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自我总结

• 包装物押金先要区别

• 1.一般商品(非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适用于国税函

[2004]827号文: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未逾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销项税,逾期没收的押金,按没收的金额换算为不含税价X税率缴纳增值税。 •

• 2应税消费品(非啤酒、黄酒类)包装物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3酒类包装物押金,其中分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同样适用于国税函[2004]827号文。特别注意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适用于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

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税,即使在一年内返还押金也不冲销项税。

2.对什么是逾期的界定。

对逾期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3.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

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5.取消逾期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押金审批制度,统一押金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6.对包装物押金有关消费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政策对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是一致的。

二、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包装物押金2000元,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

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未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税率为10%),则上述包装物押金还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借:其他业务支出170.94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70.94。

• 包装物押金先要区别

• 1.一般商品(非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适用于国税函

[2004]827号文: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未逾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计销项税,逾期没收的押金,按没收的金额换算为不含税价X税率缴纳增值税。 •

• 2应税消费品(非啤酒、黄酒类)包装物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3酒类包装物押金,其中分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同样适用于国税函[2004]827号文。特别注意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适用于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

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税,即使在一年内返还押金也不冲销项税。

2.对什么是逾期的界定。

对逾期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3.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逾期包装物押金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

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5.取消逾期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押金审批制度,统一押金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6.对包装物押金有关消费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政策对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是一致的。

二、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出借包装物一批,收到包装物押金2000元,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

如果出借包装物在未超过一年之内偿还,偿还时记: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如果收取的押金已不再退还或超过一年仍未归还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 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税率为10%),则上述包装物押金还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借:其他业务支出170.94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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