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设计合同

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度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兰溪市××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设计服务

工程地点: ××乡镇(街道)××村、××村

联合发包人: ××乡镇(街道)、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设计人: ××设计单位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乡镇街道××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的规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

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办法)

3.4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规模、内容、服务期

4.1服务内容: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竣工验收。

4.2设计服务期:单个项目设计期限不超过60日历天,期间包含图纸审查及修改时间。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单个项目设计期限不超过60日历天,且单个项目

设计要求满足业主下发的单个项目设计任务书要求。每项目设计完成必须提交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施工

图各8套;方案包括:水量计算及工艺流程;图纸设计包括:排污管道布置图、节点图、施工图和污水处

理池施工图纸。设计补图和工程施工阶段的联系单。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第七条、设计费计算规则

7.1本项目的设计费收费 按任务村投资额的2.0%计取 。其中包括方案设计费、图纸资料费,设计技术服务费,以及利润、税金、风险以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等一切费用。

7.2合同价款: 元(大写) 。

第八条、支付方式

工程项目设计完成、村镇级施工招投标完成并经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办公室认可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设计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清(单个项目具体结算)。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历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历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合同签定时间即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和金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按欠款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者,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

保护装备,其费用设计方自理。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除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份数提交。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投资超过10%以上的,同比例扣减设计费。

9.2.3每个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设计任务,如由于设计单位原因每延迟1天扣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1%,超过10天完不成设计任务,则该项目设计费不予支付。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9.2.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施工招标后)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相应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如工程施工中发生需设计变更时,设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变更。

9.2.6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或设计人的标准图集,设计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一套。

9.2.7如设计图纸脱离现场实际而未能被业主使用的,则该项目设计费不予支付;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司法管辖权属兰溪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发包人根据施工要求通知设计人派人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及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材料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材料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九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正二副。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联合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联合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度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兰溪市××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设计服务

工程地点: ××乡镇(街道)××村、××村

联合发包人: ××乡镇(街道)、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设计人: ××设计单位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乡镇街道××村、××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的规划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

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3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办法)

3.4投标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规模、内容、服务期

4.1服务内容: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竣工验收。

4.2设计服务期:单个项目设计期限不超过60日历天,期间包含图纸审查及修改时间。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单个项目设计期限不超过60日历天,且单个项目

设计要求满足业主下发的单个项目设计任务书要求。每项目设计完成必须提交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施工

图各8套;方案包括:水量计算及工艺流程;图纸设计包括:排污管道布置图、节点图、施工图和污水处

理池施工图纸。设计补图和工程施工阶段的联系单。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第七条、设计费计算规则

7.1本项目的设计费收费 按任务村投资额的2.0%计取 。其中包括方案设计费、图纸资料费,设计技术服务费,以及利润、税金、风险以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等一切费用。

7.2合同价款: 元(大写) 。

第八条、支付方式

工程项目设计完成、村镇级施工招投标完成并经兰溪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办公室认可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设计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清(单个项目具体结算)。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历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历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3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合同签定时间即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和金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按欠款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者,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

保护装备,其费用设计方自理。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等进行设计,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除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份数提交。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工程投资超过10%以上的,同比例扣减设计费。

9.2.3每个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设计任务,如由于设计单位原因每延迟1天扣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1%,超过10天完不成设计任务,则该项目设计费不予支付。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9.2.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施工招标后)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相应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如工程施工中发生需设计变更时,设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变更。

9.2.6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或设计人的标准图集,设计人应免费向发包人提供一套。

9.2.7如设计图纸脱离现场实际而未能被业主使用的,则该项目设计费不予支付;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提交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司法管辖权属兰溪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发包人根据施工要求通知设计人派人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及工程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材料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材料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九份,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正二副。

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联合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联合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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