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分包合同-万康(修改版)

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之

水泥土搅拌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中山飞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荔新公路瑶田村路口

工程内容:水泥土搅拌桩止水帷幕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机械进出场、测量定位放线、提供需配合的相关机械设备、配合检测及监测施工等所有

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施、辅助材料、资源、人员等;

2.2本合同范围为完成包括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图纸显示、建筑技术说明书和根据图纸内容、

技术规范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接管现场现状及遗留问题,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索赔费用及工期等。乙方在开工前,应

细心勘查现场状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不利影响应实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工地范围内地面以

下可能存在原建筑物拆除后的基础或支撑结构或地下室或其他地下设施及管线,甲方负责处理地下的基础或支撑

结构或地下室或其他地下设施及管线,乙方不能因此等障碍物的拆除等影响而向甲方提出经济索赔。因此对于现

场地上或地下之情形,无论是否明确,乙方均被视为有详尽了解、完全同意接受并包含一切风险费用在合同单价

内。

乙方须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对因乙方施工未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造成水泥土搅拌桩不

满足设计强度等缺陷,乙方须及时进行局部补桩措施,并且承担补救此类缺陷所需费用及承担一切相关损失。

乙方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其所实施工程之保修工作。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机具应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时间进场,并且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指令才能退

场。甲方将统一协调使用,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指令。

乙方设置的空气压缩机、照明、消防以及临水设施由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布设方案自行布置。乙方负责自身

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为止的现场的配合、照管责任(如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

护、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竣工资料移交等)均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单价中,且其分包工作截止到

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止, 乙方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能正常运行和施工的正常需要。

乙方必须考虑各与现场内其他分包商之间的配合协调,乙方的施工范围由甲方划定,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应已

经考虑对各分包方之间的配合、协调费用及因有可能交叉作业带来的施工降效的影响费用。乙方不应以此为借口

向甲方提出工期或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另外,乙方应制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自身材料、机具失窃等,防

止工作面交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事件,共创文明工地,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发生任何本款提及的不良事件给

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凡因乙方原因引致甲方遭受的各种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冬雨季施工,乙方应充分考虑今后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任何不便和妨碍,

并有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

乙方为完成以上所有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或工期等

索赔。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时间:2014年9月15日,计划完成时间:2014年11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以上施工时间含不可避免交叉施工影响因素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5.1工作内容及固定单价:

关于本工程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桩直径850mm ,桩心间距600mm ,桩长暂按图纸计算深度)单价,确定如下:

综合单价:23元/m ;

(工程量计算方法:按图纸净水平延长米计算,如果桩长达不到或超过33米按同比例扣减或增加综合单价)

暂定金额(大写):肆拾陆万柒仟元 人民币,¥: 460000元整

5.2本合同所列延长米数为暂估,最终实际量可能与此暂估量有所差别,此合同所列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时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

5.3承包方式:合同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形式,乙方的价格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包

含的工作应视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工程技术规范所说明的全部内容和费用,即合同单价应视为是包工(主

材甲供)、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如设备费、机械费、机械运输费、机械人员材

料的进出场费、损耗、附件及配件、测量放线费、、保险费、清洁费、场内运输费、车辆吊装费、取费、材差、价差、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措费、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费、特殊技措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调增、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政府收费、管

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与其他所有分包商(包含发包方指

令的分包商、业主及投标方自己的施工队伍)的配合照管费,但本次投标单价不包括工程水电费、营业税、城市

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乙方应承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甲方提出要求补偿要求。

六、合同款支付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2、 合同条件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分包合同图纸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整体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或扣减的

款项。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增城新塘镇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山市飞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甲方代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公章)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广东长风实业有限公司

1.4甲方: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

程指

1.5乙方:指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

1.6项目经理: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甲方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分包项目经理: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乙方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甲方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总包合同: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1.10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职业

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履约授权管理协议、承诺书以及明确列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

议书第六条中的文件。

1.11分包合同规范:指与分包工程相关国内外的规范,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2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

料。

1.13总包工程: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

1.14分包工程: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分包承包的永久工程。

1.15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16开工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18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战争、动乱、飞行物坠落、地震、洪水、飓风、雷击。

1.21小时或天: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缺陷保修期: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日期起12月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以甲方书面指示为准。 3、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及语言文字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可由双方再另行约定。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乙方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内外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适用的地方性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如果在任何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乙方应书面请求予以澄清;除非甲方有特别的指示,乙方应执照其中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具体参见由甲方技术部编制的《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方案》,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执行,乙方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本条所发生的购买/复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4、图纸

4.1甲方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电子版一套施工图纸。

4.2协助甲方审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说明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和不足是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包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告甲方,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如果乙方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乙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必须按甲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并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许可。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提供的包括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等资料在内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甲方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乙方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甲方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甲方的任何义务。

5.2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认真研究了甲方提供的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等在内的合同文件,已经得到甲方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乙方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的合同单价中。

因此应当认为,乙方已经确认其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的合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 乙方根据包括合同条款、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在内的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工作;

(b)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 为完成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任何相关处理费用。

6、甲方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2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后生效。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甲方指令和决定

7.1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如果乙方拒不服从该指令,甲方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乙方仅从甲方处接受指令。

7.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该遵守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乙方项目经理

8.1乙方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分包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因分包项目经理人员变换而改变。

9、甲方义务

9.1甲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1) 按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及向乙方进行

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2) 提供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3)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施工。

4) 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5) 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6) 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7) 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9.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3甲方提供以下资源和工作:

1) 水泥原材, 按15%的掺量计算,每米水泥搅拌桩的水泥用量按150kg/m,但超过150kg/m以上的部分由乙方

承担水泥的材料及运输费用;如果在150kg/m的基础上实现节约,则节约总量甲乙双方按照2:8比例分成,单价按350元/吨计算,甲方将此费用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乙方;

2) 基坑外临水临电设施,包括现场一级电箱,消火栓,现场周边的镝灯照明,基坑周边的围挡;乙方根据甲方

现场临水临电管线的布设,由乙方根据其施工需要,自行提供二级电箱及线缆接引至施工地点。

3) 工程常规试验及第三方实验:该工作由甲方负责进行,并承担费用,但乙方需提供专职试验员及模具,并负

责试验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取送的工作。

4) 测量:甲方负责工程红线、轴线的测定,并提供给乙方。

5) 现场厕所、垃圾房、现场大门、围挡和保卫。

6) 现场工程水电的使用。

7) 现场保卫及其警卫室。

8) 现场住宿的临建房屋。

9)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间断施工而产生的的冷缝处理由甲方承担费用。

10、乙方义务

10.1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乙方的工作应包括所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1) 乙方应按照本工程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合同文件、图纸等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和义务,并依照保修书的要求和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2) 乙方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3)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机械至少二台(按甲方的要求配置) 、水泥场地及相关机械设施;(水泥储存场和挖机由甲方提供)

4) 除甲方提供的资源以外的所有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施、材料、资源、人员等;

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乙方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要求及甲方可能为此目的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或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甲方进行改进。乙方须完善施工图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执行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后贯彻执行。

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都是甲方现有的和客观的,并力求真实的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但甲方不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图纸等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将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对现场周边及基坑内工程施工进行调查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对工程的现场地质水文条件、包括原有基础、管线等处理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自身施工等因素,制定切实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紧急情况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乙方已充分考虑与本款相关的风险,不会对因上述情况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工期拖延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7)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作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示。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

8) 乙方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在各方面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遵守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9) 现场条件:本施工现场可提供工人住房,由乙方自行准备人员被褥、床铺等生活用品,但甲方并不保证得到业主及政府允许。对于租赁二场地、二场地内临时设施工人上下班的交通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规定,工人在何处住宿、工人生活所需床铺、生活用品、乙方的办公设备和用品均由乙方负责,生活区内各项生活条件及管理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甲方的各项要求(包括CI 标准以及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等),符合市建设管理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等的要求。另外乙方应服从甲方总体安排,自行考虑其管理人员办公场地、加工棚、库房、材料堆放等设施的布设。

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该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行予以修复, 并由甲乙双方共同追究责任原因,由责任者赔偿乙方损失。

11)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甲方CI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工程施工现场统一以甲方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办理出入证。

13) 乙方应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予以执行。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4) 在本工程的下发中标通知书或履约过程中,甲方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乙方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15) 乙方须在甲方总体计划下按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

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末前上报下周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乙方每月25日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6) 乙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等会议;

17) 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18) 乙方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甲方接受,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罚款1000元/人。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提交拟重新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3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乙方不得为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甲方保留更换分包队伍的权力。

19) 乙方还须完成在其承包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合约图纸中所规定的乙方应完成的工作、责任;

20) 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乙方须随时按甲方指令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如乙方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甲方将与通知乙方后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价值从乙方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为达到上述要求,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乙方履约不力时(如乙方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甲方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认为有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甲方要求时,甲方可另行分包本合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甲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22) 乙方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

23) 乙方须保管自有及甲方移交、委托乙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24) 基坑开挖后,乙方应派专人定期检查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引起围护发生渗漏或质量缺陷时,要立即派专业人员进行堵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给项目带来损失,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25) 乙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津施工手续,并交纳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津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甲方和业主负责。但乙方须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乙方自身、甲方、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所有受到的影响和/或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甲方免负由乙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27) 乙方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甲方,乙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28) 乙方须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且须注意保护其他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

29) 乙方应承诺保证施工现场决不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不论事故的大小,也不论该

事故受损方是否为乙方自身的人员,还是其他分包商(供应商)等之人员,该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上的责任。

30) 在履行承诺书以及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应负的其他义务,另行约定。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0.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甲方的《安全管理手册》中之安全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

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北京市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甲方审批,以确保完善该安全体系,如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于乙方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该事故不论是乙方自有工人,还是其他分包商,均认为是乙方的责任,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将向乙方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期上的损失。

10.3除9.3条所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源以外,其他未列明但需用于或服务于本工程的资源均由乙方提供。所有由乙

方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必须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供甲方核查,并在材料进场使用之前,进行相关复试和提供复试报告;

10.4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负责办理本分包工程施工所须的各种相关手续,包含:建委、建筑市场、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卫、城管等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手续;为此,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被认为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0.5加工图、大样图及协调配合图

1) 乙方应负责对与本工程有关其他分包商的工作进行配合,包括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

图和配合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乙方

应制作必要的用于各工序的交圈协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甲方审批,以保证工

程施工的完整性。

2) 乙方有责任检查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以及经甲方审批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一旦在

这此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甲方并请求澄清。如果乙

方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乙方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此类图纸。乙

方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

新补做任何被乙方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甲方对此类图纸的审核并不意味在任何方

面解除乙方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甲方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

3)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乙方自身的施工组

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甲方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在有利于甲方利益又不会造

成合同价格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甲方对此类图

纸的审批不被理解为:

◆ 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甲方专门说明;

◆ 解除乙方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截面等各类设计错误的责任;违背甲方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

示;

◆ 解除乙方对各工序、各个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做交圈配合和协调等的各项责任。

6)给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总包合同的终止

11.1如果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包合同终止时,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

12、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12.1乙方不得转包其分包工程。

12.2乙方不得将其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分包。

三、工期

13、开工与竣工

13.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4如果乙方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乙方根据14.1款获得的延长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因此使甲方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予赔偿, 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14、工期延误及拖误违约罚金

14.1因以下任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延期费用不予补偿:

1) 重大设计变更;

2) 导致乙方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但乙方未能遵守该条款时除外);

3) 不可抗力事件;

14.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与业主协商后,书面给出乙方公平和合理的工程期限的延长,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甲方以竣工期限的延长的基础之上。在此规定,因上述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都不应构成任何额外费用的索赔; 14.4 乙方有义务告知

当其分包工程的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乙方因此而应负的责任。

15、暂停施工

15.1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分包工程施工时,应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四、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

16、质量检查、验收及保证措施

16.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施工中须严格按设计图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达到业主、甲方及监理单位要求;如未达到上述的质量标准,甲方将按合同总价的5%对乙方进行罚款。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工程质量应该符合工程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且不低于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部分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

16.2分包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而这部分义务是属于乙方完成的工程。但这并不免除乙方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分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6.3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16.4 乙方质量保证措施:

1、三检制: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分包单位承担。

2、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于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分包合同文件及甲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乙方在接到甲方“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甲方将根据情况给

予1000~5000元的罚款,且甲方有权另行雇佣其它分包单位代替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

3、技术及质量资料: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的制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天津市建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甲方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之规定中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所有获得甲方审批的文件、资料、材料、设备等,并不能免除乙方之任何责任。

4、乙方的资质、上岗证及工人劳动合同等: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方必须将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提供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上岗证及提供每月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工资卡信息(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及需办理的任何备案取证缴费须符合天津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16.5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总包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每发现一次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6.6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未按上述约定组织施工,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17、安全施工

17.1乙方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乙方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范围按《安全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相应内容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擅自作出调整(重大设计变更除外) 。

19.2任何变更指示应有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业主及甲方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

19.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乙方与甲方对变更洽商的估价发生争议,

该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洽商变更的理由。此外,乙方亦不能要求甲方需对变更洽商的估价金额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

19.4乙方应承诺除下述项目可以按如下方式作价款调整(但不进行工期调整)外,其余任何项目不作调整(含工期调整):

(1)对于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照本款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成为变更工作),只要合同价格明细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或类似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单价的,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单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该项目,则双方以甲方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2)任何情况下,暂定数量、暂定项目、变更洽商及追加工程不再计取开办费。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乙方应于每月30日向甲方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自行按合约图纸计量。甲方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

20.2对乙方自行超出合约图纸范围施工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1.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格式,依据形象进度于每月30日向甲方提交请款书,甲方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在扣减掉保留金及其它应扣款、罚款经甲方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于次次月的1~10日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为核定金额的70%;

21.3 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月甲预借款(如有)、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21.4 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工程款给甲方,导致甲方无法按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须自行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按约定进度施工,乙方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因而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甲方所付给乙方的各种款项,当且仅当甲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甲方才会支付乙方之各种款项。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业主及甲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的书面设计变更;

22.2乙方不应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的指令。如果乙方一旦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他应立即将此指令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令的副本。项目经理应在

24小时内提出关于此类直接指令的书面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的价值应按照本分包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22.4 合同外签工:本分包工程不存在合同外签工。

七、工程竣工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该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业主验收,乙方应该配合甲方会同业主进行验收。验收不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要修复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复后竣工报告的日期。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乙方按时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业主四方验收分包工程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办理完成竣工工程移交手续,甲方在同业主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乙方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按设计图纸显示及总包合同相关计量规则计算完成工作量,扣完乙方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不计利息);

25、保留金

25.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施工质量责任。保留金额为本分包合同价款的20%。甲方在乙方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以同等的比例扣除,工程完工前全部扣完。在开挖后在工程得到甲方、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15%,其余5%作为质量的保证金于结构工程出±00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乙方的违约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方面的情况:

26.1乙方已否定分包合同有效;或

26.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或

26.3在甲方根据本款的规定作出要求乙方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乙方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或

26.4乙方无视甲方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的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或

26.5业主或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规定预先通知甲方后,要求甲方将乙方从总包工程上撤出;或

25.6根据分包合同的组成文件的要求,乙方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或从有关机构获得必要的认可;或

26.7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中止完成分包工程;或

26.8乙方不能顺利而努力地执行分包工程。

如果根据上述情况,且在不影响甲方任何其它权力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乙方后,立即终止对乙方的雇佣。对于乙方的雇佣的解除将不免除乙方在解除雇佣之前为履行分包合同的所有行为、工作等根据此分包合同应负的所有责任。

26.9乙方现场安全生产如果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甲方将扣留安全保证金,并且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应该符合甲方企业内部关于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果在甲方组织的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的检查中,乙方未符合要求,甲方将扣留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

27、乙方的撤场

在甲方与乙方雇佣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乙方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10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上述撤场应不影响甲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得到赔偿的权利。

如果乙方拖延撤场,甲方将扣留其最终付款,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撤场后再予以结算。如果乙方拖延撤场,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损失费按分包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为乙方拖延撤场而导致总包工程延期而业主对甲方的罚款或其它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10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8、索赔

28.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条件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该就分包工程方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9、争议

29.1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愿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将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所有争议必须在整项工程结束之后方可进行。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该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1、其他

31、材料设备供应及保管

31.1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1.2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须在接到合同签订后5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编制整体工程的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前30天提供材料备料计划,进场前提前7天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乙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乙方之任何责任;

31.3 如果乙方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的备料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因乙方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1.4 所有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及时清点接收,负责卸货,并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均由乙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乙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所有甲方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乙方应负责提供装车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乙方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现场材料之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1.5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之要求,并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中采购。乙方在正式采购之前,须提供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资料(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报价、施工做法等)给甲方,待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乙方才能采购和使用,否则一切材料退场及工程返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2、材料、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乙方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乙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33、不可抗力

33.1当不可抗力事件涉及乙方施工现场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33.2 处理措施: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3.3 费用承担原则: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行协商。

34、风险共担原则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35、后继法规

如果在合同签订日期的28天之后, 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管理机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了变更,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管理机构颁布或采用了任何新的后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得乙方在合同中发生了费用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引用应经甲方确定,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

36、退场

36.1当乙方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其质量、工期等不能达到甲方和/或业主要求或者当本分包工程竣工时,接到甲方通知,乙方须无条件退场;

37、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37.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尾款支付完毕,分包工程完成正式移交手续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合同份数

38.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9、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

分包合同

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

以上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价,

其中单价已包括本工程自施工准备直至满足设计和验

收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措

施费、利润、赶工费、加班费、运输费、安全、文明施工、劳保用品、随手工具、机具、

材料二次搬运等一切费用,但不含营业税。以上单价包含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施工中不管何种原因承包单价均不能改变,甲方也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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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之

水泥土搅拌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中山飞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荔新公路瑶田村路口

工程内容:水泥土搅拌桩止水帷幕施工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机械进出场、测量定位放线、提供需配合的相关机械设备、配合检测及监测施工等所有

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施、辅助材料、资源、人员等;

2.2本合同范围为完成包括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图纸显示、建筑技术说明书和根据图纸内容、

技术规范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接管现场现状及遗留问题,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索赔费用及工期等。乙方在开工前,应

细心勘查现场状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不利影响应实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工地范围内地面以

下可能存在原建筑物拆除后的基础或支撑结构或地下室或其他地下设施及管线,甲方负责处理地下的基础或支撑

结构或地下室或其他地下设施及管线,乙方不能因此等障碍物的拆除等影响而向甲方提出经济索赔。因此对于现

场地上或地下之情形,无论是否明确,乙方均被视为有详尽了解、完全同意接受并包含一切风险费用在合同单价

内。

乙方须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对因乙方施工未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造成水泥土搅拌桩不

满足设计强度等缺陷,乙方须及时进行局部补桩措施,并且承担补救此类缺陷所需费用及承担一切相关损失。

乙方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其所实施工程之保修工作。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机具应按照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时间进场,并且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指令才能退

场。甲方将统一协调使用,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指令。

乙方设置的空气压缩机、照明、消防以及临水设施由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布设方案自行布置。乙方负责自身

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为止的现场的配合、照管责任(如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

护、临边安全防护的维护、竣工资料移交等)均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单价中,且其分包工作截止到

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止, 乙方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能正常运行和施工的正常需要。

乙方必须考虑各与现场内其他分包商之间的配合协调,乙方的施工范围由甲方划定,乙方的合同价格中应已

经考虑对各分包方之间的配合、协调费用及因有可能交叉作业带来的施工降效的影响费用。乙方不应以此为借口

向甲方提出工期或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另外,乙方应制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自身材料、机具失窃等,防

止工作面交叉引起的打架斗殴等事件,共创文明工地,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发生任何本款提及的不良事件给

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凡因乙方原因引致甲方遭受的各种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提供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冬雨季施工,乙方应充分考虑今后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任何不便和妨碍,

并有可能造成费用的增加。

乙方为完成以上所有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或工期等

索赔。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时间:2014年9月15日,计划完成时间:2014年11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以上施工时间含不可避免交叉施工影响因素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

五、合同价款

5.1工作内容及固定单价:

关于本工程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桩直径850mm ,桩心间距600mm ,桩长暂按图纸计算深度)单价,确定如下:

综合单价:23元/m ;

(工程量计算方法:按图纸净水平延长米计算,如果桩长达不到或超过33米按同比例扣减或增加综合单价)

暂定金额(大写):肆拾陆万柒仟元 人民币,¥: 460000元整

5.2本合同所列延长米数为暂估,最终实际量可能与此暂估量有所差别,此合同所列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时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

5.3承包方式:合同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形式,乙方的价格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包

含的工作应视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工程技术规范所说明的全部内容和费用,即合同单价应视为是包工(主

材甲供)、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如设备费、机械费、机械运输费、机械人员材

料的进出场费、损耗、附件及配件、测量放线费、、保险费、清洁费、场内运输费、车辆吊装费、取费、材差、价差、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措费、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费、特殊技措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调增、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政府收费、管

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与其他所有分包商(包含发包方指

令的分包商、业主及投标方自己的施工队伍)的配合照管费,但本次投标单价不包括工程水电费、营业税、城市

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乙方应承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甲方提出要求补偿要求。

六、合同款支付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2、 合同条件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分包合同图纸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整体工程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或扣减的

款项。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增城新塘镇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山市飞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甲方代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公章)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广东长风实业有限公司

1.4甲方: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

程指

1.5乙方:指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指

1.6项目经理: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甲方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分包项目经理: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指乙方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甲方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总包合同: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1.10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职业

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履约授权管理协议、承诺书以及明确列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

议书第六条中的文件。

1.11分包合同规范:指与分包工程相关国内外的规范,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2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

料。

1.13总包工程: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

1.14分包工程: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分包承包的永久工程。

1.15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16开工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18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战争、动乱、飞行物坠落、地震、洪水、飓风、雷击。

1.21小时或天: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缺陷保修期: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日期起12月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以甲方书面指示为准。 3、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及语言文字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可由双方再另行约定。

3.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乙方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内外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适用的地方性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现行有效版本。如果在任何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乙方应书面请求予以澄清;除非甲方有特别的指示,乙方应执照其中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具体参见由甲方技术部编制的《广州东部布匹辅料城D 区基坑支护工程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方案》,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执行,乙方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本条所发生的购买/复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4、图纸

4.1甲方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电子版一套施工图纸。

4.2协助甲方审查本工程图纸和技术说明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和不足是乙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包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告甲方,乙方可以在此书面报告中附上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如果乙方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则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乙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必须按甲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并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许可。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分包合同

5.1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提供的包括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等资料在内的所有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乙方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由上述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甲方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乙方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乙方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甲方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甲方的任何义务。

5.2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认真研究了甲方提供的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等在内的合同文件,已经得到甲方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乙方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且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了的合同单价中。

因此应当认为,乙方已经确认其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的合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a) 乙方根据包括合同条款、建筑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图纸在内的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工作;

(b)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

(c) 为完成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d)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任何相关处理费用。

6、甲方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2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后生效。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甲方指令和决定

7.1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如果乙方拒不服从该指令,甲方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乙方仅从甲方处接受指令。

7.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该遵守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乙方项目经理

8.1乙方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分包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因分包项目经理人员变换而改变。

9、甲方义务

9.1甲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1) 按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及向乙方进行

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2) 提供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3)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施工。

4) 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5) 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6) 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7) 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9.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3甲方提供以下资源和工作:

1) 水泥原材, 按15%的掺量计算,每米水泥搅拌桩的水泥用量按150kg/m,但超过150kg/m以上的部分由乙方

承担水泥的材料及运输费用;如果在150kg/m的基础上实现节约,则节约总量甲乙双方按照2:8比例分成,单价按350元/吨计算,甲方将此费用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乙方;

2) 基坑外临水临电设施,包括现场一级电箱,消火栓,现场周边的镝灯照明,基坑周边的围挡;乙方根据甲方

现场临水临电管线的布设,由乙方根据其施工需要,自行提供二级电箱及线缆接引至施工地点。

3) 工程常规试验及第三方实验:该工作由甲方负责进行,并承担费用,但乙方需提供专职试验员及模具,并负

责试验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取送的工作。

4) 测量:甲方负责工程红线、轴线的测定,并提供给乙方。

5) 现场厕所、垃圾房、现场大门、围挡和保卫。

6) 现场工程水电的使用。

7) 现场保卫及其警卫室。

8) 现场住宿的临建房屋。

9)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间断施工而产生的的冷缝处理由甲方承担费用。

10、乙方义务

10.1乙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乙方的工作应包括所约定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1) 乙方应按照本工程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合同文件、图纸等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和义务,并依照保修书的要求和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2) 乙方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3) 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机械至少二台(按甲方的要求配置) 、水泥场地及相关机械设施;(水泥储存场和挖机由甲方提供)

4) 除甲方提供的资源以外的所有为完成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施、材料、资源、人员等;

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乙方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要求及甲方可能为此目的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或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甲方进行改进。乙方须完善施工图达到顺利施工的目的;执行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后贯彻执行。

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都是甲方现有的和客观的,并力求真实的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但甲方不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图纸等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将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对现场周边及基坑内工程施工进行调查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对工程的现场地质水文条件、包括原有基础、管线等处理进行充分的估计和自身施工等因素,制定切实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紧急情况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乙方已充分考虑与本款相关的风险,不会对因上述情况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工期拖延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7)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作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示。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有义务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

8) 乙方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在各方面达到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遵守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9) 现场条件:本施工现场可提供工人住房,由乙方自行准备人员被褥、床铺等生活用品,但甲方并不保证得到业主及政府允许。对于租赁二场地、二场地内临时设施工人上下班的交通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规定,工人在何处住宿、工人生活所需床铺、生活用品、乙方的办公设备和用品均由乙方负责,生活区内各项生活条件及管理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甲方的各项要求(包括CI 标准以及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等),符合市建设管理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等的要求。另外乙方应服从甲方总体安排,自行考虑其管理人员办公场地、加工棚、库房、材料堆放等设施的布设。

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该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行予以修复, 并由甲乙双方共同追究责任原因,由责任者赔偿乙方损失。

11)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满足甲方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甲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甲方CI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工程施工现场统一以甲方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办理出入证。

13) 乙方应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予以执行。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4) 在本工程的下发中标通知书或履约过程中,甲方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乙方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不得为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15) 乙方须在甲方总体计划下按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

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末前上报下周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乙方每月25日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6) 乙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等会议;

17) 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18) 乙方委派的现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一经甲方接受,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罚款1000元/人。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提交拟重新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3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乙方不得为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甲方保留更换分包队伍的权力。

19) 乙方还须完成在其承包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合约图纸中所规定的乙方应完成的工作、责任;

20) 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乙方须随时按甲方指令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如乙方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甲方将与通知乙方后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价值从乙方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为达到上述要求,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21)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乙方履约不力时(如乙方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甲方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认为有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甲方要求时,甲方可另行分包本合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甲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乙方意见,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22) 乙方须在本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

23) 乙方须保管自有及甲方移交、委托乙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24) 基坑开挖后,乙方应派专人定期检查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引起围护发生渗漏或质量缺陷时,要立即派专业人员进行堵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给项目带来损失,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25) 乙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津施工手续,并交纳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津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甲方和业主负责。但乙方须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乙方自身、甲方、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所有受到的影响和/或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甲方免负由乙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27) 乙方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甲方,乙方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28) 乙方须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且须注意保护其他分包商的成品、半成品。

29) 乙方应承诺保证施工现场决不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不论事故的大小,也不论该

事故受损方是否为乙方自身的人员,还是其他分包商(供应商)等之人员,该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上的责任。

30) 在履行承诺书以及本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应负的其他义务,另行约定。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0.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甲方的《安全管理手册》中之安全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设

计方案,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北京市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甲方审批,以确保完善该安全体系,如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于乙方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及时、不力等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该事故不论是乙方自有工人,还是其他分包商,均认为是乙方的责任,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将向乙方索赔所有的经济上及工期上的损失。

10.3除9.3条所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源以外,其他未列明但需用于或服务于本工程的资源均由乙方提供。所有由乙

方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必须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供甲方核查,并在材料进场使用之前,进行相关复试和提供复试报告;

10.4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负责办理本分包工程施工所须的各种相关手续,包含:建委、建筑市场、劳动局、

街道办事处、市容、环卫、城管等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手续;为此,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被认为包含于合同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0.5加工图、大样图及协调配合图

1) 乙方应负责对与本工程有关其他分包商的工作进行配合,包括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

图和配合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乙方

应制作必要的用于各工序的交圈协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甲方审批,以保证工

程施工的完整性。

2) 乙方有责任检查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以及经甲方审批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一旦在

这此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甲方并请求澄清。如果乙

方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乙方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此类图纸。乙

方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

新补做任何被乙方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甲方对此类图纸的审核并不意味在任何方

面解除乙方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甲方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

3)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乙方自身的施工组

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甲方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在有利于甲方利益又不会造

成合同价格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甲方对此类图

纸的审批不被理解为:

◆ 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甲方专门说明;

◆ 解除乙方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截面等各类设计错误的责任;违背甲方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

示;

◆ 解除乙方对各工序、各个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如果有)做交圈配合和协调等的各项责任。

6)给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总包合同的终止

11.1如果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包合同终止时,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

12、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12.1乙方不得转包其分包工程。

12.2乙方不得将其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分包。

三、工期

13、开工与竣工

13.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4如果乙方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乙方根据14.1款获得的延长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对因此使甲方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予赔偿, 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包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14、工期延误及拖误违约罚金

14.1因以下任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延期费用不予补偿:

1) 重大设计变更;

2) 导致乙方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但乙方未能遵守该条款时除外);

3) 不可抗力事件;

14.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与业主协商后,书面给出乙方公平和合理的工程期限的延长,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甲方以竣工期限的延长的基础之上。在此规定,因上述情况所引致的工期延长,都不应构成任何额外费用的索赔; 14.4 乙方有义务告知

当其分包工程的进展已变得明显延迟时,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展延迟的原因和分包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完成的情况。但此通知不能减少或降低乙方因此而应负的责任。

15、暂停施工

15.1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分包工程施工时,应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四、质量、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

16、质量检查、验收及保证措施

16.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施工中须严格按设计图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达到业主、甲方及监理单位要求;如未达到上述的质量标准,甲方将按合同总价的5%对乙方进行罚款。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格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工程质量应该符合工程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且不低于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相关部分图纸及规范、标准的要求。

16.2分包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而这部分义务是属于乙方完成的工程。但这并不免除乙方根据分包合同应承担分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6.3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16.4 乙方质量保证措施:

1、三检制: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执行“三检制”。在与其它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注重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由于交叉施工相互破坏造成的返工、返修、工期损失等由导致破坏的分包单位承担。

2、质量整改通知单:对于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分包合同文件及甲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乙方在接到甲方“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甲方将根据情况给

予1000~5000元的罚款,且甲方有权另行雇佣其它分包单位代替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

3、技术及质量资料: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的制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天津市建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或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甲方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之规定中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所有获得甲方审批的文件、资料、材料、设备等,并不能免除乙方之任何责任。

4、乙方的资质、上岗证及工人劳动合同等: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乙方必须将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等文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提供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上岗证及提供每月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工资卡信息(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及需办理的任何备案取证缴费须符合天津市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16.5质量问题反映: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甲方,不得自行处理,如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对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甚至未经总包允许自行处理的,甲方将给予乙方每发现一次 5000 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6.6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是指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供包括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资料)。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报监理验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未按上述约定组织施工,每违约一次甲方将给予乙方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力。

17、安全施工

17.1乙方应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乙方有关安全施工的责任范围按《安全施工协议书》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相应内容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擅自作出调整(重大设计变更除外) 。

19.2任何变更指示应有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业主及甲方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乙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乙方负责。

19.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乙方与甲方对变更洽商的估价发生争议,

该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洽商变更的理由。此外,乙方亦不能要求甲方需对变更洽商的估价金额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条件。

19.4乙方应承诺除下述项目可以按如下方式作价款调整(但不进行工期调整)外,其余任何项目不作调整(含工期调整):

(1)对于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照本款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成为变更工作),只要合同价格明细单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或类似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单价的,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单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该项目,则双方以甲方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2)任何情况下,暂定数量、暂定项目、变更洽商及追加工程不再计取开办费。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乙方应于每月30日向甲方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自行按合约图纸计量。甲方在自行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

20.2对乙方自行超出合约图纸范围施工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1.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格式,依据形象进度于每月30日向甲方提交请款书,甲方于次月10日前完成审核,在扣减掉保留金及其它应扣款、罚款经甲方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于次次月的1~10日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为核定金额的70%;

21.3 乙方的每期工程进度款中应扣除当月甲预借款(如有)、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

21.4 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工程款给甲方,导致甲方无法按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须自行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按约定进度施工,乙方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因而对甲方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甲方所付给乙方的各种款项,当且仅当甲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甲方才会支付乙方之各种款项。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业主及甲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的书面设计变更;

22.2乙方不应执行从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的指令。如果乙方一旦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他应立即将此指令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令的副本。项目经理应在

24小时内提出关于此类直接指令的书面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的价值应按照本分包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22.4 合同外签工:本分包工程不存在合同外签工。

七、工程竣工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该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业主验收,乙方应该配合甲方会同业主进行验收。验收不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要修复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复后竣工报告的日期。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乙方按时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业主四方验收分包工程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办理完成竣工工程移交手续,甲方在同业主办理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乙方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按设计图纸显示及总包合同相关计量规则计算完成工作量,扣完乙方保修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付清剩余尾款(不计利息);

25、保留金

25.1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保修期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执行,且保修服务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施工质量责任。保留金额为本分包合同价款的20%。甲方在乙方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以同等的比例扣除,工程完工前全部扣完。在开挖后在工程得到甲方、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15%,其余5%作为质量的保证金于结构工程出±00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乙方的违约

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方面的情况:

26.1乙方已否定分包合同有效;或

26.2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分包合同约定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或

26.3在甲方根据本款的规定作出要求乙方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乙方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或

26.4乙方无视甲方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的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或

26.5业主或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规定预先通知甲方后,要求甲方将乙方从总包工程上撤出;或

25.6根据分包合同的组成文件的要求,乙方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或从有关机构获得必要的认可;或

26.7在完工之前没有合理的原因中止完成分包工程;或

26.8乙方不能顺利而努力地执行分包工程。

如果根据上述情况,且在不影响甲方任何其它权力或采取任何补救方法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乙方后,立即终止对乙方的雇佣。对于乙方的雇佣的解除将不免除乙方在解除雇佣之前为履行分包合同的所有行为、工作等根据此分包合同应负的所有责任。

26.9乙方现场安全生产如果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甲方将扣留安全保证金,并且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应该符合甲方企业内部关于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果在甲方组织的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的检查中,乙方未符合要求,甲方将扣留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

27、乙方的撤场

在甲方与乙方雇佣关系解除或分包工程完工或乙方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场的通知后10天内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甲方财产和已完工程,对于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搭设的临时工程或临时设施,如果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上述撤场应不影响甲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得到赔偿的权利。

如果乙方拖延撤场,甲方将扣留其最终付款,待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撤场后再予以结算。如果乙方拖延撤场,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损失费按分包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为乙方拖延撤场而导致总包工程延期而业主对甲方的罚款或其它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如果乙方逾期撤场达10天,甲方将强制乙方撤场施工现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8、索赔

28.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条件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该就分包工程方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29、争议

29.1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愿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将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所有争议必须在整项工程结束之后方可进行。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该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1、其他

31、材料设备供应及保管

31.1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1.2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须在接到合同签订后5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编制整体工程的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前30天提供材料备料计划,进场前提前7天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乙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乙方之任何责任;

31.3 如果乙方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的备料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因乙方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1.4 所有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及时清点接收,负责卸货,并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均由乙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乙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所有甲方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乙方应负责提供装车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乙方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现场材料之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1.5 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设计之要求,并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中采购。乙方在正式采购之前,须提供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资料(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报价、施工做法等)给甲方,待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乙方才能采购和使用,否则一切材料退场及工程返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2、材料、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乙方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乙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33、不可抗力

33.1当不可抗力事件涉及乙方施工现场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33.2 处理措施: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3.3 费用承担原则: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行协商。

34、风险共担原则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35、后继法规

如果在合同签订日期的28天之后, 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管理机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了变更,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管理机构颁布或采用了任何新的后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得乙方在合同中发生了费用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引用应经甲方确定,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

36、退场

36.1当乙方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其质量、工期等不能达到甲方和/或业主要求或者当本分包工程竣工时,接到甲方通知,乙方须无条件退场;

37、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37.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尾款支付完毕,分包工程完成正式移交手续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合同份数

38.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9、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

分包合同

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

以上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价,

其中单价已包括本工程自施工准备直至满足设计和验

收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措

施费、利润、赶工费、加班费、运输费、安全、文明施工、劳保用品、随手工具、机具、

材料二次搬运等一切费用,但不含营业税。以上单价包含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施工中不管何种原因承包单价均不能改变,甲方也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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