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稿)

我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辅助原材料和产品中的硫酸、盐酸、稀硫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公司对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长令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理的可用于制造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化学属料和配剂,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23种化学品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三氯甲烷等品种;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3、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级管理的职责与责任;

4、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理。

二、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

2、安技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3、公司经营部负责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销售的申报、验证、仓库管理、建档和台帐统计等管理工作;

4、公司经营部定期组织采购、销售、管理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考核;

5、安技部、经营部应主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各项检查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等材料,公司经营部还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我公司辅助原材料硫酸、产品盐酸、稀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

①公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②公司安技部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

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材料,由安技部统一保管;

③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④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安技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

①对来公司购买盐酸、附产酸、稀硫酸的客户,经营部业务人员需告知客户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资质的公司方可购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

②经营部业务人员查验有资质的客户方可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客户通过网上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③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在客户提供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复印件的“销售单位签注”处填上日期,并加盖厦鹭公司公章,然后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与购销合同一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在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提交运输证明申请,将盖章的复印件寄还客户,以备客户下次申请新证明时使用;

④申请通过后,专管人员将运输证明下载并打印出来,运输单位联及客户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给地磅的司磅人员,司磅人员负责将运输单位联和购买备案证明交由运输公司相关的车辆随车备查;

⑤客户到地磅过重车磅时,司磅人员将发货数量填写在“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续表)”并在“销售单位签注”处加盖“***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交由车

辆驾驶员随车备查;

⑥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将各客户发货数量及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制成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明细表,累计各客户发货数量、购买证到期日,及时提醒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办理新的购买证明;

⑦经营部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⑧经营部所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方可销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的三种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⑩安技部对公司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产品包装要求和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并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11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2安技部、经营部应如实、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

4、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实行“原备查”管理制度:要求以下原始凭证单独存放,以备检查:

①易制毒化学品产品销售的结算发票、出库单、入库单; ②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购销合同;

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证明(公安部门办理)

④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运输证明(公安部门办理)

四、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采购、进货管理办法

1、氯碱车间提出硫酸的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审批,经营部采购人员凭审批计划单向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厂家)询价;

2、经营部采购询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签订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提货日期等;

3、经营部采购人员将已签好的购销合同报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专管人员通过网上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等向长泰县公安局申请“购买证”,申请通过后由专管人员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打印下来,由采购人员传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盖好公章回传给本公司留存备查;

4、供应商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并安排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运送;

5、硫酸到厂时,由地磅过磅,司磅人员通知化验室人员到卸货地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6、硫酸卸货时,氯碱车间人员和仓管人员均应现场监督卸货;

7、经营部应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8、经营部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9、硫酸入库后,仓管员应核实数量并做好仓库台帐登记工作,车间领用按公司的领料制度办好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使用管理办法

1、经营部依合法手续购买的硫酸经过磅、化验合格、卸完货后,氯氢处理班组应按照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严

禁挪用或转让、转借他人;

2、各班组领用的硫酸数量,每天的消耗、库存要准确记录,如发生被丢、盗抢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3、氯碱车间要组织氯氢处理班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和巡回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氯碱车间应协调好生产用硫酸,停产期间应争取硫酸储罐区无库存,若有库存必须在出口阀门处加装盲板;

5、氯氢处理班组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知识,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6、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氯碱车间主任负责。

六、易制毒化学品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

1、运输本公司上述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向长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司经营部应凭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给予在厂内运输;

2、经营部对手续合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者委托的承运人,应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不得进入公司承运;

3、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4、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依照公司制定的厦鹭[2012]3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七、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与统计管理工作要求

1、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建立硫酸、盐酸和稀硫酸易制毒化学品的台帐,逐笔对这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进行登记、不得有漏;

2、各经办业务人员对所有的报备、送审材料要留底保存、登记、造册;

4、每月月末统计人员应按要求负责整理本月份的盐酸和稀硫酸的产量、销售及硫酸的采购量等有关资料报送长泰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及长泰县安监局;

4、每月月底应做好建档、归档工作,运输备案证明、客户购买备案证明、购销合同及销售台帐统一由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保存,其销售台帐及相关资料应保存二年备查。

八、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1、安技部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并取好备案证明材料,在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手续,违者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2、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或丢失,违者扣罚安技部、经营部备案证明专管人员200元;

3、安技部、经营部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4、造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除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生产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的,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7、安技部、经营部若有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当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3、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30日

***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稿)

我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辅助原材料和产品中的硫酸、盐酸、稀硫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公司对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长令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95)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理的可用于制造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化学属料和配剂,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23种化学品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三氯甲烷等品种;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3、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级管理的职责与责任;

4、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理。

二、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管理职责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

2、安技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3、公司经营部负责指定专管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销售的申报、验证、仓库管理、建档和台帐统计等管理工作;

4、公司经营部定期组织采购、销售、管理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考核;

5、安技部、经营部应主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各项检查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等材料,公司经营部还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1、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我公司辅助原材料硫酸、产品盐酸、稀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

①公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②公司安技部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

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材料,由安技部统一保管;

③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④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公司安技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

①对来公司购买盐酸、附产酸、稀硫酸的客户,经营部业务人员需告知客户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资质的公司方可购上述三种易制毒化学品;

②经营部业务人员查验有资质的客户方可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客户通过网上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③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在客户提供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复印件的“销售单位签注”处填上日期,并加盖厦鹭公司公章,然后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与购销合同一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在易制毒化学品网上提交运输证明申请,将盖章的复印件寄还客户,以备客户下次申请新证明时使用;

④申请通过后,专管人员将运输证明下载并打印出来,运输单位联及客户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给地磅的司磅人员,司磅人员负责将运输单位联和购买备案证明交由运输公司相关的车辆随车备查;

⑤客户到地磅过重车磅时,司磅人员将发货数量填写在“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续表)”并在“销售单位签注”处加盖“***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交由车

辆驾驶员随车备查;

⑥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将各客户发货数量及时录入到易制毒化学品网站,并制成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明细表,累计各客户发货数量、购买证到期日,及时提醒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办理新的购买证明;

⑦经营部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网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⑧经营部所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无误后方可销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的三种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⑩安技部对公司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产品包装要求和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并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化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11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

以次充好,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2安技部、经营部应如实、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

4、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实行“原备查”管理制度:要求以下原始凭证单独存放,以备检查:

①易制毒化学品产品销售的结算发票、出库单、入库单; ②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购销合同;

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证明(公安部门办理)

④易制毒化学品产品运输证明(公安部门办理)

四、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的采购、进货管理办法

1、氯碱车间提出硫酸的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审批,经营部采购人员凭审批计划单向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厂家)询价;

2、经营部采购询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与有资质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签订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提货日期等;

3、经营部采购人员将已签好的购销合同报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专管人员通过网上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等向长泰县公安局申请“购买证”,申请通过后由专管人员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打印下来,由采购人员传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盖好公章回传给本公司留存备查;

4、供应商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并安排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运送;

5、硫酸到厂时,由地磅过磅,司磅人员通知化验室人员到卸货地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6、硫酸卸货时,氯碱车间人员和仓管人员均应现场监督卸货;

7、经营部应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验收记录制度,并对其质量负责;

8、经营部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9、硫酸入库后,仓管员应核实数量并做好仓库台帐登记工作,车间领用按公司的领料制度办好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使用管理办法

1、经营部依合法手续购买的硫酸经过磅、化验合格、卸完货后,氯氢处理班组应按照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严

禁挪用或转让、转借他人;

2、各班组领用的硫酸数量,每天的消耗、库存要准确记录,如发生被丢、盗抢等方面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地如实向公司报告,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3、氯碱车间要组织氯氢处理班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和巡回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氯碱车间应协调好生产用硫酸,停产期间应争取硫酸储罐区无库存,若有库存必须在出口阀门处加装盲板;

5、氯氢处理班组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置知识,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6、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氯碱车间主任负责。

六、易制毒化学品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

1、运输本公司上述四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向长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司经营部应凭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给予在厂内运输;

2、经营部对手续合法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者委托的承运人,应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不得进入公司承运;

3、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4、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运输(厂内)及废弃处理依照公司制定的厦鹭[2012]3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七、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与统计管理工作要求

1、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建立硫酸、盐酸和稀硫酸易制毒化学品的台帐,逐笔对这三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库进行登记、不得有漏;

2、各经办业务人员对所有的报备、送审材料要留底保存、登记、造册;

4、每月月末统计人员应按要求负责整理本月份的盐酸和稀硫酸的产量、销售及硫酸的采购量等有关资料报送长泰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及长泰县安监局;

4、每月月底应做好建档、归档工作,运输备案证明、客户购买备案证明、购销合同及销售台帐统一由经营部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保存,其销售台帐及相关资料应保存二年备查。

八、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1、安技部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并取好备案证明材料,在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手续,违者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2、安技部、经营部严禁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或丢失,违者扣罚安技部、经营部备案证明专管人员200元;

3、安技部、经营部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4、造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除个人合法购买公司生产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扣罚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的,扣罚安技部责任人200元;

7、安技部、经营部若有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当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的,扣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技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3、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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