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标签理论_与_前科消灭_制度

2004年12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6期(总第79期)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Dec15,2004No16

/标签理论0与/前科消灭0制度

常 宁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100872)

[摘 要]为犯罪人贴上/罪犯0的标签,使其异于常人,是导致其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基

于这种分析,我们未来在制定有关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时,应当考虑设立/前科消灭0

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将其前科记录销毁,去除贴在其身上的/罪犯0标签,

以此达到减少其再犯可能性的目的。

[关键词]/标签理论0;前科;/前科消灭0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4)06-0027-04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充裕,各种诱惑的增加,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当今各国对付日益突出的犯罪现象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刑罚,其中又以自由刑为主。问题是,这些犯了罪的人经过审判,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往往隔了一段时间甚至是立即就又投入了新的犯罪活动中,而且,这些新的犯罪活动,手段往往更加高明,危害性也往往更大。这是为什么呢?

美国学者所提出的/标签理论0,或许能为上述问题提供一个答案。

一、/标签理论0的主张

/标签理论0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动荡的产物。当时,人们提出了/为什么犯罪学的研究主要考虑无权人的犯罪而不是政府、白领、经理和公司的犯罪0,/是谁给一些犯罪行为下定义0等问题。基于此,贝克尔(Becher)、莱默特(Lemert)、舒尔(Scher)等人提出了/标签理论0。其核心思想如贝克尔所述,/一定的社会群体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而确立什么是不轨行为,并通过对特定的人应用这些法规,给他们贴上标签并将其作为社会的-局外人.0。

/标签理论0主要由两方面内容构成:一是对不轨行为的定义,二是贴/标签0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不轨行为的定义。/标签理论0主张,人们实施的某种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不轨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被界定为/不轨0,其实是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其贴上/不轨0或/犯罪0的标签的结果。相应地,实施了这些不轨行为的人也会被贴上/不轨行为人0或者/犯罪人0的标签。而上述贴标签的过程是通过社会反应体现出来的,这包括正式的社会反应和非正式的社会反应。正式的社会反应是指警察、公诉机关、法院、监狱等制定、解释和运用刑法规范的官方监督机关对不轨行为

[收稿日期]2004-10-06[作者简介]常 宁,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研究生。

所作的反应。非正式的社会反应是指行为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邻居、同学、新闻媒体等普通社会群体对不轨行为所作的反应,如劝告、说服、指责、批评、嘲笑等。

其次,贴标签所造成的影响。/标签理论0认为,社会给某个人贴上的/不轨行为者0或/罪犯0的标签是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标签理论0将不轨行为区分为第一次的不轨行为和第二次的不轨行为。其中,第一次的不轨行为主要是由文化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因素导致,而第二次的不轨行为则主要是由贴标签引起。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不轨行为后,便被其他社会成员贴上/坏人0、/不法行为者0或/罪犯0的标签,这往往会在行为人的朋友关系、工作机关、自我评价、自我形象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身背/罪犯0的标签,行为人往往无法与普通社会成员正常交往,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便迫使他们与自己的/同类0结为伙伴,其结果自然是交叉感染。此外,长期给行为人贴着/罪犯0的标签,会使行为人逐渐认同这一标签,索性再次投身于犯罪活动。可见,正是由于给犯过罪的人贴上/标签0所导致的社会对其的排斥,使这些已经实施了/第一次不轨行为0的特殊的社会成员又实施了/第二次不轨行为0。

总的来看,/标签理论0关注的是/罪犯0这种标签对二次犯罪的影响。尽管导致行为人二次犯罪的原因很多,可能被贴上/罪犯0的标签并不一定就是每个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但是,上述/标签理论0的分析是不无道理的,它对于指导我们制定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再犯0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二、/前科消灭0制度

通过/标签理论0对于二次犯罪行为的分析,反观我国刑事政策中有关前科制度的内容,我们会发现,现有的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并不科学。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让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无条件地保留终生的做法,的确容易促使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一)前科的概念

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无论其是否被判刑,被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可见,前科实际上就是/标签理论0中所谈到的/标签0。它是一种将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社会成员与普通的社会成员区别开来的标记。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及其作用评价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统一的关于前科制度的规定,但是,相关内容却散见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当中。例如刑事方面: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也是对犯罪分子从重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还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0,这实际上是一种/前科报告制度0。而在行政、民事方面,也都有对/有前科者0加强监控并建立终生犯罪档案的规定。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6(1994年)中规定,劳改、劳教单位/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0(这里的/情况0、/档案0、/材料0指的就是有关人员犯罪和服刑的情况、档案、材料)。

(三)/前科消灭0制度的含义

/前科消灭0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能够真正地赋予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通行证0,从而大大降低其再犯

可能性,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前科消灭0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从前科消灭或者撤销之日起,过去有前科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这包括:(1)法律评价的改变。罪刑记录一旦注销,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即使在该人又犯新罪时,过去曾犯过罪这一事实对定罪没有影响,法院在解决量刑问题时也不得予以考虑,不得认为是从重情节。(2)合法权益的恢复。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社会生活的保障。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除上述这些法律后果外,由于我国法律还规定有/前科报告0的义务,因此在前科记录被消灭后,当事人的上述义务也须相应地被免除。

(四)/前科消灭0制度的优点

一旦其前科被消灭,那些犯过罪的人就完全恢复了社会普通公民的的身份。他们已是/社会回归者0,而不再是/有前科的人0。他们可以不再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从而树立健康向上的心理态度;他们也可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资源,即使由于技能的欠缺而缺乏在获取工作机会时的竞争力,他们也可以通过平等地参加社会教育来弥补;他们还可以重新编织社会关系网,即使先前的亲属、朋友仍不愿意恢复与其的正常交往,由于/罪犯0的标签已被去除,他们仍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去结交新朋友,正常地恋爱、结婚、组织家庭。有了稳定的、正常的社会关系,脱离了容易滋生犯罪的环境,他们再犯的可能性也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前科的消灭、/标签0的去除,对于这些/回归者0的下一代来说也是有益的。

/前科消灭0制度的设立,还是促进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的一种动力。在得知只要认真服刑,积极改过,自己的前科记录在将来就会被消灭,自己又会被平等地当作普通的社会一员来看待之后,大多数犯罪者还是愿意积极改造的。

以上是/前科消灭0制度对犯罪人的影响。除此之外,这种制度的实施对社会本身而言也是有利的。首先,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来说,/前科消灭0制度有助于增强其社会安全感。试想,如果身边到处都是贴着/罪犯0标签的人,有谁会真正认为这个社会是/安全0的呢?其次,/前科消灭0制度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对前科档案进行管理,对有前科者进行长期监控之累,还能使社会得到一批人才,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五)/前科消灭0制度的内容

基于上述/前科消灭0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的形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如5英国1947年前科消灭法6,5德国少年法院法6第九十七条,5日本刑法6第三十四条之二,5韩国刑法典6第八十一条,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6第八十六条,5瑞士联邦刑法典6第八十条,5意大利军事刑法典6第七十条,5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五十六条,5朝鲜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六十二条等。总结各国有关/前科消灭0制度的立法规定,我们会发现,这项制度的内容主要由前科消灭的条件和前科消灭的方式两部分构成。因此,未来我国要构建/前科消灭0制度,也应把重心放在这两项内容上。

首先是前科消灭的条件。参考国外立法,前科消灭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时间条件。它是指前科的消灭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犯罪人被赦免以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方能进行,而期限的长短往往是与刑罚轻重或刑期的长短直接对应的。这种前科消灭期间通常是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之所以对不同的刑罚规定长短不同的刑罚消灭期限,是因为在假设立法合理、审判公正的

前提下,刑罚轻重、刑期长短是最能衡量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犯罪行为危害性大小的尺度。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防止严重刑事犯罪的蔓延。二是悔改条件,即有前科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消灭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说来,这种影响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2)如果表现不良,则继续保留前科。(3)如果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等表现,则可能提前导致前科的消灭。规定悔改条件,其实是将/前科消灭0制度作为对犯罪人摆脱犯罪恶习、改过自新的一种奖励。尽管这样做的合理性会受到怀疑(套用/报应刑0的观念,因为刑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应付的代价,刑罚执行完毕,证明行为人已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此时,只要法定期限界满,无论该人表现如何,都应将其前科记录予以消灭,否则便是对犯罪人不公),但是,它在激励犯罪人改过方面的作用将会是显著的。因而,其作为前科消灭的一个条件存在是有价值的。

其次是前科消灭的方式。综观各国立法,最合理的前科消灭方式应当是/自然消灭0,即具有前科的人,在经过法定的前科消灭期间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其前科自然归于消灭,无需申请法院裁定。前科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此外,作为/自然消灭0方式的补充,还应设立/先期消灭0方式,即前科虽然事实上存在,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被提及,因而导致并不引起法律上的不良后果或者说并不使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这种方式主要是对于那些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而言的。具体说来,它是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仅能判拘役刑的犯罪行为),则可仅对其实施刑罚而不将其犯罪及服刑情况记录在案。这样一来,行为人的前科记录便似乎先于其刑罚而被消灭了。因此,这种前科消灭方式被称为/先期消灭0。

上文所述的前科消灭条件和前科消灭方式是针对普通的犯过罪的人而言,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则应以专文对其加以论述。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仍有较长的人生路程,加上未成年人的心理尚未完全定型,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无论是在对其适用刑罚还是在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上,都应当从宽处理。具体到前科消灭而言,主要是:比较普通犯罪人缩短前科消灭期间,规定灵活多样的、相对容易达到的悔改条件以及较多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先期消灭0制度。

/标签理论0让我们看到为犯罪人贴上/犯罪0的标签的负面作用,让我们认识到真正有效地预防再犯的措施,不是为犯罪人永久贴上标签,使之/与众不同0,而是应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犯罪0的标签拿下来,让其重新融入社会,接受社会无形的束缚。因此,/前科消灭0制度的存在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它将是预防行为人实施/第二次不轨行为0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

LabelingTheoryandSystemofDeletingCriminalRecord

CHANGNing

(LawSchoolChinaPeople.s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872)

Abstract:Labelingtheorybelievesthatattachingthelabelofcriminaltothoseoffenders,whichdistinguishesthemfromordinarypeople,isamaincauseoftheirrecidivism.Accordingtosuchanalysis,whiledrawingupthecriminalpolicy,weshouldestablishadeletingsystemtoobliteratethecriminalrecordsoftheoffenderswhohavematchedcertainpreconditions,soastolowertheprobabi-lityoftheirrecidivism.

Keywords:Labelingtheory;Criminalrecord;Systemofdeletingcriminalrecord

2004年12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6期(总第79期)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Dec15,2004No16

/标签理论0与/前科消灭0制度

常 宁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100872)

[摘 要]为犯罪人贴上/罪犯0的标签,使其异于常人,是导致其再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基

于这种分析,我们未来在制定有关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时,应当考虑设立/前科消灭0

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将其前科记录销毁,去除贴在其身上的/罪犯0标签,

以此达到减少其再犯可能性的目的。

[关键词]/标签理论0;前科;/前科消灭0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4)06-0027-04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充裕,各种诱惑的增加,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当今各国对付日益突出的犯罪现象的主要手段仍然是刑罚,其中又以自由刑为主。问题是,这些犯了罪的人经过审判,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往往隔了一段时间甚至是立即就又投入了新的犯罪活动中,而且,这些新的犯罪活动,手段往往更加高明,危害性也往往更大。这是为什么呢?

美国学者所提出的/标签理论0,或许能为上述问题提供一个答案。

一、/标签理论0的主张

/标签理论0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动荡的产物。当时,人们提出了/为什么犯罪学的研究主要考虑无权人的犯罪而不是政府、白领、经理和公司的犯罪0,/是谁给一些犯罪行为下定义0等问题。基于此,贝克尔(Becher)、莱默特(Lemert)、舒尔(Scher)等人提出了/标签理论0。其核心思想如贝克尔所述,/一定的社会群体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而确立什么是不轨行为,并通过对特定的人应用这些法规,给他们贴上标签并将其作为社会的-局外人.0。

/标签理论0主要由两方面内容构成:一是对不轨行为的定义,二是贴/标签0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不轨行为的定义。/标签理论0主张,人们实施的某种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不轨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被界定为/不轨0,其实是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其贴上/不轨0或/犯罪0的标签的结果。相应地,实施了这些不轨行为的人也会被贴上/不轨行为人0或者/犯罪人0的标签。而上述贴标签的过程是通过社会反应体现出来的,这包括正式的社会反应和非正式的社会反应。正式的社会反应是指警察、公诉机关、法院、监狱等制定、解释和运用刑法规范的官方监督机关对不轨行为

[收稿日期]2004-10-06[作者简介]常 宁,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研究生。

所作的反应。非正式的社会反应是指行为人的父母、亲属、朋友、邻居、同学、新闻媒体等普通社会群体对不轨行为所作的反应,如劝告、说服、指责、批评、嘲笑等。

其次,贴标签所造成的影响。/标签理论0认为,社会给某个人贴上的/不轨行为者0或/罪犯0的标签是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标签理论0将不轨行为区分为第一次的不轨行为和第二次的不轨行为。其中,第一次的不轨行为主要是由文化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因素导致,而第二次的不轨行为则主要是由贴标签引起。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不轨行为后,便被其他社会成员贴上/坏人0、/不法行为者0或/罪犯0的标签,这往往会在行为人的朋友关系、工作机关、自我评价、自我形象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身背/罪犯0的标签,行为人往往无法与普通社会成员正常交往,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便迫使他们与自己的/同类0结为伙伴,其结果自然是交叉感染。此外,长期给行为人贴着/罪犯0的标签,会使行为人逐渐认同这一标签,索性再次投身于犯罪活动。可见,正是由于给犯过罪的人贴上/标签0所导致的社会对其的排斥,使这些已经实施了/第一次不轨行为0的特殊的社会成员又实施了/第二次不轨行为0。

总的来看,/标签理论0关注的是/罪犯0这种标签对二次犯罪的影响。尽管导致行为人二次犯罪的原因很多,可能被贴上/罪犯0的标签并不一定就是每个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但是,上述/标签理论0的分析是不无道理的,它对于指导我们制定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再犯0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二、/前科消灭0制度

通过/标签理论0对于二次犯罪行为的分析,反观我国刑事政策中有关前科制度的内容,我们会发现,现有的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并不科学。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让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无条件地保留终生的做法,的确容易促使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一)前科的概念

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无论其是否被判刑,被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可见,前科实际上就是/标签理论0中所谈到的/标签0。它是一种将实施过犯罪行为的社会成员与普通的社会成员区别开来的标记。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前科制度的规定及其作用评价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统一的关于前科制度的规定,但是,相关内容却散见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当中。例如刑事方面: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构成再犯的前提条件,也是对犯罪分子从重量刑的酌定考虑情节。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还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0,这实际上是一种/前科报告制度0。而在行政、民事方面,也都有对/有前科者0加强监控并建立终生犯罪档案的规定。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5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6(1994年)中规定,劳改、劳教单位/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0(这里的/情况0、/档案0、/材料0指的就是有关人员犯罪和服刑的情况、档案、材料)。

(三)/前科消灭0制度的含义

/前科消灭0制度,是指具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与施行,能够真正地赋予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通行证0,从而大大降低其再犯

可能性,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前科消灭0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从前科消灭或者撤销之日起,过去有前科的人被认为没有前科,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复存在。这包括:(1)法律评价的改变。罪刑记录一旦注销,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即使在该人又犯新罪时,过去曾犯过罪这一事实对定罪没有影响,法院在解决量刑问题时也不得予以考虑,不得认为是从重情节。(2)合法权益的恢复。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社会生活的保障。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除上述这些法律后果外,由于我国法律还规定有/前科报告0的义务,因此在前科记录被消灭后,当事人的上述义务也须相应地被免除。

(四)/前科消灭0制度的优点

一旦其前科被消灭,那些犯过罪的人就完全恢复了社会普通公民的的身份。他们已是/社会回归者0,而不再是/有前科的人0。他们可以不再觉得自己低人一等,从而树立健康向上的心理态度;他们也可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资源,即使由于技能的欠缺而缺乏在获取工作机会时的竞争力,他们也可以通过平等地参加社会教育来弥补;他们还可以重新编织社会关系网,即使先前的亲属、朋友仍不愿意恢复与其的正常交往,由于/罪犯0的标签已被去除,他们仍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去结交新朋友,正常地恋爱、结婚、组织家庭。有了稳定的、正常的社会关系,脱离了容易滋生犯罪的环境,他们再犯的可能性也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前科的消灭、/标签0的去除,对于这些/回归者0的下一代来说也是有益的。

/前科消灭0制度的设立,还是促进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的一种动力。在得知只要认真服刑,积极改过,自己的前科记录在将来就会被消灭,自己又会被平等地当作普通的社会一员来看待之后,大多数犯罪者还是愿意积极改造的。

以上是/前科消灭0制度对犯罪人的影响。除此之外,这种制度的实施对社会本身而言也是有利的。首先,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来说,/前科消灭0制度有助于增强其社会安全感。试想,如果身边到处都是贴着/罪犯0标签的人,有谁会真正认为这个社会是/安全0的呢?其次,/前科消灭0制度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对前科档案进行管理,对有前科者进行长期监控之累,还能使社会得到一批人才,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五)/前科消灭0制度的内容

基于上述/前科消灭0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的形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如5英国1947年前科消灭法6,5德国少年法院法6第九十七条,5日本刑法6第三十四条之二,5韩国刑法典6第八十一条,5俄罗斯联邦刑法典6第八十六条,5瑞士联邦刑法典6第八十条,5意大利军事刑法典6第七十条,5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五十六条,5朝鲜人民共和国刑法6第六十二条等。总结各国有关/前科消灭0制度的立法规定,我们会发现,这项制度的内容主要由前科消灭的条件和前科消灭的方式两部分构成。因此,未来我国要构建/前科消灭0制度,也应把重心放在这两项内容上。

首先是前科消灭的条件。参考国外立法,前科消灭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时间条件。它是指前科的消灭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犯罪人被赦免以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方能进行,而期限的长短往往是与刑罚轻重或刑期的长短直接对应的。这种前科消灭期间通常是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之所以对不同的刑罚规定长短不同的刑罚消灭期限,是因为在假设立法合理、审判公正的

前提下,刑罚轻重、刑期长短是最能衡量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犯罪行为危害性大小的尺度。上述区别对待的做法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公正,防止严重刑事犯罪的蔓延。二是悔改条件,即有前科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消灭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说来,这种影响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2)如果表现不良,则继续保留前科。(3)如果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等表现,则可能提前导致前科的消灭。规定悔改条件,其实是将/前科消灭0制度作为对犯罪人摆脱犯罪恶习、改过自新的一种奖励。尽管这样做的合理性会受到怀疑(套用/报应刑0的观念,因为刑罚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应付的代价,刑罚执行完毕,证明行为人已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此时,只要法定期限界满,无论该人表现如何,都应将其前科记录予以消灭,否则便是对犯罪人不公),但是,它在激励犯罪人改过方面的作用将会是显著的。因而,其作为前科消灭的一个条件存在是有价值的。

其次是前科消灭的方式。综观各国立法,最合理的前科消灭方式应当是/自然消灭0,即具有前科的人,在经过法定的前科消灭期间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其前科自然归于消灭,无需申请法院裁定。前科消灭后,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此外,作为/自然消灭0方式的补充,还应设立/先期消灭0方式,即前科虽然事实上存在,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被提及,因而导致并不引起法律上的不良后果或者说并不使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这种方式主要是对于那些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而言的。具体说来,它是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仅能判拘役刑的犯罪行为),则可仅对其实施刑罚而不将其犯罪及服刑情况记录在案。这样一来,行为人的前科记录便似乎先于其刑罚而被消灭了。因此,这种前科消灭方式被称为/先期消灭0。

上文所述的前科消灭条件和前科消灭方式是针对普通的犯过罪的人而言,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则应以专文对其加以论述。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仍有较长的人生路程,加上未成年人的心理尚未完全定型,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无论是在对其适用刑罚还是在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上,都应当从宽处理。具体到前科消灭而言,主要是:比较普通犯罪人缩短前科消灭期间,规定灵活多样的、相对容易达到的悔改条件以及较多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先期消灭0制度。

/标签理论0让我们看到为犯罪人贴上/犯罪0的标签的负面作用,让我们认识到真正有效地预防再犯的措施,不是为犯罪人永久贴上标签,使之/与众不同0,而是应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犯罪0的标签拿下来,让其重新融入社会,接受社会无形的束缚。因此,/前科消灭0制度的存在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它将是预防行为人实施/第二次不轨行为0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

LabelingTheoryandSystemofDeletingCriminalRecord

CHANGNing

(LawSchoolChinaPeople.s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872)

Abstract:Labelingtheorybelievesthatattachingthelabelofcriminaltothoseoffenders,whichdistinguishesthemfromordinarypeople,isamaincauseoftheirrecidivism.Accordingtosuchanalysis,whiledrawingupthecriminalpolicy,weshouldestablishadeletingsystemtoobliteratethecriminalrecordsoftheoffenderswhohavematchedcertainpreconditions,soastolowertheprobabi-lityoftheirrecidivism.

Keywords:Labelingtheory;Criminalrecord;Systemofdeletingcriminal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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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未成年人轻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检察监督 作者:吴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 由于中国传统法治意识不强,对人权.私权保护不够,户籍.档案和人事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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