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村民自治章程 1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 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违者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者,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每户门前定期打扫。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者将配合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损失自负。

7、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苹果及其他作物。对偷盗者处以作物两倍以上罚款。

8、自觉养护屯中水泥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严格执行封山育林规定,贯彻落实《森林法》,对乱砍盗伐,放牧毁林,上坟烧纸、烧荒引起火灾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无理拖欠集体款项,有能力而不还的,村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 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违者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2、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发现违规者,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3、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不拨弄是非,不仗势欺人,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4、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做到人畜分离,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流,柴草不乱放,房前屋后不积水,每户门前定期打扫。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者将配合执法部门强行拆除,损失自负。

7、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苹果及其他作物。对偷盗者处以作物两倍以上罚款。

8、自觉养护屯中水泥路,维护道路畅通,不准在村道、主道边搭建违章建筑、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准在路道上乱挖排水沟,不准在路肩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

9、严格执行封山育林规定,贯彻落实《森林法》,对乱砍盗伐,放牧毁林,上坟烧纸、烧荒引起火灾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无理拖欠集体款项,有能力而不还的,村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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