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借高利贷致资不抵债维权案

误借高利贷致资不抵债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某企业的老板陈某某因银行转贷,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不得已向借利贷借款,约定利息为四分利!本以为银行的贷款一下来,马上就可以归还高利贷的欠款,损失不了多少!谁料,因其它原告,银行突然拒绝再次放贷,致该老板资金链整个断裂。高利贷还不了,供应商的货款没钱付,致无法完成订单!而无法完成订单就拿不到合同款!该企业主东借西凑硬撑了20多个月后,终因实在支付不起高额利息而停止向高利贷付息。后高利贷将陈某某起诉于******区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律师在接受陈某某委托后,认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约定的利息过高,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其次,本律师还认为,对为陈某某已经支付的利息,多出来的部份应抵扣陈某某所欠的本金。不能因为已经支付而作罢,法院不应支持高利贷行为,发现问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陈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陈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情况属实,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但借款期限口头仅为一周,同时,本案借款被告已经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合计672000元。 1、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是因为:被告的银行贷款到期,按银行规定,需先把所借本金打进银行帐户,而后才给办转贷手续。转贷手续办完,银行始又发放该笔款项给原来的借款人。故被告始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当时口头约定借期为一周。但未曾想到的是,钱打进银行后,这一次银行贷款却迟迟贷不下了,银行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放贷,导致被告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2、被告已经陆陆续续归还了利息和本金共计672000元,上述归还应优先用于归还利息,然后剩余部份抵扣本金。 二、原告所放款的利息为月利率4%,属高利贷行为,本案应自2012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高利贷行为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月利率4%,那么年息就是48%,将近50%啊,而一般一个企业年利润只有8%-20%左右,如此高额利息,被告肯定无力偿还! 被告开办企业,其年利润不过15%-20%左右!而高利贷要拿走48%,那么也就是说被告要把整年的企业利润全部支付给高利贷后,还得另外再借钱去还高利贷!如此高的利息支出,说不好听,恐怕只有抢银行才补得了窟窿了?否则,即便被告的企业效益再好,也没办法支付48%利息支出! 三、高利贷是企业破产、企业家跑路的元凶,2014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多份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融资、高利贷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文件,法院应依法严格打击高利贷行为,莫让企业家雪上加霜!让市场经济形式进一步恶化! 1、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中小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肆意横行给中小企业套上了一个死结:贷不到款、融不到资是在等死,借到高利贷则是在找死。中小企业利润本来就低,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借高利贷,然企业盈利是低利润,高利贷支付的却是高利息,中小企业一旦不能按期还款,则必将亏损,时间越长亏得越多,借的越多,亏得也越多,长此以往将会出现借贷—还款,这样一个经济的恶性循环,企业处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经济环境下,谈何生产、社会经济又谈何发展? 2、催生公民犯罪,不利于

社会的稳定。纵观社会,因高利贷逼公民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可谓是数不胜数,还有很多因高利贷引发的犯罪隐藏在阳光之下。这些人原本有着不错的事业亦或有着幸福的家庭,可就是由于沾上了高利贷,往往会让他们铤而走险,于是抢劫案件、诈骗案件、绑架案件等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及财产的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3、放高利贷是“趁人之危的抢劫”,有必要进行法律制裁。 近几年来,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倒闭,所有倒闭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资金链的断裂,在资金断裂企业当中,都是在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为了尽快融到资,它们不惜以月息4分、5分,甚至9分的条件下向高利贷市场借钱。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有很多,高利放贷在各地已经形成了一定市场,引发的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危害了群众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利贷就是一个嗜血的魔鬼,吞噬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高利贷就是一种变向的抢劫,放贷者就是强盗,如此趁人之危的强取豪夺,比起普通抢劫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完全有必要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大大推高金融风险,最终势必会引发金融风暴。民间借贷首次筹资成本就高,中间资金倒腾层次又多,最终使用资金者必是高利贷。最终用贷企业或人员风险已悄然而至。试想:当放贷资金经过层层倒腾,每一个层级都要有利润空间,那么,资金到达最终的企业或者人员,利息已经惊人之高。有些月息已经达到20%,即:年息240%。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做什么实业有这样的回报呢?特别是农村干什么有如此之高的收益能够覆盖高息。最终使用资金的企业或者人员一旦破产,那么,所有层级必然全部崩塌,系列系统风险就将爆发。最终必将引发金融风暴。 全民放贷、全民参与高利贷,折射出现阶段我国金融业是历史上最为混乱的时期。已经到了出重拳、用猛药整治高利贷等金融乱象的时候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机关不但不能放任高利贷肆意横行,而且应当坚决规范民间借贷、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高利贷”的犯罪,否则,中国经济金融将迈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裁判结果

莆田市*******区人民法院后依法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误借高利贷致资不抵债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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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企业的老板陈某某因银行转贷,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不得已向借利贷借款,约定利息为四分利!本以为银行的贷款一下来,马上就可以归还高利贷的欠款,损失不了多少!谁料,因其它原告,银行突然拒绝再次放贷,致该老板资金链整个断裂。高利贷还不了,供应商的货款没钱付,致无法完成订单!而无法完成订单就拿不到合同款!该企业主东借西凑硬撑了20多个月后,终因实在支付不起高额利息而停止向高利贷付息。后高利贷将陈某某起诉于******区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律师在接受陈某某委托后,认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所约定的利息过高,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其次,本律师还认为,对为陈某某已经支付的利息,多出来的部份应抵扣陈某某所欠的本金。不能因为已经支付而作罢,法院不应支持高利贷行为,发现问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陈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陈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贷情况属实,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但借款期限口头仅为一周,同时,本案借款被告已经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合计672000元。 1、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是因为:被告的银行贷款到期,按银行规定,需先把所借本金打进银行帐户,而后才给办转贷手续。转贷手续办完,银行始又发放该笔款项给原来的借款人。故被告始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银行还贷,当时口头约定借期为一周。但未曾想到的是,钱打进银行后,这一次银行贷款却迟迟贷不下了,银行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放贷,导致被告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2、被告已经陆陆续续归还了利息和本金共计672000元,上述归还应优先用于归还利息,然后剩余部份抵扣本金。 二、原告所放款的利息为月利率4%,属高利贷行为,本案应自2012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高利贷行为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月利率4%,那么年息就是48%,将近50%啊,而一般一个企业年利润只有8%-20%左右,如此高额利息,被告肯定无力偿还! 被告开办企业,其年利润不过15%-20%左右!而高利贷要拿走48%,那么也就是说被告要把整年的企业利润全部支付给高利贷后,还得另外再借钱去还高利贷!如此高的利息支出,说不好听,恐怕只有抢银行才补得了窟窿了?否则,即便被告的企业效益再好,也没办法支付48%利息支出! 三、高利贷是企业破产、企业家跑路的元凶,2014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均出台了多份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融资、高利贷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的文件,法院应依法严格打击高利贷行为,莫让企业家雪上加霜!让市场经济形式进一步恶化! 1、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中小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肆意横行给中小企业套上了一个死结:贷不到款、融不到资是在等死,借到高利贷则是在找死。中小企业利润本来就低,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借高利贷,然企业盈利是低利润,高利贷支付的却是高利息,中小企业一旦不能按期还款,则必将亏损,时间越长亏得越多,借的越多,亏得也越多,长此以往将会出现借贷—还款,这样一个经济的恶性循环,企业处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经济环境下,谈何生产、社会经济又谈何发展? 2、催生公民犯罪,不利于

社会的稳定。纵观社会,因高利贷逼公民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可谓是数不胜数,还有很多因高利贷引发的犯罪隐藏在阳光之下。这些人原本有着不错的事业亦或有着幸福的家庭,可就是由于沾上了高利贷,往往会让他们铤而走险,于是抢劫案件、诈骗案件、绑架案件等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及财产的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 3、放高利贷是“趁人之危的抢劫”,有必要进行法律制裁。 近几年来,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倒闭,所有倒闭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资金链的断裂,在资金断裂企业当中,都是在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为了尽快融到资,它们不惜以月息4分、5分,甚至9分的条件下向高利贷市场借钱。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有很多,高利放贷在各地已经形成了一定市场,引发的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危害了群众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利贷就是一个嗜血的魔鬼,吞噬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高利贷就是一种变向的抢劫,放贷者就是强盗,如此趁人之危的强取豪夺,比起普通抢劫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完全有必要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大大推高金融风险,最终势必会引发金融风暴。民间借贷首次筹资成本就高,中间资金倒腾层次又多,最终使用资金者必是高利贷。最终用贷企业或人员风险已悄然而至。试想:当放贷资金经过层层倒腾,每一个层级都要有利润空间,那么,资金到达最终的企业或者人员,利息已经惊人之高。有些月息已经达到20%,即:年息240%。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做什么实业有这样的回报呢?特别是农村干什么有如此之高的收益能够覆盖高息。最终使用资金的企业或者人员一旦破产,那么,所有层级必然全部崩塌,系列系统风险就将爆发。最终必将引发金融风暴。 全民放贷、全民参与高利贷,折射出现阶段我国金融业是历史上最为混乱的时期。已经到了出重拳、用猛药整治高利贷等金融乱象的时候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机关不但不能放任高利贷肆意横行,而且应当坚决规范民间借贷、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高利贷”的犯罪,否则,中国经济金融将迈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裁判结果

莆田市*******区人民法院后依法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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