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

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

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

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职责:

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

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

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实时监控,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融出方有权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融入方违约:

1、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标的证券或融入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融入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6、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要素确认书或业务

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7、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能提前购回的,应补充质押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按股票、国债及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制定不同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其它债券及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及最低值参照股票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应分工协作,实现业务有序衔接,共同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等,将与标的证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

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融入方可在其证券账户内自行行使上述权益。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结算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当日日终中国结算实行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向融入方融出的资金。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在机构设置、人员、账户、系统、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公司资管、投资咨询等业务之间适当分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总量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和量化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合规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业务稽核,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

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

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

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职责:

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

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

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实时监控的预警指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实时监控,及时反馈、汇报盯市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异常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融出方不得主动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融出方有权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否则,视为融入方违约:

1、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标的证券或融入方账户及账户内其它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4、融入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5、融入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

6、融入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要素确认书或业务

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7、融入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融入方未能提前购回的,应补充质押物以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按股票、国债及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制定不同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最低值及提取值。其它债券及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及最低值参照股票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应分工协作,实现业务有序衔接,共同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等,将与标的证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及时调整相应交易的标的证券数量及质押资产总值,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相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产生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

或持有人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融入方可在其证券账户内自行行使上述权益。行使上述权益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有权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 结算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当日日终中国结算实行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初始交易、购回交易的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向融入方融出的资金。

第八章 内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在机构设置、人员、账户、系统、业务信息等方面与公司资管、投资咨询等业务之间适当分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它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业务总量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和量化管理,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合规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稽核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业务稽核,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并出具相关稽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信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对外信息报送及内部报告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复核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客户服务及投资者教育,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授权信用交易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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