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行政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论警察行政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On the Exercise and Regu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Power of

Police

Li Xinshuai

【摘要】当下,我国的警察体制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本文旨在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对警察行政权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探讨,对警察行政权的概念、运行中存在的矛盾以及矛盾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最后从制度、权力制约等层面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行政权;行使;规制;程序

Abstract

Nowadays, there are a lot of practical problems about China's police system,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police executive power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how best to exercise police executive power,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police better regulation proposed personal views.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ower ofPolice;Exercise; Regulation;Procedure

一、警察行政权概述

(一)什么是警察权?

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认为:“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①我们认为警察权从广义上讲既有行政的性质同时又具有刑事的性质,它是两者的统一。

(二)什么是警察行政权?

1.警察行政权的概念

(1)对于什么是警察行政权,陈兴良教授认为警察行政权不包括刑事侦查权,因为刑事侦查更多带有司法的性质。

(2)警察在侦查违法犯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相关证据、笔录等的收集,我们认为,刑事侦查权在本质上仍然还是行政权。

2.警察行政权的特点

我们要讨论警察行政权的性质,就不可避免的要讨论我们国家的国家性质,毫无疑问,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的需求就是国家奋斗的目标,警察行政权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国家机器,当然充满着保护人民的性质、保卫国家的性质。同犯罪分①摘自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子作斗争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否则保护人民无从谈起。因此警察行政权最突出的的性质有以下两点:

(1)警察行政权体现国家意志

警察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代表国家意志对公民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力,当然,它同时也是人民授予的。国家建立警察这一制度,就是为了使国家意志得以实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警察当然也是人民的警察,处处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2)警察行政权具有特殊强制性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都反映了警察行政权具有其他权力所不具有的强制性,人身自由为最大的自由,对人身自由都能加以限制,足以证明其强制性的属性。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始至终体现着国家层面的意志,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行为和意志在实施时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这种单方面性体现着一种权力作用关系,比如说强制措施,它是由警察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来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人身自由权利。

二、警察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及法律定位

(一)警察行政权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价值取向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国家的包括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国家本来没有权力,它是通过公民授予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公民授予的方式表现为订立契约。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新形势、新任务下警察行政权当肩负起依法治国之重任,当以十八大以来的精神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宗旨,当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所提三严三实的要求。权力不可滥用,权力的行使不能太任性,权力被约束、被制约才是法治国家所应当追求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尤其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史中对于人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西方的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和人人生而平等无不彰显了人们对平等人权的诉求。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公平合理的制度,讲求良法之治、善法之治,讲求程序正义、程序公平公正。这就必须使法治理念深入每一位执法人员的骨髓,赋警察行政权以现代的法治文明,切实履行好人民公仆的义务。

(二)警察行政权的法律定位

当我们谈到警察行政权的法律定位时,首先我们要明确警察行政权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刑事权,要在这一论断、这一立足点上出发,否则,谈法律定位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要落到实处,首先就要从依法行政上下功夫,那么警察行政权又是涉及面广、影响范围深远的行政权,它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所以警察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依法行政这一基本要求下,权力的依法行使成为警察行政权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并要在行政系统中树起标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共同将我国的法治事业推向新的高峰。因此警察行政权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得逾越法律的束缚。

三、我国警察行政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原因

当下,警察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较多,矛盾复杂,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警民冲突的事件,警察在治安、维稳的行动中存在诸多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当然警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导致相关矛盾、冲突的产生。

(一)我国警察行政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官本位”思维浓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使得“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土壤中,也导致一些单位和民警处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服务态度极差,完全没有人民公仆的优良作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净。再加上本来法律素养较低,法治思维几乎没有,难以做到依法办事、合法办事。 2.执法违法问题突出

很多冲突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执法人员不依法进行行政行为,不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办案,省略程序的案件大量存在。例如震惊所有人的孙志刚案件、唐慧劳动教养案、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等,都是由于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最后酿成一出出人间悲剧,当引以为戒,不可再犯。以上种种行为都反映了我国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相关程序规定,最后酿成一出出人间悲剧,当引以为戒,不可再犯。

3.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四川某派出所民警在整治吸毒的过程中,把吸毒人员李某送往戒毒所的时候,失职渎职,疏忽大意,竟然导致吸毒人员李某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中多天,诚然这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但这更是人间悲剧。有些地方警察机关故意抬高立案门槛,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破案工作更是不积极,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迟迟不能破案,使得为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公平正义得不到应有的伸张。更有甚者,有些民警对于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不履告知义务,这都会导致我国警察公信力大大降低,政府威信也会随之降低,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4.权力寻租腐败

我国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大量的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存在,执法行为受利益驱使影响大。执法行为同样会受到上级的不正当干预,这其中滋生了大量腐败,领导一句话,胜过法律的严格规定,更有民警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放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形成了层层利益关系。有些警察利用自己拥有相关执法权的地位或者优势,对于一些民间的个人或者单位纠纷指手画脚、甚至直接插手,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警察行政权现存问题的制度因素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以前受旧社会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警察方面的法制建设就更加缓慢、更加混乱,因此导致立法体系不完善、权限分工不明确,立法技术不成熟、质量不高,条令条例较多,法律、法规较少,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立法修改缓慢,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1.立法混乱、散乱、不统一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制建设是分散立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法制建设向统一立法转变,然而公安法制仍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违背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由于公安立法分散的方式再加上公安执法影响范围广、执法形式多样,这就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的会有对警察执法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散乱、不统一,甚至相互之间还有矛盾,这就造成警察行政执法散乱不堪,不知该依据何法,不知该如何依法行政,也就无法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

2.立法技术粗糙、不成熟

由于立法时间久远,现代法治意识不够、立法意识缺乏前瞻性,很多警察法规漏洞百出、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准确,实践中现实操作性不强,也会造成执法人员难以厘定合法非法的问题,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3.立法滞后

进入21世纪以来,新问题、新矛盾随之产生,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的公安立法相对陈旧,已经不能够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求,法律的滞后性特征愈发明显。我国以前的立法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警察的程序意识较差。

四、警察行政权规制的相关建议

上文分析了警察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下面文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那么对于行政权出现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解决问题的首要着手点就是解决权力的制度问题,警察行政权的问题必须在着度上加以确定、加以规范,从实体到程序都要全面规定。同时,提高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迫在眉睫,具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事先审查和国家赔偿,因此相关赔偿制度也必须建立起来。

(一)加快建立公安法律体系,以法律约束警察行政权的行使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公安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提上日程并加快建设。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我国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分别从相关职权、组织纪律、管理保障、监督等几个方面对我国人民警察提出了职责要求,《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公安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居于首要地位。推动公安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力求在警察权力的行使避免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等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立,使权力行使更加独立、客观

我国当前的公安机关存在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都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社会治安跟刑事侦查具有很大的不同,刑事侦查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社会治安则倾向于行政管理的属性,这两种权力混在一起就有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治安和刑事案件也极有可能混淆。我国法律对警察进行授权应当更加严格、更加谨慎,授权应该严格控制限度,尤其要严格控制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力,最大限度不能超过维护社会治安的最高限度,如不必须,不可授权。

笔者认为,首先要实现警察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分立,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区分司法和行政,如果能实现刑事司法权的独立,那将是中国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次,对刑事司法权进行由中央进行统一垂直管理,彻底从公安机关中抽离出来,真正实现刑事司法权的独立。

(三)规范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程序,保证其依法运行

程序,是管理方式的一种,是能够发挥出协调高效作用的工具,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者说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充分重视它的作用,应该不断地将我们的工作从无序整改到有序。法律程序理应被行政人员遵守,警察更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可有丝毫逾越。侵犯行政当事人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了我国警察在行政行为中没有要个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我国的程序法规定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所以在执法程序上对警察行政权加以规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来限制相关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防止权力的不正当使用。离开了程序法的支撑,实体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1.制定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迫在眉睫。我国古代的法制思维度缺乏对当事人的保护,在实体法上是这样,程序法就更是少之又少,这也影响了当代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警察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其合法权利经常收到不法侵犯,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加以规制,保证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

2.程序规则应当具体、详细。法律不是现实,法律同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法律规定不可能达到细致入微的地步,所以,警察依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治发展晚,相当多的警察专业素质不高,水平有限,同样的法律法规理解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这就极有可能导致执法效率降低,错案增加。那么制定详细、周密的程序规则变得异常重要,标准化的执法行为可以大大提升办案效率,降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四)以权制权,形成权力的制约机制

西方学说认为,公民权利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天赋人权。卢梭所提倡的社会契约学说认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的来源,同时公民权利也是权

力行使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人民权利的导向,必须沿着人民权力的轨道发展,否则,权力将不再是权力。

我国警察机关人员众多、部门分工明确、装备相对较为先进,其行政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这种意志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行政行为同样具有这样的威慑力,那么这种行为的行使从权力上来看极度不对等的,警察的权力很大,而相对人的权力显得非常弱小,。

我们都知道自然正义则要求之一是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不得自己裁判,这就好比在运动场上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权力的制约非常重要,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听取案件双方的陈述。只有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之后,案件才能够逐渐明朗,警察才能够有更多的事实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才能够战争做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当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被公安机关人员侵犯时,公民当然有权提出控告,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

(五)构建警察行政权国家赔偿制度

对于警察行政权来说,我国对其进行审查的事项非常少,国家赔偿不能够及时到位。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许多轰动一时的案件得以被重新审视,许多冤假错案被纠正,这其中都面临这大量的国家赔偿问题,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光阴在牢房中度过,等待他们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口正义之气,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折中行为给他们造成的难以弥补的伤害,因。冤假错案导致多少人妻离子散,酿出多少人间悲剧,国家赔偿确实存在,到这还远远不够,应当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部分,很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都是由相关的警察机关承担,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进度缓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我国警察行政权具有权力大,辐射范围广,影响深远的特点,它涉及到人民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并且还具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滋生了腐败,也导致警察欺压百姓、玩忽职守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在制度上对其加以限制,必须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建立成熟完善的权力运行程序,加强权力行使环节的行政审查,加强人大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制度上根除警察行政存在的现实问题,根除腐败,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使,做到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杜宇.警察权力制度缺陷分析[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 003,06.

[2]赵义兵.略论警察权的行使原则[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05.

[3]梁晶蕊、卢建军.论法治社会中的警察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02.

[4]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法律科学,2002,01.

[5]许韬.建构我国警察权的若干思考[J].公安学刊,2003,06.

论警察行政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On the Exercise and Regu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Power of

Police

Li Xinshuai

【摘要】当下,我国的警察体制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本文旨在从行政法的角度通过对警察行政权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探讨,对警察行政权的概念、运行中存在的矛盾以及矛盾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最后从制度、权力制约等层面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行政权;行使;规制;程序

Abstract

Nowadays, there are a lot of practical problems about China's police system,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police executive power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how best to exercise police executive power,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police better regulation proposed personal views.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ower ofPolice;Exercise; Regulation;Procedure

一、警察行政权概述

(一)什么是警察权?

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认为:“狭义的警察权,仅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①我们认为警察权从广义上讲既有行政的性质同时又具有刑事的性质,它是两者的统一。

(二)什么是警察行政权?

1.警察行政权的概念

(1)对于什么是警察行政权,陈兴良教授认为警察行政权不包括刑事侦查权,因为刑事侦查更多带有司法的性质。

(2)警察在侦查违法犯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相关证据、笔录等的收集,我们认为,刑事侦查权在本质上仍然还是行政权。

2.警察行政权的特点

我们要讨论警察行政权的性质,就不可避免的要讨论我们国家的国家性质,毫无疑问,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的需求就是国家奋斗的目标,警察行政权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国家机器,当然充满着保护人民的性质、保卫国家的性质。同犯罪分①摘自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

子作斗争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否则保护人民无从谈起。因此警察行政权最突出的的性质有以下两点:

(1)警察行政权体现国家意志

警察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代表国家意志对公民进行管理的一种权力,当然,它同时也是人民授予的。国家建立警察这一制度,就是为了使国家意志得以实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警察当然也是人民的警察,处处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2)警察行政权具有特殊强制性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都反映了警察行政权具有其他权力所不具有的强制性,人身自由为最大的自由,对人身自由都能加以限制,足以证明其强制性的属性。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始至终体现着国家层面的意志,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行为和意志在实施时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这种单方面性体现着一种权力作用关系,比如说强制措施,它是由警察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来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人身自由权利。

二、警察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及法律定位

(一)警察行政权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价值取向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到,国家的包括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公民的授予。国家本来没有权力,它是通过公民授予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公民授予的方式表现为订立契约。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目标,新形势、新任务下警察行政权当肩负起依法治国之重任,当以十八大以来的精神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宗旨,当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所提三严三实的要求。权力不可滥用,权力的行使不能太任性,权力被约束、被制约才是法治国家所应当追求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尤其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史中对于人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西方的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和人人生而平等无不彰显了人们对平等人权的诉求。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公平合理的制度,讲求良法之治、善法之治,讲求程序正义、程序公平公正。这就必须使法治理念深入每一位执法人员的骨髓,赋警察行政权以现代的法治文明,切实履行好人民公仆的义务。

(二)警察行政权的法律定位

当我们谈到警察行政权的法律定位时,首先我们要明确警察行政权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刑事权,要在这一论断、这一立足点上出发,否则,谈法律定位就失去了它的意义。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要落到实处,首先就要从依法行政上下功夫,那么警察行政权又是涉及面广、影响范围深远的行政权,它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所以警察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依法行政这一基本要求下,权力的依法行使成为警察行政权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并要在行政系统中树起标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共同将我国的法治事业推向新的高峰。因此警察行政权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得逾越法律的束缚。

三、我国警察行政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原因

当下,警察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较多,矛盾复杂,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警民冲突的事件,警察在治安、维稳的行动中存在诸多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当然警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导致相关矛盾、冲突的产生。

(一)我国警察行政权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官本位”思维浓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使得“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的土壤中,也导致一些单位和民警处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服务态度极差,完全没有人民公仆的优良作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得一干二净。再加上本来法律素养较低,法治思维几乎没有,难以做到依法办事、合法办事。 2.执法违法问题突出

很多冲突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执法人员不依法进行行政行为,不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办案,省略程序的案件大量存在。例如震惊所有人的孙志刚案件、唐慧劳动教养案、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等,都是由于执法人员不依法执法,最后酿成一出出人间悲剧,当引以为戒,不可再犯。以上种种行为都反映了我国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相关程序规定,最后酿成一出出人间悲剧,当引以为戒,不可再犯。

3.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四川某派出所民警在整治吸毒的过程中,把吸毒人员李某送往戒毒所的时候,失职渎职,疏忽大意,竟然导致吸毒人员李某的女儿活活饿死在家中多天,诚然这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但这更是人间悲剧。有些地方警察机关故意抬高立案门槛,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破案工作更是不积极,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迟迟不能破案,使得为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公平正义得不到应有的伸张。更有甚者,有些民警对于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不履告知义务,这都会导致我国警察公信力大大降低,政府威信也会随之降低,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

4.权力寻租腐败

我国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大量的权力寻租腐败行为存在,执法行为受利益驱使影响大。执法行为同样会受到上级的不正当干预,这其中滋生了大量腐败,领导一句话,胜过法律的严格规定,更有民警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放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形成了层层利益关系。有些警察利用自己拥有相关执法权的地位或者优势,对于一些民间的个人或者单位纠纷指手画脚、甚至直接插手,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警察行政权现存问题的制度因素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以前受旧社会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警察方面的法制建设就更加缓慢、更加混乱,因此导致立法体系不完善、权限分工不明确,立法技术不成熟、质量不高,条令条例较多,法律、法规较少,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立法修改缓慢,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1.立法混乱、散乱、不统一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制建设是分散立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法制建设向统一立法转变,然而公安法制仍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违背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由于公安立法分散的方式再加上公安执法影响范围广、执法形式多样,这就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的会有对警察执法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散乱、不统一,甚至相互之间还有矛盾,这就造成警察行政执法散乱不堪,不知该依据何法,不知该如何依法行政,也就无法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

2.立法技术粗糙、不成熟

由于立法时间久远,现代法治意识不够、立法意识缺乏前瞻性,很多警察法规漏洞百出、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准确,实践中现实操作性不强,也会造成执法人员难以厘定合法非法的问题,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3.立法滞后

进入21世纪以来,新问题、新矛盾随之产生,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的公安立法相对陈旧,已经不能够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求,法律的滞后性特征愈发明显。我国以前的立法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警察的程序意识较差。

四、警察行政权规制的相关建议

上文分析了警察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下面文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那么对于行政权出现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解决问题的首要着手点就是解决权力的制度问题,警察行政权的问题必须在着度上加以确定、加以规范,从实体到程序都要全面规定。同时,提高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迫在眉睫,具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事先审查和国家赔偿,因此相关赔偿制度也必须建立起来。

(一)加快建立公安法律体系,以法律约束警察行政权的行使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公安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提上日程并加快建设。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我国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分别从相关职权、组织纪律、管理保障、监督等几个方面对我国人民警察提出了职责要求,《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公安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居于首要地位。推动公安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力求在警察权力的行使避免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等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分立,使权力行使更加独立、客观

我国当前的公安机关存在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都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社会治安跟刑事侦查具有很大的不同,刑事侦查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社会治安则倾向于行政管理的属性,这两种权力混在一起就有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治安和刑事案件也极有可能混淆。我国法律对警察进行授权应当更加严格、更加谨慎,授权应该严格控制限度,尤其要严格控制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力,最大限度不能超过维护社会治安的最高限度,如不必须,不可授权。

笔者认为,首先要实现警察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分立,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区分司法和行政,如果能实现刑事司法权的独立,那将是中国法制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次,对刑事司法权进行由中央进行统一垂直管理,彻底从公安机关中抽离出来,真正实现刑事司法权的独立。

(三)规范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程序,保证其依法运行

程序,是管理方式的一种,是能够发挥出协调高效作用的工具,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或者说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充分重视它的作用,应该不断地将我们的工作从无序整改到有序。法律程序理应被行政人员遵守,警察更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可有丝毫逾越。侵犯行政当事人权利的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了我国警察在行政行为中没有要个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我国的程序法规定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所以在执法程序上对警察行政权加以规制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来限制相关公安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防止权力的不正当使用。离开了程序法的支撑,实体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1.制定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迫在眉睫。我国古代的法制思维度缺乏对当事人的保护,在实体法上是这样,程序法就更是少之又少,这也影响了当代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警察程序法不健全、不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其合法权利经常收到不法侵犯,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加以规制,保证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

2.程序规则应当具体、详细。法律不是现实,法律同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法律规定不可能达到细致入微的地步,所以,警察依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治发展晚,相当多的警察专业素质不高,水平有限,同样的法律法规理解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这就极有可能导致执法效率降低,错案增加。那么制定详细、周密的程序规则变得异常重要,标准化的执法行为可以大大提升办案效率,降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四)以权制权,形成权力的制约机制

西方学说认为,公民权利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天赋人权。卢梭所提倡的社会契约学说认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的来源,同时公民权利也是权

力行使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人民权利的导向,必须沿着人民权力的轨道发展,否则,权力将不再是权力。

我国警察机关人员众多、部门分工明确、装备相对较为先进,其行政行为代表着国家意志,这种意志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行政行为同样具有这样的威慑力,那么这种行为的行使从权力上来看极度不对等的,警察的权力很大,而相对人的权力显得非常弱小,。

我们都知道自然正义则要求之一是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不得自己裁判,这就好比在运动场上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权力的制约非常重要,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听取案件双方的陈述。只有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之后,案件才能够逐渐明朗,警察才能够有更多的事实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才能够战争做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当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被公安机关人员侵犯时,公民当然有权提出控告,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

(五)构建警察行政权国家赔偿制度

对于警察行政权来说,我国对其进行审查的事项非常少,国家赔偿不能够及时到位。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许多轰动一时的案件得以被重新审视,许多冤假错案被纠正,这其中都面临这大量的国家赔偿问题,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光阴在牢房中度过,等待他们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口正义之气,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折中行为给他们造成的难以弥补的伤害,因。冤假错案导致多少人妻离子散,酿出多少人间悲剧,国家赔偿确实存在,到这还远远不够,应当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部分,很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都是由相关的警察机关承担,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进度缓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我国警察行政权具有权力大,辐射范围广,影响深远的特点,它涉及到人民生活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并且还具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滋生了腐败,也导致警察欺压百姓、玩忽职守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在制度上对其加以限制,必须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建立成熟完善的权力运行程序,加强权力行使环节的行政审查,加强人大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从制度上根除警察行政存在的现实问题,根除腐败,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使,做到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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