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尚未开庭就休庭的行政诉讼

白玫 本报记者 徐于平

如今,“民告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税企双方都选择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近期,厦门市地税局就经历了这样一场“尚未开庭就休庭的行政诉讼”。记者从有关负责人处了解了这一案件的前因后果。

1 诉讼 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

时间回到今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3号法庭,全体人员已经就座,静待法庭威严的开庭锤声响起。要开庭审理的是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均为个人当事人张某,被告为厦门市地税局,案由是原告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然而,当3位法官入座之后,法庭没有像往常一样宣读“法庭纪律”进入审判程序。原来,经庭前调查,原告至开庭之日仍未交纳诉讼费。就在审判长要求原告待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立即到立案庭补交诉讼费,并即将宣布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当庭举手抗议,向法庭陈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法院对案件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也就是说,今天的两个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

最终,法庭采纳被告代理人合理抗议。审判长宣布将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通知决定,就此休庭。

2 起因

半个月内接到4份应诉通知书

这究竟是怎样一起诉讼?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自2015年11月20日起,在不到半个月时间内,该局连续收到了来自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发来的4份应诉通知书,原告均为同一个人,也就是张某。案由主要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涉税检举答复和涉税检举奖励等。

短时间内接到数量多且集中的行政应诉案件,且原告均为同一人,这在厦门市地税局尚属首次。该局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着手分析研究案情。

经了解,原来,2014年3月~6月,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陆续收到了3份实名举报材料,检举人均为张某。检举内容都指向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客户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收款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提供的线索包括3张机打发票的复印件。

“一直以来,厦门市地税局认真对待涉税违法行为检举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拓宽检举渠道,方便检举人依法检举,税民联合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张某的3次检举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及时登记、审查和交办案件,同时,跟踪了解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在查办单位反馈查处情况后及时将查处结果以口头、短信等形式答复检举人,并应张某要求以《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的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简要告知张某,对符合奖励要求的,也及时通知张某领取检举奖金。

“在依法保障检举人检举权利的同时,厦门市地税局严格规范自身税收执法行为,确保每一个税收执法行为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3 过程

张某对税务机关答复均不满意

但是,对于厦门市地税局《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告知的查处结果,张某并不满意,遂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厦门市地税局申请公开其检举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张某就同一事项和内容前后共4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没想到的是,张某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然不满意,甚至对检举奖金也存有异议。张某要求,厦门市地税局向其告知,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活动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所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给予相应的检举奖金。

厦门市地税局则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实名检举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也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4 结果

因张某未交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撤诉

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张某以厦门市地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接收张某的起诉状后,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登记立案,并书面告知了张某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支,败诉方最终承担,这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时至法院规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张某仍然未交纳诉讼费。

记者获悉,目前厦门市地税局已接到法院通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系列行政诉讼案按撤诉处理。当然,张某后续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交纳诉讼费之后,依然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受理后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白玫 本报记者 徐于平

如今,“民告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税企双方都选择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己。近期,厦门市地税局就经历了这样一场“尚未开庭就休庭的行政诉讼”。记者从有关负责人处了解了这一案件的前因后果。

1 诉讼 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

时间回到今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3号法庭,全体人员已经就座,静待法庭威严的开庭锤声响起。要开庭审理的是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均为个人当事人张某,被告为厦门市地税局,案由是原告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然而,当3位法官入座之后,法庭没有像往常一样宣读“法庭纪律”进入审判程序。原来,经庭前调查,原告至开庭之日仍未交纳诉讼费。就在审判长要求原告待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立即到立案庭补交诉讼费,并即将宣布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当庭举手抗议,向法庭陈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义务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法院对案件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也就是说,今天的两个案件并不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

最终,法庭采纳被告代理人合理抗议。审判长宣布将待合议庭合议后另行通知决定,就此休庭。

2 起因

半个月内接到4份应诉通知书

这究竟是怎样一起诉讼?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了解到,自2015年11月20日起,在不到半个月时间内,该局连续收到了来自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发来的4份应诉通知书,原告均为同一个人,也就是张某。案由主要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涉税检举答复和涉税检举奖励等。

短时间内接到数量多且集中的行政应诉案件,且原告均为同一人,这在厦门市地税局尚属首次。该局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着手分析研究案情。

经了解,原来,2014年3月~6月,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陆续收到了3份实名举报材料,检举人均为张某。检举内容都指向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客户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收款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提供的线索包括3张机打发票的复印件。

“一直以来,厦门市地税局认真对待涉税违法行为检举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拓宽检举渠道,方便检举人依法检举,税民联合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张某的3次检举行为,厦门市地税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及时登记、审查和交办案件,同时,跟踪了解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在查办单位反馈查处情况后及时将查处结果以口头、短信等形式答复检举人,并应张某要求以《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的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简要告知张某,对符合奖励要求的,也及时通知张某领取检举奖金。

“在依法保障检举人检举权利的同时,厦门市地税局严格规范自身税收执法行为,确保每一个税收执法行为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3 过程

张某对税务机关答复均不满意

但是,对于厦门市地税局《检举事项核查结果答复函》告知的查处结果,张某并不满意,遂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厦门市地税局申请公开其检举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014年7月~2015年6月期间,张某就同一事项和内容前后共4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厦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没想到的是,张某对《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依然不满意,甚至对检举奖金也存有异议。张某要求,厦门市地税局向其告知,中国某股份公司厦门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活动向客户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所有情况,以及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给予相应的检举奖金。

厦门市地税局则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实名检举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也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4 结果

因张某未交纳诉讼费法院依法撤诉

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张某以厦门市地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在接收张某的起诉状后,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登记立案,并书面告知了张某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诉讼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支,败诉方最终承担,这是当事人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时至法院规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张某仍然未交纳诉讼费。

记者获悉,目前厦门市地税局已接到法院通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系列行政诉讼案按撤诉处理。当然,张某后续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交纳诉讼费之后,依然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受理后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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