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1、“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二是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2、“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以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为途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法制宣传教育“六进”的内容是什么?

答:“六进”是: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5、“五五”普法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作原则是: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工作大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群众需要出发,紧贴群众的生产生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求实创新。针对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实际,努力探索、掌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在规律,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全国人大决议对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人大决议规定,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7、“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是: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8、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物权法调整哪一类法律关系?

答:“物”是指能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10、什么叫用益物权?对用益物权有哪些规定?

答:“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有:(1)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2)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4)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5)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6)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1、什么叫动产?什么叫不动产?

答: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地下排水设施以及长在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

12、物权法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包、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答:(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确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5)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8)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五五”普法知识问答

1、“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二是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2、“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发展和各族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以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为途径,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法制宣传教育“六进”的内容是什么?

答:“六进”是: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5、“五五”普法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作原则是: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工作大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群众需要出发,紧贴群众的生产生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求实创新。针对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特点和各地、各部门实际,努力探索、掌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在规律,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工作形式。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全国人大决议对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人大决议规定,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7、“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是: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8、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物权法调整哪一类法律关系?

答:“物”是指能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10、什么叫用益物权?对用益物权有哪些规定?

答:“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对用益物权的规定有:(1)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2)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4)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5)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6)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1、什么叫动产?什么叫不动产?

答: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地下排水设施以及长在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

12、物权法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3)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包、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答:(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确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5)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8)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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