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一)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来源:www.examda.com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来源:www.examda.com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来源:www.examda.com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6、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三)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7、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8、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9、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1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

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15、民事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事件。 (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1、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16、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17、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一、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二、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18、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2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2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6、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27、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8、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2、婚姻关系解除。3、财产继承开始。

2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30、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1、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3、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3、监护人死亡。

3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37、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3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2、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3、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约定及时出资。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9、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40、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2、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3、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37、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3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2、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3、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约定及时出资。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9、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40、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2、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3、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44、我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的意义:1、法人制度有待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民事主体。2、法人制度有待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法人制度有待于我国面对国际经济的挑战。

45、大陆法系中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按法人组织构成不同划分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最主要分类方法。

46、我国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47、企业法人的设立:应按如下程序办理:1、提出审查申请2、向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注册法人资格

48、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4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5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起止时间上一致。2、深有体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实现。

51、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52、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53、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3、法人财产变更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54、法人的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

55、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法人注销登记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5、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7、联营的特征: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58、联营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原则

59、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60、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无效的联营合同。1、订立保底条款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3、变相房屋租赁(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第一,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6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二)绝对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2、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63、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6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66、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67、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

(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68、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2)虽非专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如森林、山岭、草原等;

(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等;(4)为了保护人们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鸦片、海洛因、淫秽书画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7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72、有价证券:是指直接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7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7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75、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7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7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1、根据条件成就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80、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来源:www.examda.com

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三)债务转移行为。(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7、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8、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9、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二)代理行

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92、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2、代理行为的范围: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3、代理行为的限制: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3)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其他主体不得代理

93、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实现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94、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最普遍适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95、代理行为的限制: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6、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1)明示的追认。(2)默示的追认。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9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0、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2、期限的民法意义:1、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3、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4、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5、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3、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约定期限

104、期限的计算方法: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时效的法律特征: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108: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 2、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109;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

110、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11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a、提起诉讼,即起诉。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C、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又称承认。(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的要件:1、必须是无终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

11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时间不同。3、目的不同。4、可变性不同。5、适用对象不同。

116、民法上物权的分类:(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17、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18、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120、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1、民法物权保护方法包括:一、确认物权归属二、物上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某种妨害时,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物权效力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请求停止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三、债权请求权

122、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而只以妨害物权行使为条件;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方法保护物权时,须以对物权损害已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债权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12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4、财产所有权含义:一、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碍的义务。三、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和保护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5、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一)所有权是物权中唯一的物权。(二)所有权产完全物权。(三)所有权是绝对权。(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126、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财产所有权,是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127、财产所有权的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一、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无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有处分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但非所有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住所,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以及全部权能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赁、承包、抵押、留置等关系都属于这些情况。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人的分离,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

129、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二)收益。1)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独立的物。例如:果树结的果、家禽生的蛋。2)法定孳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向他人收取的利益。例如: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三)没收。(四)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五)添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130、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

133、所有权客体的灭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的客体是原材料的,在生产、使用中消耗或转化为新的产品,原物的所有权就消灭了。2)所有权的客体是可消费的物品,因原物被消费而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的客体由于自然灾害而灭失。

133、所有权的转让: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通过实施某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转让给他人。 134、抛弃所有物:依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是法律允许的。因抛弃行为,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

13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其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便消灭了。

136、所有权主体消灭:是指作为所有权人的公民死亡和法人终止。

137、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也称共同所有权。

138、财产共有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即在法律上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财产。

139、按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离权利,分担义务。

140、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根据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事先无协议的,各共有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按占共同财产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141、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

142、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3、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14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145、共同共有的种类:(一)夫妻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

1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所有人对建筑物独立部分(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结合产生的权利总称。 147、区分所有的内容:(一)专有部分。(二)共有部分。

148、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有益性(二)用益物权的独立性(三)用益物权的实体支配性

149、用益物权制度,在各国物权立法体系中居于越来越显要的地位,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其中最为重视的有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50、用益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2、用益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定限物权。

151、地上权的法律特征:1、是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为目的。3、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152、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153、永佃权的特征:1、永佃权是以他人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2、永佃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成立要件

154、我国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承包经营权三、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特征:1)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3)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4)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

15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

156、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这是担保物权的首要特征。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为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有:1、法定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性。具体表现为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性。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权的种类:1、根据抵押权标的物类别的不同,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2、根据对抵押权有无特殊规定,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3、根据对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160、抵押权的设定:其设定条件为: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3、必须存在被担保的债权。4、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161、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所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及其从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灭失而所得的赔偿金。

162、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16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折价方式 2)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164、抵押权的实现后果:1)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2)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65、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二)财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四)动产抵押权。

166、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质押权。

167、质权的特征:1、质权的客体范围广泛。质权的客体有动产及权利。2、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168、质权的设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69、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2、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3、质权标的物灭失。4、质权的实现。5、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170、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www.examda.com

171、留置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2、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来源:www.examda.com

17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173、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

174、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处分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

17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

178、相邻关系的种类:一、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81、债的本质: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182、债的作用: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2、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

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

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前预告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05、定金的分类:依定金的目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分为如下种类:1、证约定金。2、订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

206、定金条款的成立:1、须有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当事人就会专吃“定金饭”,诱发投机和欺诈行为。

207、定金违约金的区别: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发生在合同履行前,而违约金交付则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2、作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3、约定方式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208、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3、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此作用,

210、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211、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变更、数量增减、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2、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4、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的保证请求权为目的的特殊合同。

213、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4、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二)保证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1、保证人为公民仆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企业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揽保证责任。其他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外保证要受到如下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使用外国两点论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人对承揽保证责任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四)保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15、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

21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述客观要件即可,而不必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有偿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必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恶意作为撤销权应具备的要件

22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21、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国家关系等,不属《合同法》规范的对象。2)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意”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222、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三、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223、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24、合同的解释的规则:(一)文义解释规则。(二)整体解释规则。 (三)目的解释规则。(四)习惯解释规则。(五)诚信解释规则。

226、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主要有: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27、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自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228、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29、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232、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4、标的可能。

235、可撤消合同的特点: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236、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37、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38、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39、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40、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二)推定补缺。(三)法定补缺。

24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4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47、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4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

249、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50、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责任。(五)其他救济措施。

25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57、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8、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59、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3、及时抢修义务。(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6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6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6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63、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65、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66、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67、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69、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27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71、借款合同的分类:根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分为信贷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272、信贷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不能

成为信贷合同的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2、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信贷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生效,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由当事人选择有偿或无偿。

4、信贷合同形式不同。信贷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民间借款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5、贷款人的权利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贷款人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虽也可依双方约定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无法定的监督、检查权。

27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4、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消耗物和有形物(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75、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7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7、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2、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3、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价值和预期利润为基础获得的收益。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租赁物归属选择权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6、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78、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1)享有租赁物所有权。2)收取租金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1)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2)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79、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此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对部分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3)依法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4)维护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5)租赁期限届满,按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购买租赁物。

28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2、国家对合同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管理表现为:1)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的《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发包人一般须是经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实践中无法人资格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受法律保护。2)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衽较严格的法律监督。

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283、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履行协作义务。2)必要检查的义务。3)竣工验收的义务。4)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机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价款。承包人的此项权利通说为法定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对其实施留置权。

284、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主体为托运人(旅客)、承运人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订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合同条款相对稳定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285、运输合同的分类: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286、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87、客运合同的效力:(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第一,《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288、托运人的义务:1、按约定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2、交付货物运输所需文件。3、包装义务。该期限为特别控制论时效期间,如铁路运输托运人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80日。

289、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以财产保管为目的的劳务行为 2、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转移保管物所有权、收益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

不转移保管物的使用权。3、保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90、保管合同的分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各自具有突出的法律特征:1、对保管人的要求不同。2、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3、合同的对价要求不同。4、合同内容的复杂程度不同。5、仓储保管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来源:www.examda.com

291、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1、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妥善保管保管物。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2、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92、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3、危险通知义务。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9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95、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2、报告义务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

298、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1、标的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

299、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二)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2、介入权。3、提存权。

301、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

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02、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03、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04、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305、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1、成果权利归属:1)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

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306、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07、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308、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9、《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310、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

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31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2)让与人应在合同范围内许可受让人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或转让权。3)让与人应承担保密的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技术,行使合同权利。受让人使用约定的技术秘密既是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但受让人的行为必须以合同授权为限,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方式限制。

313、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1、技术咨询合同有自己特有的高速对象,即在软科学领域为完成一定技术项目而从事的研究活动。2、技术咨询合同适用特殊的风险承担规则。 313、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且服务行为一般不具有创造性。2、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针对特定的技术问题传输技术信息、应用技术知识,不涉及受托人向委托人转移技术权属。

314、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315、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这种固有性具体表现在: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2)、人身权的产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除依法“产生”以外的任何其他行为,即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2、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1)人身权是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2)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身权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 316、人身权与人权的主要区别:1、内容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完全相同。3、表现形式不同。4、保护方式不同。5、作用不同。

317、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18、法人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项。

320、人格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为绝对权;2、人格权为支配权;3、人格权为专属权;4、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22、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主体可以将自己名称的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

5、肖像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三个方面。

1)形象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通过照相、绘画、录像、雕塑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示为制作肖像的决定实施权。2)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利益维护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323、身份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依法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享有的人身权。

324、身份权法律特征:1)身份权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主张的权利。2)身份权的内容――权利、义务具有两位一体性。3)身份权大多伴有财产上的内容。

325、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子女的身心扶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具有生和支配性。 329、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330、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2、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4、荣誉权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331、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保持权3、荣誉利用权

332、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按照性质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333、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334、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35、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概况

336、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与我国社会发展善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遗嘱优先适用等方面。

337、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3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339、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具有惟财产性。2、遗产的存续时间具有短暂性。3、遗产具有个人所有性。4、遗产具有合法性。5、遗产具有双重性

340、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41、认定遗产的几个有关问题:1、应区分遗产和共有财产。1)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注意区分遗产与合伙财产。2、承包与继承的问题。3、复员、转业军人的有关费用问题。4、因工伤残职工、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

5、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设定的财产利益。

342、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343、法定继承有如下法律特征: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4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4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分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346、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50、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均等原则,又称为平均分配原则2、照顾原则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35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佥有效的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52、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二者缺一不可。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产的分配由遗嘱人决定,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35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是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54、遗嘱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3)遗嘱是死因行为4)、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355、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356、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时间要件,但除此时间要件外,还需具备实行要件和形式要件。

357、遗嘱的变更、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方式,二是推定方式。

358、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60、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异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2、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4、客体范围不同。

361、遗赠和赠与的异同点:1、赠与是生前行为,在赠与人生存期间就发生法律效力;厕是是死因行为,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赠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示,其形式法律未作限制;遗赠则必须采用遗嘱的方式,且遗嘱的形式法律有严格限定。3、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而受遗赠人中的自然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362、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6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须无法定的扶养关系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和调解者能同时实现5、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

364、当事人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已支付扶养费用,一般也不能要求遗赠人退还,或给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365、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律意义: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对于遗产期待权转为既得权,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作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在继承未开始时,放弃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的才是遗产。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后,尚健在的继承人才能实际取得遗产,实现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不能实际分得遗产。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执行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不再提起诉讼。

366、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注意的问题:1、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2、关于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问题。

367、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368、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369、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情况。 370、遗产的分割: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分配给各继承人的行为。

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2、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必要份额。3、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4、分割遗产,应遵循有待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的原则。

371、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继承人债务,仅指其个人债务。2、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首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然后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继承。3、继承人中如有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遗产已被要害完毕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72、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373、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374、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1、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2、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实现社会安定。

3、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预防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378、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分为程序上的抗辩和实体上的抗辩。《民法通则》规定为免责条件。我们认为,免责条件是免除民事责任,即应承担责任,但可予以免除,不予追究,与免责条件中行为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因此,采用抗辩事由较妥。

379、抗辩事由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对抗性2、具有客观性

380、抗辩事由的种类: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就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事故。3、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6、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司法机关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

381、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概念: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38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下十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83、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特殊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训诫(二)责令具结悔过(三)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四)罚款(五)拘留

384、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责任方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第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第三,责任方式的适用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条件相适应;第四,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8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86、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87、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行为违法的性不同2、有无存在的前提不同3、侵害的客体不同4、行为的主体不同

388、侵权行为的种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89、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2、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90、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构成要件齐全2、适用过错责任3、自己责任

392、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9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94、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9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财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39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事实。须造成他人的损害。2、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97、地下施工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98、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发生。2、有损害事实。3、损害与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4、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399、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0、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的条件: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2、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3、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监护人。4、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

确定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1、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2、被监护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代管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401、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402、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等权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1、全部赔偿的原则2、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有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3、考虑侵害人经济状况原则

4、衡平原则

403、侵害损害的赔偿范围:1、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1)一般伤害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肢体或身体的某个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受害人,侵权人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的残疾用具费,以及依靠残疾人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

致人死亡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和适当的抚恤金。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自然人因下列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另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物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序、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乖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受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2、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来源:www.examda.com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来源:www.examda.com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来源:www.examda.com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6、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三)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7、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8、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9、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不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活动,形成各种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是从属概念关系。另外,民事关系经民法效正可合法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如无权代理经追认后发生有权代理后果。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是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以,属公民主体的特殊形式。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两种民事主体,即国家和非法人组织。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1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物、行为(不行为)、

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物,是指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一切自然物和人工创造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简称法律事实。

15、民事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事件。 (二)行为。 行为分为三种:1、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和裁判行为。

16、民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某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出现,这些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法律事实的结合。

17、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一、在理论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民法学中居统帅地位。二、在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疑难民事案件的门径

18、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法律地位的人。

2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具有统一性。(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真实性。

2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6、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27、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8、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民事权利能力终止。2、婚姻关系解除。3、财产继承开始。

2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30、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的范围和顺序依次是: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1、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3、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约略有以下几种: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监护的裁决;3、监护人死亡。

3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机关记载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的自然状况的基本法律文件。

37、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3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2、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3、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约定及时出资。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9、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40、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2、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3、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37、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形式。2、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当事人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 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协议的,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3、合伙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经营的基础。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只出资金、实物或技术而不参与经营、劳动,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担亏损的,共同负担合伙风险。

3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和监督合伙事务的权利。2、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3、分离合伙收益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约定及时出资。2、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财产:《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侵害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8、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9、退伙: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40、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事业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的概念

4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2、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3、法人制度的历史意义:1、法人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2、法人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和进步。3、法人制度促进了现代企业的优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44、我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的意义:1、法人制度有待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民事主体。2、法人制度有待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法人制度有待于我国面对国际经济的挑战。

45、大陆法系中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是按法人组织构成不同划分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最主要分类方法。

46、我国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

47、企业法人的设立:应按如下程序办理:1、提出审查申请2、向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注册法人资格

48、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但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上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均需登记,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登记,自社会团体组建完成后即具有法人资格。

4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5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在起止时间上一致。2、深有体会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实现。

51、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先例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二是法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三是法人内部没有正副职务之分的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52、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53、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发生注册登记事项的更改。法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或分立2、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3、法人财产变更4、法人名称、住所的变更

54、法人的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

55、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1、对法人财产进行清算2、清算期间,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3、法人注销登记4、企业法人的财产问题。1)企业法人应首先以所有财产清偿债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适用破产程序。2)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的或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应区别对待:该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5、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7、联营的特征: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58、联营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原则

59、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60、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无效的联营合同。1、订立保底条款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3、变相房屋租赁(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第一,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61、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二)绝对权和相对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2、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人权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63、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6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护2、国家保护

根据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种保护要求,即诉讼请求:1、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民事诉讼称为确认之诉。2、请求法院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民事诉讼称为给付之诉。3、请求法院变更现存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称为变更之诉。

66、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67、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是民事义务的基本分类。(二)根据民事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

(三)根据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规定,分为明定义附随义务。

68、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1、在历史上,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长,彼此脱离;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依存,构成民法的核心内容。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通过履行义务实现的;就特定的民事主体来说,享受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种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独立于从体之外。二、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生活或生产上的某种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参加民事流转,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称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体之间转让。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转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属于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2)虽非专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物,如森林、山岭、草原等;

(3)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弹药等;(4)为了保护人们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鸦片、海洛因、淫秽书画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国家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2)黄金、白银;(3)历史文物;(4)麻醉药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

7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72、有价证券:是指直接设立并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73、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7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75、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7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7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1、根据条件成就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80、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来源:www.examda.com

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三)债务转移行为。(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7、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8、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9、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二)代理行

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92、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2、代理行为的范围: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3、代理行为的限制: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3)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其他主体不得代理

93、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实现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94、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最普遍适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95、代理行为的限制: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6、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1)明示的追认。(2)默示的追认。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9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0、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2、期限的民法意义:1、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3、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4、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5、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3、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约定期限

104、期限的计算方法: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时效的法律特征: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108: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 2、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4、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109;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民事纠纷。

110、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这些民事权利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11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令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令时效期间,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要件有三个:(1)中止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中止必须有法定情形。包括: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3)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因最长诉讼时效以侵权发生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以权利人是否能行使权利为依据,故不适用中止制度。(三)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也称“终断”、重算“,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如下:(1)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2)中断必须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a、提起诉讼,即起诉。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C、义务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又称承认。(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的要件:1、必须是无终止、中断法定事由发生而超过了时效期限。2、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

11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行消灭。《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时间不同。3、目的不同。4、可变性不同。5、适用对象不同。

116、民法上物权的分类:(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不同划分的。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有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不动产物权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抵押权。(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六)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117、物权的本质:物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关系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1、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是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2、物权是债权关系发生的前提。3、物权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经济功能。

118、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各类及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二、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同一客体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同时存在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

三、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否则,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公示原则的交付方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行为完成法定公示的,第三人基于依赖公示而为法律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119、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1、物权法律行为,简称物权行为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混同等。

120、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121、民法物权保护方法包括:一、确认物权归属二、物上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遇到某种妨害时,享有的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物权效力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1)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碍。3)请求停止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三、债权请求权

122、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而只以妨害物权行使为条件;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损害赔偿方法保护物权时,须以对物权损害已造成实际损失为条件。债权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分割,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123、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4、财产所有权含义:一、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碍的义务。三、所有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和保护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5、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一)所有权是物权中唯一的物权。(二)所有权产完全物权。(三)所有权是绝对权。(四)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五)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126、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财产所有权,是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定社会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127、财产所有权的意义: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128、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一、占有权二、使用权三、收益权四、处分权

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无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会引起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处分权一般应由财产所有人行使,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有处分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但非所有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住所,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这四项权能中的每一项都有相对独立性,而又具有可分性,四项权能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以及全部权能都暂时脱离财产所有人。例如:保管、租赁、承包、抵押、留置等关系都属于这些情况。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人的分离,正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

129、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二)收益。1)天然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独立的物。例如:果树结的果、家禽生的蛋。2)法定孳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向他人收取的利益。例如:银行存款所生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三)没收。(四)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2、埋藏物、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五)添附。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130、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

133、所有权客体的灭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所有权的客体是原材料的,在生产、使用中消耗或转化为新的产品,原物的所有权就消灭了。2)所有权的客体是可消费的物品,因原物被消费而所有权消灭。3)所有权的客体由于自然灾害而灭失。

133、所有权的转让: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财产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通过实施某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等)转让给他人。 134、抛弃所有物:依照法律规定,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所有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是法律允许的。因抛弃行为,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消灭。

13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其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便消灭了。

136、所有权主体消灭:是指作为所有权人的公民死亡和法人终止。

137、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也称共同所有权。

138、财产共有的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同一项财产,即在法律上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财产。

139、按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离权利,分担义务。

140、按份共有的特征:1、按份共有人根据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事先无协议的,各共有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应按占共同财产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141、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一)实物分割。(二)变价分割。(三)作价补偿。

142、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43、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144、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145、共同共有的种类:(一)夫妻共有财产(二)家庭共有财产

1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所有人对建筑物独立部分(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及对建筑物共同使用部分的共有权结合产生的权利总称。 147、区分所有的内容:(一)专有部分。(二)共有部分。

148、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有益性(二)用益物权的独立性(三)用益物权的实体支配性

149、用益物权制度,在各国物权立法体系中居于越来越显要的地位,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其中最为重视的有用益权、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

150、用益权的法律特征:1、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2、用益权是一种权能广泛的定限物权。

151、地上权的法律特征:1、是以他人土地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2、以工作物和竹木的所有为目的。3、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

152、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

153、永佃权的特征:1、永佃权是以他人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2、永佃权是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3、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成立要件

154、我国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二、承包经营权三、经营权

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特征:1)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3)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4)经营权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

15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定限物权。

156、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一、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这是担保物权的首要特征。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直接支配为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有:1、法定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二、担保物权的价值性。具体表现为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性。集中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59、抵押权的种类:1、根据抵押权标的物类别的不同,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2、根据对抵押权有无特殊规定,抵押权可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3、根据对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160、抵押权的设定:其设定条件为:1、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抵押的财产。3、必须存在被担保的债权。4、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登记。 161、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所及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及其从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抵押物因灭失而所得的赔偿金。

162、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163、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折价方式 2)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164、抵押权的实现后果:1)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用途。2)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加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4)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5)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65、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二)财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四)动产抵押权。

166、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依法得该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质押权。

167、质权的特征:1、质权的客体范围广泛。质权的客体有动产及权利。2、质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168、质权的设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身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69、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2、抛弃质权和任意返还质物。3、质权标的物灭失。4、质权的实现。5、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170、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www.examda.com

171、留置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性、价值性和担保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外,还有以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效力的法定权利。2、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作为债权标的的动产为要件。来源:www.examda.com

17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占有权 2、留置物的孽息收取权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173、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债权消灭时或者另外提供担保时,有将留置物返还给其所有人的义务。

174、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处分权 2、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所有人的义务:偿付因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债务。

17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理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

178、相邻关系的种类:一、关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入情入理的相邻关系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四、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相邻关系 五、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81、债的本质: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债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又随着社会经济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182、债的作用:债权制度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2、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

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履行。(二)抵消。(三)提存。(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2、协议解除债3、债的更新。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

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定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前预告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的担保形式。

205、定金的分类:依定金的目的、性质及效力不同,分为如下种类:1、证约定金。2、订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

206、定金条款的成立:1、须有定金合同或主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当事人就会专吃“定金饭”,诱发投机和欺诈行为。

207、定金违约金的区别:1、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的交付发生在合同履行前,而违约金交付则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2、作用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责任的方式。3、约定方式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既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208、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1、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3、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此作用,

210、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211、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变更、数量增减、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2、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4、保证合同是以债权人的保证请求权为目的的特殊合同。

213、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14、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二)保证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1、保证人为公民仆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企业法人可对外独立承揽保证责任。其他法人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外保证要受到如下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使用外国两点论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保证人对承揽保证责任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四)保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15、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

219、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2、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具备前述客观要件即可,而不必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有偿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必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的恶意作为撤销权应具备的要件

22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21、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1)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关系、劳动关系、国家关系等,不属《合同法》规范的对象。2)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得构成合同的内容。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2)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意”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222、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主合同与从合同。三、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223、合同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机关根据相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的说明与确认,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24、合同的解释的规则:(一)文义解释规则。(二)整体解释规则。 (三)目的解释规则。(四)习惯解释规则。(五)诚信解释规则。

226、合同的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由于合同的形式不同,确定具体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志亦有所不同,主要有: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27、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通知到达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自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228、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29、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232、有效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事业。4、标的可能。

235、可撤消合同的特点:1、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系合同被撤销的必要条件 2、撤销权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

236、效力未定合同:又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行为人所签订合同有效力未定之事由后,催促第三人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催告期为1个月。 237、效力未定合同的特点:合同效力需由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此与无效合同不同,与可撤销合同亦不同。形成权由第三人行使,而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38、效力未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订立纯获得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239、合同空缺条款的履行规则:

1、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2、价款或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5、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240、依《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合同的空缺条款应依如下次序予以补缺:

(一)协议补缺。(二)推定补缺。(三)法定补缺。

24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3、后履行债务方无可靠、适当的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244、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3、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247、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24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分割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揽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特点:1、责任竞合基于当事人实施同一个不法行为而产生,此为责任竞合的前提。2、同一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同一不法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互冲突。

249、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明确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50、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限制。1)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应当预见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对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千万的损失。2)减损义务规则,又称减轻损失规则。减损义务,是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依《合同法》第119条,债权人在对方违约后未履行该项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共销规则,是指债权人基于与损失发生的同一赔偿有罪而受有利益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只能为自损失中扣除其所受利益的差额。(三)支付违约金。(四)定金责任。(五)其他救济措施。

25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1、界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标的物的处分效力。2、界定标的物的利益归属。3、界定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57、标的物风险及其损失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58、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特殊性。3、供用电合同是典型的计划合同。

259、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2、中断供电时应履行通知义务。3、及时抢修义务。(二)用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交纳电费的义务 2、安全用电义务。

26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6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赠与合同的内容为无偿向他人给付财产。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6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应承担无偿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包括动产赠与的交付义务和不动产赠与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统称为向受赠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赠与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赠与义务的,受赠人能否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目的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2、其他目的的赠与,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63、赠与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时,应承担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265、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1、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266、赠与义务的拒绝履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项权利称贫困抗辩权。

267、附义务赠与:受赠人须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2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69、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以金钱为标的,以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融资关系,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27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71、借款合同的分类:根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分为信贷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272、信贷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1、法律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信贷业务,不能

成为信贷合同的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2、合同生效时间不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生效时间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信贷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生效,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可由当事人选择有偿或无偿。

4、信贷合同形式不同。信贷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民间借款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5、贷款人的权利不同。信贷合同的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法定的检查、监督权。在民间借款合同中,作为贷款人的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虽也可依双方约定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但无法定的监督、检查权。

27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4、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二)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消耗物和有形物(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

275、租赁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7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77、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 2、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3、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价值和预期利润为基础获得的收益。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享有租赁物归属选择权 5、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6、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78、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1)享有租赁物所有权。2)收取租金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1)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2)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79、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2)受领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此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可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4)根据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协助。5)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享有对部分剩余利益的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3)依法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4)维护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5)租赁期限届满,按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购买租赁物。

28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 2、国家对合同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管理表现为:1)要求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的《勘察许可证》、《设计许可证》,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发包人一般须是经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但实践中无法人资格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受法律保护。2)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衽较严格的法律监督。

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源:www.examda.com

283、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履行协作义务。2)必要检查的义务。3)竣工验收的义务。4)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机以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价款。承包人的此项权利通说为法定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对其实施留置权。

284、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主体为托运人(旅客)、承运人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订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合同条款相对稳定并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

285、运输合同的分类: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2、以承运人数量为标准,分为普通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3、以承运人采取的运输方式为标准,分为单一运输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286、运输合同的共同规则:1、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2、安全运输是货运合同、客运合同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3、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5、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的时间可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287、客运合同的效力:(一)、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旅客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1、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2、承运人负责的法定情况:第一,《合同法》规定的免现情况。第二,其他运输特别法规定的事由。3、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旅客及其死亡旅客的继承人,以及按时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4、人身作废的赔偿数额,运输专门法胡规定的,适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承揽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1)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按过错归责原则,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旅客自身过错以及物品自然忏悔发生的毁损,承运人不承揽责任。2)实行限额赔偿原则,没有限额规定的,适用民法全部赔偿原则。(二)告辞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

288、托运人的义务:1、按约定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2、交付货物运输所需文件。3、包装义务。该期限为特别控制论时效期间,如铁路运输托运人赔偿请求权时效为180日。

289、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以财产保管为目的的劳务行为 2、保管合同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转移保管物所有权、收益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

不转移保管物的使用权。3、保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4、保管合同适用留置的担保方式。

290、保管合同的分类:来源:www.examda.com

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各自具有突出的法律特征:1、对保管人的要求不同。2、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3、合同的对价要求不同。4、合同内容的复杂程度不同。5、仓储保管的保管物只能是动产。来源:www.examda.com

291、一般保管合同的效力:1、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妥善保管保管物。3)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2、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有关保管费用的义务。2)承担对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92、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1、对入库食物的验收义务。2、许可存货人、他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3、危险通知义务。4、因过失稀奇古怪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义务。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1、对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说明义务。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3、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义务。4、因过错造成保管人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

29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典型的以纪念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劳务的内容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2)委托登山到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合同成立后,如任何一方对对方丧失信任,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且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295、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 1、妥善处理委托事务2、报告义务3、向委托人转交因选手人事务而取得的财产4、承揽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千万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费用2、损害赔偿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

298、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1、标的不同2、内容不同3、性质不同

299、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向委托人转移交易行为所得利益。5、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6、直接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义务。7、就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向委托承揽损害赔偿责任。(二)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及其留置权。2、介入权。3、提存权。

301、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的劳务行为,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2、居间人仅是居间合同的受托人,并不参与委

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居间人的行为内容传递订约信息或进行服务,无权代理委托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居间人为的合同中,居间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3、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4、居间人应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302、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技术的行为。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03、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04、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相对新颖性。2、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3、技术开发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

305、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1、成果权利归属:1)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其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

2、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首先,按当事人约定确定成果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规则处理。其次,共有关系的性质属共同共有。3、利益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使专利权产生的利益按合同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权利人享有收益权。当事人将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行使使用权、转让权产生的利益按当事人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补充协议或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独立享有行使使用权、转让权所获得的利益。 306、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应采用如下规则:1)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2)因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按当事人约定处理。3)当事人承担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4)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应向委托人交付。该成果对委托人有价值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07、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技术成果的特定权利交付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权利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

308、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客体是特定的技术权利。2、技术转让合同应以现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为对象。3、技术转让合同受《合同法》的特殊限制。4、技术转让合同的主体须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9、《合同法》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2、技术转让合同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否则,约定条款无效。3、从订立合同之时起当事人对被公开的技术内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310、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共同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受让人交付转移的权利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办理权利移交手续。2)让与人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土扶成墙拥有者,对所转移技术的合法性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3)让与人应担保所提供的技术无瑕疵。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技术成果的使用费。支付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合同确定。

2)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续期限内专利权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即让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2)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受让人还应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承担如下附随义务:A、在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将同一范围内专利的实施权许可第三人;B、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不得在合同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也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2、受让人的义务:1)受让人有实施专利的义务。2)受让人不得处分专利实施权。

31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则:1、让与人的义务:1)让与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2)让与人应在合同范围内许可受让人享有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或转让权。3)让与人应承担保密的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技术,行使合同权利。受让人使用约定的技术秘密既是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但受让人的行为必须以合同授权为限,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方式限制。

313、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1、技术咨询合同有自己特有的高速对象,即在软科学领域为完成一定技术项目而从事的研究活动。2、技术咨询合同适用特殊的风险承担规则。 313、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1、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且服务行为一般不具有创造性。2、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针对特定的技术问题传输技术信息、应用技术知识,不涉及受托人向委托人转移技术权属。

314、人身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315、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这种固有性具体表现在: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同期存在。2)、人身权的产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除依法“产生”以外的任何其他行为,即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2、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1)人身权是以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的。2)人身权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人身权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 316、人身权与人权的主要区别:1、内容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完全相同。3、表现形式不同。4、保护方式不同。5、作用不同。

317、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18、法人的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项。

320、人格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为绝对权;2、人格权为支配权;3、人格权为专属权;4、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22、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主体可以将自己名称的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

5、肖像权。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和利益维护权三个方面。

1)形象再现权。即自然人享有通过照相、绘画、录像、雕塑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示为制作肖像的决定实施权。2)肖像使用权。即自然人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3)利益维护权。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323、身份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依法一种民事权利。具体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享有的人身权。

324、身份权法律特征:1)身份权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主张的权利。2)身份权的内容――权利、义务具有两位一体性。3)身份权大多伴有财产上的内容。

325、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子女的身心扶养、教育、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亲权具有专属性。4、亲权具有生和支配性。 329、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330、荣誉权的法律特征:1、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2、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4、荣誉权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331、荣誉权的内容:1、荣誉获得权。2、荣誉保持权3、荣誉利用权

332、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按照性质可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333、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

334、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35、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四、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概况

336、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是与我国社会发展善相适应的,具体体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的主体广泛,客体丰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遗嘱优先适用等方面。

337、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33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时的个人合法财产。

339、遗产的法律特征:1、遗产具有惟财产性。2、遗产的存续时间具有短暂性。3、遗产具有个人所有性。4、遗产具有合法性。5、遗产具有双重性

340、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41、认定遗产的几个有关问题:1、应区分遗产和共有财产。1)注意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2)注意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3)注意区分遗产与合伙财产。2、承包与继承的问题。3、复员、转业军人的有关费用问题。4、因工伤残职工、残废军人的抚恤费问题。

5、被继承人生前为他人设定的财产利益。

342、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343、法定继承有如下法律特征: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4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用遗嘱处分其遗产,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5、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45、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1、配偶2、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分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346、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50、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均等原则,又称为平均分配原则2、照顾原则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

351、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佥有效的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352、遗嘱继承的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的出现,二者缺一不可。2、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产的分配由遗嘱人决定,不受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 35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是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54、遗嘱的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3)遗嘱是死因行为4)、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355、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356、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时间要件,但除此时间要件外,还需具备实行要件和形式要件。

357、遗嘱的变更、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方式,二是推定方式。

358、遗赠,是指立遗嘱人用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60、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异同点:1、主体范围不同2、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4、客体范围不同。

361、遗赠和赠与的异同点:1、赠与是生前行为,在赠与人生存期间就发生法律效力;厕是是死因行为,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赠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示,其形式法律未作限制;遗赠则必须采用遗嘱的方式,且遗嘱的形式法律有严格限定。3、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而受遗赠人中的自然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362、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6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扶养人和遗赠人之间须无法定的扶养关系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权利和调解者能同时实现5、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有优先性

364、当事人对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已支付扶养费用,一般也不能要求遗赠人退还,或给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365、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律意义: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对于遗产期待权转为既得权,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界限。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所作的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在继承未开始时,放弃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具体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只有在继承开始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的财产的才是遗产。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后,尚健在的继承人才能实际取得遗产,实现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不是继承人,不能实际分得遗产。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嘱是否生效、是否具有执行执行效力的时间界限。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权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不再提起诉讼。

366、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注意的问题:1、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2、关于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问题。

367、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368、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369、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情况。 370、遗产的分割:是指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分配给各继承人的行为。

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2、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必要份额。3、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4、分割遗产,应遵循有待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的原则。

371、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继承人债务,仅指其个人债务。2、继承开始后,一般应首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然后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继承。3、继承人中如有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遗产已被要害完毕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72、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373、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374、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1、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2、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实现社会安定。

3、确立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预防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378、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分为程序上的抗辩和实体上的抗辩。《民法通则》规定为免责条件。我们认为,免责条件是免除民事责任,即应承担责任,但可予以免除,不予追究,与免责条件中行为人根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因此,采用抗辩事由较妥。

379、抗辩事由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对抗性2、具有客观性

380、抗辩事由的种类: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就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发生的事故。3、依法执行职务 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6、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7、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司法机关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措施。

381、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概念: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

382、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如下十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383、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特殊责任方式(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一)训诫(二)责令具结悔过(三)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四)罚款(五)拘留

384、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第一,责任方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第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第三,责任方式的适用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的条件相适应;第四,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8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86、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87、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1、行为违法的性不同2、有无存在的前提不同3、侵害的客体不同4、行为的主体不同

388、侵权行为的种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389、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2、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390、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一般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构成要件齐全2、适用过错责任3、自己责任

392、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9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必须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394、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9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财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39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污染环境的事实。须造成他人的损害。2、污染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97、地下施工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98、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发生。2、有损害事实。3、损害与物件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物件的倒塌、脱落、坠落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4、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399、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00、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的条件:1、致害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属于被监护人。2、必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3、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监护人。4、被监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损害。

确定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1、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2、被监护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代管人的监护责任问题。

401、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402、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等权利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则:1、全部赔偿的原则2、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有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3、考虑侵害人经济状况原则

4、衡平原则

403、侵害损害的赔偿范围:1、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1)一般伤害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肢体或身体的某个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受害人,侵权人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的残疾用具费,以及依靠残疾人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

致人死亡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和适当的抚恤金。

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自然人因下列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另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物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序、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乖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受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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