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将我县旅游产业做大做强,鼓励投资旅游“食宿行游购娱”六要素相关行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直接投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发我县的旅游业,鼓励投资重点是:

1、三星及以上旅游宾馆、度假村或疗养院、星级农家 乐、旅行社;

2、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旅游地产;

3、体现**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与经营。

第二条 投资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详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行旅游景区景点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适度分离,将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向市场。

第四条 强化政策性投入(政府奖励)。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旅游企业项 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即从旅游企业投产或经

营三日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收收入中属本级地 方财政留成部分,按50%比例连续三年返还给旅游 企业;所得税按“两全返三半返”的方式执行,即 头两年全征全返,后三年返还50%,土地使用税中 属县本级部分执行全征全返。所有税收返还部分必 须用于旅游企业扩大经营。

2、对县内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自获得批文后,首次取

得星级的有效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 别按县得部分10%、40%奖励给企业,企业自本政策 发文三日起享受至星级有效期满(一事一议企业, 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除外)。

3、在**投资旅游商品的相关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

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国家驰名 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原 有的政策不重复奖励)

4、创国家百强旅行社,AAAA级景区、五星级酒店及其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国家AAA级景区、 四星级酒店、四星级农家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 点(酒店奖励范围:五星级前2家、四星级前3家, 农家乐前2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5、组织入境旅游10人以上团队且在我县旅游2日以上 的旅行社给予每人60元补贴,以旅行社行程单和确

认函为依据。

第五条 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

1、保障用地供给,旅游项目开发用地,在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旅游

开发建设用地。

2、凡在我县新办的投资旅游相关企业,对固定投资500

万元以上,利用山林、旱土等进行旅游景区整体开 发的项目,县政府按项目用地开发情况给予适当奖 励。景区内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用地,属公益性 建设用地的,在依法立项、报批后,实行成本价转 让,即以用于征地、拆迁、报批等所需成本作为转 让地价;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依法进行招、拍、 挂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景区开发的成熟程度 对景区开发商进行地价返还,具体规定为:在景区 启动开发的第一至三年转让土地的,按除去用于征 地、拆迁、报批等成本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在景 区启动开发第三至五年转让土地的,按除去成本部 分的80%予以奖励;在景区启动开发超过五年转让 土地的,按除去成本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 金原则上用于景区基础建设和促销宣传等。景区启 动开发八年后,取消景区开发商的土地转让地价奖

励。开发商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一年 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属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则按湘政办 发[2008]32号文件执行,并享受国有土地用地的相 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用工优惠

1、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我县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

上的旅游相关企业,负责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 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 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 工专场招聘会。

2、劳动保障部门为在**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

关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由企业 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七条 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1、新建规模旅游企业须交纳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伴随行政性服务费一律免交(除污水处理费外)。

2、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政府优先配套

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 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等。

3、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

价格,水电价格因政策调整实行听证制。

4、允许已立项的旅游企业以其项目名义,积极向上争

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并用于 该项目建设。

第八条 其它(激励机制)

1、对重大投资旅游项目或拉动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

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可由县政府常务会议 或县长办公会议的“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2、对开发旅游地产的项目,原则上低于城市房地产

开发。

3、对旅游项目的招商中介,按照《平发[2007]12号文

件关于鼓励投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的有关条款 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本优惠政策由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县旅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将我县旅游产业做大做强,鼓励投资旅游“食宿行游购娱”六要素相关行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直接投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发我县的旅游业,鼓励投资重点是:

1、三星及以上旅游宾馆、度假村或疗养院、星级农家 乐、旅行社;

2、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旅游地产;

3、体现**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与经营。

第二条 投资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详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行旅游景区景点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适度分离,将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向市场。

第四条 强化政策性投入(政府奖励)。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旅游企业项 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即从旅游企业投产或经

营三日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收收入中属本级地 方财政留成部分,按50%比例连续三年返还给旅游 企业;所得税按“两全返三半返”的方式执行,即 头两年全征全返,后三年返还50%,土地使用税中 属县本级部分执行全征全返。所有税收返还部分必 须用于旅游企业扩大经营。

2、对县内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自获得批文后,首次取

得星级的有效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 别按县得部分10%、40%奖励给企业,企业自本政策 发文三日起享受至星级有效期满(一事一议企业, 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除外)。

3、在**投资旅游商品的相关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

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国家驰名 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原 有的政策不重复奖励)

4、创国家百强旅行社,AAAA级景区、五星级酒店及其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国家AAA级景区、 四星级酒店、四星级农家乐、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 点(酒店奖励范围:五星级前2家、四星级前3家, 农家乐前2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5、组织入境旅游10人以上团队且在我县旅游2日以上 的旅行社给予每人60元补贴,以旅行社行程单和确

认函为依据。

第五条 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

1、保障用地供给,旅游项目开发用地,在年度土地利 用计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旅游

开发建设用地。

2、凡在我县新办的投资旅游相关企业,对固定投资500

万元以上,利用山林、旱土等进行旅游景区整体开 发的项目,县政府按项目用地开发情况给予适当奖 励。景区内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用地,属公益性 建设用地的,在依法立项、报批后,实行成本价转 让,即以用于征地、拆迁、报批等所需成本作为转 让地价;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依法进行招、拍、 挂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景区开发的成熟程度 对景区开发商进行地价返还,具体规定为:在景区 启动开发的第一至三年转让土地的,按除去用于征 地、拆迁、报批等成本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在景 区启动开发第三至五年转让土地的,按除去成本部 分的80%予以奖励;在景区启动开发超过五年转让 土地的,按除去成本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 金原则上用于景区基础建设和促销宣传等。景区启 动开发八年后,取消景区开发商的土地转让地价奖

励。开发商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一年 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属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则按湘政办 发[2008]32号文件执行,并享受国有土地用地的相 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用工优惠

1、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我县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

上的旅游相关企业,负责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 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 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 工专场招聘会。

2、劳动保障部门为在**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

关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由企业 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七条 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1、新建规模旅游企业须交纳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伴随行政性服务费一律免交(除污水处理费外)。

2、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政府优先配套

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 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等。

3、旅游星级饭店的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

价格,水电价格因政策调整实行听证制。

4、允许已立项的旅游企业以其项目名义,积极向上争

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并用于 该项目建设。

第八条 其它(激励机制)

1、对重大投资旅游项目或拉动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

在享受本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可由县政府常务会议 或县长办公会议的“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2、对开发旅游地产的项目,原则上低于城市房地产

开发。

3、对旅游项目的招商中介,按照《平发[2007]12号文

件关于鼓励投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的有关条款 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本优惠政策由县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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