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监督条例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监督条例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监督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 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促进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 会发展,依据《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换届和中期调整选举】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换届和中 期调整时,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 产生依《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以及 其他的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的产生情况应公告全院,接受全院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副 主席应代表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上任后的第一次法 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计划,在离任时 汇报工作成果,回答提问,并接受全体成员的质询和评议、 表决。

第四条【工作月报、述职和评价投票】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 席团、部长团成员上任后,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法律政治学 院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报告工作。

任期届满时,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应向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 合会全体会议述职,并接受评价投票。评价投票结果向全院 公布。

第五条【辞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可向 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应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 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会造成严重后果,则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 报共青团法律政治学院委员会审批、并予批准。在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共青团法律政治学院委员会未批 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卸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因休 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严重影响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 动卸职。

第七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 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各部门;

(二)五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五分 之一)联名。

(三) 我院在籍学生十人以上。

(四)我院任意班级、任意学生组织、任意学生社团以集体 的名义。

第八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到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接受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的质询和调查。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 人员有义务配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开展调查取证活 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应对相关 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 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法律政治学院社团 联合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 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九条【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法律政治学院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法 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会议可以决定撤销他 们不正确的决策。

第十条【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 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会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四分 之一)联名。

第十一条【不信任案的审议】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审议不信 任案前,应对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 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 述。不信任案经过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表决, 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即获通过。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 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 的,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

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二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被法律 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作出书面检讨;

(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两次被 学生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十三条【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主席团、 部长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因严重违反院纪 院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 人对有关学生主席团、部长团成员提出罢免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三分 之一)联名。

第十四条【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由三个社团或者三个班级或者某一 学院单位以集体名义提出的罢免案。

第十五条【罢免案的审议】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审议罢免案 前,应对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 合会委员和全院同学,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 召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由共青团法律政治 学院委员会主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 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十六条【辞职、卸职、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 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辞职、卸职、被通过不信任案 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院。

第十七条【举报的处理】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应当随时接受同 学对于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长团成员 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 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调查,并对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 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职位需要,严重影响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工作实效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的工作和形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认定为失职 的。

第十九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 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 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和形像 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 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 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 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认定为渎职 的。

第二十条【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 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所有。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监督条例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监督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 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促进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 会发展,依据《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换届和中期调整选举】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换届和中 期调整时,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 产生依《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以及 其他的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的产生情况应公告全院,接受全院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副 主席应代表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上任后的第一次法 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计划,在离任时 汇报工作成果,回答提问,并接受全体成员的质询和评议、 表决。

第四条【工作月报、述职和评价投票】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 席团、部长团成员上任后,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法律政治学 院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报告工作。

任期届满时,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应向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 合会全体会议述职,并接受评价投票。评价投票结果向全院 公布。

第五条【辞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可向 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应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 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会造成严重后果,则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 报共青团法律政治学院委员会审批、并予批准。在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共青团法律政治学院委员会未批 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卸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因休 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严重影响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 动卸职。

第七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 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各部门;

(二)五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五分 之一)联名。

(三) 我院在籍学生十人以上。

(四)我院任意班级、任意学生组织、任意学生社团以集体 的名义。

第八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到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接受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的质询和调查。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 人员有义务配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开展调查取证活 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应对相关 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 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法律政治学院社团 联合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 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九条【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法律政治学院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法 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会议可以决定撤销他 们不正确的决策。

第十条【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 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 长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会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四分 之一)联名。

第十一条【不信任案的审议】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审议不信 任案前,应对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法律政治学院社 团联合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 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 述。不信任案经过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表决, 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即获通过。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 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 的,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

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二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被法律 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作出书面检讨;

(二)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两次被 学生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十三条【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主席团、 部长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因严重违反院纪 院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 人对有关学生主席团、部长团成员提出罢免案:

(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含三分 之一)联名。

第十四条【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由三个社团或者三个班级或者某一 学院单位以集体名义提出的罢免案。

第十五条【罢免案的审议】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审议罢免案 前,应对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 合会委员和全院同学,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 召开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全体会议(由共青团法律政治 学院委员会主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 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十六条【辞职、卸职、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法律政治学院社团 联合会主席团、部长团成员辞职、卸职、被通过不信任案 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院。

第十七条【举报的处理】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应当随时接受同 学对于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长团成员 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 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调查,并对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 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职位需要,严重影响法律政治 学院社团联合会工作实效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 的工作和形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认定为失职 的。

第十九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 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 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和形像 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 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 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 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法律政治学院社团联合会认定为渎职 的。

第二十条【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政 治学院社团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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