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县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工业项目

用地的出让条件和程序,实现我县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

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进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依法集约节约用地。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

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绿地率不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用地容

积率控制在1.0以上。

(二)扶持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内外资大项目、传统产业提

升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区,扶持

县内成长性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提高县内企

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三)严格审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工业项目评价机制,预

进区项目必须进行评价。评价合格项目确定为县储备工业项目,评价结果

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业用地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采用公开

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参加挂牌项目必须为县储备工业项目。县内进区企

业有土地分割或转让行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二、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制度

(一)项目初审:要求进区企业(项目)必须向县园区办提交申请报告,

提供投资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县园区办受理后,对项目

投资人进行考察,根据投资人综合实力、项目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价: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

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园区办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通过初审的工业项目,由县园区办召集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科技、环保、安监、消

防等部门,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规模、效益、技术等指标进行评价。

(三)项目储备。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由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

建设要求作出承诺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作为****开发区、乡镇工业

功能分区拟挂牌安排用地的候选项目。

世界或全国500强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超

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经评价合格并按开发建设要求作出承诺的,列为重点工业储备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项目配套用地优先挂牌。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业项目、城区工业

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列为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

三、工业用地的出让

(一)地块出让的前期工作。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必

须按规定向市、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所

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必须进行清场,处理好周边关系,确保可交付

使用。

(二)确定项目供地方案。拟出让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会

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在征求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

业、水务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出让地块供地方案(包括供地位臵、用地面

积、出让方式、拟安排项目、建设工期等内容),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拟挂牌安排用地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

****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地块实际及相关部门意见,从

工业储备项目中分类确定。拟安排项目用地面积,由县园区办召集相关部

门和专业人员,参照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用地需求情况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严格核定。

(三)确定出让方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根据县政府审定的供

地方案,由县国土局会同拟出让地块所在单位,按发改、经贸、规划等部

门出具的意见,拟定准入条件,编制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报县政府审批。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由县国土局会同拟出让地块所在单位,按发

改、经贸、规划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地块实际拟定项目准入条件,编制工业

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组织出让。县政府审批同意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后,

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地块出让起始价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

评估,县国土局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提出建议,报县长或分管

副县长决定,设保留价的由县监察局传递。采用挂牌形式出让的地块,挂

牌起始价一般不低于评估价。

(五)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后,与相关乡镇工业功能分区、****

开发区签订《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作为出让文件的一部分),与

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土地证。由县国土局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期办理使用年

限最长不超过4年土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监管与竣工验收

(一)实行保证金制度。项目取得用地后,必须向****开发区、所在乡

镇(街道)工业功能分区缴纳10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

(二) 项目监管。工业项目用地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为工

业用地监管的责任单位,建立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进区项目按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建设的项

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

开发建设协议》扣除相应的建设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三) 考核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申请(或下达开工通知书三年

内),项目所在地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召集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科技、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项目

可行性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达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县国土局凭验收合格报告办理《土地使用权

证》(使用期限47年)。

没有达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原承诺

条件的,县国土局凭验收合格报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46年)。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不予返还,项目用地

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项目开

发建设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提出处臵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在处臵到位

后由县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46年)或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

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业项目初审条件、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表、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由县园

区办拟订上报县政府审定,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及时进行调整。项目承诺书由投资

人参照开发建设要求,上报县园区办。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基本内容按本办法、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由县园区办制订范本,协议具体内容由相关乡镇工业功能分

区、****开发区根据项目承诺内容与投资人协商后确定)

一、工业项目进区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

必须为公司制法人,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以上。****开发区

进区企业注册资本金,内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注册资本金,内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外资企业

不低于500万美元。

二、项目产业

进区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

保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环评、安评不合格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三、项目投资强度

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开发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不

低于160万元/亩,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对固定

资产投资少于1600万元或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工业项目,****开

发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少于800万元或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用

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用地。

四、项目经济效益

开发区进区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在8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在200万元/亩以上;

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在6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在180万元/

亩以上。

五、项目投资人

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县内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技术改造需要,申请在****

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的,前一年度入库税收(不包括(退税)查补税、减免税及抵扣部分,下同)必须超过200万元,亩均税收12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8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亩以上;县内现有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新上高新技术项目或重

点培育新兴产业项目,申请在****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的,前一年度入库税收要超过150万元、亩均税收8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2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

亩以上。在县域内未受让工业用地的租赁企业,申请在****开发区安排项目用地的,前

一年度产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连续两年100万元以上。县外境内企业申

请在****开发区安排工业用地的,进区项目一般应为****开发区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或

高新技术项目,且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投资企业前三年

每年税收4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县外境内企业先

租用场地创办企业进行生产,达到租赁企业进区条件的,优先安排工业用地。申请在乡

镇工业功能分区新增工业用地的项目,按****开发区进区标准的70%进行初审。

境外企业项目投资需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须1000万美元以上,

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

注:评价合格分为70分,环评、安评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

1、开工:进区项目应办妥相关手续并在****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

能分区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标准为用地围墙全

部建成。三个月内完成经审批规划图中30%以上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基础工

程必须达到+0.00以上。

2、竣工投产:项目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

准提高20%。进区项目应在二年内竣工投产并开始纳税。投资超亿元的项

目,竣工期可按合理工期计算。

3、容积率:项目建成后,容积率应大于1.2。设备、产品体积大、厂

房不宜建设楼房的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小于1.0。

4、供地第三年,****开发区进区企业亩均产值应在200万元/亩以上,

亩均税收应在8万元/亩以上;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亩均产值应在180

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应在6万元/亩以上。

5、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能超过7%。不得

在厂区内建造成套住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项目应达到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应在0.1

吨标准煤以下,企业万元产值水耗应在5吨以下,企业生产条件要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7、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

8、企业必须承诺投产纳税后5年内不转让项目用地,私自转让全部或

部分土地的承担违约责任。

9、外资项目,外资应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四、****县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

甲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工业功能分区)

乙方: 项目单位

为加快****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的开发建设,发展****经济,根据国家及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县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就有

关项目进区相关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辖区内 亩土地用于乙方建设 项目名称 项目。安排地块四至范

围为 (附规划图纸划定地块,实际面积以红线图为准)。用地地价按 地

价 出让。

二、乙方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做到以下要求:

1、乙方为注册在****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的公司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万美元),其中外资 万美元。

2、用地项目为 高新技术项目/传统产业提升项目/重点培育项目/外资项目 ,项

目建设内容 。用地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或《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 哪一类哪一条 。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3日内向甲方缴纳10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总计 元。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

设的标准为项目用地围墙全部建成。三个月内完成经审批规划图中30%以上建筑物的基

础工程,基础工程达到+0.00以上。进区项目在 二年内 竣工投产并纳税。

5、用地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6、项目总投资 万元,投资强度在 按省控指标提高20% 万元/亩以上。

7、项目建成后,容积率应达到 1.2 以上。

8、项目达产(进区第三年)后,总产值超 万元,亩均产值 180-200万元/

亩以上;工业税收超 万元,亩均税收 8-10 万元/亩以上。

9、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超过7%。不在厂区内

建造成套住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用地项目达到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万元

产值能耗应在0.1吨标准煤以下,企业万元产值水耗应在5吨以下。

11、用地项目为利用外资项目的,乙方应在二年内将剩余外资全部到位。

三、甲方服务内容:

1、签订土地开发建设协议后,甲方为企业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2、园区内的水、电、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总线(管)由甲方负责配套建设。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甲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

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甲方协助办理正式

土地使用权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乙方开工时间顺延。

2、乙方未在规划用地上开发建设本协议约定的工业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

改。甲方考核验收后确认乙方整改未到位的,乙方必须在15日内支付甲方违约金 40万元/亩或按即时市场价补足出让金(或收回项目用地)。

3、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甲方有

权扣除乙方建设保证金 5-10万元/亩 。乙方在约定期限后一年仍未能全部竣工投产

的,双方约定,由甲方提请县政府收回全部或未建设部分项目土地使用权,未收回部分

用地,乙方在县政府审定处臵方案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40万元/亩,或按即时市场价补足出让金。

4、投资项目经验收考核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5-10款约定的,给予一年整改期。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5-10款约定的,双方约定,甲方扣除乙方所缴纳的

全部建设保证金,并按县政府审批的处臵方案进行处臵。

5、用地项目为利用外资项目的,如乙方在二年内剩余外资未全部到位,则由乙方支

付给甲方违约金 2万元/亩 。

6、用地项目达不到环保、消防、安全标准的,则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双方约定,乙方投产纳税后5年内不转让项目用地。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全部

或部分土地给他人的,则由乙方支付甲方 违约金(50万元/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土局四份、县园区办一份,在《土

地出让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五、工业项目供地及管理流程

关于印发****县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工业项目

用地的出让条件和程序,实现我县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

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进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依法集约节约用地。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

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绿地率不超过20%,企业内部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用地容

积率控制在1.0以上。

(二)扶持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内外资大项目、传统产业提

升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区,扶持

县内成长性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提高县内企

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三)严格审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工业项目评价机制,预

进区项目必须进行评价。评价合格项目确定为县储备工业项目,评价结果

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业用地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采用公开

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参加挂牌项目必须为县储备工业项目。县内进区企

业有土地分割或转让行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二、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制度

(一)项目初审:要求进区企业(项目)必须向县园区办提交申请报告,

提供投资人基本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县园区办受理后,对项目

投资人进行考察,根据投资人综合实力、项目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价:建立工业项目评价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的副县长

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园区办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通过初审的工业项目,由县园区办召集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科技、环保、安监、消

防等部门,根据投资人实力、项目规模、效益、技术等指标进行评价。

(三)项目储备。评价合格的工业项目,由投资人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

建设要求作出承诺后,列为县工业储备项目,作为****开发区、乡镇工业

功能分区拟挂牌安排用地的候选项目。

世界或全国500强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招商引资签约活动的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超

过1亿元且注册资本超过6000万元的内资项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和LED、光伏、变频节能、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经评价合格并按开发建设要求作出承诺的,列为重点工业储备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项目配套用地优先挂牌。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业项目、城区工业

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列为工业储备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

三、工业用地的出让

(一)地块出让的前期工作。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必

须按规定向市、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所

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必须进行清场,处理好周边关系,确保可交付

使用。

(二)确定项目供地方案。拟出让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会

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在征求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农业、林

业、水务等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出让地块供地方案(包括供地位臵、用地面

积、出让方式、拟安排项目、建设工期等内容),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拟挂牌安排用地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

****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地块实际及相关部门意见,从

工业储备项目中分类确定。拟安排项目用地面积,由县园区办召集相关部

门和专业人员,参照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用地需求情况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严格核定。

(三)确定出让方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根据县政府审定的供

地方案,由县国土局会同拟出让地块所在单位,按发改、经贸、规划等部

门出具的意见,拟定准入条件,编制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报县政府审批。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地块,由县国土局会同拟出让地块所在单位,按发

改、经贸、规划等部门的意见,根据地块实际拟定项目准入条件,编制工业

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四)组织出让。县政府审批同意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后,

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地块出让起始价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

评估,县国土局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提出建议,报县长或分管

副县长决定,设保留价的由县监察局传递。采用挂牌形式出让的地块,挂

牌起始价一般不低于评估价。

(五)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后,与相关乡镇工业功能分区、****

开发区签订《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作为出让文件的一部分),与

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土地证。由县国土局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期办理使用年

限最长不超过4年土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监管与竣工验收

(一)实行保证金制度。项目取得用地后,必须向****开发区、所在乡

镇(街道)工业功能分区缴纳10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

(二) 项目监管。工业项目用地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为工

业用地监管的责任单位,建立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进区项目按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建设的项

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

开发建设协议》扣除相应的建设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三) 考核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申请(或下达开工通知书三年

内),项目所在地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召集发改、经贸、财政、国土、建设、科技、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项目

可行性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达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县国土局凭验收合格报告办理《土地使用权

证》(使用期限47年)。

没有达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原承诺

条件的,县国土局凭验收合格报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46年)。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原承诺条件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不予返还,项目用地

所在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开发区会同县园区办、县国土局根据《项目开

发建设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提出处臵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在处臵到位

后由县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46年)或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

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业项目初审条件、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表、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由县园

区办拟订上报县政府审定,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实际及时进行调整。项目承诺书由投资

人参照开发建设要求,上报县园区办。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基本内容按本办法、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由县园区办制订范本,协议具体内容由相关乡镇工业功能分

区、****开发区根据项目承诺内容与投资人协商后确定)

一、工业项目进区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

必须为公司制法人,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以上。****开发区

进区企业注册资本金,内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注册资本金,内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外资企业

不低于500万美元。

二、项目产业

进区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非限制、淘汰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

保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环评、安评不合格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三、项目投资强度

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开发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不

低于160万元/亩,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对固定

资产投资少于1600万元或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工业项目,****开

发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少于800万元或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用

地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用地。

四、项目经济效益

开发区进区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在8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在200万元/亩以上;

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在6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在180万元/

亩以上。

五、项目投资人

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县内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技术改造需要,申请在****

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的,前一年度入库税收(不包括(退税)查补税、减免税及抵扣部分,下同)必须超过200万元,亩均税收12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8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亩以上;县内现有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新上高新技术项目或重

点培育新兴产业项目,申请在****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的,前一年度入库税收要超过150万元、亩均税收8万元/亩以上,且前三年平均税收12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300万元/

亩以上。在县域内未受让工业用地的租赁企业,申请在****开发区安排项目用地的,前

一年度产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连续两年100万元以上。县外境内企业申

请在****开发区安排工业用地的,进区项目一般应为****开发区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或

高新技术项目,且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投资企业前三年

每年税收400万元以上,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县外境内企业先

租用场地创办企业进行生产,达到租赁企业进区条件的,优先安排工业用地。申请在乡

镇工业功能分区新增工业用地的项目,按****开发区进区标准的70%进行初审。

境外企业项目投资需要新增工业用地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须1000万美元以上,

外资到位500万美元以上。

注:评价合格分为70分,环评、安评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工业项目进区开发建设要求

1、开工:进区项目应办妥相关手续并在****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

能分区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设标准为用地围墙全

部建成。三个月内完成经审批规划图中30%以上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基础工

程必须达到+0.00以上。

2、竣工投产:项目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

准提高20%。进区项目应在二年内竣工投产并开始纳税。投资超亿元的项

目,竣工期可按合理工期计算。

3、容积率:项目建成后,容积率应大于1.2。设备、产品体积大、厂

房不宜建设楼房的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小于1.0。

4、供地第三年,****开发区进区企业亩均产值应在200万元/亩以上,

亩均税收应在8万元/亩以上;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进区企业亩均产值应在180

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应在6万元/亩以上。

5、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能超过7%。不得

在厂区内建造成套住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项目应达到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应在0.1

吨标准煤以下,企业万元产值水耗应在5吨以下,企业生产条件要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7、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制度。

8、企业必须承诺投产纳税后5年内不转让项目用地,私自转让全部或

部分土地的承担违约责任。

9、外资项目,外资应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四、****县进区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

甲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工业功能分区)

乙方: 项目单位

为加快****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的开发建设,发展****经济,根据国家及法

律、法规规定,按照《****县工业项目供地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就有

关项目进区相关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辖区内 亩土地用于乙方建设 项目名称 项目。安排地块四至范

围为 (附规划图纸划定地块,实际面积以红线图为准)。用地地价按 地

价 出让。

二、乙方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做到以下要求:

1、乙方为注册在****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内的公司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万美元),其中外资 万美元。

2、用地项目为 高新技术项目/传统产业提升项目/重点培育项目/外资项目 ,项

目建设内容 。用地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或《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 哪一类哪一条 。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3日内向甲方缴纳10万元/亩的建设保证金,总计 元。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建

设的标准为项目用地围墙全部建成。三个月内完成经审批规划图中30%以上建筑物的基

础工程,基础工程达到+0.00以上。进区项目在 二年内 竣工投产并纳税。

5、用地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6、项目总投资 万元,投资强度在 按省控指标提高20% 万元/亩以上。

7、项目建成后,容积率应达到 1.2 以上。

8、项目达产(进区第三年)后,总产值超 万元,亩均产值 180-200万元/

亩以上;工业税收超 万元,亩均税收 8-10 万元/亩以上。

9、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超过7%。不在厂区内

建造成套住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用地项目达到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分区)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万元

产值能耗应在0.1吨标准煤以下,企业万元产值水耗应在5吨以下。

11、用地项目为利用外资项目的,乙方应在二年内将剩余外资全部到位。

三、甲方服务内容:

1、签订土地开发建设协议后,甲方为企业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2、园区内的水、电、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总线(管)由甲方负责配套建设。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甲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

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甲方协助办理正式

土地使用权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乙方开工时间顺延。

2、乙方未在规划用地上开发建设本协议约定的工业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

改。甲方考核验收后确认乙方整改未到位的,乙方必须在15日内支付甲方违约金 40万元/亩或按即时市场价补足出让金(或收回项目用地)。

3、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甲方有

权扣除乙方建设保证金 5-10万元/亩 。乙方在约定期限后一年仍未能全部竣工投产

的,双方约定,由甲方提请县政府收回全部或未建设部分项目土地使用权,未收回部分

用地,乙方在县政府审定处臵方案后15日内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40万元/亩,或按即时市场价补足出让金。

4、投资项目经验收考核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5-10款约定的,给予一年整改期。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5-10款约定的,双方约定,甲方扣除乙方所缴纳的

全部建设保证金,并按县政府审批的处臵方案进行处臵。

5、用地项目为利用外资项目的,如乙方在二年内剩余外资未全部到位,则由乙方支

付给甲方违约金 2万元/亩 。

6、用地项目达不到环保、消防、安全标准的,则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双方约定,乙方投产纳税后5年内不转让项目用地。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全部

或部分土地给他人的,则由乙方支付甲方 违约金(50万元/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附件,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土局四份、县园区办一份,在《土

地出让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五、工业项目供地及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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