“安乐死“的法律制度》

佚名《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中央电视台《中国首例安乐死前前后后》

《2008中国国防财政预算》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关系系 劳动关系专业2班 马俊锋

200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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