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与存在不足

摘 要:“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不断加强改善“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制假售假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介绍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制假售假中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在分析黄埔区院及相关单位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以期有助于推进打击制假售假工作。

  关键词:制假售假;两法衔接;经验做法;不足

  一、黄埔区院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精神,立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中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通过积极落实“四个结合”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使黄埔区院打击制假售假工作取得了实在成效。

  (一)重点监督与长效监督相结合

  黄埔区院在已建立并实施的日常两法衔接工作中,突出重点,加强对涉及制假售假案件的监督力度。自“三打两建”行动开展以来,黄埔区院共到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分局等单位走访10余次,参加联席会议3次,查询案件40余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13件,并对该13件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黄埔区院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通过对特定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总结出经验做法,延续适用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形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长效监督机制。

  (二)源头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

  黄埔区院变坐等案源为主动出击,在第一时间即与行政执法人员共赴查获现场,协助行政机关固定收集证据。通过该方式,黄埔区院成功建议工商部门在查处一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当日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监督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加强源头监督,切实保障了制假售假案件的及时查处、及时移送、及时立案侦查。黄埔区院在进行源头监督后,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及时掌握制假售假案件的立案、侦查、报捕等情况,据此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实现了对制假售假案件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全程动态监督。

  (三)内部联动与外部衔接相结合

  在对内方面,黄埔区院侦监部门与控申、公诉、监所、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了 “三打两建”内部联动机制,控申、监所部门获取的制假售假案件线索及时由侦监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反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由侦监、公诉部门负责快捕快诉,侦监部门在两法衔接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在对外方面,黄埔区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等单位建立了打击“制假售假”专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就各单位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形成了对重大、复杂“制假售假”案件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第一时间监督移送、第一时间监督立案的模式,切实增强了“制假售假”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预防相结合

  黄埔区院以开展“三打两建”为抓手,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同时,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结合黄埔区院“一盘棋”的预防工作机制,通过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座谈、讲课、预防咨询和调查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注意发现和纠正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问题,着重防范和消除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制假售假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黄埔区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今年,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及黄埔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三打两建”工作中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收获了一定效果,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亟待解决。

  (一)证据固定收集意识不强

  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主要掌握打击制假售假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但对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较不熟悉,尤其是刑事证据方面的规定。另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待司法机关介入时,因早已错过证据的收集、固定的最佳时机,致使个别案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使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也因证据问题不能成案,影响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力度。 

  (二)案件移送标准理解不一

  在“两法衔接”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如何确定移送案件材料范围、证据如何转换等专业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法”之间不同的理解和掌握。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移送标准等会存在分歧,可能会造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发生 “扯皮”、推诿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移送进度,也可能会导致该移送的案件尚未移送,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亦先行移送,而影响了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移送质量。

  (三)打击深度广度有待加强

  目前,黄埔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多数发生在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仓储、运输等中间环节,且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为货物代理人、运输人员、仓储人员等,而货物所有者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是外籍人员或具有较高反侦察能力而尚未抓获归案,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有欠缺。未能真正对制假售假利益所有人形成较大威慑力,未能顺藤摸瓜斩断制假售假犯罪的利益链条以及铲除制假售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四)涉案物品保存成本较大

  由于一是查处制假售假案件的涉案物品数量往往较大或较难保存,二是制假售假案件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到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到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一般会经历较长的诉讼历程,三是现在我国暂无涉案物品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先行销毁方面的法律规定,故制假售假案件的涉案物品的保存成本不断加大。据了解,黄埔区工商分局一年的相关经费已不足以支付涉案物品仓储费用。这不仅使相关单位负担日益加重,还会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因保管涉案物品问题而影响案件移送过程的顺畅程度。 

  三、完善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拓展司法机关个案协助机制

  虽然黄埔区院已有在第一时间与工商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共赴查获现场,协助其固定、收集证据的成功经验,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案件存在证据问题,说明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的频率与范围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拓展司法机关个案协助机制,将第一时间协助个别单位的经验积极广泛适用于协助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制假售假案件中,及时引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帮助其完善证据收集程序,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流失,公安机关无法立案问题的出现。

  (二)及时协商统一案件移送标准

  针对目前出现的案件移送标准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应在已有的“两法衔接”沟通协调机制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力度并突出讨论及解决问题的重点,就制假售假案件移送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要进一步明确制假售假案件移送的范围、移送的标准、移送的程序、移送的时间以及移送的职责,确保案件移送有理有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使案件移送工作规范、有序、及时、有效。

  (三)坚持深挖细查加大打击力度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既要广撒网打击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抓住重点,坚持深挖细查,准确侦破窝案、串案,努力从中挖掘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打击制假售假相关单位应通力合作,争取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条并铲除制假售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四)成立打假物品专项保管基金

  对于制假售假案件涉案物品的保存,可借今年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东风”,争取市或区里的财政支持,由市或区“三打”办牵头,成立打击制假售假案件涉案物品的专项保管基金,用于涉案物品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仓储等保管费用,尽量避免将涉案物品保管费用摊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之上。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亦应加快制假售假案件的办理进度,尽量缩短诉讼时间,以压缩诉讼成本。待案件做出有效判决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销毁或处理涉案物品。

摘 要:“三打两建”活动开展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不断加强改善“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制假售假案件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介绍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制假售假中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在分析黄埔区院及相关单位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以期有助于推进打击制假售假工作。

  关键词:制假售假;两法衔接;经验做法;不足

  一、黄埔区院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精神,立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中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通过积极落实“四个结合”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使黄埔区院打击制假售假工作取得了实在成效。

  (一)重点监督与长效监督相结合

  黄埔区院在已建立并实施的日常两法衔接工作中,突出重点,加强对涉及制假售假案件的监督力度。自“三打两建”行动开展以来,黄埔区院共到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分局等单位走访10余次,参加联席会议3次,查询案件40余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13件,并对该13件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黄埔区院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通过对特定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总结出经验做法,延续适用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形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长效监督机制。

  (二)源头监督与全程监督相结合

  黄埔区院变坐等案源为主动出击,在第一时间即与行政执法人员共赴查获现场,协助行政机关固定收集证据。通过该方式,黄埔区院成功建议工商部门在查处一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当日即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监督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通过加强源头监督,切实保障了制假售假案件的及时查处、及时移送、及时立案侦查。黄埔区院在进行源头监督后,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及时掌握制假售假案件的立案、侦查、报捕等情况,据此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实现了对制假售假案件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全程动态监督。

  (三)内部联动与外部衔接相结合

  在对内方面,黄埔区院侦监部门与控申、公诉、监所、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了 “三打两建”内部联动机制,控申、监所部门获取的制假售假案件线索及时由侦监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反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由侦监、公诉部门负责快捕快诉,侦监部门在两法衔接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在对外方面,黄埔区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等单位建立了打击“制假售假”专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就各单位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形成了对重大、复杂“制假售假”案件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第一时间监督移送、第一时间监督立案的模式,切实增强了“制假售假”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预防相结合

  黄埔区院以开展“三打两建”为抓手,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同时,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结合黄埔区院“一盘棋”的预防工作机制,通过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座谈、讲课、预防咨询和调查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注意发现和纠正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问题,着重防范和消除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制假售假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黄埔区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今年,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及黄埔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三打两建”工作中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收获了一定效果,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亟待解决。

  (一)证据固定收集意识不强

  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主要掌握打击制假售假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但对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较不熟悉,尤其是刑事证据方面的规定。另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待司法机关介入时,因早已错过证据的收集、固定的最佳时机,致使个别案件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使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也因证据问题不能成案,影响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力度。 

  (二)案件移送标准理解不一

  在“两法衔接”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如何确定移送案件材料范围、证据如何转换等专业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法”之间不同的理解和掌握。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移送标准等会存在分歧,可能会造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发生 “扯皮”、推诿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移送进度,也可能会导致该移送的案件尚未移送,未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的案件亦先行移送,而影响了制假售假犯罪案件的移送质量。

  (三)打击深度广度有待加强

  目前,黄埔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多数发生在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仓储、运输等中间环节,且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为货物代理人、运输人员、仓储人员等,而货物所有者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是外籍人员或具有较高反侦察能力而尚未抓获归案,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有欠缺。未能真正对制假售假利益所有人形成较大威慑力,未能顺藤摸瓜斩断制假售假犯罪的利益链条以及铲除制假售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四)涉案物品保存成本较大

  由于一是查处制假售假案件的涉案物品数量往往较大或较难保存,二是制假售假案件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到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到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一般会经历较长的诉讼历程,三是现在我国暂无涉案物品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先行销毁方面的法律规定,故制假售假案件的涉案物品的保存成本不断加大。据了解,黄埔区工商分局一年的相关经费已不足以支付涉案物品仓储费用。这不仅使相关单位负担日益加重,还会使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因保管涉案物品问题而影响案件移送过程的顺畅程度。 

  三、完善打击制假售假“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拓展司法机关个案协助机制

  虽然黄埔区院已有在第一时间与工商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共赴查获现场,协助其固定、收集证据的成功经验,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案件存在证据问题,说明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的频率与范围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拓展司法机关个案协助机制,将第一时间协助个别单位的经验积极广泛适用于协助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制假售假案件中,及时引导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帮助其完善证据收集程序,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流失,公安机关无法立案问题的出现。

  (二)及时协商统一案件移送标准

  针对目前出现的案件移送标准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应在已有的“两法衔接”沟通协调机制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力度并突出讨论及解决问题的重点,就制假售假案件移送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要进一步明确制假售假案件移送的范围、移送的标准、移送的程序、移送的时间以及移送的职责,确保案件移送有理有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使案件移送工作规范、有序、及时、有效。

  (三)坚持深挖细查加大打击力度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既要广撒网打击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抓住重点,坚持深挖细查,准确侦破窝案、串案,努力从中挖掘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制假售假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打击制假售假相关单位应通力合作,争取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条并铲除制假售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

  (四)成立打假物品专项保管基金

  对于制假售假案件涉案物品的保存,可借今年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东风”,争取市或区里的财政支持,由市或区“三打”办牵头,成立打击制假售假案件涉案物品的专项保管基金,用于涉案物品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仓储等保管费用,尽量避免将涉案物品保管费用摊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之上。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亦应加快制假售假案件的办理进度,尽量缩短诉讼时间,以压缩诉讼成本。待案件做出有效判决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销毁或处理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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