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合作合协议书

技术入股合作合协议书

甲方:(培训师)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机构)

(下称华胥善女院) 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 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相关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乙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甲方的技术、流程设计的总价值人民币为 万元,甲方技术入股后拥有公司研发中心百分之5的股份,余下由乙方持有。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期股股权为五年,五年后甲方享有8折优惠,换购新股权)其技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已清楚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并认可前述债权债务均计入公司今后的盈亏财务报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5 %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并享有乙方全权代理甲方涉及到培训、出版、广播、电视、广告、演讲、录音、录像等与业务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培训,以及与甲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收益的30%(不含成本)。

2、甲方担任公司的培训师一职,负责公司相关课程产品开发、讲授和技术指导工作。

3、甲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乙方后不会产生侵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责。甲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智力出资的形式入股

4、甲方(包括甲方的直系亲属,下同)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5、甲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6、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

7、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期限为五年,三年后退股退还折算本金,五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赎回。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6、甲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 )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本运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一次财务账目,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中心利润的60%做为分红),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日前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亏损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出资。乙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追加投资和引进外界资金后,按照公司法,股份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相关研发与乙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支持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①乙方或甲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③在未经公司同意状况下,甲方拒绝提供课程指导或者停止课程研发的 ;

2、违约处理:

①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构成对公司侵权的,公司另有权按照侵权产品销售额的30%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 5 年内,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课程的研发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等均属于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研发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补充内容

1、乙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甲方,尽可能地提高甲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甲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培训师形象。

2、乙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甲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培训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授课、个人演说及培训相关之音像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乙方有权安排甲方的所有业务相关工作并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培训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乙方对甲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产品等一切与业务相关之培训拥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参加由乙方安排的业务培训,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甲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甲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甲方应参加乙方安排的业务培训。

4、甲方从事商业性培训、授课或非商业性培训、授课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乙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乙方安排甲方在重要场合授课、产品或参加其他培训时,乙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7、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进行授课、培训、产品,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的授课、培训、产品培训,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授课、培训、产品的培训,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的、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8、在甲方安排的授课、培训、产品、录音、录像、拍摄专辑等培训中,资金应由乙方负责安排,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

9、甲方在其非授课、培训、产品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0、甲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乙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甲方在向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11、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与任何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授课、培训、产品独家合作机构。

12、甲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乙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酬金、税费

甲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授课、培训、产品培训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自行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70%,剩余30%由甲方支配,该30%包括甲方授课、培训、产品事业运作费用和乙方的独家合作机构代理费。

第十七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 (公章)

日期: 日期:

技术入股合作合协议书

甲方:(培训师)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机构)

(下称华胥善女院) 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 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相关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乙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甲方的技术、流程设计的总价值人民币为 万元,甲方技术入股后拥有公司研发中心百分之5的股份,余下由乙方持有。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期股股东地位(期股股权为五年,五年后甲方享有8折优惠,换购新股权)其技术由公司享有所有权。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拥有的股份跟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关于公司股权质押、转让、赠与的限制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已清楚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并认可前述债权债务均计入公司今后的盈亏财务报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5 %所拥有的法定权力,并享有乙方全权代理甲方涉及到培训、出版、广播、电视、广告、演讲、录音、录像等与业务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培训,以及与甲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收益的30%(不含成本)。

2、甲方担任公司的培训师一职,负责公司相关课程产品开发、讲授和技术指导工作。

3、甲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乙方后不会产生侵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责。甲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智力出资的形式入股

4、甲方(包括甲方的直系亲属,下同)在公司期间和离开公司后 5 年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

5、甲方不得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甲方为公司利益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和披露行为不受此限。

6、甲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随时要求查看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

7、为保持公司稳定性,本协议签订期限为五年,三年后退股退还折算本金,五年后退股公司三倍赎回。甲方确因个人需要将其股权质押、转让或赠与第三方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

6、甲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 )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资本运作。

2、乙方每年定期向甲方公布一次财务账目,并应甲方要求,可随时提供财务账目查看。乙方遵照法律规定的股份,按股分红(中心利润的60%做为分红),其支付形式以每年的1月1日前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需要追加投资或者因经营发生亏损需要弥补亏损的,由乙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出资。乙方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份由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本项目的后续发展资金。 追加投资和引进外界资金后,按照公司法,股份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相关研发与乙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支持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①乙方或甲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甲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③在未经公司同意状况下,甲方拒绝提供课程指导或者停止课程研发的 ;

2、违约处理:

①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而难以计算数额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另一方可同时解除合同。构成对公司侵权的,公司另有权按照侵权产品销售额的30%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

甲方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 5 年内,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课程的研发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等均属于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进行研发的,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补充内容

1、乙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甲方,尽可能地提高甲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甲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培训师形象。

2、乙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甲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培训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授课、个人演说及培训相关之音像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乙方有权安排甲方的所有业务相关工作并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培训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乙方对甲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产品等一切与业务相关之培训拥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参加由乙方安排的业务培训,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甲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甲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甲方应参加乙方安排的业务培训。

4、甲方从事商业性培训、授课或非商业性培训、授课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乙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乙方安排甲方在重要场合授课、产品或参加其他培训时,乙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7、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进行授课、培训、产品,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的授课、培训、产品培训,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授课、培训、产品的培训,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的、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8、在甲方安排的授课、培训、产品、录音、录像、拍摄专辑等培训中,资金应由乙方负责安排,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

9、甲方在其非授课、培训、产品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10、甲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乙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甲方在向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11、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与任何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授课、培训、产品独家合作机构。

12、甲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乙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酬金、税费

甲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授课、培训、产品培训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自行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70%,剩余30%由甲方支配,该30%包括甲方授课、培训、产品事业运作费用和乙方的独家合作机构代理费。

第十七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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