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郝甜甜

燕 山 大 学

2015年 5 月

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学 院: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生 姓名: 郝甜甜

学 号: [1**********]4

指导 教师: 王继福

答辩 日期:2015年6月27日

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摘要

摘要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才引发我对这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完善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为题,参考多本法学专业书籍和许多优秀硕、博士论文,采用了举例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发现立法和实践中此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日本、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优越之处,最终得出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司法公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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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ivil public trial is a fundamental system of modern states which follow the rule of law, and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ivil litigation, precisely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only further research led me to this system. Along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 '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more and more citizens to use legal mean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mprove the system of open trial proceedings were proper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demands. Based on perfec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under the title, references several law books and many outstanding masters or PhD thesis, using the case study method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o study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found defects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system, and learn from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where the superiority of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concluded that the measures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Keywords civil litigation;civil public trial;judicial justice

II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绪论 ....................................................................................................................... 1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概述 ............................................................................... 2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

(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界定 ................................................................ 3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 5

1.促进审判公正 ........................................................................................... 5

2.进行法制教育 ........................................................................................... 5

3.增强司法权威 ........................................................................................... 6

本章小结 ...................................................................................................... 6

二、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 7

(一)缺陷 .................................................................................................... 7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 7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 8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 9

(二)成因 .................................................................................................. 10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 10

2.立法不完善 .............................................................................................. 11

3.法官专业素养低 ..................................................................................... 12

本章小结 .................................................................................................... 13

三、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14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14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14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 15 (四)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6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16

2.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 17 III

3.限制对新闻媒体的公开 .......................................................................... 18

本章小结 ..................................................................................................... 18

四、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19

(一)转变诉讼观念 ................................................................................... 19 (二)完善立法 .......................................................................................... 20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 21

本章小结 ..................................................................................................... 22

结论..................................................................................................................... 24

参考文献............................................................................................................. 25

致谢..................................................................................................................... 27

附录一................................................................................................................. 28

附录二................................................................................................................. 34

附录三................................................................................................................. 38 附录四.................................................................................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

绪论

绪论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求依法治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这一要求的第一步,但更重要的是落实法律,使书面上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近几年,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虚假错误报道的情形,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出现这么多法律缺陷,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公民利益的,出现法律缺陷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庭审理是第一环节,是影响法律公正落实的关键。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庭审理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逐渐代替实体公正成为首要追求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既是程序公正的表现,又是社会监督的途径,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完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改善社会法律落实不到位的现状的重要措施,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只有首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才能使公民和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监督,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服,贯彻落实法律,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认为,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对新闻媒体公开频率过高等,在实践中,公开审判制度更是得不到认真落实,而这种实践中的缺陷,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由法律制定不完善所导致的,所以,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实践中,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都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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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8世纪以前,西方社会处于宗教的管理之下,一切决定均由宗教中的教皇决定,教皇做出的决定就是法律,是权威的代表,或者说是神的代言人,因为那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管理社会、约束公民,所以所有的决定要听从神的旨意,依靠宗教迷信的方式来选择神灵的裁判。之后,此种模式发展为法官秘密审判,审判成为法官独自进行的一项活动,审判过程越是不透明,审判结果越是不公正。虽然公开审判并不能使审判结果完全公正,但是不公开审判却难以使结果公正。这种审判模式是社会落后的映射,也为专权独断、司法腐败、社会黑暗种下祸根。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即18世纪以后,欧洲社会不断进步,理性思想大为发展与流传,人权思想逐步成为主流思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应运而生,这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制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贝卡利亚的这种思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大众的需求的,这是对秘密审判的一种粉碎性打击,改变了以往的不公开审判,减少了法官个人擅自裁判的行为,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给法官制造应当公正审理的心理约束力,使审判过程能够公正进行,从而得到实体公正。

贝卡利亚的这种思想,不仅成为法律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而且影响了西方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如黑格尔就对公开审判进行了深入研究,黑格尔认为:法院的目的是使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熟悉其事,通过公开审判,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2]美国首先引进公开审判思想,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更注重刑事诉讼方面的公开审判。法国、德国分别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不仅如此,国际上也对公开审判做出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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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规定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不仅体现出国际对人权的重视,也为保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秘密进行,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建国后,公开审判制度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得到明确规定。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1975年在文革期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公开审判制度,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这项制度。现在,在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公开审判的适用情形,正式确立了公开审判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是在1982年,共经历三次大修改,分别是1991年、2007年和2012年。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比如:将1982年确定的“国家机密”修改成“国家秘密”,并且新增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的内容。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公开审判的规定没有变动。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开审判的范围扩大。总之,民事诉讼法在不断变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公开审判的范围逐渐扩大,地位也越来越高。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界定

关于公开审判的含义,国内学者观点不一。著名法学家李浩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3]也有法学家认为公开审判是指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公开审判的内容和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其中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又包括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和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民事诉讼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除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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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的情形,其余案件均应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中应当不公开的情形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如此规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利益,公开审理会使国家秘密泄露,严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当涉及当事人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时,必须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公开审理中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适用条件一是案件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二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倘若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并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可以公开审理,所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涉及到自己的感情生活和某些隐秘事项,就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那么法院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商业秘密关系着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利益与知识产权的维护问题,更关系着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所以法院以此为由,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公开审判包括民事诉讼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较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再次强调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理由的公开,并且规定了公众对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享有查阅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公开审判也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公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一章并没有对公开审判做出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适用一审中规定的公开审判内容。

民事公开审判既要对公民公开,又要对社会公开,其中对社会公开,特指向新闻媒体公开。向公民公开就是允许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旁听案件的审理,这就要求法院及时将案件审理的信息予以公布;向新闻媒体公开,就是在法庭审理和宣判阶段,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采访,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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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会公开案件审理的过程。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是社会监督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是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方法,对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司法权威起促进作用。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任何一项制度存在都是有其合理性的,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这项制度必然是符合国情,适应司法需要的。传统的公开审判逐渐被淘汰,西方的公开审判制度慢慢被引进,法律专家、学者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也说明此项制度确实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

1.促进审判公正

过去,我们国家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更加注重实体公正,随着社会和司法的不断进步,这种理念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而逐渐被改变。现在,程序公正逐步代替实体公正被放置首位,二者的关系得以明确。要得到实体公正,首先要保证程序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遵循公开审判和其他各项程序进行审判,才可能得到实体上的公正。公开审判可能不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唯一方法,但是不遵守公开审判规定的法庭审理必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也无法实现审判公正。实践中,如果案件应当公开审判而没有公开审判,那么在当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盛行的中国,审判会变成一种形式,审判结果则会成为暗箱操作的产物而被内定,没有审判将法律运用到实践中,法律将会沦为一张废纸;如果案件不应当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则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个人的隐私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司法权威的丧失。

2.进行法制教育

我国不断强调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治国,而实现这些目标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体系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和公民的遵守。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生动的法律知识课堂,首先,公民通过旁听可以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不可以触碰的,丰富其法律知识。其次,公民通过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体验到法律的强制力与威严,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也增强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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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旁听庭审过程的大都是城市居民,而我国法律知识薄弱的群体却是乡村居民。比如,最近发生的一则案例是农村夫妇因儿子患精神病将母亲的腿打折而约定一起将儿子杀死并埋葬。这就是农村人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只认为自己的儿子自己可以随便管教,却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的底线。在网络时代,如果对案件进行正确适当的报道,就会对乡村居民产生法制教育的作用,逐步改善乡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所以,公开审判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法制教育,作用不可小觑。

3.增强司法权威

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非常关注的一部分内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都可以让公民了解法律的落实过程。司法的权威不仅来自于其强制力,也来自于公民的信服。通过案件审理,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警醒有违法意图的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公平正义,让公民更加信赖法律,体会法庭审理的威严,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越强,公民也会越信服,司法的权威和公民的信服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如此会使公民对侵权行为更多的诉诸于法律,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实现真正的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章小结

本章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内外发展历史做了简要介绍,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悠久,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是借鉴外国制度的结果,既引进、吸收外国的优越之处,又随着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而具有中国特色。本章还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主要分析了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内容、范围和对象。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更是因为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其功能,第一是促进审判公正,第二是进行法制教育,第三是增强司法权威。因此,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值得进一步研究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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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一)缺陷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对向公民公开信息不重视,仅仅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且不遵守张贴公告的时间。公开审判信息的公开方式不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公民获取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从而打击公民关注案件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公民旁听案件。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有很多途径可以将信息迅速传播,而公民却因无法及时获取信息而错过旁听案件,可见办案人员极度不重视案件信息向公民公开。

在实践中,还存在公民虽然能够得知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但是却被拒绝进入法院内旁听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开审判案件过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致使法官在庭审中为了表现审理的完美而故意掩饰案件的许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所以,许多法院在制定公开审判具体操作规则时,大多是从维持庭审秩序方面出发的,实质上是为了降低公民旁听案件的频率。如有些法院要求公民凭介绍信申请并经法院允许才可旁听;有些法院对外发放旁听证,然而只是向特定团体和个人派发,限制旁听人数;有些法院规定被告人家属旁听人数、选择小法庭、不提前公告等方法限制公民旁听案件;还有法院组织人员占据旁听席位以减少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人数,这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旁听权限制,是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这些要求都是法院对公民公开的缺陷,公民无法旁听案件,公开审判制度的监督作用就无法发挥。公开审理是为了使社会监督案件审理,促使法官公正审理案件,而不能作为法院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官既然行使国家职权,就代表着肩负司法公正的责任,就要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民事诉讼中的对社会公开,特指向社会的新闻媒体公开。通过媒体直播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对庭审过程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凡事都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界限就会产生质变。庭审直播也是一样,如果直播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将会产生负面效果。有数据表明:2009年10月至2014 年12月31日,河南省三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各类案件91865件,其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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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700件;2011年13487件;2012年15031 件;2013年13950 件;2014年47697件。在全部直播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有59086 件,占 64%;刑事案件25142件,占 27%;行政案件3229 件,占4%。

[4]可见,庭审直播在实践中已经被无限使用。

庭审直播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法官对案件进行监督,防止法官暗箱操作。但是,对于法官来说,却是一种社会压力。没有一个法官会在镜头下公然违背司法伦理。恰恰相反,他会试图让自己做的无可挑剔,但这毕竟是表面现象,而镜头能记录的,也无非就是表面现象而已。而实质上,这些行为,这些心理,都会影响庭审的严谨与庄严,进而影响司法行为的公正性。[5]

在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道德与法律有时会发生冲突。在有些案件中,符合道德的结果往往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发社会舆论,但一味追求道德和社会效果,将会违背法律的规定。比如:彭宇案。一位老太太摔倒,彭宇相扶,却被指认是肇事者,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舆论,大多数人认为做好事、发扬道德的行为却被诬陷太可恨,但是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更是引发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质疑。可见,道德和法律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在此案中,更反映出社会媒体报道的缺陷,媒体偏离事实、错误报道、只追求社会舆论效果的行为,违背了监督审判的目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为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对其进行直播,更是为了教育公民、震慑犯罪;而民事诉讼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其进行庭审直播难免会违背当事人的旨意,更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不代表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都是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庭审直播无限扩大了公开的范围,违背了中国大多数人所持有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并不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民事案件应向公众和社会公开,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向当事人公开,因为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关系着当事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现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着向当事人公开的许多实践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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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贯彻,例如:法院对当事人信息公开不足。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法院依赖在诉讼中的强势地位,并未向当事人公开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信息。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中可以看到,法院网站上全面公布法官信息、审委会成员信息等处于“荒凉”状态。[6]

(二)成因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屈打成招和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实体和程序上都难以做到公正。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人民群众地位的提高,维护人权与实现公平正义成为法律追求的目标,大大改善了以前存在的法律上的恶习。但是也正是因为极度追求结果上公平正义,而忽视了程序存在的价值,导致程序公正的缺失,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其中,公开审判制度首当其冲。“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条格言恰恰表明公开审判制度对实现正义的重要性。法治进程逐渐加快,公民法制意识逐步增强,“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已不被社会和公民所接受,只追求实体公正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的。近年来,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取代了实体公正成为首要追求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实现公正,才能得到实体公正。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严格落实程序规定,遵守公开审判制度,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

中国的法官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的形成与中国的长期的历史恶习和风土民情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历史上的官本位思想,大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权利意识淡薄,都是权力意识占主导地位的成因。[7]法院是公权力的代表,法官又是法律的落实者,这种角色的分配无形中给法官制造心理优越感,而给公民制造心理敬畏感。所以,法官和公民在诉讼中地位的悬殊,导致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越来越严重。这种职权主义倾向降低了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责任感,致使法官不遵守公开审判等程序规定而审判案件,最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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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缺失。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主性都是诉讼观念的一部分。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体现民主性的一个最有效的表现形式。因为,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体现着社会发展以及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司法审判的民主性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就越高,其民主的特性也就越显著。[8]可见,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在我国,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法官又是权力的行使者,错误的认为其任务就是解决纠纷,而只为解决纠纷,目的性太强,就会忽视公开审判所体现出的民主性,违背当事人的选择,违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造成不严格遵循公开审判规定的后果。

司法是公民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司法公正对于公民来说就显得尤为关键,不仅对公民如此,对社会和整个国家皆如此。法律制定后,关键是在实践中落实,司法公正是对法律的诠释,所以,法律的最大价值追求与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司法公正也是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法庭审理得以公正的第一步,只有切实遵守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才能保证程序公正,从而促进实体公正。但是,法院和法官并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自己的使命所在,只一味追求法院的办案率,追求法院的业绩,不严格遵循公开审判制度和其他程序,将司法公正置之不理,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2.立法不完善

(1)公民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其中,对于公告的规定正是向公民公开的表现。虽然法律对民事案件向公民公开做出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公开的方式和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2)社会方面

法律中对新闻媒体监督的规定也不够详尽,缺少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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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范围和方式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大量使用庭审直播,庭审直播不再是为了监督案件的审理,而是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做秀”提供条件,降低了法庭审理案件的真实性,形成了先有结果后有过程的状况,无法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媒体直播庭审的滥用,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

(3)当事人方面

我国逐渐从重视实体公正向重视程序公正转变,程序公正不是法院能独自决定的,当事人也应具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才能为实现程序公正奠定基础。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中,当事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不公开审判,即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那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将被禁锢在这两种情况之中,而现实中,当事人可能希望还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比如:家庭内部纠纷、邻里纠纷。所以,关于民事公开审判的立法缺乏对民意的考量与吸纳。当事人只能被决定适用公开审判或者不公开审判,这就会损害当事人对程序的自由选择,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有权利就会有侵害,有侵害就要求有救济。民事案件审理中公开审判是原则,或者说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就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这也是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利。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善的侵害当事人上述权利时的救济措施,当法院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时,法律只规定了公民可以上诉,而没有规定对法官的惩治措施,即救济途径单一,只是单方面的权利救济不足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救济条款不完善的后果就是当事人无辜承受法官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侵犯自己隐私权的后果。救济不当,当事人的权利就是一纸文书,得不到落实与维护,法律对公民来说将成为一种形式,这也是立法的缺陷之一。 (4)惩罚措施方面

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缺陷的另一个原因是立法中对各个主体的惩罚性措施不完备。比如:对于法官没有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和公布案件信息不足的情形,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相关人员的惩治措施,这是法官能够不顾法律规定而为所欲为的重要原因。同时,上级法院缺少对下级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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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也是原因之一。卡佩莱蒂在《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中指出司法审查是个“大问题”,涉及个人(法官)和群体(司法机构)的角色和民主合法性的“大问题”。[9]对于庭审直播,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对夸大、谎报案件事实行为的惩治,新闻媒体进行错误报道但是不受追究,又能够得到舆论效果,增加媒体点击量,自然就使新闻媒体行业忽视了案件求实和司法求真的目的。对当事人来说,审判人员损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法律没有做出完善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对审判人员来说将会是一种惩罚,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制裁,将会平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增加公民对法院的信任,减少法官违背法律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法律一旦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治措施,将会大大减少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使公开审判能够贯彻执行,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3.法官专业素养低

法官是审判过程的中心,对审判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审判程序的公正与否,更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遵守公开审判制度,将会导致整个诉讼过程的不公正,也难以做到实实践中,我国专业素养低的法官大都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是靠“关系”进入法院系统的,没有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对于何种 情形适用公开审判都不了解,更谈不上正确适用。这些法官根本不懂一名法官的职责是什么,更不懂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努力,甚至连审判都是依靠感觉。法官贪污受贿更是常见,极大损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降低公民对法院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法官的专业素养低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许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这些冤假错案是几十年前做出的判决,在那个年代可能法官的素质普遍较低,加上我国的法制不完善,导致了错案的出现。但是,在法制基本完备的法治社会,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对现在的一个警醒,我国应把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到日程上来,防止几十年后我国依然错案频频。

孟德斯鸠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

[10]条经验”。在我国,法官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受贿已非常严重。比如:2010体公正。所以,法官的专业素养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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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年,河北廊坊对作为一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的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处黄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类似黄松这样的法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最高法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历年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法院法官及其它干警违法违纪的人数为2008年817人;2009年795人;2010年783人:2011年529人:2012年1548人。这些数据还不包括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较轻或因为政治因素被法院内部处理的案件。可见,我国法官的专业素养低的状况是不容客观的。

如果我国的法官的专业素养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则会非常明确适用公开审判的情形,在此前提下,可以做出正确的程序性选择。法官也能够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牢记自己解决纠纷中的是非曲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责,这也是法官素养高的好处之一。法官断案的依据就是法律和证据,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将会减少先断后审、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不良现象,提高审判的质量,最终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

本章小结

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章从公开审判制度所面向的三个主体:公民、社会和当事人出发,揭示了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缺陷,其中,向社会公开的缺陷最大,最值得思考。根据因果关系原理,从出现的问题中研究发现公开审判制度存在诸种问题的原因,只有明确问题出现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本章将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纳为四个方面,从长期的诉讼观念到立法再到法官,将问题的原因从过去到现在、从观念到实践进行剖析,深刻认识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为解决问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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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已经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最大限度地将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证据开示由当事人主动进行发展为法院主动召集当事人进行交换案件有关信息和证据,原因是当事人主动进行证据交换存在一方当事人阻挠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进程和拖垮对方的现象,而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将会规范证据开示制度,保证民事公开审判中证据开示的正常进行。

美国一直采用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与陪审团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分工,法官主持审判,并决定法律的适用,陪审团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查,同时,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团有义务服从法官的指示,陪审团不得为了得出正当的结论而无视法律的规则。[11]在民事公开审判方面,选任陪审团、审前对扣押活动的听证等纳入了向公众公开的范围,表明美国民事公开的范围不仅是审理和宣判的公开,还包括庭审程序以前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对公开审判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大都为间接限制。在审判过程中,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为防止公民以及新闻媒体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结果,美国对新闻采访和公民损害庭审秩序行为确立了藐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罪名,并没有直接规定向公民和新闻媒体公开审判的约束,并且尽可能采取各种方法使法庭审理环节不受外在环境的干扰。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德国法学家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既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法院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公开审判。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一直是改革的中心。从公开审判的角度看,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就是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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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官的心证必须公开。在切实保障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诉讼程序的目标指向了如何使当事人就裁判表示认同,并且因此相应的指向了如何能够令当事人愉

[12]快地解决争议。法官的心证与庭审中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密切联系。在口头

辩论中,每个当事人都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发表的主张阐明立场,法院应考虑使案件得到充分的有效的辩论,法院应提示诉讼当事人忽视了的法律观点,且给予当事人阐明意见和理由的机会,法院如果认为案件辩论充分,才可以结束辩论。[13]法官就是在当事人的辩论过程中形成心证、做出裁判,在整个程序中,当事人是主体,法官判决的实质就是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法官只是将其以权威的方式表达出来。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随着人权主义的发展和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已经确立了公开审判制度。日本《宪法》对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是:诉讼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此规定除了表明公开审判在诉讼中的地位,还表明日本公开审判的范围包括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案件的审判公开和口头辩论、法官心证公开及其规制、书状公开和审判公开限制。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在审理完毕后的民事判决阶段,判决过程也应当公开进行,并且,对于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获得权利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公开审判与口头辩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辩论准备的内容公开,当事人有义务做出充分详细的辩论准备,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彼此的诉讼主张,做出应诉准备。审判的本质性内容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与规范之上,而当事人的辩论与法官的判断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法官的判断形成之依据来源于当事人。

[14]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裁判所在做出判决时,依自由心证考虑斟酌证据调查的结果和辩论的全部内容,就当事人有关事实的主张是否 15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5]真实做出判断。审判的过程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依据当事人提出的

证据和辩论判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真伪,最后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诉讼并非仅仅就是让法官做出结果,还有其社会意义。法官做出心证并不能使公众看见,难以获得公众的信服,因此,法官心证的过程也应当公开,为公众所见,让公众监督法官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信任法律、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权威。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准备阶段,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准备,比如,双方的口头辩论公开,为使双方能够更好的了解对方的诉讼准备,日本规定口头辩论以书状进行准备。

日本关于民事诉讼是否公开审理有很多不同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性质不一样,主要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非惩罚犯罪,所以,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应该公开审理。日本相关法律还对新闻媒体对法庭报道采访做出限制,比如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在法庭照相、摄像、录音或放音。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只能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录像,在开庭后则不能录像。同时,禁止到法院旁听的观众对法庭过程进行记录。

(四)这些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以上三个国家均认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否适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甚至在国际中也有此种规定,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6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由此可见,当事人享有对公开审判制度的选择权是国际和大多数国家公认的观点。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把握程序的深入和展开,则就能最大限度

[16]的保护自己的诉讼利益,也意味着审判权是以可预知的方式展开的。但是,

在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只有法院可以决定,当事人虽然享有对两种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但是法律却规定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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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味着法院不公开审理是一种选择权,当事人仍然无法决定是否适用公开审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司法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治理念和民事诉讼恰当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减少当事人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抵触感,确立公民是程序选择主体的地位,进而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日本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要提交口头辩论的书状及证据,由法院将准备书状送交对方当事人。这是日本公开审判中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美国规定选任陪审团、审前对扣押活动的听证向公众公开,是庭审之前审判公开的内容。我国的公开审判仅限于公开审理和宣判,对其他环节公开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我国应明确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比如,庭前会议程序公开。我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进行调节,此项程序也应当受到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的公平性和调节过程的公平与公正。除此之外,还可以扩大案件材料向社会的公开,主要是指证据材料的公开。现在,很多冤案浮出水面,但是就是因为找不到相关证据而难以洗刷冤情,如果证据材料向社会公开,那么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从而减少冤案的发生,即使发生也可以顺利进入再审程序。

以上三个国家都强调对法官心证的公开,因为法官心证关系到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而在我国,法官的评议过程一律秘密进行,只是书面判决应该公开。关于评议过程是否公开,我国的学者存在很大争议。我认为,评议过程应当公开,并写入判决书中,因为评议过程是公众对公开审判进行社会监督最有效的一个阶段,也是关乎审判结果公正的一个关键阶段,遵守公开审判程序并不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此时将做出判决的评议过程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评议过程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过程,如果将评议公开,将会促进判决公正,说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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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新闻媒体直播庭审限制在开庭审理之前,美国对新闻媒体采访案件做出了间接性限制,并不是为了降低对案件的监督,而是为了减少新闻媒体采访案件带来的负面效果。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利用新闻媒体直播案件的情况,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媒体行业产生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要限制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运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就是为了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应当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则要减少对新闻媒体的公开。我国要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做法,首先在立法中限制公开审判中对新闻媒体公开的案件范围,从源头上减少庭审直播的适用,改善我国因媒体错误报道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现状。

本章小结

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法治进程也越来越快,两大法系出现融合趋势,差距越来越小。我国是全球法治国家的一份子,不应仅仅局限于我国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观点和看法中,应该放眼世界,借鉴西方国家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合理之处。本章以日本、美国和德国为例,参考多篇文献,分析了三个国家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以上三个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优越之处,找到我国可以借鉴、引入的观点与制度本章一共提出三个借鉴之处,立法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扩大我国公开审判的范围和限制公开审判中对新闻媒体的公开,这三点也是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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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诉讼观念

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在诉讼观念方面转变,只有思想上转变,才能落实到行动上,从根本上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

第一是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在当时社会可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立即摒弃这种观点。程序上不公正,违背公开审判的规定,就意味着存在枉法裁判、专权独断和暗箱操作的违法之处。法官应正确认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并非实体公正就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实体公正只是形式公正,只有先保证程序公正,才能做到最终意义上的实质公正。在审判中,公开审判制度就是程序中的第一步,只有正确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才能实现程序公正第一步,才能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是法官应正确认识在诉讼中的地位,摒弃职权本位主义。法律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途径,因为法律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工具,而在将法律落实的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解决纠纷。法院和法官虽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但是更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裁判者,法官应认识到权力代表着责任,应正确运用职权、遵守公开审判制度,落实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诉讼观念转变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法官,更应该包括立法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重视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公开审判的具体规定,比如:明确违背公开审判规定时,对法官的制裁措施等。转变诉讼观念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民的法制教育,呼吁公民善于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惧怕公权力,即便是法官侵犯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要积极用法律维护权益。

转变诉讼观念不仅仅是要树立程序第一的观念,还要对诉讼的价值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代表着诉讼的民主性程度和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人员要正视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能够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诉讼的价值和目的,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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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二)完善立法

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公开都有一定缺陷,而这些缺陷产生的首要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让不负责任的法官和法院钻了法律的空子。

一是对社会即新闻媒体公开不足的立法完善。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方式最不合理之处就是新闻媒体监督案件的不规范。媒体报道是公开审判的方式之一,如果合理运用这一方式,将会对法官审理案件产生社会压力,从而公正审理案件,改变公开审判制度中对社会公开不足的缺陷。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承认: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17]所以,要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其正确发挥功能。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哪些案件适用媒体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媒体报道、媒体如何报道,致使现实中许多法院随意进行庭审直播,反而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庭审直播或媒体报道的案件范围及其他具体细节。我认为,只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并且具备社会教育作用的案件才适合媒体报道或直播。因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公民关注度比较高,适用媒体报道不仅可以让公民了解案情,更能够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增强法律权威,而且能够防止法官的私自裁判。适当制约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范围,可以减小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减少法官因媒体报道而先决后审的现象,避免法官“做秀”,从而公正审理案件,解决公开审判制度中对社会公开存在缺陷的问题。其次,制定对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直播、报道行为的惩罚制度。我认为,这种惩罚制度可以参考刑事诉讼中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制度,即双罚制。对新闻媒体夸大案件事实的行为,既要对媒体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报道者进行民事制裁,以此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内容,正确发挥公开审判制度中庭审直播和报道所起到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是对当事人公开不足的完善,主要是完善不公开审理的合议机制。我国只规定了法定不公开审理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对于有些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立法中欠缺对公民意愿的收集与采纳。公开审判制度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不足是没有充分赋予公民选择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权利。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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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今天,我们应有条件的赋予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下而享有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19]简单来说,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某项程序的权利,比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选择上诉、不上诉,也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就是程序性选择权。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我认为,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则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立法中应对当事人选择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但是公开审判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有伤社会风化的案件除外,同时,也应对当事人约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限制,有较大社会影响、公开审判会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应公开审理,如果可以随意约定不公开审判,那么公开审判制度就会被架空,无法发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不利于公正审判。

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否定权,在不同程序中发挥不同作用。在双方协议公开审判时,一方否定,可以保护其隐私权,防止另一方当事人的恶意选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在双方协议不公开审判时,一方的否定权显得更为重要,一方当事人行使否定权,可以防止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串通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法律落实的第一步就是法庭审理,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正如费兰西斯·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随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但是,在我国,许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不符合法官的任职条件,但是依然可以任职,是因为当地缺少法律人才或者是通过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职位。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法官根本不知道公开审理适用于哪些情形,更不用说公正审判了,有些法官甚至意气用事,根据道德、直觉审理案件。法官不具备法官资格,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是导致公开审判缺陷的重要原 21 [18]法官只有具备法律素养才能保持正确的诉讼观念,在实践中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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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比如:对某些案件信息不及时公开、滥用媒体报道、只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司法目的与公正、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可以极大的改变公开审判制度中对当事人和公民公开不足的现状。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我国要完善学校中的法律课程,为培养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加设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使所有学生都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的人才可以选任为法官;对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法律人士提高待遇条件,鼓励到基层地区任职,改善基层地区法律人才严重缺失的状况;重点加强对基层地区选任法官的监督,设立个人负责制,并增设违背规定时,对负责人的惩罚措施,杜绝利用非法方法进入法院任职的现象;增加对所有法官的考核,对于不符合法官条件和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及时罢免或做出相应的惩罚。

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程序公正的实现。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产物,提高法官专业素养也是如此。“法官的判决造就了法律,而创造历史的常常是民众对司法判决的看法”。

[20]这是国外对法官和公民在法律中影响地位的界定。可见,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仅仅依靠完善立法、转变诉讼观念是不可能完成的,还需要外在作用对法官进行约束,此时,来自社会的监督就变得尤为重要。

社会监督来自于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因此,对于公民来说首先应在立法中赋予公民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是让公民参与法院案件审理的第一步。实践中,很多公民认为案件审理与自身无关,根本不会去参加法院庭审,不去参加法院庭审,就不会对案件审理形成监督,就无法发挥公民对法官的监督作用。如果法律明确赋予公民此项权利,就会增加公民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降低法院在诉讼中的强势地位,改变公民不敢与公权力对抗的状况。如果公民积极行使此项权利,旁听案件,则会对公开审判产生完善作用。其次,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教育,比如:在法制宣传日,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宣扬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在各个社区门口,定期组织法律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不仅能解决公民的困惑,更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重视。只有公民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产生对法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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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监督的有效结果。最后,要倡导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如果只赋予公民权利,

而公民并不行使权利,那么此项权利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

树立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权利与义务的观点,改变公民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想法。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公民积极行使权

利,是改善法官滥用权力的现状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本章小结

本章以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为依据,并参考国外民事公

开审判制度的优点,得出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本章一共从五

个方面阐述完善措施,“一个观念,四个主体”。首先从思想转变,改变诉

讼观念,然后分别从新闻媒体、法官、当事人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建议,在这

四个主体的完善措施中,从完善立法再到提出其他建议措施,充分体现出立

法完善的重要性。这四个主体是与公开审判制度实施好坏密切相关的四个主

体,只有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每一个方面,才能使此制度正确落实,实现司

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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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结论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各个法治国家都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民

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巨大价值。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和

其功能性,督促这项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

法制建设目标。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但随着我国法治

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开审判制度已经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法治需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取得成效的同

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公开审判制度是错的,恰恰相反,这

表明公开审判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的空间。也是这些发现的问题,促

使我们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使之随时代进步、发展,更

好的发挥其功能。因此,我们应正确对待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对

症下药,从问题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使这项制度在民事诉讼中

发挥应有的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治进程。

本文对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探究,指出其不完善之处,并结

合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得出了完善措施。但是,笔者的水平有限,可

能在很多地方还研究的不够透彻,这就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此制度进行更

深入的研究。同时,笔者也会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理论水平,为真正促进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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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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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致谢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漫长而又短暂的大学四年生活即将结束。在毕业

之际,经过不断的努力,这篇论文终于顺利完成,也给大学四年画上了圆满

的句号。

论文能够顺利完成,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王继福老师,感谢老师从选

题、开题、写作指导一直到答辩给予我的帮助,及时告诉我们学院的通知,

细心给我们指导论文、批改论文,促使我不断进步,最终顺利完成我的论文。

其次,我还要感谢其他几位老师在答辩中给我的指导,提出论文的不合

理之处,并给出改善论文的建议,使我对论文的整体大纲有了清晰的思路,

加快了论文写作的进度。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宿舍和其他同学对我的帮助,舍友一起去图书馆写

作论文,极大提高了写作的效率。在宿舍中,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写

论文提供了写作环境,增加了写论文的时间,使我能够及时完成论文。

27

燕 山 大 学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11级法学

学生姓名:郝甜甜

指导教师:王继福

完成日期:2015年3月23日

28

附录一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国外研究动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权理论的逐步发展,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

罚》中首次提出公开审判制度,开启了民事诉讼的新进程。国外许多国家对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

利,这些观点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世界人

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

国内研究动态:在我国,逐渐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地位,它作为

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出现在民事审判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国内学者江

伟的《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也做了详细的论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

界限——以庭审直播为视角》一文中对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了探讨。这些都

表明民事诉讼的进步,并为民事诉讼的改革做出准备。

选题的依据:

自被誉为“刑法之父”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审判应当公开

的观点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不公开审判,专权独断的做法慢慢被摒弃。公开

审判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能否

能到有效维护,而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第一步,所以公开的审判对当事人

来说至关重要。司法权威是实行公开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司法对社

会公众来说是“看不见,摸不到”的,那么人们就会丧失对司法的信任。由

此可见,公开审判的有效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选题的意义:

通过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分析,来发现其缺陷,弥补其不足,从

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的公正,增加公民对审判过程的了解,

对判决的信服,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29

探究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根据

因果关系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同时,本文还对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

制度进行了考察,取其精华,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完善民事公开审

判制度的方法,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附大纲: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绪论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二、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一)缺陷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三)成因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2.立法不完善

3.法官专业素养低

三、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四)域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3.限制对新闻媒体的公开

30

附录一

四、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诉讼观念

(二)完善立法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结论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是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落实的原因,以及公开审判

方式的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真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

公正。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研究步骤:

首先,查找和下载相关的文献,初步了解民事公开审判制 的概况。

其次,分析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有何缺陷并思考其原因,然后,了解国外的公

开审判制度,借鉴其优秀之处,初步分析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应如何进行改

革。最后,结合以上研究,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方法:

文献法、实证分析法

研究措施:

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著作以及优秀硕博论文,了解民事公开审判

制度的相关信息。通过分析国外在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方面优越之处,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所引用;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我国民

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以及成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四、研究工作进度

第 1-4周:首先确定题目,然后收集资料并撰写大纲。

第 5-8周:完成论文初稿。

第9-12周: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6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7-18周:论文定稿,准备答辩。

31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4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泰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32

3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

4 徐哲,金少良.使庭审网络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N].人民法院报,

2015-4-9(08)

5 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6

6 潘琦甜.论我国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6

7 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4):48

8 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法治论坛,2008(5):

52

9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1989,150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205

11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130-132

12、1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3

1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56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201

16 张顺祥.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11:18

17 Donr Pember, Mass Media Law. New York: Mc Graw Hill Companies,

2003,431-432

18 白珍.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

学,2012:19

32

附录一

19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232 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六、指导教师意见

开题报告符合学校要求,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字:

2015年3月25日

七、系级教学单位审核意见:

审查结果: □ 通过 □ 完善后通过 □ 未通过

负责人签字: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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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 山 大 学

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课题名称: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11级法学

学生姓名:郝甜甜

指导教师:王继福

完成日期:2015年3月23日

34

附录二

一、课题国内外现状

国内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不再以忍受或者打架等方式解决

利益纷争的问题,而是诉诸于法律,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

此,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关注庭审。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成为专家、学者研

究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

则,但是,关于此制度的许多细节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议,尚未形成完整、明

确、权威的体系,还需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制度做进一步的研究。

国外现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意大利的法学家首先提出的,因此,西

方的一些国家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刻。许多国家认为民事公开

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不可被剥夺,此观点一直指导西方国家的司法实

践,并且对我国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研究主要成果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关乎司法公正的切实实现,所以,一直备受争议,许

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与建议。

《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一文中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渊

源与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论述。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

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他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

证据应当公开。此观点标志着民事诉讼的重大进步。在贝卡利亚提出观点后,黑格尔对公开审判进行了研究,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写道:法院的目的

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让普遍的人熟悉其事,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

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从清末时期引入,到民国,再到新中国成立,虽历经波折,但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庭审直播为视角》一文中明确分析直

播庭审的优点与缺陷,从对比中指出公开审判的界限,进而探讨公开审判制

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并指出应对措施。文章表明直播庭审虽有可取之处,但缺陷重重,公开审判不应该仅仅由人民法院决定,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

见。这种观点与西方许多国家提出的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相似之

处,是对西方公开审判制度的借鉴。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文中着重分析了公开审

判的缺陷及解决措施,值得借鉴的是其中的完善措施。文中指出完善公开审

判制度以立法完善为前提,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判决无

35

效,并完善证据制度。其次,文中指出公开审判资料,一审和二审都应对社

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上述问题虽然只是一位学者的观点,但是对我国民事

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是一种贡献。

《论社会监督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叙述了社会监督

在民事公开审判中的优越性以及可行性,比如参与的主体广泛,社会监督更

加透明。审判是公民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所以,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法院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并没有完全得到

贯彻,仅仅依靠法律难以解决问题,所以,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对公开审判

进行进一步的监督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和重大进步。

三、发展趋势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这一课题逐渐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并且研究

人员的不断努力,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为此项制度的改革做出了充分的准

备。法治社会的建立,是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进行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相

信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民事公开审

判制度将会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四、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众多学者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但是,

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公开审

判的方式存在较大的争议,问题仍然很严峻,有待国家专门机关对民事公开

审判制度做出系统且权威的规定及解释。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4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泰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32

3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

4 徐哲,金少良.使庭审网络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N].人民法院报,

2015-4-9(08)

5 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6

6 潘琦甜.论我国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6

36

附录二

7 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4):48

8 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法治论坛,2008(5):52

9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1989,150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205

11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130-132

12、1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3

1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56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201

16 张顺祥.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11:18

17 Donr Pember, Mass Media Law. New York: Mc Graw Hill Companies,

2003,431-432

18 白珍.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

学,2012:19

19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232 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指导教师审阅签字:

2015年3月25日

37

附录三

38

附录二

39

40

附录二

41

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郝甜甜

燕 山 大 学

2015年 5 月

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学 院: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生 姓名: 郝甜甜

学 号: [1**********]4

指导 教师: 王继福

答辩 日期:2015年6月27日

燕山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

摘要

摘要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才引发我对这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完善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本文以《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为题,参考多本法学专业书籍和许多优秀硕、博士论文,采用了举例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发现立法和实践中此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日本、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优越之处,最终得出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司法公正

I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Abstract

Civil public trial is a fundamental system of modern states which follow the rule of law, and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ivil litigation, precisely because of its importance, only further research led me to this system. Along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citizens '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more and more citizens to use legal mean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mprove the system of open trial proceedings were proper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demands. Based on perfec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under the title, references several law books and many outstanding masters or PhD thesis, using the case study method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o study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found defects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system, and learn from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where the superiority of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concluded that the measures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civil public trial.

Keywords civil litigation;civil public trial;judicial justice

II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绪论 ....................................................................................................................... 1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概述 ............................................................................... 2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

(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界定 ................................................................ 3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 5

1.促进审判公正 ........................................................................................... 5

2.进行法制教育 ........................................................................................... 5

3.增强司法权威 ........................................................................................... 6

本章小结 ...................................................................................................... 6

二、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 7

(一)缺陷 .................................................................................................... 7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 7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 8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 9

(二)成因 .................................................................................................. 10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 10

2.立法不完善 .............................................................................................. 11

3.法官专业素养低 ..................................................................................... 12

本章小结 .................................................................................................... 13

三、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14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 14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14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 15 (四)域外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6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16

2.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 17 III

3.限制对新闻媒体的公开 .......................................................................... 18

本章小结 ..................................................................................................... 18

四、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19

(一)转变诉讼观念 ................................................................................... 19 (二)完善立法 .......................................................................................... 20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 21

本章小结 ..................................................................................................... 22

结论..................................................................................................................... 24

参考文献............................................................................................................. 25

致谢..................................................................................................................... 27

附录一................................................................................................................. 28

附录二................................................................................................................. 34

附录三................................................................................................................. 38 附录四.................................................................................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

绪论

绪论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求依法治国,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这一要求的第一步,但更重要的是落实法律,使书面上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近几年,我国出现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虚假错误报道的情形,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出现这么多法律缺陷,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公民利益的,出现法律缺陷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庭审理是第一环节,是影响法律公正落实的关键。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庭审理的两大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逐渐代替实体公正成为首要追求目标。在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既是程序公正的表现,又是社会监督的途径,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完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改善社会法律落实不到位的现状的重要措施,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只有首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才能使公民和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监督,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服,贯彻落实法律,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认为,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对新闻媒体公开频率过高等,在实践中,公开审判制度更是得不到认真落实,而这种实践中的缺陷,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由法律制定不完善所导致的,所以,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实践中,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都迫在眉睫。

1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8世纪以前,西方社会处于宗教的管理之下,一切决定均由宗教中的教皇决定,教皇做出的决定就是法律,是权威的代表,或者说是神的代言人,因为那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管理社会、约束公民,所以所有的决定要听从神的旨意,依靠宗教迷信的方式来选择神灵的裁判。之后,此种模式发展为法官秘密审判,审判成为法官独自进行的一项活动,审判过程越是不透明,审判结果越是不公正。虽然公开审判并不能使审判结果完全公正,但是不公开审判却难以使结果公正。这种审判模式是社会落后的映射,也为专权独断、司法腐败、社会黑暗种下祸根。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即18世纪以后,欧洲社会不断进步,理性思想大为发展与流传,人权思想逐步成为主流思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应运而生,这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制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贝卡利亚的这种思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大众的需求的,这是对秘密审判的一种粉碎性打击,改变了以往的不公开审判,减少了法官个人擅自裁判的行为,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给法官制造应当公正审理的心理约束力,使审判过程能够公正进行,从而得到实体公正。

贝卡利亚的这种思想,不仅成为法律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而且影响了西方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如黑格尔就对公开审判进行了深入研究,黑格尔认为:法院的目的是使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熟悉其事,通过公开审判,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2]美国首先引进公开审判思想,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更注重刑事诉讼方面的公开审判。法国、德国分别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不仅如此,国际上也对公开审判做出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

2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规定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不仅体现出国际对人权的重视,也为保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秘密进行,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建国后,公开审判制度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得到明确规定。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1975年在文革期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公开审判制度,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这项制度。现在,在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了公开审判的适用情形,正式确立了公开审判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是在1982年,共经历三次大修改,分别是1991年、2007年和2012年。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比如:将1982年确定的“国家机密”修改成“国家秘密”,并且新增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的内容。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公开审判的规定没有变动。2012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开审判的范围扩大。总之,民事诉讼法在不断变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公开审判的范围逐渐扩大,地位也越来越高。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界定

关于公开审判的含义,国内学者观点不一。著名法学家李浩认为: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3]也有法学家认为公开审判是指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公开审判的内容和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其中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又包括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和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民事诉讼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除不 3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公开审理的情形,其余案件均应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中应当不公开的情形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如此规定是因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利益,公开审理会使国家秘密泄露,严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果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当涉及当事人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时,必须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公开审理中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适用条件一是案件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二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倘若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并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可以公开审理,所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涉及到自己的感情生活和某些隐秘事项,就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那么法院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商业秘密关系着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的利益与知识产权的维护问题,更关系着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所以法院以此为由,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公开审判包括民事诉讼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较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再次强调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理由的公开,并且规定了公众对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享有查阅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公开审判也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公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一章并没有对公开审判做出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适用一审中规定的公开审判内容。

民事公开审判既要对公民公开,又要对社会公开,其中对社会公开,特指向新闻媒体公开。向公民公开就是允许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旁听案件的审理,这就要求法院及时将案件审理的信息予以公布;向新闻媒体公开,就是在法庭审理和宣判阶段,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采访,向社

4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会公开案件审理的过程。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是社会监督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质量,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是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方法,对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司法权威起促进作用。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任何一项制度存在都是有其合理性的,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这项制度必然是符合国情,适应司法需要的。传统的公开审判逐渐被淘汰,西方的公开审判制度慢慢被引进,法律专家、学者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也说明此项制度确实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

1.促进审判公正

过去,我们国家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更加注重实体公正,随着社会和司法的不断进步,这种理念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而逐渐被改变。现在,程序公正逐步代替实体公正被放置首位,二者的关系得以明确。要得到实体公正,首先要保证程序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遵循公开审判和其他各项程序进行审判,才可能得到实体上的公正。公开审判可能不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唯一方法,但是不遵守公开审判规定的法庭审理必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也无法实现审判公正。实践中,如果案件应当公开审判而没有公开审判,那么在当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盛行的中国,审判会变成一种形式,审判结果则会成为暗箱操作的产物而被内定,没有审判将法律运用到实践中,法律将会沦为一张废纸;如果案件不应当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则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利益、个人的隐私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司法权威的丧失。

2.进行法制教育

我国不断强调建设法治中国,依法治国,而实现这些目标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体系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实和公民的遵守。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生动的法律知识课堂,首先,公民通过旁听可以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不可以触碰的,丰富其法律知识。其次,公民通过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体验到法律的强制力与威严,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也增强公民通过法律来维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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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旁听庭审过程的大都是城市居民,而我国法律知识薄弱的群体却是乡村居民。比如,最近发生的一则案例是农村夫妇因儿子患精神病将母亲的腿打折而约定一起将儿子杀死并埋葬。这就是农村人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只认为自己的儿子自己可以随便管教,却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的底线。在网络时代,如果对案件进行正确适当的报道,就会对乡村居民产生法制教育的作用,逐步改善乡村居民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所以,公开审判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法制教育,作用不可小觑。

3.增强司法权威

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是公民非常关注的一部分内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都可以让公民了解法律的落实过程。司法的权威不仅来自于其强制力,也来自于公民的信服。通过案件审理,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警醒有违法意图的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公平正义,让公民更加信赖法律,体会法庭审理的威严,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越强,公民也会越信服,司法的权威和公民的信服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如此会使公民对侵权行为更多的诉诸于法律,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实现真正的公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章小结

本章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内外发展历史做了简要介绍,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悠久,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是借鉴外国制度的结果,既引进、吸收外国的优越之处,又随着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而具有中国特色。本章还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主要分析了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内容、范围和对象。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更是因为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其功能,第一是促进审判公正,第二是进行法制教育,第三是增强司法权威。因此,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值得进一步研究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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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一)缺陷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对向公民公开信息不重视,仅仅在法院内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且不遵守张贴公告的时间。公开审判信息的公开方式不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公民获取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从而打击公民关注案件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公民旁听案件。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有很多途径可以将信息迅速传播,而公民却因无法及时获取信息而错过旁听案件,可见办案人员极度不重视案件信息向公民公开。

在实践中,还存在公民虽然能够得知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但是却被拒绝进入法院内旁听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开审判案件过多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致使法官在庭审中为了表现审理的完美而故意掩饰案件的许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所以,许多法院在制定公开审判具体操作规则时,大多是从维持庭审秩序方面出发的,实质上是为了降低公民旁听案件的频率。如有些法院要求公民凭介绍信申请并经法院允许才可旁听;有些法院对外发放旁听证,然而只是向特定团体和个人派发,限制旁听人数;有些法院规定被告人家属旁听人数、选择小法庭、不提前公告等方法限制公民旁听案件;还有法院组织人员占据旁听席位以减少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人数,这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旁听权限制,是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这些要求都是法院对公民公开的缺陷,公民无法旁听案件,公开审判制度的监督作用就无法发挥。公开审理是为了使社会监督案件审理,促使法官公正审理案件,而不能作为法院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法官既然行使国家职权,就代表着肩负司法公正的责任,就要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民事诉讼中的对社会公开,特指向社会的新闻媒体公开。通过媒体直播报道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对庭审过程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凡事都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界限就会产生质变。庭审直播也是一样,如果直播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将会产生负面效果。有数据表明:2009年10月至2014 年12月31日,河南省三级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各类案件91865件,其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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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700件;2011年13487件;2012年15031 件;2013年13950 件;2014年47697件。在全部直播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有59086 件,占 64%;刑事案件25142件,占 27%;行政案件3229 件,占4%。

[4]可见,庭审直播在实践中已经被无限使用。

庭审直播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法官对案件进行监督,防止法官暗箱操作。但是,对于法官来说,却是一种社会压力。没有一个法官会在镜头下公然违背司法伦理。恰恰相反,他会试图让自己做的无可挑剔,但这毕竟是表面现象,而镜头能记录的,也无非就是表面现象而已。而实质上,这些行为,这些心理,都会影响庭审的严谨与庄严,进而影响司法行为的公正性。[5]

在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道德与法律有时会发生冲突。在有些案件中,符合道德的结果往往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发社会舆论,但一味追求道德和社会效果,将会违背法律的规定。比如:彭宇案。一位老太太摔倒,彭宇相扶,却被指认是肇事者,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舆论,大多数人认为做好事、发扬道德的行为却被诬陷太可恨,但是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更是引发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质疑。可见,道德和法律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在此案中,更反映出社会媒体报道的缺陷,媒体偏离事实、错误报道、只追求社会舆论效果的行为,违背了监督审判的目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为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对其进行直播,更是为了教育公民、震慑犯罪;而民事诉讼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其进行庭审直播难免会违背当事人的旨意,更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公开审判的范围,但不代表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都是当事人自愿公开的。庭审直播无限扩大了公开的范围,违背了中国大多数人所持有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并不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民事案件应向公众和社会公开,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向当事人公开,因为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关系着当事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现行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着向当事人公开的许多实践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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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贯彻,例如:法院对当事人信息公开不足。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法院依赖在诉讼中的强势地位,并未向当事人公开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信息。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中可以看到,法院网站上全面公布法官信息、审委会成员信息等处于“荒凉”状态。[6]

(二)成因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屈打成招和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实体和程序上都难以做到公正。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人民群众地位的提高,维护人权与实现公平正义成为法律追求的目标,大大改善了以前存在的法律上的恶习。但是也正是因为极度追求结果上公平正义,而忽视了程序存在的价值,导致程序公正的缺失,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其中,公开审判制度首当其冲。“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条格言恰恰表明公开审判制度对实现正义的重要性。法治进程逐渐加快,公民法制意识逐步增强,“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已不被社会和公民所接受,只追求实体公正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的。近年来,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取代了实体公正成为首要追求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实现公正,才能得到实体公正。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严格落实程序规定,遵守公开审判制度,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

中国的法官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的形成与中国的长期的历史恶习和风土民情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历史上的官本位思想,大众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权利意识淡薄,都是权力意识占主导地位的成因。[7]法院是公权力的代表,法官又是法律的落实者,这种角色的分配无形中给法官制造心理优越感,而给公民制造心理敬畏感。所以,法官和公民在诉讼中地位的悬殊,导致法官的职权主义倾向越来越严重。这种职权主义倾向降低了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责任感,致使法官不遵守公开审判等程序规定而审判案件,最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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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缺失。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主性都是诉讼观念的一部分。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体现民主性的一个最有效的表现形式。因为,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体现着社会发展以及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司法审判的民主性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就越高,其民主的特性也就越显著。[8]可见,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而在我国,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法官又是权力的行使者,错误的认为其任务就是解决纠纷,而只为解决纠纷,目的性太强,就会忽视公开审判所体现出的民主性,违背当事人的选择,违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造成不严格遵循公开审判规定的后果。

司法是公民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司法公正对于公民来说就显得尤为关键,不仅对公民如此,对社会和整个国家皆如此。法律制定后,关键是在实践中落实,司法公正是对法律的诠释,所以,法律的最大价值追求与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司法公正也是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法庭审理得以公正的第一步,只有切实遵守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才能保证程序公正,从而促进实体公正。但是,法院和法官并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自己的使命所在,只一味追求法院的办案率,追求法院的业绩,不严格遵循公开审判制度和其他程序,将司法公正置之不理,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2.立法不完善

(1)公民方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其中,对于公告的规定正是向公民公开的表现。虽然法律对民事案件向公民公开做出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公开的方式和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2)社会方面

法律中对新闻媒体监督的规定也不够详尽,缺少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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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范围和方式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许多法院大量使用庭审直播,庭审直播不再是为了监督案件的审理,而是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做秀”提供条件,降低了法庭审理案件的真实性,形成了先有结果后有过程的状况,无法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媒体直播庭审的滥用,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

(3)当事人方面

我国逐渐从重视实体公正向重视程序公正转变,程序公正不是法院能独自决定的,当事人也应具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才能为实现程序公正奠定基础。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中,当事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不公开审判,即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那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将被禁锢在这两种情况之中,而现实中,当事人可能希望还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比如:家庭内部纠纷、邻里纠纷。所以,关于民事公开审判的立法缺乏对民意的考量与吸纳。当事人只能被决定适用公开审判或者不公开审判,这就会损害当事人对程序的自由选择,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有权利就会有侵害,有侵害就要求有救济。民事案件审理中公开审判是原则,或者说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就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这也是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利。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完善的侵害当事人上述权利时的救济措施,当法院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时,法律只规定了公民可以上诉,而没有规定对法官的惩治措施,即救济途径单一,只是单方面的权利救济不足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救济条款不完善的后果就是当事人无辜承受法官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侵犯自己隐私权的后果。救济不当,当事人的权利就是一纸文书,得不到落实与维护,法律对公民来说将成为一种形式,这也是立法的缺陷之一。 (4)惩罚措施方面

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缺陷的另一个原因是立法中对各个主体的惩罚性措施不完备。比如:对于法官没有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和公布案件信息不足的情形,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相关人员的惩治措施,这是法官能够不顾法律规定而为所欲为的重要原因。同时,上级法院缺少对下级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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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监督也是原因之一。卡佩莱蒂在《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中指出司法审查是个“大问题”,涉及个人(法官)和群体(司法机构)的角色和民主合法性的“大问题”。[9]对于庭审直播,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对夸大、谎报案件事实行为的惩治,新闻媒体进行错误报道但是不受追究,又能够得到舆论效果,增加媒体点击量,自然就使新闻媒体行业忽视了案件求实和司法求真的目的。对当事人来说,审判人员损害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法律没有做出完善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对审判人员来说将会是一种惩罚,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制裁,将会平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增加公民对法院的信任,减少法官违背法律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诉讼利益。法律一旦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治措施,将会大大减少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使公开审判能够贯彻执行,产生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3.法官专业素养低

法官是审判过程的中心,对审判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审判程序的公正与否,更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遵守公开审判制度,将会导致整个诉讼过程的不公正,也难以做到实实践中,我国专业素养低的法官大都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是靠“关系”进入法院系统的,没有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对于何种 情形适用公开审判都不了解,更谈不上正确适用。这些法官根本不懂一名法官的职责是什么,更不懂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努力,甚至连审判都是依靠感觉。法官贪污受贿更是常见,极大损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降低公民对法院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法官的专业素养低也是我国近年来出现许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这些冤假错案是几十年前做出的判决,在那个年代可能法官的素质普遍较低,加上我国的法制不完善,导致了错案的出现。但是,在法制基本完备的法治社会,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对现在的一个警醒,我国应把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到日程上来,防止几十年后我国依然错案频频。

孟德斯鸠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

[10]条经验”。在我国,法官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受贿已非常严重。比如:2010体公正。所以,法官的专业素养对于法官正确审理案件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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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年,河北廊坊对作为一名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的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处黄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类似黄松这样的法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最高法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历年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法院法官及其它干警违法违纪的人数为2008年817人;2009年795人;2010年783人:2011年529人:2012年1548人。这些数据还不包括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较轻或因为政治因素被法院内部处理的案件。可见,我国法官的专业素养低的状况是不容客观的。

如果我国的法官的专业素养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则会非常明确适用公开审判的情形,在此前提下,可以做出正确的程序性选择。法官也能够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牢记自己解决纠纷中的是非曲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责,这也是法官素养高的好处之一。法官断案的依据就是法律和证据,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将会减少先断后审、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不良现象,提高审判的质量,最终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

本章小结

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章从公开审判制度所面向的三个主体:公民、社会和当事人出发,揭示了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缺陷,其中,向社会公开的缺陷最大,最值得思考。根据因果关系原理,从出现的问题中研究发现公开审判制度存在诸种问题的原因,只有明确问题出现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本章将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纳为四个方面,从长期的诉讼观念到立法再到法官,将问题的原因从过去到现在、从观念到实践进行剖析,深刻认识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为解决问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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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已经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最大限度地将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证据开示由当事人主动进行发展为法院主动召集当事人进行交换案件有关信息和证据,原因是当事人主动进行证据交换存在一方当事人阻挠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进程和拖垮对方的现象,而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将会规范证据开示制度,保证民事公开审判中证据开示的正常进行。

美国一直采用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官与陪审团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分工,法官主持审判,并决定法律的适用,陪审团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查,同时,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团有义务服从法官的指示,陪审团不得为了得出正当的结论而无视法律的规则。[11]在民事公开审判方面,选任陪审团、审前对扣押活动的听证等纳入了向公众公开的范围,表明美国民事公开的范围不仅是审理和宣判的公开,还包括庭审程序以前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对公开审判有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大都为间接限制。在审判过程中,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为防止公民以及新闻媒体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结果,美国对新闻采访和公民损害庭审秩序行为确立了藐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罪名,并没有直接规定向公民和新闻媒体公开审判的约束,并且尽可能采取各种方法使法庭审理环节不受外在环境的干扰。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德国法学家认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既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德国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法院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而裁判,即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公开审判。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一直是改革的中心。从公开审判的角度看,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就是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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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官的心证必须公开。在切实保障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诉讼程序的目标指向了如何使当事人就裁判表示认同,并且因此相应的指向了如何能够令当事人愉

[12]快地解决争议。法官的心证与庭审中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密切联系。在口头

辩论中,每个当事人都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发表的主张阐明立场,法院应考虑使案件得到充分的有效的辩论,法院应提示诉讼当事人忽视了的法律观点,且给予当事人阐明意见和理由的机会,法院如果认为案件辩论充分,才可以结束辩论。[13]法官就是在当事人的辩论过程中形成心证、做出裁判,在整个程序中,当事人是主体,法官判决的实质就是当事人的辩论结果,法官只是将其以权威的方式表达出来。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随着人权主义的发展和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已经确立了公开审判制度。日本《宪法》对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是:诉讼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此规定除了表明公开审判在诉讼中的地位,还表明日本公开审判的范围包括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案件的审判公开和口头辩论、法官心证公开及其规制、书状公开和审判公开限制。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在审理完毕后的民事判决阶段,判决过程也应当公开进行,并且,对于违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获得权利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公开审判与口头辩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辩论准备的内容公开,当事人有义务做出充分详细的辩论准备,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彼此的诉讼主张,做出应诉准备。审判的本质性内容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与规范之上,而当事人的辩论与法官的判断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法官的判断形成之依据来源于当事人。

[14]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裁判所在做出判决时,依自由心证考虑斟酌证据调查的结果和辩论的全部内容,就当事人有关事实的主张是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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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真实做出判断。审判的过程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依据当事人提出的

证据和辩论判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真伪,最后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诉讼并非仅仅就是让法官做出结果,还有其社会意义。法官做出心证并不能使公众看见,难以获得公众的信服,因此,法官心证的过程也应当公开,为公众所见,让公众监督法官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信任法律、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权威。

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准备阶段,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准备,比如,双方的口头辩论公开,为使双方能够更好的了解对方的诉讼准备,日本规定口头辩论以书状进行准备。

日本关于民事诉讼是否公开审理有很多不同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性质不一样,主要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非惩罚犯罪,所以,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应该公开审理。日本相关法律还对新闻媒体对法庭报道采访做出限制,比如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在法庭照相、摄像、录音或放音。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只能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录像,在开庭后则不能录像。同时,禁止到法院旁听的观众对法庭过程进行记录。

(四)这些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以上三个国家均认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否适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甚至在国际中也有此种规定,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6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由此可见,当事人享有对公开审判制度的选择权是国际和大多数国家公认的观点。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把握程序的深入和展开,则就能最大限度

[16]的保护自己的诉讼利益,也意味着审判权是以可预知的方式展开的。但是,

在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只有法院可以决定,当事人虽然享有对两种特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但是法律却规定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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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味着法院不公开审理是一种选择权,当事人仍然无法决定是否适用公开审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司法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法治理念和民事诉讼恰当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可以减少当事人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抵触感,确立公民是程序选择主体的地位,进而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2. 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日本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要提交口头辩论的书状及证据,由法院将准备书状送交对方当事人。这是日本公开审判中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美国规定选任陪审团、审前对扣押活动的听证向公众公开,是庭审之前审判公开的内容。我国的公开审判仅限于公开审理和宣判,对其他环节公开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我国应明确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比如,庭前会议程序公开。我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包括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进行调节,此项程序也应当受到公民和社会的监督,促进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的公平性和调节过程的公平与公正。除此之外,还可以扩大案件材料向社会的公开,主要是指证据材料的公开。现在,很多冤案浮出水面,但是就是因为找不到相关证据而难以洗刷冤情,如果证据材料向社会公开,那么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从而减少冤案的发生,即使发生也可以顺利进入再审程序。

以上三个国家都强调对法官心证的公开,因为法官心证关系到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而在我国,法官的评议过程一律秘密进行,只是书面判决应该公开。关于评议过程是否公开,我国的学者存在很大争议。我认为,评议过程应当公开,并写入判决书中,因为评议过程是公众对公开审判进行社会监督最有效的一个阶段,也是关乎审判结果公正的一个关键阶段,遵守公开审判程序并不一定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此时将做出判决的评议过程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评议过程也是当事人最关注的过程,如果将评议公开,将会促进判决公正,说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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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新闻媒体直播庭审限制在开庭审理之前,美国对新闻媒体采访案件做出了间接性限制,并不是为了降低对案件的监督,而是为了减少新闻媒体采访案件带来的负面效果。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利用新闻媒体直播案件的情况,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潜在的负面影响。媒体行业产生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要限制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运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就是为了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应当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则要减少对新闻媒体的公开。我国要借鉴日本和美国的做法,首先在立法中限制公开审判中对新闻媒体公开的案件范围,从源头上减少庭审直播的适用,改善我国因媒体错误报道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现状。

本章小结

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法治进程也越来越快,两大法系出现融合趋势,差距越来越小。我国是全球法治国家的一份子,不应仅仅局限于我国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观点和看法中,应该放眼世界,借鉴西方国家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合理之处。本章以日本、美国和德国为例,参考多篇文献,分析了三个国家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以上三个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优越之处,找到我国可以借鉴、引入的观点与制度本章一共提出三个借鉴之处,立法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扩大我国公开审判的范围和限制公开审判中对新闻媒体的公开,这三点也是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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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诉讼观念

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在诉讼观念方面转变,只有思想上转变,才能落实到行动上,从根本上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

第一是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这种观念在当时社会可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立即摒弃这种观点。程序上不公正,违背公开审判的规定,就意味着存在枉法裁判、专权独断和暗箱操作的违法之处。法官应正确认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并非实体公正就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保证,实体公正只是形式公正,只有先保证程序公正,才能做到最终意义上的实质公正。在审判中,公开审判制度就是程序中的第一步,只有正确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才能实现程序公正第一步,才能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是法官应正确认识在诉讼中的地位,摒弃职权本位主义。法律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途径,因为法律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工具,而在将法律落实的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解决纠纷。法院和法官虽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但是更是为公民伸张正义的裁判者,法官应认识到权力代表着责任,应正确运用职权、遵守公开审判制度,落实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诉讼观念转变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法官,更应该包括立法者,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重视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公开审判的具体规定,比如:明确违背公开审判规定时,对法官的制裁措施等。转变诉讼观念还需要加强对社会公民的法制教育,呼吁公民善于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惧怕公权力,即便是法官侵犯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要积极用法律维护权益。

转变诉讼观念不仅仅是要树立程序第一的观念,还要对诉讼的价值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代表着诉讼的民主性程度和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人员要正视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能够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诉讼的价值和目的,实现司法公正。

19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二)完善立法

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对社会和当事人的公开都有一定缺陷,而这些缺陷产生的首要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让不负责任的法官和法院钻了法律的空子。

一是对社会即新闻媒体公开不足的立法完善。我国目前公开审判方式最不合理之处就是新闻媒体监督案件的不规范。媒体报道是公开审判的方式之一,如果合理运用这一方式,将会对法官审理案件产生社会压力,从而公正审理案件,改变公开审判制度中对社会公开不足的缺陷。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承认: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17]所以,要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其正确发挥功能。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哪些案件适用媒体报道、哪些案件不适用媒体报道、媒体如何报道,致使现实中许多法院随意进行庭审直播,反而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庭审直播或媒体报道的案件范围及其他具体细节。我认为,只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并且具备社会教育作用的案件才适合媒体报道或直播。因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公民关注度比较高,适用媒体报道不仅可以让公民了解案情,更能够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增强法律权威,而且能够防止法官的私自裁判。适当制约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范围,可以减小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减少法官因媒体报道而先决后审的现象,避免法官“做秀”,从而公正审理案件,解决公开审判制度中对社会公开存在缺陷的问题。其次,制定对新闻媒体进行虚假、夸大直播、报道行为的惩罚制度。我认为,这种惩罚制度可以参考刑事诉讼中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制度,即双罚制。对新闻媒体夸大案件事实的行为,既要对媒体单位处以罚金,又要对报道者进行民事制裁,以此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报道内容,正确发挥公开审判制度中庭审直播和报道所起到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是对当事人公开不足的完善,主要是完善不公开审理的合议机制。我国只规定了法定不公开审理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对于有些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立法中欠缺对公民意愿的收集与采纳。公开审判制度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不足是没有充分赋予公民选择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权利。在尊

20

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今天,我们应有条件的赋予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下而享有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19]简单来说,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某项程序的权利,比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选择上诉、不上诉,也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就是程序性选择权。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权。我认为,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公开审判或不公开审判,则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立法中应对当事人选择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但是公开审判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有伤社会风化的案件除外,同时,也应对当事人约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限制,有较大社会影响、公开审判会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应公开审理,如果可以随意约定不公开审判,那么公开审判制度就会被架空,无法发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不利于公正审判。

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否定权,在不同程序中发挥不同作用。在双方协议公开审判时,一方否定,可以保护其隐私权,防止另一方当事人的恶意选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在双方协议不公开审判时,一方的否定权显得更为重要,一方当事人行使否定权,可以防止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串通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法律落实的第一步就是法庭审理,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正如费兰西斯·培根说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随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但是,在我国,许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不符合法官的任职条件,但是依然可以任职,是因为当地缺少法律人才或者是通过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职位。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法官根本不知道公开审理适用于哪些情形,更不用说公正审判了,有些法官甚至意气用事,根据道德、直觉审理案件。法官不具备法官资格,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是导致公开审判缺陷的重要原 21 [18]法官只有具备法律素养才能保持正确的诉讼观念,在实践中遵守法定程序,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因,比如:对某些案件信息不及时公开、滥用媒体报道、只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司法目的与公正、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可以极大的改变公开审判制度中对当事人和公民公开不足的现状。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我国要完善学校中的法律课程,为培养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加设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使所有学生都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的人才可以选任为法官;对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法律人士提高待遇条件,鼓励到基层地区任职,改善基层地区法律人才严重缺失的状况;重点加强对基层地区选任法官的监督,设立个人负责制,并增设违背规定时,对负责人的惩罚措施,杜绝利用非法方法进入法院任职的现象;增加对所有法官的考核,对于不符合法官条件和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及时罢免或做出相应的惩罚。

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程序公正的实现。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产物,提高法官专业素养也是如此。“法官的判决造就了法律,而创造历史的常常是民众对司法判决的看法”。

[20]这是国外对法官和公民在法律中影响地位的界定。可见,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仅仅依靠完善立法、转变诉讼观念是不可能完成的,还需要外在作用对法官进行约束,此时,来自社会的监督就变得尤为重要。

社会监督来自于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因此,对于公民来说首先应在立法中赋予公民对法院和法官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是让公民参与法院案件审理的第一步。实践中,很多公民认为案件审理与自身无关,根本不会去参加法院庭审,不去参加法院庭审,就不会对案件审理形成监督,就无法发挥公民对法官的监督作用。如果法律明确赋予公民此项权利,就会增加公民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降低法院在诉讼中的强势地位,改变公民不敢与公权力对抗的状况。如果公民积极行使此项权利,旁听案件,则会对公开审判产生完善作用。其次,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教育,比如:在法制宣传日,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宣扬法律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在各个社区门口,定期组织法律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不仅能解决公民的困惑,更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重视。只有公民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产生对法官进行

22

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监督的有效结果。最后,要倡导公民积极行使监督权,如果只赋予公民权利,

而公民并不行使权利,那么此项权利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

树立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权利与义务的观点,改变公民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想法。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公民积极行使权

利,是改善法官滥用权力的现状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本章小结

本章以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为依据,并参考国外民事公

开审判制度的优点,得出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本章一共从五

个方面阐述完善措施,“一个观念,四个主体”。首先从思想转变,改变诉

讼观念,然后分别从新闻媒体、法官、当事人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建议,在这

四个主体的完善措施中,从完善立法再到提出其他建议措施,充分体现出立

法完善的重要性。这四个主体是与公开审判制度实施好坏密切相关的四个主

体,只有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每一个方面,才能使此制度正确落实,实现司

法公正。

23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结论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各个法治国家都已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民

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巨大价值。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和

其功能性,督促这项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

法制建设目标。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但随着我国法治

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开审判制度已经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法治需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取得成效的同

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公开审判制度是错的,恰恰相反,这

表明公开审判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的空间。也是这些发现的问题,促

使我们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使之随时代进步、发展,更

好的发挥其功能。因此,我们应正确对待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对

症下药,从问题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从而使这项制度在民事诉讼中

发挥应有的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治进程。

本文对我国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探究,指出其不完善之处,并结

合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得出了完善措施。但是,笔者的水平有限,可

能在很多地方还研究的不够透彻,这就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此制度进行更

深入的研究。同时,笔者也会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理论水平,为真正促进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做出贡献。

24

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4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泰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32

3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

4 徐哲,金少良.使庭审网络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N].人民法院报,

2015-4-9(08)

5 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6

6 潘琦甜.论我国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6

7 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4):48

8 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法治论坛,2008(5):

52

9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1989,150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205

11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130-132

12、1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3

1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56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201

16 张顺祥.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11:18

17 Donr Pember, Mass Media Law. New York: Mc Graw Hill Companies,

2003,431-432

18 白珍.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

学,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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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9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232

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26

致谢

致谢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漫长而又短暂的大学四年生活即将结束。在毕业

之际,经过不断的努力,这篇论文终于顺利完成,也给大学四年画上了圆满

的句号。

论文能够顺利完成,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王继福老师,感谢老师从选

题、开题、写作指导一直到答辩给予我的帮助,及时告诉我们学院的通知,

细心给我们指导论文、批改论文,促使我不断进步,最终顺利完成我的论文。

其次,我还要感谢其他几位老师在答辩中给我的指导,提出论文的不合

理之处,并给出改善论文的建议,使我对论文的整体大纲有了清晰的思路,

加快了论文写作的进度。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宿舍和其他同学对我的帮助,舍友一起去图书馆写

作论文,极大提高了写作的效率。在宿舍中,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写

论文提供了写作环境,增加了写论文的时间,使我能够及时完成论文。

27

燕 山 大 学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11级法学

学生姓名:郝甜甜

指导教师:王继福

完成日期:2015年3月23日

28

附录一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国外研究动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权理论的逐步发展,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

罚》中首次提出公开审判制度,开启了民事诉讼的新进程。国外许多国家对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

利,这些观点在《美国民事诉讼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世界人

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体现。

国内研究动态:在我国,逐渐确立了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地位,它作为

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出现在民事审判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国内学者江

伟的《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也做了详细的论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

界限——以庭审直播为视角》一文中对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了探讨。这些都

表明民事诉讼的进步,并为民事诉讼的改革做出准备。

选题的依据:

自被誉为“刑法之父”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审判应当公开

的观点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不公开审判,专权独断的做法慢慢被摒弃。公开

审判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实现,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能否

能到有效维护,而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第一步,所以公开的审判对当事人

来说至关重要。司法权威是实行公开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司法对社

会公众来说是“看不见,摸不到”的,那么人们就会丧失对司法的信任。由

此可见,公开审判的有效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选题的意义:

通过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分析,来发现其缺陷,弥补其不足,从

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的公正,增加公民对审判过程的了解,

对判决的信服,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运行。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29

探究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根据

因果关系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同时,本文还对国外的民事公开审判

制度进行了考察,取其精华,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完善民事公开审

判制度的方法,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附大纲:

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绪论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一)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概述

(三)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作用

二、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与成因

(一)缺陷

1.对公民公开的缺陷

2.对社会公开的缺陷

3.对当事人公开的缺陷

(三)成因

1.诉讼观念尚未完全转变

2.立法不完善

3.法官专业素养低

三、域外典型国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美国的相关规定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

(四)域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值得借鉴之处

1.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

3.限制对新闻媒体的公开

30

附录一

四、完善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诉讼观念

(二)完善立法

(三)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

结论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是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落实的原因,以及公开审判

方式的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真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

公正。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研究步骤:

首先,查找和下载相关的文献,初步了解民事公开审判制 的概况。

其次,分析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有何缺陷并思考其原因,然后,了解国外的公

开审判制度,借鉴其优秀之处,初步分析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应如何进行改

革。最后,结合以上研究,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方法:

文献法、实证分析法

研究措施:

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著作以及优秀硕博论文,了解民事公开审判

制度的相关信息。通过分析国外在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方面优越之处,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为我国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所引用;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我国民

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缺陷以及成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四、研究工作进度

第 1-4周:首先确定题目,然后收集资料并撰写大纲。

第 5-8周:完成论文初稿。

第9-12周: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6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7-18周:论文定稿,准备答辩。

31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34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泰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32

3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

4 徐哲,金少良.使庭审网络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N].人民法院报,

2015-4-9(08)

5 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6

6 潘琦甜.论我国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6

7 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4):48

8 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法治论坛,2008(5):

52

9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1989,150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205

11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130-132

12、1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3

1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56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201

16 张顺祥.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11:18

17 Donr Pember, Mass Media Law. New York: Mc Graw Hill Companies,

2003,431-432

18 白珍.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

学,2012:19

32

附录一

19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232 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六、指导教师意见

开题报告符合学校要求,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字:

2015年3月25日

七、系级教学单位审核意见:

审查结果: □ 通过 □ 完善后通过 □ 未通过

负责人签字:

2015年3月25日

33

燕 山 大 学

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课题名称: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学院(系):文法学院

年级专业:11级法学

学生姓名:郝甜甜

指导教师:王继福

完成日期:2015年3月23日

34

附录二

一、课题国内外现状

国内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不再以忍受或者打架等方式解决

利益纷争的问题,而是诉诸于法律,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

此,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关注庭审。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成为专家、学者研

究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

则,但是,关于此制度的许多细节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议,尚未形成完整、明

确、权威的体系,还需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制度做进一步的研究。

国外现状: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意大利的法学家首先提出的,因此,西

方的一些国家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刻。许多国家认为民事公开

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不可被剥夺,此观点一直指导西方国家的司法实

践,并且对我国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研究主要成果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关乎司法公正的切实实现,所以,一直备受争议,许

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与建议。

《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一文中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历史渊

源与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论述。民事公开审判制度是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

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他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

证据应当公开。此观点标志着民事诉讼的重大进步。在贝卡利亚提出观点后,黑格尔对公开审判进行了研究,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写道:法院的目的

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让普遍的人熟悉其事,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

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在我国,民事审判制度从清末时期引入,到民国,再到新中国成立,虽历经波折,但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庭审直播为视角》一文中明确分析直

播庭审的优点与缺陷,从对比中指出公开审判的界限,进而探讨公开审判制

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并指出应对措施。文章表明直播庭审虽有可取之处,但缺陷重重,公开审判不应该仅仅由人民法院决定,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

见。这种观点与西方许多国家提出的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有相似之

处,是对西方公开审判制度的借鉴。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文中着重分析了公开审

判的缺陷及解决措施,值得借鉴的是其中的完善措施。文中指出完善公开审

判制度以立法完善为前提,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判决无

35

效,并完善证据制度。其次,文中指出公开审判资料,一审和二审都应对社

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上述问题虽然只是一位学者的观点,但是对我国民事

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是一种贡献。

《论社会监督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叙述了社会监督

在民事公开审判中的优越性以及可行性,比如参与的主体广泛,社会监督更

加透明。审判是公民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所以,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法院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审判并没有完全得到

贯彻,仅仅依靠法律难以解决问题,所以,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对公开审判

进行进一步的监督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和重大进步。

三、发展趋势

“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这一课题逐渐受到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并且研究

人员的不断努力,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为此项制度的改革做出了充分的准

备。法治社会的建立,是民事公开审判制度进行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相

信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民事公开审

判制度将会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四、存在问题

目前,虽然众多学者对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但是,

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公开审

判的方式存在较大的争议,问题仍然很严峻,有待国家专门机关对民事公开

审判制度做出系统且权威的规定及解释。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4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泰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32

3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

4 徐哲,金少良.使庭审网络直播成为看得见的公正[N].人民法院报,

2015-4-9(08)

5 张红平,张杰.浅议公开审判制度的界限——以直播庭审为视角[J].山西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6

6 潘琦甜.论我国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立法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6

36

附录二

7 刘荣.公开审判制度下的权利话语[J].前沿,2013(4):48

8 王晓,任文松.公开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其价值[J].法治论坛,2008(5):52

9 Mauro Cappelletti,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1989,150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205

11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130-132

12、13 [德]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M].赵秀举,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3

1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4:256

1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201

16 张顺祥.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

南政法大学,2011:18

17 Donr Pember, Mass Media Law. New York: Mc Graw Hill Companies,

2003,431-432

18 白珍.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

学,2012:19

19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8:232 2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supreme court, Congressional INC.1979,P.440

指导教师审阅签字: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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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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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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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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