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违约责任_该谁买单_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0日,某建筑公司和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地下室一层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由五栋塔楼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30441.48平方米,合同造价12983.92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2003年11月19日竣工,根据该项目估算师威宁谢中国有限公司审核的工程总结算为人民币14334.79万元,建筑公司已收款项为12622.30万元,故地产公司尚需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712.49万元。

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400天,建筑公司进场两个月后,施工许可证方才办理,工程实际竣工后两周,竣工备案回执手续完善。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期为653天,工程延期253天。合同约定,本工程建筑师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可以对工程的施工发出延期指示。2004年10月20日,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作出158天工程延期的评估,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在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有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所以建筑公司认为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给的工期延期总计为266天。2010年8月,易某书面声明其所签注的108天延期签证文件,不应构成对工期的批核和确认,工期延误的批核应以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的正式批核指令为准。随后,易某对《声明书》进行公证。鉴于以上情况,地产公司只认可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作出158天工程延期的评估,认为建筑公司延误工期95天,依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按照人民币18.50万元计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

期损失1757.50万元,即扣减应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拖期违约赔偿金119.24万元。

为解决该项目的遗留问题,回收工程款,建筑公司多次与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但地产公司基于上述在工期方面的争议,不支付工程款。为此,建筑公司对地产公司启动仲裁程序,追讨工程款1712.49万元及其相应利息,随后,在仲裁过程中,地产公司对建筑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认为建筑公司延误工期95天,按照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人民币18.50万元计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期损失1757.50万元,即扣减应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期违约赔偿金119.24万元。

争议焦点:

1.本案件所涉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建筑公司实际工期多少天?

2.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3.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按照人民币18.50万计算,是否过高?

案件仲裁情况:

针对建筑公司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案件经过审理,仲裁庭确认地产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38.2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关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仲裁庭认为,工程开工时

工期违约责任,

该谁

间应该是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即2002年4月28日。竣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报告》标明的竣工日期,即2003年11月19日。所以,工程实际工期应为571天。

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不是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证明。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延期为158天。

合同约定本工程工期为400天,工程实际工期571天,工程存在171天的工期延误。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顺延工期为158天,建筑公司拖延的工期为13天,根据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据此,地产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期损失1757.50万元,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建筑公司应向地产公司支付13天的拖期违约赔偿金240.50万元。

综上所述,地产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38.25万元,扣减建筑公司应赔偿的拖期违约赔偿金240.50万元后,地产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本金1397.75万元,连同地产公司应承担的利息、窝工损失及其他费用,地产公司最终支付建筑公司1875.99万元。

案件评析:

1.按照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确定开工时间,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竣工时间。

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依照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虽然建筑师在开工指令中说明2002年2月21日为开工日期。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单位的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时间应该是《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上确认的日期,即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虽然建筑师发出《工程竣工证书》,证明工程已于2003年12月5日按合同和建筑师指示竣工,但是《竣工验收报告》标明的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19日,应该以此确定竣工时间。所以,根据开工、竣工时间可以推算,工程实际工期应为571天。

2.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不能作为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的依据。

工程建设过程中,当时的确存在干扰施工进度的外界因素,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证据是真实的。但是,易某事后在《声明书》中澄清,这五份证据不是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证明。因而不能根据该五份证据认定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已正式批复了108天的工期延期。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延期为158天。

3.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建筑公司认为,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违约责任明显过高,此约定不符合行业惯例。但是,此约定为双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该以此约定计算延期赔偿金。

管理建议:

1.建筑企业要把好合同关,力图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尽量减少关于自身违约责任的条款,降低履约风险。

合同是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力争在资金、工期、分包等方面与地产商的平等地位,切忌为揽工程而接受不平等条款。

本案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且对工期违约金没有约定封顶额度。经审理,仲裁庭认定建筑公司延误工期13天,应向地产公司赔偿240.50万元。13天的工期延误,损失240.50万元,教训非常深刻。所以,建议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时就要力争协商调低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且约定违约金的封顶限额,降低履约风险。

2.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工期管理,科学策划,确保履约,一旦因受外界影响延误工期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完善工期签证。

本案中建筑公司依照合同办理了规范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两份报告客观真实地印证了工程施工的实际工期,最终使仲裁庭支持了其所主张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建筑公司规避了1635万元的工期违约赔偿金,最终使建筑公司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当前,许多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注重经济签证,轻视工期签证,使企业吃亏不少,建设方多以建筑企业未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拖延工期为由拖延办理结算,拖欠工程款,进而追究建筑企业违约责任。所以,施工过程管理一定要走精细化路线,以控制风险。

如果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要做好证据收集,在合理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工期延误签证。注意工期签证的有效性,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工期签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签证申请,要求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书面申请中签章确认。如果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配合,则果断采取特快专递、会议纪要、录音等方式予以补救,防控风险。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企业与建设方、监理方等其他主体办理相关签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确保签证文件的有效性。

本案建筑师易某在给建筑公司的五份原始资料签证上共计有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虽然存在易某事后书面声明否认的不利因素,但是该工期签证的不规范性成为其未能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硬伤。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签证,同时特别要注意签证主体的权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授权,以确保签证文件无法律瑕疵,防范签证文件无效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0日,某建筑公司和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地下室一层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上由五栋塔楼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30441.48平方米,合同造价12983.92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2003年11月19日竣工,根据该项目估算师威宁谢中国有限公司审核的工程总结算为人民币14334.79万元,建筑公司已收款项为12622.30万元,故地产公司尚需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712.49万元。

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400天,建筑公司进场两个月后,施工许可证方才办理,工程实际竣工后两周,竣工备案回执手续完善。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期为653天,工程延期253天。合同约定,本工程建筑师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可以对工程的施工发出延期指示。2004年10月20日,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作出158天工程延期的评估,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在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有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所以建筑公司认为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给的工期延期总计为266天。2010年8月,易某书面声明其所签注的108天延期签证文件,不应构成对工期的批核和确认,工期延误的批核应以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的正式批核指令为准。随后,易某对《声明书》进行公证。鉴于以上情况,地产公司只认可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作出158天工程延期的评估,认为建筑公司延误工期95天,依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按照人民币18.50万元计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

期损失1757.50万元,即扣减应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拖期违约赔偿金119.24万元。

为解决该项目的遗留问题,回收工程款,建筑公司多次与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但地产公司基于上述在工期方面的争议,不支付工程款。为此,建筑公司对地产公司启动仲裁程序,追讨工程款1712.49万元及其相应利息,随后,在仲裁过程中,地产公司对建筑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认为建筑公司延误工期95天,按照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人民币18.50万元计算,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期损失1757.50万元,即扣减应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期违约赔偿金119.24万元。

争议焦点:

1.本案件所涉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建筑公司实际工期多少天?

2.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3.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每天按照人民币18.50万计算,是否过高?

案件仲裁情况:

针对建筑公司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712.49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案件经过审理,仲裁庭确认地产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38.2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关于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仲裁庭认为,工程开工时

工期违约责任,

该谁

间应该是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即2002年4月28日。竣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报告》标明的竣工日期,即2003年11月19日。所以,工程实际工期应为571天。

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不是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证明。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延期为158天。

合同约定本工程工期为400天,工程实际工期571天,工程存在171天的工期延误。陈世民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顺延工期为158天,建筑公司拖延的工期为13天,根据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据此,地产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延期损失1757.50万元,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建筑公司应向地产公司支付13天的拖期违约赔偿金240.50万元。

综上所述,地产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638.25万元,扣减建筑公司应赔偿的拖期违约赔偿金240.50万元后,地产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本金1397.75万元,连同地产公司应承担的利息、窝工损失及其他费用,地产公司最终支付建筑公司1875.99万元。

案件评析:

1.按照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确定开工时间,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竣工时间。

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依照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虽然建筑师在开工指令中说明2002年2月21日为开工日期。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单位的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时间应该是《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上确认的日期,即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虽然建筑师发出《工程竣工证书》,证明工程已于2003年12月5日按合同和建筑师指示竣工,但是《竣工验收报告》标明的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19日,应该以此确定竣工时间。所以,根据开工、竣工时间可以推算,工程实际工期应为571天。

2.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不能作为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的依据。

工程建设过程中,当时的确存在干扰施工进度的外界因素,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建筑师易某给建筑公司的五份申请延期报告上共计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证据是真实的。但是,易某事后在《声明书》中澄清,这五份证据不是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顺延证明。因而不能根据该五份证据认定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已正式批复了108天的工期延期。陈世明建筑师事务所正式批准的工期延期为158天。

3.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建筑公司认为,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违约责任明显过高,此约定不符合行业惯例。但是,此约定为双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该以此约定计算延期赔偿金。

管理建议:

1.建筑企业要把好合同关,力图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尽量减少关于自身违约责任的条款,降低履约风险。

合同是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力争在资金、工期、分包等方面与地产商的平等地位,切忌为揽工程而接受不平等条款。

本案合同约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天人民币18.50万计算,且对工期违约金没有约定封顶额度。经审理,仲裁庭认定建筑公司延误工期13天,应向地产公司赔偿240.50万元。13天的工期延误,损失240.50万元,教训非常深刻。所以,建议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时就要力争协商调低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且约定违约金的封顶限额,降低履约风险。

2.建筑企业必须重视工期管理,科学策划,确保履约,一旦因受外界影响延误工期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完善工期签证。

本案中建筑公司依照合同办理了规范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两份报告客观真实地印证了工程施工的实际工期,最终使仲裁庭支持了其所主张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建筑公司规避了1635万元的工期违约赔偿金,最终使建筑公司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当前,许多建筑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注重经济签证,轻视工期签证,使企业吃亏不少,建设方多以建筑企业未及时办理工期签证,拖延工期为由拖延办理结算,拖欠工程款,进而追究建筑企业违约责任。所以,施工过程管理一定要走精细化路线,以控制风险。

如果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要做好证据收集,在合理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工期延误签证。注意工期签证的有效性,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工期签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签证申请,要求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书面申请中签章确认。如果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配合,则果断采取特快专递、会议纪要、录音等方式予以补救,防控风险。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筑企业与建设方、监理方等其他主体办理相关签证文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确保签证文件的有效性。

本案建筑师易某在给建筑公司的五份原始资料签证上共计有108天的工期延期签证,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虽然存在易某事后书面声明否认的不利因素,但是该工期签证的不规范性成为其未能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硬伤。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签证,同时特别要注意签证主体的权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授权,以确保签证文件无法律瑕疵,防范签证文件无效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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