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1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地点:肇庆学院9栋606(模拟法庭)

人物:

审判长:

审判员(2):

书记员:

原告(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证人:

法警(2):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

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

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

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

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人、被告人、双方委托代理人、证人,已

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XXX,1976年2月生,是肇庆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建设三路34号。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作一般

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XXX,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XXX,1972年5月生,是肇庆市文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住本市天宁北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作一般代

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XXX,男,本市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肇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肇庆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文明

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

本庭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

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

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2006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委托合同》,

约定由我方承接他们大唐盛世新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按合

同约定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07年2月完工,并于2月12日由被告接收使用。

之后双方经过核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07,790.79元,在施工期间,被告陆

续支付了工程款302,972.86元,被告未支付购工程款为204,417.93元。在

扣减双方约定的20,000元款项后,剩下184,417.93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我

公司多次请求付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工程款184,417.93元及利息21,300.27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求依法判决。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诉事实不符。2006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大唐盛世新办公楼二层室内装修工

程;工期自2006年12月1日开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工期共31天;

由于原告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原告支付被告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

后,原告依时进场施工,直至2007年2月12日,二层装饰的主要工程才基本

完成,但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经被告多次与其交涉催促,原告

至今尚未完成。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

工程项目,致使被告迟延了一个多月才能使用由原告承包装修的新办公楼,明

显严重违约在先,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

明显违约在先,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

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方有权拒

绝其灵性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灵性要求”的规定,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未按约定完成二楼

楼梯的热弯玻璃等项目工程前,被告有权暂时中止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保留先履行抗辩权,但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实

际应是114,817.93元,且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出具的

《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确认,二层装修工程总价款为507790.79元,被

告已依约支付工程款302972.86元;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的《关于大

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中同时确认,原告因为在施工期间工

期比双方签订的合同逾期18天,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合同

应罚款共90000元。可见,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应是114817.93元。另,如上

所述,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可终止未支付的工程款,也不存在应计算利息。 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谁违约。下

面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庭前双方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

交换,现在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称原告严重违约与事实不符,现呈上证据一:《工程施工委托合同》,

证明贝亚公司承接被告的装饰工程,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证据二:《工期变更及工期签证》,证明被告确认工程量增加及工期延长。

证据三:《文明房产新办公楼二层竣工钥匙移交清单》,证明被告于2007

年2月12日接收办公楼使用。

证据四:《装修工程结算书》两份,分别是2007年12月17日和2008年4

月8日,证明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事实。

证据五:《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证明被告确认欠工程款184,417.93

元。

因而原告并无违约。

审判长: 被告对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提供证据一:《工程施工委托合同》,证明双方形成工程承包发包关系。

证据二:《二层竣工钥匙移交清单》,证明原告延误工期的事实。

证据三:《二层梯级铺石及梯扶手施工工期计划》,证明热弯玻璃是合同

内的项目。

证据三: 现场照片原件,证明热弯玻璃至今尚未安装。

证据四:《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证明原告确认工程总价款和我方

已付款的数额。

证据五:《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证明原告确

认工期逾期18天,应支付我方违约金90000元。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有。贝亚公司没有出具过《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

告》。请被告出示该证据原件,否则,我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原件出示。

被告:没有。但我有证人,我公司工程部的员工XXX可以证明《报告》的真实

性。

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作证。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我叫XXX,男,是贝亚公司工程部的员工,本市居民,住在天宁北路。

审判长:证人XXX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

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

有?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当时签名确认总工程款的是庭上的原告,是我与原告共同签署了《关于

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没有异议。该结算报告可能是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过程中的往来文件,

并非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没有问题要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 双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告代理人:有。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总工程款的确认前后交换过积分结算报

告。2007年12月17日,文明房产麦月庆确认总工程款为574236.27元的结算

报告,2008年4月8日,文明房产XXX即证人确认总工程款为507390.79元。

如果文明房产证据五是存在的话,也是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款 之前的一次对数过程。贝亚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该文件上仅是确认工程结算款532231.18元,

对其他的事项没有确认,被告以此为据主张工期延误18天是不成立的。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你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

以退庭了。

(证人退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

进行法庭辩论。双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

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文明房产称二楼楼梯的热

弯玻璃没有安装,是贝亚公司违约所致与事实不符。该楼梯时二楼和三楼之间

的装饰梯,该梯属合同约定增加工程的一部分,和三楼的部分泥水工程一起由

双方约定与二层工程一同结算。文明房产原承诺将三楼工程交给贝亚公司施

工,后又违反承诺将三楼工程发包给第三方范建明施工。并以工期紧张、急于

入伙为由,令我们限期撤场。至撤场时,所有工程均已完工,该楼梯的扶手和

梯级铺石已造好,热弯玻璃已订造。由于文明房产急于清场入伙,该热弯玻璃

未能及时安装,这个结果完全是文明房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贝亚公司违约

所致。

根据双方签订的 《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第七条第3点“未办理验收手续,

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已实际验收”及

第7点“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

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由甲方负责”的约定,自2007年2月12日文明房产接

收使用该工程项目起,该项目视为已竣工验收。文明房产称上述未完工的两个

项目即使存在,其损失亦应由文明房产自行负责。

综上所述,由于在2007年2月12日原告承接的工程已竣工,文明房产以

《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石不成立的,所以请审判长驳回其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包括《合

同》约定的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等工程项目。

2007年2月12日,贝亚公司在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

胶等工程项目未完成,工程未经验收结算的情况下,即擅自撤离施工场地,尽管文明公司多次催促、交涉,贝亚公司置若罔闻,直到2008年5月28日,贝

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才承诺会安排完成上述两项工程,我方于是与其就已

完成的工程签署了《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并承诺

会在贝亚公司完成上述两项工程后付清工程款。但签署结算报告之后,贝亚公

司依然一拖再拖,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等工程至今依然未

完成,比合同工期逾期两年多。即使按原告在2008年5月28日工程结算时已

确认延误工期天数为18天,加上自2008年5月29日至今又已再逾期的天数

共逾期超过300天,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50多万元,考虑原告承受力和

本工程的工程款数额等实际情况,文明公司同意按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只想原告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00000元。

审判长:请原告方进行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直到2008年5月28日,贝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才

承诺会安排完成上述两项工程”,“于是与其就已完成的工程签署了《关于大唐

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并承诺会在贝亚公司完成上述两项工

程后付清工程款”不属实,真正的事实是2008年5月28日,被告要求原告减收

部分工程款,向原告出具《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

这是双方就欠付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的其中一次。原告对该份报告仅确

认工程结算价款,即同意按532231.18元计收,但从来没有做出过被告所称的

上述两个承诺。被告当时也未曾提出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两个项目

没有完工的问题。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其以热弯玻璃没有安装为由种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该热弯

玻璃是由于被告要求撤场而未能安装的;其次,该热弯玻璃是二楼梯的装饰附

件,装与不装不会严重影响楼梯的使用功能;再次,原告也没有将热弯玻璃纳

入结算款里面。被告以《合同法》第67条为由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中大部分是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由于拖欠已久,材料

供应商和民工常常上门追讨,不少民工向建设部门反映原告拖欠民工工资问

题。原告已垫付了大部分民工工资,同时也想建设部门反应锅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但均未获得解决。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

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同意调解。调解意见是:考虑原告承受力和本工程的工程款数额等实际

情况,文明公司同意按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只向贝亚公司主张逾期完工的

违约金200,000元。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全体起

立。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综上,依照《XXX法》第X条第X款、第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上述判决生效后X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or由原

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 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地点:肇庆学院9栋606(模拟法庭)

人物:

审判长:

审判员(2):

书记员:

原告(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证人:

法警(2):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

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

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

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

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审判员,原告人、被告人、双方委托代理人、证人,已

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XXX,1976年2月生,是肇庆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建设三路34号。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作一般

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XXX,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XXX,1972年5月生,是肇庆市文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住本市天宁北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作一般代

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XXX,男,本市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肇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公开审理原告肇庆市贝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文明

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

本庭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

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

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2006年11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委托合同》,

约定由我方承接他们大唐盛世新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我方按合

同约定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07年2月完工,并于2月12日由被告接收使用。

之后双方经过核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07,790.79元,在施工期间,被告陆

续支付了工程款302,972.86元,被告未支付购工程款为204,417.93元。在

扣减双方约定的20,000元款项后,剩下184,417.93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我

公司多次请求付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工程款184,417.93元及利息21,300.27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求依法判决。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所述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诉事实不符。2006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大唐盛世新办公楼二层室内装修工

程;工期自2006年12月1日开工,至2006年12月31日竣工,工期共31天;

由于原告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原告支付被告5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

后,原告依时进场施工,直至2007年2月12日,二层装饰的主要工程才基本

完成,但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经被告多次与其交涉催促,原告

至今尚未完成。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

工程项目,致使被告迟延了一个多月才能使用由原告承包装修的新办公楼,明

显严重违约在先,造成被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二楼楼梯的热弯玻璃等装修工程项目,

明显违约在先,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当

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方有权拒

绝其灵性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灵性要求”的规定,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未按约定完成二楼

楼梯的热弯玻璃等项目工程前,被告有权暂时中止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保留先履行抗辩权,但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实

际应是114,817.93元,且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出具的

《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确认,二层装修工程总价款为507790.79元,被

告已依约支付工程款302972.86元;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的《关于大

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中同时确认,原告因为在施工期间工

期比双方签订的合同逾期18天,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按合同

应罚款共90000元。可见,被告未支付的工程款应是114817.93元。另,如上

所述,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可终止未支付的工程款,也不存在应计算利息。 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到底是谁违约。下

面由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进一步陈述并举证。庭前双方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

交换,现在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原告:被告称原告严重违约与事实不符,现呈上证据一:《工程施工委托合同》,

证明贝亚公司承接被告的装饰工程,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证据二:《工期变更及工期签证》,证明被告确认工程量增加及工期延长。

证据三:《文明房产新办公楼二层竣工钥匙移交清单》,证明被告于2007

年2月12日接收办公楼使用。

证据四:《装修工程结算书》两份,分别是2007年12月17日和2008年4

月8日,证明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事实。

证据五:《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证明被告确认欠工程款184,417.93

元。

因而原告并无违约。

审判长: 被告对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被告:提供证据一:《工程施工委托合同》,证明双方形成工程承包发包关系。

证据二:《二层竣工钥匙移交清单》,证明原告延误工期的事实。

证据三:《二层梯级铺石及梯扶手施工工期计划》,证明热弯玻璃是合同

内的项目。

证据三: 现场照片原件,证明热弯玻璃至今尚未安装。

证据四:《大唐盛世装修工程请款函》,证明原告确认工程总价款和我方

已付款的数额。

证据五:《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证明原告确

认工期逾期18天,应支付我方违约金90000元。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有。贝亚公司没有出具过《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

告》。请被告出示该证据原件,否则,我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原件出示。

被告:没有。但我有证人,我公司工程部的员工XXX可以证明《报告》的真实

性。

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作证。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我叫XXX,男,是贝亚公司工程部的员工,本市居民,住在天宁北路。

审判长:证人XXX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12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

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作伪证、毁灭证据等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没

有?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陈述有关情况。

证人:当时签名确认总工程款的是庭上的原告,是我与原告共同签署了《关于

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没有异议。该结算报告可能是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过程中的往来文件,

并非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没有问题要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是否有问题要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 双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告代理人:有。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总工程款的确认前后交换过积分结算报

告。2007年12月17日,文明房产麦月庆确认总工程款为574236.27元的结算

报告,2008年4月8日,文明房产XXX即证人确认总工程款为507390.79元。

如果文明房产证据五是存在的话,也是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款 之前的一次对数过程。贝亚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该文件上仅是确认工程结算款532231.18元,

对其他的事项没有确认,被告以此为据主张工期延误18天是不成立的。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你看一下笔录,与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无误,请签字,然后就可

以退庭了。

(证人退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

进行法庭辩论。双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

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文明房产称二楼楼梯的热

弯玻璃没有安装,是贝亚公司违约所致与事实不符。该楼梯时二楼和三楼之间

的装饰梯,该梯属合同约定增加工程的一部分,和三楼的部分泥水工程一起由

双方约定与二层工程一同结算。文明房产原承诺将三楼工程交给贝亚公司施

工,后又违反承诺将三楼工程发包给第三方范建明施工。并以工期紧张、急于

入伙为由,令我们限期撤场。至撤场时,所有工程均已完工,该楼梯的扶手和

梯级铺石已造好,热弯玻璃已订造。由于文明房产急于清场入伙,该热弯玻璃

未能及时安装,这个结果完全是文明房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贝亚公司违约

所致。

根据双方签订的 《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第七条第3点“未办理验收手续,

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已实际验收”及

第7点“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

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由甲方负责”的约定,自2007年2月12日文明房产接

收使用该工程项目起,该项目视为已竣工验收。文明房产称上述未完工的两个

项目即使存在,其损失亦应由文明房产自行负责。

综上所述,由于在2007年2月12日原告承接的工程已竣工,文明房产以

《工程施工委托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石不成立的,所以请审判长驳回其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同意代理人的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包括《合

同》约定的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等工程项目。

2007年2月12日,贝亚公司在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

胶等工程项目未完成,工程未经验收结算的情况下,即擅自撤离施工场地,尽管文明公司多次催促、交涉,贝亚公司置若罔闻,直到2008年5月28日,贝

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才承诺会安排完成上述两项工程,我方于是与其就已

完成的工程签署了《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并承诺

会在贝亚公司完成上述两项工程后付清工程款。但签署结算报告之后,贝亚公

司依然一拖再拖,二楼楼梯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等工程至今依然未

完成,比合同工期逾期两年多。即使按原告在2008年5月28日工程结算时已

确认延误工期天数为18天,加上自2008年5月29日至今又已再逾期的天数

共逾期超过300天,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50多万元,考虑原告承受力和

本工程的工程款数额等实际情况,文明公司同意按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只想原告主张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00000元。

审判长:请原告方进行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称“直到2008年5月28日,贝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才

承诺会安排完成上述两项工程”,“于是与其就已完成的工程签署了《关于大唐

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并承诺会在贝亚公司完成上述两项工

程后付清工程款”不属实,真正的事实是2008年5月28日,被告要求原告减收

部分工程款,向原告出具《关于大唐盛世办公楼二楼装修工程结算的报告》,

这是双方就欠付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的其中一次。原告对该份报告仅确

认工程结算价款,即同意按532231.18元计收,但从来没有做出过被告所称的

上述两个承诺。被告当时也未曾提出热弯玻璃和乒乓球室铺VC地板胶两个项目

没有完工的问题。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其以热弯玻璃没有安装为由种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该热弯

玻璃是由于被告要求撤场而未能安装的;其次,该热弯玻璃是二楼梯的装饰附

件,装与不装不会严重影响楼梯的使用功能;再次,原告也没有将热弯玻璃纳

入结算款里面。被告以《合同法》第67条为由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中大部分是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由于拖欠已久,材料

供应商和民工常常上门追讨,不少民工向建设部门反映原告拖欠民工工资问

题。原告已垫付了大部分民工工资,同时也想建设部门反应锅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但均未获得解决。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

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同意调解。调解意见是:考虑原告承受力和本工程的工程款数额等实际

情况,文明公司同意按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只向贝亚公司主张逾期完工的

违约金200,000元。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全体起

立。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综上,依照《XXX法》第X条第X款、第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上述判决生效后X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or由原

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 下)

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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