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有机水稻种植合同

绿色有机水稻种植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2016年按照定单农业的方式,利用乙方承包耕地与甲方合作种植有机水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种植面积,2016年乙方种植面积地块名称为 ,地块编号 及排序号 。

第二条:种植品种的选定由甲方提供。乙方私自购买其它品种,不在本合同约束范围之内。属于不履行合同,按违约论。

第三条:化肥的使用,甲方指定使用或者甲方提供有机机肥,亩标准用量为50公斤,化肥款每亩先交100元保证金,水稻底肥低于市场价格15元左右每袋,使用方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水稻专用肥100斤。

第四条:农药的使用,供应生物制剂或者污染小的农药。乙方不得自行购买使用任何未经甲方批准的农药。

第五条:水源管理乙方必须使用自流水(无污染河水)浇灌,不得使用井水浇灌水稻,如确因水源不足必须使用井水时,必须提前向甲方通报,经甲方认定情况属实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种植管理甲乙双方共同对水稻生产期间进行管理。由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在水稻种植各关键时期对乙方种植方式方法进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有机水稻生产作业规程作业,乙方在水稻生长期间发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向甲方技术人员报告,由双方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乙方不得自行解决。

第七条:水稻收割保管。为保证乙方生产的水稻确实保质保量的的供应甲方,乙方成熟的水稻进行人工收割、脱粒,不可机收,脱粒后,由甲方对合格的水稻进行回收,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

第八条:水稻收购和结算

收购价格按成品米2.5元计算,如遇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按市场价格计算。甲方保证在春节前全部收购,并于收购同时结算。结算时扣除由甲方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成本、种子、农药费用(按相互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收购乙方的水稻,乙方不偿还甲方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款。

2、乙方在生产期间不能消极怠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对成熟水稻进行收割,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购乙方水稻并双倍追缴甲方在乙方生产期间投入的费用,

3、甲乙双方未约定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合同期限本合同初步确定期限为二年,每年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补充修订,并于当年的2月末前确定合同,如下一年甲乙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可在合同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以不影响一方第二年的生产经营为基本原则。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因素导致水稻种植失败,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若人为破坏给水稻种植失败,法律追究人为破坏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由人为破坏者来承担赔偿。甲乙双方都有权与义务来保护水稻种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必须提供本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其确实拥有本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

甲方:

乙方:

公证人:

2016年 月 日

绿色有机水稻种植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2016年按照定单农业的方式,利用乙方承包耕地与甲方合作种植有机水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种植面积,2016年乙方种植面积地块名称为 ,地块编号 及排序号 。

第二条:种植品种的选定由甲方提供。乙方私自购买其它品种,不在本合同约束范围之内。属于不履行合同,按违约论。

第三条:化肥的使用,甲方指定使用或者甲方提供有机机肥,亩标准用量为50公斤,化肥款每亩先交100元保证金,水稻底肥低于市场价格15元左右每袋,使用方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水稻专用肥100斤。

第四条:农药的使用,供应生物制剂或者污染小的农药。乙方不得自行购买使用任何未经甲方批准的农药。

第五条:水源管理乙方必须使用自流水(无污染河水)浇灌,不得使用井水浇灌水稻,如确因水源不足必须使用井水时,必须提前向甲方通报,经甲方认定情况属实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种植管理甲乙双方共同对水稻生产期间进行管理。由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在水稻种植各关键时期对乙方种植方式方法进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有机水稻生产作业规程作业,乙方在水稻生长期间发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向甲方技术人员报告,由双方共同商定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乙方不得自行解决。

第七条:水稻收割保管。为保证乙方生产的水稻确实保质保量的的供应甲方,乙方成熟的水稻进行人工收割、脱粒,不可机收,脱粒后,由甲方对合格的水稻进行回收,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

第八条:水稻收购和结算

收购价格按成品米2.5元计算,如遇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按市场价格计算。甲方保证在春节前全部收购,并于收购同时结算。结算时扣除由甲方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成本、种子、农药费用(按相互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时收购乙方的水稻,乙方不偿还甲方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款。

2、乙方在生产期间不能消极怠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对成熟水稻进行收割,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购乙方水稻并双倍追缴甲方在乙方生产期间投入的费用,

3、甲乙双方未约定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合同期限本合同初步确定期限为二年,每年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补充修订,并于当年的2月末前确定合同,如下一年甲乙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可在合同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以不影响一方第二年的生产经营为基本原则。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因素导致水稻种植失败,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若人为破坏给水稻种植失败,法律追究人为破坏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由人为破坏者来承担赔偿。甲乙双方都有权与义务来保护水稻种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必须提供本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其确实拥有本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

甲方:

乙方:

公证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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