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你辩护

  6月13日下午,贵阳黎庆洪案庭审进行中。未经审判长同意,一名法警突然走向辩护席,先后拿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的钟表和笔。斯伟江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几十分钟后,被拆开过的钟表和笔送还给了斯伟江,证明这只是普通的钟表和笔。三名法警在法庭向斯伟江表示道歉,斯伟江接受道歉,并表示不会责怪法警个人。    这是黎庆洪案再次开庭后,庭审现场冲突的一幕。该案自今年1月9日接连开庭以来,一波三折,公诉人和辩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法官和律师间的冲突却不断。   从之前的训诫、驱除律师,直到开庭时发生以上戏剧性场面。而在庭审前,还出现了鲜有的解聘律师事件——同一案件中,20多名律师相继被解除委托关系,解除的决定多由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连家属也表示难以理解。    自2009年李庄案以来,律师群体开始登上公众舞台,他们在法律上“寸土必争”,且组团前行。李庄案之后,2011年的北海律师案,因为律师们在当地的遭遇,引起了全国律协的高度关注;贵阳黎庆洪案成为最新备受关注的一个例子。    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而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6月11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外公布,其中称“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律师是天生的“保皇党”。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如果法律不能成为衡量人们行动的准则,那么非法的渠道将成为主流,社会也会被带入一个危险的境地。      集体解聘事件    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开庭通知书送达的“生死时速”。    当天下午,就同一案件,该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和长沙的辩护律师,告诉他们案件将在三天后开庭,为此他们即刻派法官乘机送达开庭通知书。    接到电话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在当晚9点左右专门去长沙机场签收了开庭通知书,算是合法送达。   另外两地的送达则没有这么顺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到电话时,正在山东开庭,他让人代为签收。可是直到当天晚上11点53分还没有收到,他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小河区法院不违法都难。    原来因为飞机晚点,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周泽的委托人才签收到开庭通知书,这时距开庭时间已经不足法定三日。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上海,虽然飞机并未晚点,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拒绝在晚上签收开庭通知书,原因是晚上不办公。当晚10点多,两位法官来到斯伟江的办公楼下,希望能找到人签收,可是办公楼大门紧闭。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说,“我告诉法官,这不能怪我,要怪,怪你们领导。”他不理解法院为何如此紧急送达开庭通知书。因为送达时间已是6月5日,他拒绝在6月8日出庭。    这些律师都是贵阳小河区法院所受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如此紧急的异地当面送达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与送达开庭通知书同步进行的更换辩护律师。    6月4日上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到了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对方告诉他,案子不用他办了。这意味着,距开庭仅三天,他被委托人解聘了。    “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杨学林说。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夕被解除委托较为少见,他上一次被解除委托是在“钱云会事件”中,作为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他在尚未开始正式辩护工作时就被解聘。这一次黎庆洪案中,全部案卷有200多本,开庭三天前更换律师,显然对当事人不利。    不仅仅是杨学林,据统计,从2012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至6月8日开庭前,黎庆洪涉黑案共有20多名律师“被不用”。    这些律师具体被解聘的情节又各不相同。杨学林为了核实自己被解聘的原因,曾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获知,法院传话称当事人在里面写了个条子,要求解除委托。但为什么解除,家属也不清楚。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比杨学林更早被解除委托关系,这是自他从业以来第一次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而且这是一个不收费的案子。当事人家属曾申请办理取保手续,法官表示同意,但前提是要求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    张锦宏对《财经》记者说:“律师的最大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如果解除委托可以换来取保,那当然可以。”    6月8日,黎庆洪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有律师多次试图询问被告人,为什么解除对前律师的委托,但被法官打断。      被解聘缘起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事关基本人权。如果律师的辩护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此次律师集体被解聘的蹊跷即在此,被分开关押的十多人,竟然都更换辩护律师。一些被解聘的律师分析认为,不排除存在被告人和法院之间的交易——比如,以获准取保候审或减轻刑罚为条件。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称,“如果法院庭前有承诺的话,一定是违法的。”    不过,解聘律师最初是律师采取的策略,目的是使案件延期审理。律师和小河区法院第一次“过招”在今年的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庭审现场,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冲突,十多名律师被训诫,四名律师被驱逐出庭。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管辖权。    黎庆洪案原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随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放人,而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再次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2011年9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函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律师们认为此举不合法:其一,由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重审,而非小河区法院;其二,本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不应当指定管辖。即使可以指定管辖,小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应在指定之后,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对辩护律师而言,如果承认了小河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该院此前的判决已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否决。如果贵阳市中级法院在终审仍维持此前的判决,那么案件没有了纠正的机会。    因此,律师们认为,必须在此处程序上纠正,让案件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手中。律师们先后对管辖权、公诉人身份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异议。    在律师被驱逐之后,庭审继续。为了让庭审停止下来,律师们采取了一个策略,让一位被告家属主动解除对一名辩护人的委托,从而导致这位被告没有辩护人(之前另一位辩护人已经被法庭驱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    于是,案件延期审理。开庭六天,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法庭之外,从第一次开庭起,该案件即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另一边,小河区法院习惯性回避媒体。第一次开庭休庭延期后,小河区法院才通过贵阳当地媒体回应称,将律师带出法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案件管辖权等核心问题,始终没有任何回应。    此次开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紧张态势继续,律师发言被打断、律师的钟表和笔被拿走等等接连出现。

  6月13日下午,贵阳黎庆洪案庭审进行中。未经审判长同意,一名法警突然走向辩护席,先后拿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的钟表和笔。斯伟江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几十分钟后,被拆开过的钟表和笔送还给了斯伟江,证明这只是普通的钟表和笔。三名法警在法庭向斯伟江表示道歉,斯伟江接受道歉,并表示不会责怪法警个人。    这是黎庆洪案再次开庭后,庭审现场冲突的一幕。该案自今年1月9日接连开庭以来,一波三折,公诉人和辩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法官和律师间的冲突却不断。   从之前的训诫、驱除律师,直到开庭时发生以上戏剧性场面。而在庭审前,还出现了鲜有的解聘律师事件——同一案件中,20多名律师相继被解除委托关系,解除的决定多由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连家属也表示难以理解。    自2009年李庄案以来,律师群体开始登上公众舞台,他们在法律上“寸土必争”,且组团前行。李庄案之后,2011年的北海律师案,因为律师们在当地的遭遇,引起了全国律协的高度关注;贵阳黎庆洪案成为最新备受关注的一个例子。    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而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6月11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外公布,其中称“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律师是天生的“保皇党”。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如果法律不能成为衡量人们行动的准则,那么非法的渠道将成为主流,社会也会被带入一个危险的境地。      集体解聘事件    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开庭通知书送达的“生死时速”。    当天下午,就同一案件,该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和长沙的辩护律师,告诉他们案件将在三天后开庭,为此他们即刻派法官乘机送达开庭通知书。    接到电话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在当晚9点左右专门去长沙机场签收了开庭通知书,算是合法送达。   另外两地的送达则没有这么顺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到电话时,正在山东开庭,他让人代为签收。可是直到当天晚上11点53分还没有收到,他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小河区法院不违法都难。    原来因为飞机晚点,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周泽的委托人才签收到开庭通知书,这时距开庭时间已经不足法定三日。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上海,虽然飞机并未晚点,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拒绝在晚上签收开庭通知书,原因是晚上不办公。当晚10点多,两位法官来到斯伟江的办公楼下,希望能找到人签收,可是办公楼大门紧闭。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说,“我告诉法官,这不能怪我,要怪,怪你们领导。”他不理解法院为何如此紧急送达开庭通知书。因为送达时间已是6月5日,他拒绝在6月8日出庭。    这些律师都是贵阳小河区法院所受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如此紧急的异地当面送达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与送达开庭通知书同步进行的更换辩护律师。    6月4日上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到了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对方告诉他,案子不用他办了。这意味着,距开庭仅三天,他被委托人解聘了。    “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杨学林说。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夕被解除委托较为少见,他上一次被解除委托是在“钱云会事件”中,作为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他在尚未开始正式辩护工作时就被解聘。这一次黎庆洪案中,全部案卷有200多本,开庭三天前更换律师,显然对当事人不利。    不仅仅是杨学林,据统计,从2012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至6月8日开庭前,黎庆洪涉黑案共有20多名律师“被不用”。    这些律师具体被解聘的情节又各不相同。杨学林为了核实自己被解聘的原因,曾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获知,法院传话称当事人在里面写了个条子,要求解除委托。但为什么解除,家属也不清楚。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比杨学林更早被解除委托关系,这是自他从业以来第一次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而且这是一个不收费的案子。当事人家属曾申请办理取保手续,法官表示同意,但前提是要求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    张锦宏对《财经》记者说:“律师的最大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如果解除委托可以换来取保,那当然可以。”    6月8日,黎庆洪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有律师多次试图询问被告人,为什么解除对前律师的委托,但被法官打断。      被解聘缘起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事关基本人权。如果律师的辩护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此次律师集体被解聘的蹊跷即在此,被分开关押的十多人,竟然都更换辩护律师。一些被解聘的律师分析认为,不排除存在被告人和法院之间的交易——比如,以获准取保候审或减轻刑罚为条件。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称,“如果法院庭前有承诺的话,一定是违法的。”    不过,解聘律师最初是律师采取的策略,目的是使案件延期审理。律师和小河区法院第一次“过招”在今年的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庭审现场,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冲突,十多名律师被训诫,四名律师被驱逐出庭。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管辖权。    黎庆洪案原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随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放人,而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再次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2011年9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函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律师们认为此举不合法:其一,由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重审,而非小河区法院;其二,本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不应当指定管辖。即使可以指定管辖,小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应在指定之后,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对辩护律师而言,如果承认了小河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该院此前的判决已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否决。如果贵阳市中级法院在终审仍维持此前的判决,那么案件没有了纠正的机会。    因此,律师们认为,必须在此处程序上纠正,让案件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手中。律师们先后对管辖权、公诉人身份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异议。    在律师被驱逐之后,庭审继续。为了让庭审停止下来,律师们采取了一个策略,让一位被告家属主动解除对一名辩护人的委托,从而导致这位被告没有辩护人(之前另一位辩护人已经被法庭驱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    于是,案件延期审理。开庭六天,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法庭之外,从第一次开庭起,该案件即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另一边,小河区法院习惯性回避媒体。第一次开庭休庭延期后,小河区法院才通过贵阳当地媒体回应称,将律师带出法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案件管辖权等核心问题,始终没有任何回应。    此次开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紧张态势继续,律师发言被打断、律师的钟表和笔被拿走等等接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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