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下)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研究
周凤娇
摘要二审法院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审理案件, 直接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民诉司法改革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
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 民事上诉程序制度的结构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这一制度的预设功能。三审作为纯粹的法律救济程序,在审级设置中的学理探讨中已趋成熟,那么,二审的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公开审判价值理念的贯彻就突显出其研究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上诉审审判方式开庭审理迳行判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 10-112-03
民事审判方式,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取舍。
为此, 尽管本文系在二审制结构
下探讨上诉审之审理方式, 但这种研究在最终确立的三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中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民事二审审判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点,而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佳融合无疑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理性地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则不难发现,我国二审的审判方式仍然有诸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 审判方式的适用原则在审判实务中与惯例的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在具体的适用要求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且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
一般认为,上诉审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
, 那么,法院在何时根据什么来确定审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不得而知的。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就无从得知案件的审理方式,对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完全陷入盲目状态,这显然是与审判公开制度相背离,其带来很多负面法律后果。二审合议庭的调查、审理活动的秘密性和单方面性,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审判过程之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被限制甚至变相剥夺,极易造成审理的任意性和随机性,乃至加大暗箱操作的机会。
二、外国上诉审理方式比较与借鉴
本文试图通过对三大地理区域的典型国家的上诉审理方式的发展状况,来比较我国现行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并以此提供借鉴的思路。
作为欧洲地域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
是三审终审制
,随着英国司
法改革的深入,以鲍曼勋爵引导的上诉制度的改革在三方面展开,即许可制度,上诉审的案件管理以及上诉审审理范围的限制。在上诉案件的管理上,提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能在法官的管理下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一方面使上诉模式由复审制向续审制转变,另一方面更以成文法的形式认可和发展了“拉德诉马歇尔规则”。事实上其在某种程度上已接近事后审,直接的功能是使民事上诉案件急剧减少。或许这对我国解决二审严重积案的状况以及审判方式的立法趋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德国作为欧洲大陆法系的典范,以其严谨、全面而深邃的立
法风范闻名于世。德国的审级设置是四级三审制,三级法院之间从职能配置、职能行使方式、案件数量等方面来看,德国审级制度呈现出明显的等次或阶梯形态。
同时,德国经过多次司法改革,
二审程序正在进一步将职能重点由事实问题转向法律问题,以此强化一审程序的功能和相应减轻两级上诉法院的压力,确保最高法院得以行使立法明确赋予的创制先例的职能。德国的二审程序设置同我国有很多相似点,如何将现在二审程序的承担的诉讼压力通过强化一审的解决能力,以及三审程序的开设,从而使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的改革能日趋合理与科学。
作为亚洲区域大陆法系的代表,二战后的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是举世瞩目的,经济的发展永远是与上层建筑中法律形态的建设分不开的。日本的上诉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审级为前提,通过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申请而谋求公正的裁判,上诉具体包括控诉、上告和抗告。
2010年10月(下)
组织形式来审理,比如有的案件就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仅仅是当事人主观上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意而提起上诉,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理,做到资源优势配置,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统一。在开庭审理原则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案件难易程度的不同来选择独任制审理和合议制审理两种方式, 独任制审理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 并省略或简化开庭的形式要求, 但必须满足公开、对席、言辞辩论、制作法庭记录等最基本的要件。合议制审理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听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通过增加正式开庭的私人成本而抑制寻求正式开庭的愿望。
三
审程序的设置一方面使二审的职能设置相对合理,使之得以在我国一审模式的特殊背景下花费更多精力来监督和继续事实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案件过滥的问题;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得以由一个最高审判机构加以统一,以减少法律冲突引起的司法不公和重复审判。更为重要的是,三审程序的存在对于目前过于宽泛和自由的二审权利形成“潜在威胁”,使得二审审判方式的适用置于审级的监督制约和程序救济的框架中,从而迫使二审法
院对案件进行更加审慎的处理。
第四,将审判公开思想贯穿二审的审判方式中,确保当事人的二审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建议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同时,增加二审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庭前准备程序的进程计划的规定,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根据庭前程序的进程有计划的做好开庭前的准备,使当事人免受在尚未做好准备就不得不接受开庭审理的不合理的对待。或者在准备了开庭审理的所有准备工作后被告知不开庭审理的法庭决定,让当事人遭受由于无法预知审判方式所带来的程序上的不公正待遇。
Stuart.Sime,APracticalApproachtoCivilProcedure,BlackstonePressLimited,2000.489
.罗杰・科特威尔著.张文显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269-271
.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河北法学.2005(6)
.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6
.
专家们认为,德国这种阶段性和间断性的事实调查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
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从整个司法制度来看,德国民事程序比美国更符合诉讼经济的原理。[美]OscarG. Chase, “CivilLitigationDelayinItalyandtheUnitedStates ”, 36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6.48;[德]PeterGottwald,p220;JahnH.Langbein:TheGerman-Advantagein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 olume 52Number 4Fall 1985
.
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82
.
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及建议稿(第三稿)
及立法理由明确将诉讼审判程序设定为三审终审制。
2010年10月(下)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研究
周凤娇
摘要二审法院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审理案件, 直接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民诉司法改革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
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 民事上诉程序制度的结构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这一制度的预设功能。三审作为纯粹的法律救济程序,在审级设置中的学理探讨中已趋成熟,那么,二审的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公开审判价值理念的贯彻就突显出其研究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上诉审审判方式开庭审理迳行判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 10-112-03
民事审判方式,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取舍。
为此, 尽管本文系在二审制结构
下探讨上诉审之审理方式, 但这种研究在最终确立的三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中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民事二审审判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点,而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佳融合无疑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理性地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则不难发现,我国二审的审判方式仍然有诸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 审判方式的适用原则在审判实务中与惯例的冲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在具体的适用要求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且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
一般认为,上诉审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
, 那么,法院在何时根据什么来确定审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不得而知的。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就无从得知案件的审理方式,对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完全陷入盲目状态,这显然是与审判公开制度相背离,其带来很多负面法律后果。二审合议庭的调查、审理活动的秘密性和单方面性,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审判过程之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被限制甚至变相剥夺,极易造成审理的任意性和随机性,乃至加大暗箱操作的机会。
二、外国上诉审理方式比较与借鉴
本文试图通过对三大地理区域的典型国家的上诉审理方式的发展状况,来比较我国现行二审审理方式的改革,并以此提供借鉴的思路。
作为欧洲地域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
是三审终审制
,随着英国司
法改革的深入,以鲍曼勋爵引导的上诉制度的改革在三方面展开,即许可制度,上诉审的案件管理以及上诉审审理范围的限制。在上诉案件的管理上,提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能在法官的管理下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一方面使上诉模式由复审制向续审制转变,另一方面更以成文法的形式认可和发展了“拉德诉马歇尔规则”。事实上其在某种程度上已接近事后审,直接的功能是使民事上诉案件急剧减少。或许这对我国解决二审严重积案的状况以及审判方式的立法趋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德国作为欧洲大陆法系的典范,以其严谨、全面而深邃的立
法风范闻名于世。德国的审级设置是四级三审制,三级法院之间从职能配置、职能行使方式、案件数量等方面来看,德国审级制度呈现出明显的等次或阶梯形态。
同时,德国经过多次司法改革,
二审程序正在进一步将职能重点由事实问题转向法律问题,以此强化一审程序的功能和相应减轻两级上诉法院的压力,确保最高法院得以行使立法明确赋予的创制先例的职能。德国的二审程序设置同我国有很多相似点,如何将现在二审程序的承担的诉讼压力通过强化一审的解决能力,以及三审程序的开设,从而使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的改革能日趋合理与科学。
作为亚洲区域大陆法系的代表,二战后的日本经济的快速崛起是举世瞩目的,经济的发展永远是与上层建筑中法律形态的建设分不开的。日本的上诉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审级为前提,通过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申请而谋求公正的裁判,上诉具体包括控诉、上告和抗告。
2010年10月(下)
组织形式来审理,比如有的案件就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仅仅是当事人主观上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意而提起上诉,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理,做到资源优势配置,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和谐统一。在开庭审理原则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对案件难易程度的不同来选择独任制审理和合议制审理两种方式, 独任制审理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 并省略或简化开庭的形式要求, 但必须满足公开、对席、言辞辩论、制作法庭记录等最基本的要件。合议制审理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听审,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通过增加正式开庭的私人成本而抑制寻求正式开庭的愿望。
三
审程序的设置一方面使二审的职能设置相对合理,使之得以在我国一审模式的特殊背景下花费更多精力来监督和继续事实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案件过滥的问题;另一方面使法律问题得以由一个最高审判机构加以统一,以减少法律冲突引起的司法不公和重复审判。更为重要的是,三审程序的存在对于目前过于宽泛和自由的二审权利形成“潜在威胁”,使得二审审判方式的适用置于审级的监督制约和程序救济的框架中,从而迫使二审法
院对案件进行更加审慎的处理。
第四,将审判公开思想贯穿二审的审判方式中,确保当事人的二审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建议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同时,增加二审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庭前准备程序的进程计划的规定,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根据庭前程序的进程有计划的做好开庭前的准备,使当事人免受在尚未做好准备就不得不接受开庭审理的不合理的对待。或者在准备了开庭审理的所有准备工作后被告知不开庭审理的法庭决定,让当事人遭受由于无法预知审判方式所带来的程序上的不公正待遇。
Stuart.Sime,APracticalApproachtoCivilProcedure,BlackstonePressLimited,2000.489
.罗杰・科特威尔著.张文显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269-271
.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河北法学.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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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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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认为,德国这种阶段性和间断性的事实调查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证据调查
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从整个司法制度来看,德国民事程序比美国更符合诉讼经济的原理。[美]OscarG. Chase, “CivilLitigationDelayinItalyandtheUnitedStates ”, 36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996.48;[德]PeterGottwald,p220;JahnH.Langbein:TheGerman-Advantagein Civil Procedure, I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 olume 52Number 4Fall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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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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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改及建议稿(第三稿)
及立法理由明确将诉讼审判程序设定为三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