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中的减免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种。
减免所得是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而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四种减免所得优惠,税法要求会计核算上必须对项目独立核算,且要求企业合理分摊期间费用,那么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的计算公式应当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净所得,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比如免征的,那么减免所得额就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比如所得减半征收,则减免所得额就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的一半......
税法要求按项目分开核算,意味着项目的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剩下的就是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如何计算问题。目前上述四种税收优惠,均未直接给出分摊的具体方法,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申报有独立的申报表,从申报表不难看出分摊的具体方法。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
案例:某农业企业农业收入3000万,其他收入1000万,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其他营业成本700万,期间费用1000万,期间费用中包含100万是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收入5‰为20万,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万×75%=75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
申报表主表填写节选如下:
13行
利润总额
1300万
14行
+纳税调增
80万
15行
-纳税调减
1250万
19行
其中:减免税所得
1250万
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130万
25行
应纳税所得额
130万
26行
税率
25%
27行
应纳所得税
32.5万
实务中存在另一种分摊做法是以纳税调整之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我们同样以上述案例分析,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万-80万=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万×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
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
申报表主表填写节选如下:
13行
利润总额
1300万
14行
+纳税调增
80万
15行
-纳税调减
1310万
19行
其中:减免税所得
1310万
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70万
25行
应纳税所得额
70万
26行
税率
25%
27行
应纳所得税
17.5万
后一种分摊方法确实对纳税人有利,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胡说财税在工作中与税务机关有过口头上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未作纳税调整的期间费用。不知各位财务朋友在这个问题上有何意见,实际工作税务机关如何执行,如果有案例还请赐教,QQ邮箱:[email protected],谢谢!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中的减免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种。
减免所得是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而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四种减免所得优惠,税法要求会计核算上必须对项目独立核算,且要求企业合理分摊期间费用,那么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的计算公式应当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净所得,再根据减免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所得额。比如免征的,那么减免所得额就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比如所得减半征收,则减免所得额就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的一半......
税法要求按项目分开核算,意味着项目的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剩下的就是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如何计算问题。目前上述四种税收优惠,均未直接给出分摊的具体方法,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申报有独立的申报表,从申报表不难看出分摊的具体方法。
《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
案例:某农业企业农业收入3000万,其他收入1000万,农业营业成本1000万,其他营业成本700万,期间费用1000万,期间费用中包含100万是业务招待费,农业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收入5‰为20万,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分摊比例为75%,其他项目分摊比例为25%,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1000万×75%=75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750=1250万元。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
申报表主表填写节选如下:
13行
利润总额
1300万
14行
+纳税调增
80万
15行
-纳税调减
1250万
19行
其中:减免税所得
1250万
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130万
25行
应纳税所得额
130万
26行
税率
25%
27行
应纳所得税
32.5万
实务中存在另一种分摊做法是以纳税调整之后的期间费用进行分摊,我们同样以上述案例分析,其他条件不变,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1000万-80万=920万元,农业所得应分摊期间费用920万×75%=69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的净所得=3000-1000-690=1310万元。
那么该企业因业务招待费事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310万元。
申报表主表填写节选如下:
13行
利润总额
1300万
14行
+纳税调增
80万
15行
-纳税调减
1310万
19行
其中:减免税所得
1310万
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
70万
25行
应纳税所得额
70万
26行
税率
25%
27行
应纳所得税
17.5万
后一种分摊方法确实对纳税人有利,对于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胡说财税在工作中与税务机关有过口头上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分摊的期间费用基数为未作纳税调整的期间费用。不知各位财务朋友在这个问题上有何意见,实际工作税务机关如何执行,如果有案例还请赐教,QQ邮箱:[email protected],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