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物的名称和质量
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一、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微雕等)。
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无论由谁提供样品,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承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成交,质量不稳定及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买卖。对于那些必须采用样品成交,而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为了避免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A 、B 、C 等。
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国际贸易中,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货物品质的依据,称作凭标准买卖。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 )制定的标准等。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是指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其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有时买方在熟知卖方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定牌。
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 tion)。
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品质特征。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地区的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工艺独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如 “法国香水”(France Perfume)、 “庐山云雾茶”等。
二、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列明货物的名称,样品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品质时,还应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尽量不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意不清的用语。
(二)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品质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品质机动幅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规定范围。例如,棉布幅阔35/36",而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都算符合要求。
(2)规定极限。对有些品质规格,标明上下极限的字样,如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 或Max )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 或Min )。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杂质(最多)0.2%,水份(最高)15%。
(3)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交货品质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若无公认的“品质公差”,可规定双方认可的误差。
第一章 货物的名称和质量
商品的名称
一、列明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一、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微雕等)。
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无论由谁提供样品,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承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成交,质量不稳定及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买卖。对于那些必须采用样品成交,而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为了避免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A 、B 、C 等。
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国际贸易中,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货物品质的依据,称作凭标准买卖。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 )制定的标准等。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是指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其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有时买方在熟知卖方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定牌。
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 tion)。
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品质特征。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有些地区的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工艺独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如 “法国香水”(France Perfume)、 “庐山云雾茶”等。
二、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列明货物的名称,样品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品质时,还应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品质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尽量不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意不清的用语。
(二)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品质机动幅度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品质机动幅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规定范围。例如,棉布幅阔35/36",而布的幅阔只要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都算符合要求。
(2)规定极限。对有些品质规格,标明上下极限的字样,如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 或Max )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 或Min )。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杂质(最多)0.2%,水份(最高)15%。
(3)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交货品质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若无公认的“品质公差”,可规定双方认可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