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借用协议书
工程名称:莱芜高新区汉江大街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
签订时间 :
资质借用协议书
甲方:沭阳县绿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乙方:亓光祥
为顺利完成本次绿化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资质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诚信经营、双赢共存、共同发展为目的,特签订本合同。望双方认真、严格遵照执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莱芜高新区汉江大街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
2、工程内容:绿化苗木栽植养护
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容、招标文件、答疑和全部变更。
第二条:合同工期
工期应严格按照业主及监理的要求进行,不得延误。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及监理所要求的质量等级。
第四条:工程施工方式
由乙方负责工程全部投资及施工。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管理费用
1、合同价款:
第二标段:878000.00元 大写:捌拾柒万捌仟圆整。
2、乙方按实际结算工程造价的 2 %上交甲方,不包含税金。
甲方在乙方工程款第一次拨付时,一次性扣除,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业主方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全额及时
拨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克扣。
2、负责对乙方的全面监督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要求
的工程进行返工、停顿处理。必要时可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3、因甲方原因所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严格按照图纸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严禁偷工减料,由此
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完全由乙方负责。
2、设专职质检人员和安全人员,加强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业主给予的所有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过程中的全部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
全部由乙方负责。
5、因乙方原因所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造成违约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
损失。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废止
1、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余款结清后废
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沭阳县绿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
2011年 月
日
资质借用协议书
工程名称:莱芜高新区汉江大街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
签订时间 :
资质借用协议书
甲方:沭阳县绿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乙方:亓光祥
为顺利完成本次绿化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资质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诚信经营、双赢共存、共同发展为目的,特签订本合同。望双方认真、严格遵照执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莱芜高新区汉江大街景观绿化工程第二标段
2、工程内容:绿化苗木栽植养护
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容、招标文件、答疑和全部变更。
第二条:合同工期
工期应严格按照业主及监理的要求进行,不得延误。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必须达到业主及监理所要求的质量等级。
第四条:工程施工方式
由乙方负责工程全部投资及施工。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管理费用
1、合同价款:
第二标段:878000.00元 大写:捌拾柒万捌仟圆整。
2、乙方按实际结算工程造价的 2 %上交甲方,不包含税金。
甲方在乙方工程款第一次拨付时,一次性扣除,作为甲方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业主方工程款到达甲方账户,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全额及时
拨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克扣。
2、负责对乙方的全面监督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要求
的工程进行返工、停顿处理。必要时可对乙方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3、因甲方原因所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严格按照图纸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严禁偷工减料,由此
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完全由乙方负责。
2、设专职质检人员和安全人员,加强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负责。
3、施工过程中业主给予的所有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过程中的全部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
全部由乙方负责。
5、因乙方原因所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造成违约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
损失。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废止
1、自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余款结清后废
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沭阳县绿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