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358-2011防火玻璃框架

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

DB11

DB11/ 358—2011

代替 DB11/ 358—2010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

2011– 08 – 09发布 2011-09-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级别和类别 ......................................................................... 1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 ..................................... 1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 2 7 标识标注要求 .......................................................................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 8

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1条、第7.2条、第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 10631《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京质监标发[2005]5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要求,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0《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 358—2010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3

——调整表1结构,增加组合烟花类体积≤0.16m和修改组合烟花“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为“单

筒内径≤30mm”;(见表1)

——删除了5.5,将5.2、5.3和5.4调整为第6章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增加

“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和“其他未列入第5章的烟花爆竹产品” ;(见第6章) ——单个产品装药量的标注从药量范围改为实际装药量;(见7.2.5.1) ——建议零售价格的标注范围调整为所有销售单元;(见7.2.13)

——将“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的要求作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A) ——将原附录A调整为附录B。(见附录B)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言楷、王云志、马立、何润、李怀峰、董雷、李增义、任文艳、谢翔燕、权京华、王兴文、张亮星、彭勇、周锐、胡梅琼。

II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标识标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2

销售单元 sales 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 级别和类别

4.1 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的要求。 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DB11/ 358—2011

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喷花类 线香类

D

旋转类 造型玩具类 喷花类 线香类 吐珠类

C

爆竹类

单发长度≤50mm内径≤5mm 单筒内径≤30mm 体积≤0.16m3

≤1g ≤3g ≤200g ≤25g ≤20g(≤2g/发)

≤0.2g 药 量 ≤2g ≤5g

组合烟花类a

a

≤1500g(≤20g/发)

不包括含内筒的单类组合烟花、含内筒的多类组合烟花;不包括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 6.2 6.3 6.4 6.5 6.6

GB 10631-2004中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 标识标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 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2

7.1.4 销售单元最大表面积大于2000mm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销

2

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2000mm时,可不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7.2 销售单元标注内容及要求 7.2.1 产品名称

2

DB11/ 358—2011

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 7.2.2 产品级别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文字不应小于四号字号,文字和背景对比色度应清晰。 7.2.3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以外。 7.2.5 药量

7.2.5.1 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药量:XX g(克)。

7.2.5.2 由多个单发产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类产品应标注:总药量:XXXX g(克)[单发数量:XX发,单发药量:XX g(克)]。 7.2.6 生产日期

7.2.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后不应涂改。

7.2.6.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年代号应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难以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标注2位阿位伯数字。 7.2.7 保质期

应标注: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7.2.8 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本标准号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7.2.9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0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11 燃放说明

应标注:燃放场所、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燃放说明见附录A。

7.2.12 安全警示语

7.2.12.1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主体文字不应小于四号字号并加框,文字与背景的对比色度应清晰,并与产品名称在同一视野内。 7.2.12.2 警示语应标注以下内容: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

3

DB11/ 358—2011

——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 ——严禁酒后燃放。 7.2.13 建议零售价格

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建议零售价格:XX元。 7.2.14 销售地区

应在包装上标注:北京地区。 7.3 运输包装标注内容及要求 7.3.1 产品名称

应在运输包装单元的正面,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 7.3.2 产品级别

同本标准7.2.2的要求。 7.3.3 产品类别

同本标准7.2.3的要求。 7.3.4 产品标准号

同本标准7.2.8的要求。 7.3.5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同本标准7.2.9的要求。 7.3.6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同本标准7.2.10的要求。 7.3.7 箱含量

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7.3.8 净重

除运输包装箱外所装产品的质量,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应标注:净重:XX kg(千克)。 7.3.9 体积

运输包装箱的体积应标注:长mm(毫米)× 宽mm(毫米)× 高mm(毫米)。 7.3.10 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7.3.10.1 运输包装箱上的安全警示语应标注: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组合烟花的运输包装上应标注: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7.3.10.2 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GB/T 191的要求。

4

DB11/ 358—2011

7.4 标识标注内容

烟花爆竹的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的示例参见附录B。

5

DB11/ 358—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表A.1 C级

项目

组合烟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发射口应垂直向上。点燃引线,应立即离开至15米外观看。严禁14

燃放说明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发现引线断

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

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

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只能点燃一根。小心烫手。严禁对人、对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在成人

爆竹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应放在口袋里或密闭盒子中。严禁手持或甩向空中及人群中。点燃引线,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

喷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

吐珠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严禁手持,将产品固定好,发射口应垂直向上,严禁对人、易燃物质和障碍物。点燃引线,应立即离开

线香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要触及非手持部位,伸开手臂,握住手柄,远离身体其他部位,避免火花接近衣物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

火,不应探头察看,放。 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点燃备用引火线或灌水处理。

放。发现引线断火,应在成人监护下燃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放。 发现引线断

火,不应探头察看,监护燃放。 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6

DB11/ 358—2011

表A.2 D级

项目

喷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

燃放说明

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线香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要触及非手持部位,伸开手臂,握住手柄,远离身体其他部位,避免火花接近衣物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只能点燃一根。小心烫手。严禁对人、对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在成人监护燃放。

造型玩具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示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旋转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严禁手持,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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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表B.1 C级

项目 产品名称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燃放安全区域 药 量 数 量 燃放说明

组合烟花类 ≥15 m 总药量:XX g 单发最大药量:XX g

XX发

XX g XXXX头

XX g XX支 详见附录A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建议零售价格 销售地区 生产日期 保 质 期 执行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经销商名称 经销商地址 经销商电话

XX元 北京地区 XXXX年XX月XX日 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DB11/ 358-2011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XX)YH安许证字[XXXX] XXX XX省XX市XXXXXX公司 XX省XX市XXX路XXX号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爆竹类

组合烟花类 XXXX

爆竹类 XXXX

喷花类 XXXX C级 喷花类

≥5 m

XX g XX个

XX g XX支

吐珠类

线香类

吐珠类 XXXX

线香类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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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表B.2 D级

标注项目 产品名称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燃放安全区域 药 量 数 量 燃放说明

XX g XX个

XX g XX支

详见附录A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建议零售价格 销售地区 生产日期 保 质 期 执行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经销商名称 经销商地址 经销商电话

XX元 北京地区 XXXX年XX月XX日 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DB11/ 358-2011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XX)YH安许证字[XXXX] XXX XX省XX市XXXXXX公司 XX省XX市XXX路XXX号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喷花类

线香花

≥5 m

XX g XX个

XX g XX个

喷花类 XXXX

线香类 XXXX

D级

造型玩具类

旋转类

造型玩具类 XXXX

旋转类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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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DB11/ 358—2010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

2011– 08 – 09发布 2011-09-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级别和类别 ......................................................................... 1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 ..................................... 1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 2 7 标识标注要求 .......................................................................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 8

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1条、第7.2条、第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 10631《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京质监标发[2005]5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要求,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0《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 358—2010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3

——调整表1结构,增加组合烟花类体积≤0.16m和修改组合烟花“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为“单

筒内径≤30mm”;(见表1)

——删除了5.5,将5.2、5.3和5.4调整为第6章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增加

“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和“其他未列入第5章的烟花爆竹产品” ;(见第6章) ——单个产品装药量的标注从药量范围改为实际装药量;(见7.2.5.1) ——建议零售价格的标注范围调整为所有销售单元;(见7.2.13)

——将“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的要求作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A) ——将原附录A调整为附录B。(见附录B)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言楷、王云志、马立、何润、李怀峰、董雷、李增义、任文艳、谢翔燕、权京华、王兴文、张亮星、彭勇、周锐、胡梅琼。

II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标识标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2

销售单元 sales 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 级别和类别

4.1 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的要求。 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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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喷花类 线香类

D

旋转类 造型玩具类 喷花类 线香类 吐珠类

C

爆竹类

单发长度≤50mm内径≤5mm 单筒内径≤30mm 体积≤0.16m3

≤1g ≤3g ≤200g ≤25g ≤20g(≤2g/发)

≤0.2g 药 量 ≤2g ≤5g

组合烟花类a

a

≤1500g(≤20g/发)

不包括含内筒的单类组合烟花、含内筒的多类组合烟花;不包括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 6.2 6.3 6.4 6.5 6.6

GB 10631-2004中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 标识标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时辨认和识读。 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2

7.1.4 销售单元最大表面积大于2000mm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销

2

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2000mm时,可不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7.2 销售单元标注内容及要求 7.2.1 产品名称

2

DB11/ 358—2011

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 7.2.2 产品级别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文字不应小于四号字号,文字和背景对比色度应清晰。 7.2.3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以外。 7.2.5 药量

7.2.5.1 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药量:XX g(克)。

7.2.5.2 由多个单发产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类产品应标注:总药量:XXXX g(克)[单发数量:XX发,单发药量:XX g(克)]。 7.2.6 生产日期

7.2.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后不应涂改。

7.2.6.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年代号应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难以标注4位阿位伯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标注2位阿位伯数字。 7.2.7 保质期

应标注: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7.2.8 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本标准号及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7.2.9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应标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0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经销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11 燃放说明

应标注:燃放场所、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燃放说明见附录A。

7.2.12 安全警示语

7.2.12.1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主体文字不应小于四号字号并加框,文字与背景的对比色度应清晰,并与产品名称在同一视野内。 7.2.12.2 警示语应标注以下内容: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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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 ——严禁酒后燃放。 7.2.13 建议零售价格

应在销售单元上标注:建议零售价格:XX元。 7.2.14 销售地区

应在包装上标注:北京地区。 7.3 运输包装标注内容及要求 7.3.1 产品名称

应在运输包装单元的正面,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 7.3.2 产品级别

同本标准7.2.2的要求。 7.3.3 产品类别

同本标准7.2.3的要求。 7.3.4 产品标准号

同本标准7.2.8的要求。 7.3.5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同本标准7.2.9的要求。 7.3.6 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地址

同本标准7.2.10的要求。 7.3.7 箱含量

箱内装数量,由数字和计量单位构成。 7.3.8 净重

除运输包装箱外所装产品的质量,由数字和质量单位组成。应标注:净重:XX kg(千克)。 7.3.9 体积

运输包装箱的体积应标注:长mm(毫米)× 宽mm(毫米)× 高mm(毫米)。 7.3.10 安全警示语及图示标志

7.3.10.1 运输包装箱上的安全警示语应标注: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组合烟花的运输包装上应标注: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7.3.10.2 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GB/T 1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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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7.4 标识标注内容

烟花爆竹的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的示例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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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表A.1 C级

项目

组合烟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发射口应垂直向上。点燃引线,应立即离开至15米外观看。严禁14

燃放说明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发现引线断

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

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

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只能点燃一根。小心烫手。严禁对人、对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在成人

爆竹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应放在口袋里或密闭盒子中。严禁手持或甩向空中及人群中。点燃引线,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

喷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

吐珠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严禁手持,将产品固定好,发射口应垂直向上,严禁对人、易燃物质和障碍物。点燃引线,应立即离开

线香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要触及非手持部位,伸开手臂,握住手柄,远离身体其他部位,避免火花接近衣物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

火,不应探头察看,放。 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点燃备用引火线或灌水处理。

放。发现引线断火,应在成人监护下燃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放。 发现引线断

火,不应探头察看,监护燃放。 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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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表A.2 D级

项目

喷花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

燃放说明

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线香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不要触及非手持部位,伸开手臂,握住手柄,远离身体其他部位,避免火花接近衣物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只能点燃一根。小心烫手。严禁对人、对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在成人监护燃放。

造型玩具类 应在室外燃放。非手持产品应标明严禁手持,产品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示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旋转类

应在室外燃放。燃放时应放置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严禁手持,点燃引线后,应立即离开至5米外观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发现引线断火,不应探头察看,不应再次点燃,15分钟后灌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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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表B.1 C级

项目 产品名称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燃放安全区域 药 量 数 量 燃放说明

组合烟花类 ≥15 m 总药量:XX g 单发最大药量:XX g

XX发

XX g XXXX头

XX g XX支 详见附录A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建议零售价格 销售地区 生产日期 保 质 期 执行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经销商名称 经销商地址 经销商电话

XX元 北京地区 XXXX年XX月XX日 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DB11/ 358-2011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XX)YH安许证字[XXXX] XXX XX省XX市XXXXXX公司 XX省XX市XXX路XXX号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爆竹类

组合烟花类 XXXX

爆竹类 XXXX

喷花类 XXXX C级 喷花类

≥5 m

XX g XX个

XX g XX支

吐珠类

线香类

吐珠类 XXXX

线香类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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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58—2011

表B.2 D级

标注项目 产品名称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燃放安全区域 药 量 数 量 燃放说明

XX g XX个

XX g XX支

详见附录A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安全。

警 示 语

“应在室外燃放”、“远离禁放区”、“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建议零售价格 销售地区 生产日期 保 质 期 执行标准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经销商名称 经销商地址 经销商电话

XX元 北京地区 XXXX年XX月XX日 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燃放 DB11/ 358-2011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XX)YH安许证字[XXXX] XXX XX省XX市XXXXXX公司 XX省XX市XXX路XXX号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喷花类

线香花

≥5 m

XX g XX个

XX g XX个

喷花类 XXXX

线香类 XXXX

D级

造型玩具类

旋转类

造型玩具类 XXXX

旋转类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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