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

何处理?

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

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款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头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

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

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如何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方凭

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问: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的抄税和报税一样吗?

答:抄税和报税不一样,抄税指的是报税前用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报税指的是纳税人持IC 卡或者IC 卡

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抄税是在报税之前进行。

产成品转作废品处理,增值税怎么处理? 问:我厂有一批产成品积压卖不出去了,转作废品降价处理,请问增值税怎么处理?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贵公司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销售货物所得应记入有关

收入科目,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票税额不同怎么办?

问:我们是一个小规模商业性公司,我们的货物有时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可是我们的税点不同,月初的时候,我们给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开票,我们到税务局代开票是3%的税额。可人家要17%的税票。我们无法开。于是他们扣了我们14%的货款。请问

他们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

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取得贵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开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回答:不能够重开: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

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问题: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回答: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

办理:

1.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

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拍卖公司出售抵债房屋的涉税规定

问题:我单位委托专业拍卖公司出售抵债房屋,拍卖价低于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税费按什么标准?如何缴纳?

回答:流转税管理处:纳税人拍卖抵债房屋以其拍卖收入的全额减去抵债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其抵价值的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以其拍卖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

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有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或购置发票)和营业税等税费等扣除

项目,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或者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

扣除系数。

如核定征收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你单位抵债取得的房屋,应按抵债协议确定的价格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拍卖收入扣除抵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损失,应在履行相关税收程序后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延期付款罚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题: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应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

么呢?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一般纳税人注销库存是否需补税

问题:纳税人注销库存时需要补税吗?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

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税

问题: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打算将自己使用过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请问增值税转型之后,我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

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

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

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错误的处理

问题: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纳税人在原受理代开发

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手续:

(一)如果纳税人能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同时根

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

联,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

的《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对新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税款差额;对新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按新开票税额全额征收税款,退还纳税人原已征的税款;对无需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征的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已征税款的退还,

统一按照目前CTAIS 退抵税流程办理。

销售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范围

问题:新的增值税条例实行以后,我们单位(商业企业)办公使用的电脑、打印机之类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进项税?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固定资产(比如办公室用的电脑)不能抵扣?”与“生产经营

有关”具体指的是什么?

回答:1、“与生产经营有关”如何界定,目前税法中还没有具体的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

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你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年底如何结转

问题:请问我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年底余额是否要结转,如果需要会计分录是什么

回答:进项税转出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一个“进项税转出”专栏,其发生额在贷方,作为:“进项税额”专栏的备抵,而不是转到了未交增值税里面了。月末余额应该为零,转到已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多个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进项税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月末,只是根据计算结果,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你看,这个过程并不涉及“进项税转出”专栏的结转,如果没有留底税额的话,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0 ;

如果有留底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留底税额。

矿产品和半成品矿产品的税率各是多少

问题:矿产品的税率是多少?半成品矿产品的税率是多少?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一、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

何处理?

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如何处理?

答: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

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以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款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头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

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

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如何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方凭

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问: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的抄税和报税一样吗?

答:抄税和报税不一样,抄税指的是报税前用IC 卡或者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报税指的是纳税人持IC 卡或者IC 卡

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抄税是在报税之前进行。

产成品转作废品处理,增值税怎么处理? 问:我厂有一批产成品积压卖不出去了,转作废品降价处理,请问增值税怎么处理?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

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贵公司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销售货物所得应记入有关

收入科目,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开票税额不同怎么办?

问:我们是一个小规模商业性公司,我们的货物有时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可是我们的税点不同,月初的时候,我们给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开票,我们到税务局代开票是3%的税额。可人家要17%的税票。我们无法开。于是他们扣了我们14%的货款。请问

他们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

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取得贵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开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回答:不能够重开: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

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问题: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回答: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

办理:

1.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

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拍卖公司出售抵债房屋的涉税规定

问题:我单位委托专业拍卖公司出售抵债房屋,拍卖价低于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税费按什么标准?如何缴纳?

回答:流转税管理处:纳税人拍卖抵债房屋以其拍卖收入的全额减去抵债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其抵价值的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以其拍卖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

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有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或购置发票)和营业税等税费等扣除

项目,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或者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

扣除系数。

如核定征收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查询当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转让收入乘以核定征收率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你单位抵债取得的房屋,应按抵债协议确定的价格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拍卖收入扣除抵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损失,应在履行相关税收程序后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延期付款罚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题: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延期付款罚息销售方应出具什么发票给购买方呢?发票上项目开具什

么呢?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货物销售活动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若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项目可开具延期付款利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一般纳税人注销库存是否需补税

问题:纳税人注销库存时需要补税吗?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

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税

问题:我们是一家生产性企业,打算将自己使用过的一项固定资产出售。请问增值税转型之后,我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

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

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

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错误的处理

问题: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纳税人在原受理代开发

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手续:

(一)如果纳税人能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同时根

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

联,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

的《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对新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税款差额;对新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按新开票税额全额征收税款,退还纳税人原已征的税款;对无需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征的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已征税款的退还,

统一按照目前CTAIS 退抵税流程办理。

销售固定资产应如何申报纳税

问题: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范围

问题:新的增值税条例实行以后,我们单位(商业企业)办公使用的电脑、打印机之类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进项税?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固定资产(比如办公室用的电脑)不能抵扣?”与“生产经营

有关”具体指的是什么?

回答:1、“与生产经营有关”如何界定,目前税法中还没有具体的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

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你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年底如何结转

问题:请问我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年底余额是否要结转,如果需要会计分录是什么

回答:进项税转出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一个“进项税转出”专栏,其发生额在贷方,作为:“进项税额”专栏的备抵,而不是转到了未交增值税里面了。月末余额应该为零,转到已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多个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进项税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月末,只是根据计算结果,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你看,这个过程并不涉及“进项税转出”专栏的结转,如果没有留底税额的话,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0 ;

如果有留底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留底税额。

矿产品和半成品矿产品的税率各是多少

问题:矿产品的税率是多少?半成品矿产品的税率是多少?

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一、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相关文章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 ...查看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30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查看


  • 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 已经是兔年的最后一天,龙尾巴尖都能看到了,过年的气氛浓郁的很,前些天因此段工作繁忙没有捡起来的税收政策,此时可以看一看了.在岁末的12月30日,河北省国税局颁发的7号公告,朴实.结合基本税收法则,又考虑了本省实际,是及时的.急纳税人之急,明 ...查看


  •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分析
  •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对其进行的研究方向较为多样全面,其中较为受关注的一个主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进展,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完善化税收体系,使得建筑的发展更为公平,往健康化竞争方向发展. 关键 ...查看


  • 增值税减免备案
  • 增值税减免备案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 1.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 3.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免征增值税: 5.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查看


  •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 ...查看


  •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 一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增值税从实施至今,对建安业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是国税征管机关的难点之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一再行文明确规定有关政策,要求国税机关对建安业混合销售行为要加强管理,依法征收,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在实 ...查看


  • 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 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比,新增2条,取消2条,合并1条,和原条例保持不变的8条,其余均作了部分或全部修订,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 ...查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44号 [发文日期]1998-03-26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