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6)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7)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另外,税捐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者,也可对其公开。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可以公开的税收秘密的对象未作出规定,这不利于在执行中对纳税人税收秘密提供明确的保护,是我国征管法的一大缺漏。 [29]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30]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299页。 [31]参见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6期。 [32][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33]转引自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34]法律冲突择上规则,是指当征税主体面对两个以上且又发生效力上冲突的法律规范时,必须选择处于法律效力位阶最上的法律规范作为征税行为的理由。 [35]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6]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37]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以下。 [38]参见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9]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40]转引自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第197页。 [41]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规定》,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42]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4页。 [43]利益代表层,是指与某些常见的征税行为有利害关涉的个体的代表所形成的组织,它负责向踏入特定税收程序的纳税人提供帮助,并在征税机关制定一般规则时参与其中,以一种集结力量抒发民意,把利益表达渠道真正利用起来。 [44]美国协商式规则制定法的做法是,由利害关系人组成“规则订定协商委员会”,在行政程序法所定的公告评论之前,协商出可以接受的草案。行政机关要将该草案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再根据公告评论程序订定该规则。这样一来,非但使公民个人的参与有了非常好的结果,且由于参与形式上的满足,使规则执行成本降低,整个程序的效率也大为提升。参见叶俊荣:《行政命令》,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22-523页。 [45][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
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6)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7)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另外,税捐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者,也可对其公开。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可以公开的税收秘密的对象未作出规定,这不利于在执行中对纳税人税收秘密提供明确的保护,是我国征管法的一大缺漏。 [29]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30]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299页。 [31]参见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6期。 [32][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33]转引自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34]法律冲突择上规则,是指当征税主体面对两个以上且又发生效力上冲突的法律规范时,必须选择处于法律效力位阶最上的法律规范作为征税行为的理由。 [35]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6]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37]参见[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以下。 [38]参见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39]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40]转引自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第197页。 [41]郑俊仁:《行政程序法与税法之相关规定》,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42]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94页。 [43]利益代表层,是指与某些常见的征税行为有利害关涉的个体的代表所形成的组织,它负责向踏入特定税收程序的纳税人提供帮助,并在征税机关制定一般规则时参与其中,以一种集结力量抒发民意,把利益表达渠道真正利用起来。 [44]美国协商式规则制定法的做法是,由利害关系人组成“规则订定协商委员会”,在行政程序法所定的公告评论之前,协商出可以接受的草案。行政机关要将该草案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再根据公告评论程序订定该规则。这样一来,非但使公民个人的参与有了非常好的结果,且由于参与形式上的满足,使规则执行成本降低,整个程序的效率也大为提升。参见叶俊荣:《行政命令》,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22-523页。 [45][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