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请休假管理,使员工能自觉遵守和执行请休假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公平性原则:全体员工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请休假管理。
第二章 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可以享受以下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一)元旦放假一天(元月一号),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当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五月一号),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日),国庆节放假三天(十月一号至三号);
(二)“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四)每星期的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 员工请假分为下列十种:
以下所称标准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
(一)事假:
员工申请事假,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如确有特殊情况,口头申请的事假限一天以内,经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假以小时为计假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周报部门主管,经主管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其直属上级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事假期间员工不得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福利。连续事假30天(含)以上的,原则上按暂时停薪留职处理,且公司保留中断其社保福利的权利。不计发绩效工资。
(二)病假:
所有病假均须及时向部门主管请假。如因疾病临时休假,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3天以内的病假,需在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长期病假,须由本人或亲属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交。
病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每月提供一天有薪病假,无有效证明者按事假处理,情况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200元/天的罚款,直至对其予以开除处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
(三)工伤假:
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及劳动局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并经办公室确认,可按工伤假处理;
2、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3、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四)婚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指男年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可增加婚假十天;
2、婚假期间的标准工资照常发放。
3、员工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 6 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假。
(五)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生育可请假九十天;难产增加三十天;晚婚产假加十五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三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2、妻子分娩丈夫可休看护假十天,看护假期间照常发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按 60%发放;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怀孕超过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产假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绩效工资。
5、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六)哺乳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至婴儿一周岁,需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每天二次哺乳假,每次一小时,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按 60%发放;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标准工资的 80%发放,期间不计算绩效工资。
(七)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女员工做结扎手术的二十一天,上节育环的三天,取节育环的一天;
2、男员工做结扎手术的七天;
3、节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八)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三天;
2、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经批准可请丧假三天;
3、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九)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
3、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五天;
4、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员工,享有年休假。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多次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但操作部和工程部一线部门考虑到岗位
性质原因,酌情延长至次年 5 月 1 日。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7、办公室每年年初做出员工休假统计表,员工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签字确认休假天数。
8、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十)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本公司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个城市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 20 天(日历日)。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员工若是单亲家庭可参照未婚员工待遇办理。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4、探亲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一次不能休完者,可分次休但不能超过两次。
5、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探亲假与年休假在同一年中只能使用一种。
6、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休假期间当月出勤不满 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六条 病假医疗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为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为六个月(按十二月内累计);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
3、在本公司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
4、在本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
5、在本公司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三)职工因重大疾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间只按标准工资的 50%发放生活费,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津贴,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逾期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第七条 病假医疗期按下列比例发放标准工资(病假医疗期不计发绩效工资):
(一)工龄不满十年者:
1、本公司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60%;
2、本公司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70%;
3、本公司工龄满五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80%;
4、本公司工龄八年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90%。
1、本公司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70%;
2、本公司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80%;
3、本公司工龄满五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90%;
4、本公司工龄八年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100%。
(三)病假期间工资如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第八条 除年休假外,请休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当月各项津贴。
第九条 假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部门副经理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不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部门分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二)部门副经理级(含同级人员)及以上的员工,假期三天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员工请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按假期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准假后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存档,办好工作交接,然后方可行假。
第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明。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报时,应亲自致电办公室人事组先口头请假,其后由同事或家属代办请假手续),否则办公室将视为旷工处理。员工休病假必须尽快通知上级领导并填一份请假单,经上级领导签字(附医院证明)交办公室,作为记录及工资结算依据,否则办公室将视
其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届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请休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拟订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起实施;本制度颁布前原有制度规定自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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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请休假管理,使员工能自觉遵守和执行请休假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公平性原则:全体员工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请休假管理。
第二章 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可以享受以下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一)元旦放假一天(元月一号),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节当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五月一号),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日),国庆节放假三天(十月一号至三号);
(二)“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四)每星期的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 员工请假分为下列十种:
以下所称标准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
(一)事假:
员工申请事假,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如确有特殊情况,口头申请的事假限一天以内,经上级主管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假以小时为计假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周报部门主管,经主管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其直属上级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生效。事假期间员工不得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福利。连续事假30天(含)以上的,原则上按暂时停薪留职处理,且公司保留中断其社保福利的权利。不计发绩效工资。
(二)病假:
所有病假均须及时向部门主管请假。如因疾病临时休假,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3天以内的病假,需在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长期病假,须由本人或亲属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补交。
病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每月提供一天有薪病假,无有效证明者按事假处理,情况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200元/天的罚款,直至对其予以开除处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
(三)工伤假:
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及劳动局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并经办公室确认,可按工伤假处理;
2、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3、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四)婚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指男年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可增加婚假十天;
2、婚假期间的标准工资照常发放。
3、员工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 6 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假。
(五)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生育可请假九十天;难产增加三十天;晚婚产假加十五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三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2、妻子分娩丈夫可休看护假十天,看护假期间照常发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按 60%发放;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怀孕超过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产假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绩效工资。
5、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六)哺乳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至婴儿一周岁,需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每天二次哺乳假,每次一小时,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按 60%发放;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标准工资的 80%发放,期间不计算绩效工资。
(七)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女员工做结扎手术的二十一天,上节育环的三天,取节育环的一天;
2、男员工做结扎手术的七天;
3、节育手术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八)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三天;
2、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经批准可请丧假三天;
3、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九)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五天;
2、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
3、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五天;
4、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员工,享有年休假。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多次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但操作部和工程部一线部门考虑到岗位
性质原因,酌情延长至次年 5 月 1 日。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7、办公室每年年初做出员工休假统计表,员工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签字确认休假天数。
8、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十)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与法定假日):
1、本公司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个城市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 20 天(日历日)。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员工若是单亲家庭可参照未婚员工待遇办理。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4、探亲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一次休完,如确因工作需要一次不能休完者,可分次休但不能超过两次。
5、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探亲假与年休假在同一年中只能使用一种。
6、期间照常发放标准工资,休假期间当月出勤不满 15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六条 病假医疗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为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为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为六个月(按十二月内累计);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
3、在本公司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
4、在本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
5、在本公司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三)职工因重大疾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间只按标准工资的 50%发放生活费,不发放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津贴,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逾期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费用报销:按市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第七条 病假医疗期按下列比例发放标准工资(病假医疗期不计发绩效工资):
(一)工龄不满十年者:
1、本公司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60%;
2、本公司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70%;
3、本公司工龄满五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80%;
4、本公司工龄八年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90%。
1、本公司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70%;
2、本公司工龄满二年,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80%;
3、本公司工龄满五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90%;
4、本公司工龄八年以上者,为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 100%。
(三)病假期间工资如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第八条 除年休假外,请休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当月各项津贴。
第九条 假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部门副经理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不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部门分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二)部门副经理级(含同级人员)及以上的员工,假期三天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员工请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员工本人填写《请假单》,按假期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准,准假后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存档,办好工作交接,然后方可行假。
第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明。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报时,应亲自致电办公室人事组先口头请假,其后由同事或家属代办请假手续),否则办公室将视为旷工处理。员工休病假必须尽快通知上级领导并填一份请假单,经上级领导签字(附医院证明)交办公室,作为记录及工资结算依据,否则办公室将视
其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届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请休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拟订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起实施;本制度颁布前原有制度规定自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