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立法原则
建设立法原则,建设法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法规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程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和利用;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1)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 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
法活动。
(4) 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5) 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原则。我国的建设立法经历了初步发展时期
(1949~1956年)、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年)和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
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坚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立法硕果累累。据不
完全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布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4部,建设
行政法规60多部,建设行政规章400多项。
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颁布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科学地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协调配套的完整统一的框架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建设法规体系的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横向相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配套和协调,防止不同法规之间的立法重复、矛盾和抵触。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从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看,按照现行的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
(1) 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发
布的属于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长远和重大问题,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规范。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文件。
(2)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指定颁布,属于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
各项法规。它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居“中间”地位,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就属于这一层次。
(3) 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
颁布的各项规章,或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400多个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
(4)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
建设立法原则
建设立法原则,建设法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法规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程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和利用;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1)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 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
法活动。
(4) 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5) 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原则。我国的建设立法经历了初步发展时期
(1949~1956年)、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年)和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
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坚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立法硕果累累。据不
完全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布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4部,建设
行政法规60多部,建设行政规章400多项。
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颁布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科学地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协调配套的完整统一的框架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建设法规体系的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横向相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配套和协调,防止不同法规之间的立法重复、矛盾和抵触。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从建设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看,按照现行的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
(1) 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发
布的属于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长远和重大问题,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规范。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文件。
(2)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指定颁布,属于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
各项法规。它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居“中间”地位,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就属于这一层次。
(3) 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
颁布的各项规章,或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建设活动主体资质管理、建设活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400多个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
(4)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