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房屋登记一系列通知书

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 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

登记种类: 业务细类: 业务编号: 受理编号:

房屋坐落 申请人 (权利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 邮编 申请人(权利人): 申请人(义务人):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权 利 人 提 交 义 务 人 提 交 1.经查验,你(单位)所申办事项提交的材料已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本机 关将自受理次日起_______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登记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本受理通知书领取相应证书(证明),如 告 另行委托他人领取,应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知 3.本登记机关认为有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 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4.查询办理情况, 请拨打电话 ; 投诉, 请拨打电话 。 权利人或受托人(签字) 义务人或受托人(签字)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复印件 页数 申请人 (义务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房屋登记费 元 受理人(签字) 申请人(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合同、协议原件等; 备 申请人(义务人)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原件等。 注

受理日期: 受理单位盖章

不予登记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存在 。

的 情 况 ②, 根 据 《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 部 第 168 号 令 ) ③第 , 条第 项 规 定 , 定 对 你 (单 决

位 )的 房 屋 登 记 申 请 不 予 登 记 。 现 请 你 (单 位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取 回 申 请 材 料 , 逾 期 不 取 ,登 记 部 门 不 负 责 材 料 的 保 管 , 相 应 后 果 你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④ 年

① ②

填写登记部门名称 写事实情况(具体原因) ;应是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 22 条的前 6 项之一,或不符合第 20 条第一款的 前 4 项之一的, 手工输入,如不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一条 ③ 如选择根据第 22 条,格式为第()条,第()项规定 如选择根据第 20 条,格式为第()条规定 ④ 此处房屋机构盖章为市建委房屋登记专用章(带诉权的均为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退还材料清单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退 还 你 (单 位 )申 请 时 提 交 的 材 料 ( 房 屋 登 记 受 理 通 知 《 单》编号: 中 所 列 材 料 ) 清 单 如 下

②: ,

序号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 复印件

页数

申请人或受托人(签字) :

日③

① ② ③

退还材料区分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分别退还,分别签字 从受理通知书中的材料清单里引用 此处盖章为受理单位公章(即登记部门盖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申请坐落于 的房屋的 登 记 。 经 审 查 , 你 (单 位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补正下述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1 2 3 4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计算机下拉菜单选取 1.材料不齐全;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3.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中止登记决定书 中止登记决定书 登记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编 号 : 关系人 于 年 月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现 有 利 害 日 对 你 (单 位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屋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八 条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决 定 中 止 你 (单 位 )申 请 的 房 屋 登 记 。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退件通知书 退件通知书①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人 ,于 年 月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 日对你们所申请的房屋登记提

出撤回登记申请。 现 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前取回申请材料,逾期

不 取 ,登 记 部 门 不 负 责 材 料 的 保 管 ,相 应 后 果 你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② 年 月 日

① ②

单方撤回登记专用,给其他申请人发此通知;双方撤回申请的,发退还材料清单 此处盖章均为受理单位公章(即登记部门盖章)

更正登记通知书 更正登记通知书(一)① 登记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存在如下错误记载: 1. 2. )

请你于

日前,到

地址

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 据 房 无 根 《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 第 本登记部门将对错误记载予以更正。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① ②

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通知 登记部门名称

更正登记通知书 更正登记通知书(二)① 登记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存在如下错误记载: 1. 2. )

请你于

日前,到

地址

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 据 房 无 根 《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七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 第 你 (单 位 )因 处 分 该 房 屋 权 利 申 请 登 记 的 , 屋 登 记 机 构 将 暂 缓 房 办理。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通知

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 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 登记结果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 在应更正事项。 存 登记部门于 年 月 ) 日

向 你 (单 位 )发 出 了 《 更 正 登 记 通 知 书 》 编 号 :

, 你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未 申 请 办 理 更 正 登 记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现 已 更 ( 正下列登记事项: 1. 更正为 2. 更正为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更正登记决定书 不予更正登记决定书① 更正登记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正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编 号 :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更 。经 审 查 ,你( 单 位 )申

请的更正登记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四 条 ( 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纳入不予登记决定书

暂缓办理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在 : 1.异 议 登 记 期 间 2.更 正 登 记 期 间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五 条 ( 第 二 款 或 七 十 八 条 的 第 一 款 规 定 ①,决 定 对 你( 单 位 )提 出 的 房屋登记申请暂缓办理。 如 你 (单 位 )不 服 本 决 定 ,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可 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由于你申请登记房屋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计算机下拉菜单选择异议登记的,后面自动对应第 78 条;更正登记的,自动对应第 75 条

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材料通知书 通知

房屋坐落 申请人 (权利人) 申请人 (义务人)

经审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168 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因

你(单位)申请办理事项需补充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复印件

权 利 人 提 交

义 务 人 提 交

1.请你(单位)于 日内补充上述材料,逾期未补充的,登记部门将不予登记,并 告 退还申请材料; 知 2.如有异议、咨询或投诉,请拨打电话 ; 3.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备 注

登记部门盖章 日期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的房屋登记事项,具体为: □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有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有权注销登记 □抵押登记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补证、换证 代 理 权 限 为 提 出 房 屋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房 屋 登 记 手 续 , 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办理结 果。 我 ( 单 位 )对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依 规 定 办 理 的 有 关 登 记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字) :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委 托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应 签 字 ;委 托 人 是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加盖公章。

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及编号 送达机关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人 受 送 达 人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备 注

注:1. 相关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同住的家庭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 注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关系; 3.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 留置送达(拒收)的,由送达人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见证人在备注栏内 签名或盖章,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5. 邮寄送达的, 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 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 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 公告送达的, 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以公告期限届满作为送达日 期。

房屋实地查看笔录 房屋实地查看笔

房屋坐落 (查看地点) 登记申请人 查看时间 查看事由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初始登记 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其他 房屋坐落与测绘报告 是否一致

否①

初始登记 查 看 内 容 楼栋幢数、层数是否 与规划一致 是 否

房屋灭失的 注销登记 其他 其它需要 说明的情况

房屋是否存在

查看意见:

查看人(签名) : 年 月 日

备 注

此处填写“是”或“否”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 姓名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告知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对你进 行询问,询问结果将随登记材料一起保留存档,请如实回答问题,并应对申请登 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询问内容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作为受托人,您是否有权代替申请人接受询问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或受托人是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负责,没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 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时 分

以上记录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日期

询问人签名 日期

注:1.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均适用 2.提出和回答的问题由询问人在计算机中操作,得到被询问人的回答后,直接标注“是”或“否” 3.没有委托的,第一条可不询问;最后一条为更正登记的询问内容

房屋异议登记询问笔录

被询问 人姓名 询问时 间 询问地点 告知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对 你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将随登记材料一起保留存档,请如实回答问题,并应 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询问内容 问 问 作为受托人,您是否有权代替申请人接受询问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或受托人是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负责,没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 申请人是否知道以下情况①: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1.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交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 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或撤销后,同一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 重复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物权法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异议登记造成权 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答 答 是/否 是/否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以上记录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日期 询问人签名 日期

不论回答“是”或“否” ,可继续下一步登记申请程序

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编号:

坐落于 的房屋权利人

区(县) 。利害关系人 年 月

的房屋,登记

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于 准。

日予以核

请利害关系人于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 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 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房 屋 权 属 证 书(证 明) 证 领 凭 证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他项权证号或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其他登记证明名称及编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日期:

附注:领证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或房屋所有权 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人。

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 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

登记种类: 业务细类: 业务编号: 受理编号:

房屋坐落 申请人 (权利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及 邮编 申请人(权利人): 申请人(义务人):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权 利 人 提 交 义 务 人 提 交 1.经查验,你(单位)所申办事项提交的材料已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本机 关将自受理次日起_______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登记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本受理通知书领取相应证书(证明),如 告 另行委托他人领取,应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知 3.本登记机关认为有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 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4.查询办理情况, 请拨打电话 ; 投诉, 请拨打电话 。 权利人或受托人(签字) 义务人或受托人(签字)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复印件 页数 申请人 (义务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房屋登记费 元 受理人(签字) 申请人(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合同、协议原件等; 备 申请人(义务人)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原件等。 注

受理日期: 受理单位盖章

不予登记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存在 。

的 情 况 ②, 根 据 《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 部 第 168 号 令 ) ③第 , 条第 项 规 定 , 定 对 你 (单 决

位 )的 房 屋 登 记 申 请 不 予 登 记 。 现 请 你 (单 位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取 回 申 请 材 料 , 逾 期 不 取 ,登 记 部 门 不 负 责 材 料 的 保 管 , 相 应 后 果 你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④ 年

① ②

填写登记部门名称 写事实情况(具体原因) ;应是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 22 条的前 6 项之一,或不符合第 20 条第一款的 前 4 项之一的, 手工输入,如不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一条 ③ 如选择根据第 22 条,格式为第()条,第()项规定 如选择根据第 20 条,格式为第()条规定 ④ 此处房屋机构盖章为市建委房屋登记专用章(带诉权的均为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退还材料清单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退 还 你 (单 位 )申 请 时 提 交 的 材 料 ( 房 屋 登 记 受 理 通 知 《 单》编号: 中 所 列 材 料 ) 清 单 如 下

②: ,

序号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 复印件

页数

申请人或受托人(签字) :

日③

① ② ③

退还材料区分权利人和义务人,应分别退还,分别签字 从受理通知书中的材料清单里引用 此处盖章为受理单位公章(即登记部门盖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申请坐落于 的房屋的 登 记 。 经 审 查 , 你 (单 位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补正下述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1 2 3 4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计算机下拉菜单选取 1.材料不齐全;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3.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中止登记决定书 中止登记决定书 登记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编 号 : 关系人 于 年 月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现 有 利 害 日 对 你 (单 位 )申 请 登 记 的 房

屋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八 条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决 定 中 止 你 (单 位 )申 请 的 房 屋 登 记 。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退件通知书 退件通知书①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人 ,于 年 月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 日对你们所申请的房屋登记提

出撤回登记申请。 现 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前取回申请材料,逾期

不 取 ,登 记 部 门 不 负 责 材 料 的 保 管 ,相 应 后 果 你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② 年 月 日

① ②

单方撤回登记专用,给其他申请人发此通知;双方撤回申请的,发退还材料清单 此处盖章均为受理单位公章(即登记部门盖章)

更正登记通知书 更正登记通知书(一)① 登记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存在如下错误记载: 1. 2. )

请你于

日前,到

地址

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 据 房 无 根 《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 第 本登记部门将对错误记载予以更正。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① ②

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通知 登记部门名称

更正登记通知书 更正登记通知书(二)① 登记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存在如下错误记载: 1. 2. )

请你于

日前,到

地址

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的, 据 房 无 根 《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 七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 第 你 (单 位 )因 处 分 该 房 屋 权 利 申 请 登 记 的 , 屋 登 记 机 构 将 暂 缓 房 办理。

房屋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通知

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 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 登记结果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 (单 位 )坐 落 于 房 屋 的 房 屋 登 记 簿( 编 号 中, 在应更正事项。 存 登记部门于 年 月 ) 日

向 你 (单 位 )发 出 了 《 更 正 登 记 通 知 书 》 编 号 :

, 你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未 申 请 办 理 更 正 登 记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现 已 更 ( 正下列登记事项: 1. 更正为 2. 更正为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更正登记决定书 不予更正登记决定书① 更正登记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正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编 号 :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更 。经 审 查 ,你( 单 位 )申

请的更正登记事项,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四 条 ( 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 可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北 京 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纳入不予登记决定书

暂缓办理决定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 出的坐落于 登记申请,受理编号: 在 : 1.异 议 登 记 期 间 2.更 正 登 记 期 间 根 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 建 设 部 第 168 号 令 )第 七 十 五 条 ( 第 二 款 或 七 十 八 条 的 第 一 款 规 定 ①,决 定 对 你( 单 位 )提 出 的 房屋登记申请暂缓办理。 如 你 (单 位 )不 服 本 决 定 ,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可 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受 理 了 你 (单 位 )提 的房屋的 。由于你申请登记房屋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计算机下拉菜单选择异议登记的,后面自动对应第 78 条;更正登记的,自动对应第 75 条

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材料通知书 通知

房屋坐落 申请人 (权利人) 申请人 (义务人)

经审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168 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因

你(单位)申请办理事项需补充材料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及文号 原件/复印件

权 利 人 提 交

义 务 人 提 交

1.请你(单位)于 日内补充上述材料,逾期未补充的,登记部门将不予登记,并 告 退还申请材料; 知 2.如有异议、咨询或投诉,请拨打电话 ; 3.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备 注

登记部门盖章 日期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的房屋登记事项,具体为: □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有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变更登记 □所有权注销登记 □抵押登记 □地役权登记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补证、换证 代 理 权 限 为 提 出 房 屋 登 记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房 屋 登 记 手 续 , 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办理结 果。 我 ( 单 位 )对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依 规 定 办 理 的 有 关 登 记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字) :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委 托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应 签 字 ;委 托 人 是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加盖公章。

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及编号 送达机关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人 受 送 达 人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盖章 备 注

注:1. 相关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同住的家庭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 注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关系; 3.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 留置送达(拒收)的,由送达人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见证人在备注栏内 签名或盖章,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5. 邮寄送达的, 必须以挂号信或专递送达, 挂号信或专递回执应作为送达回 证附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 公告送达的, 将公告证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 以公告期限届满作为送达日 期。

房屋实地查看笔录 房屋实地查看笔

房屋坐落 (查看地点) 登记申请人 查看时间 查看事由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初始登记 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其他 房屋坐落与测绘报告 是否一致

否①

初始登记 查 看 内 容 楼栋幢数、层数是否 与规划一致 是 否

房屋灭失的 注销登记 其他 其它需要 说明的情况

房屋是否存在

查看意见:

查看人(签名) : 年 月 日

备 注

此处填写“是”或“否”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 姓名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告知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对你进 行询问,询问结果将随登记材料一起保留存档,请如实回答问题,并应对申请登 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询问内容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作为受托人,您是否有权代替申请人接受询问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或受托人是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 负责,没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 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时 分

以上记录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日期

询问人签名 日期

注:1.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均适用 2.提出和回答的问题由询问人在计算机中操作,得到被询问人的回答后,直接标注“是”或“否” 3.没有委托的,第一条可不询问;最后一条为更正登记的询问内容

房屋异议登记询问笔录

被询问 人姓名 询问时 间 询问地点 告知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就申请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对 你进行询问,询问结果将随登记材料一起保留存档,请如实回答问题,并应 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询问内容 问 问 作为受托人,您是否有权代替申请人接受询问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或受托人是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负责,没有虚假或隐瞒相关事实 申请人是否知道以下情况①: 问 问 问 问 问 问 1.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交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 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或撤销后,同一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 重复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物权法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异议登记造成权 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损害赔偿 答 答 答 答 答 答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答 答 是/否 是/否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

以上记录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相符 被询问人阅后签名 日期 询问人签名 日期

不论回答“是”或“否” ,可继续下一步登记申请程序

房屋异议登记证明

编号:

坐落于 的房屋权利人

区(县) 。利害关系人 年 月

的房屋,登记

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于 准。

日予以核

请利害关系人于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登记部门提交 已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 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房 屋 权 属 证 书(证 明) 证 领 凭 证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他项权证号或抵押登记证明编号:

其他登记证明名称及编号:

领证人:

发证人:

领证日期:

附注:领证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或房屋所有权 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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