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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实务讲堂 七
主 讲人 /刘军 胜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
、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 动关系 是劳动者 与用人 单位之
物 的权 利。
的 劳 动处 于 分 离状 态 ,要 将两 者 结
合 起 来 ,需 要 支付 对 价 ,这 个对 价
2 主体 具有 统一 性 。也就 是说 , .
劳 动 关 系 虽 然 存 在 双 方 主 体 ,但 是 作 为 劳动 关 系一 方 主 体 的劳 动 者 一 定 要 成 为 另 一方 主 体用 人单 位 的成 员 。劳 动 者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的成 员 的 标 志 是 两 个 ,一 是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接受用 人单 位的管理 和指挥 ,
间在 劳动过程 中依法形 成的劳动 权利 义务 关系 。它具有 以下 四个特征 : 1 主 体 具 有 对 立 性 。劳 动 关系 . 主体的对立性 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一是 构成 劳动 关系一定存在 法律认 可的双 方 主体 ,包 括劳动者 和用人 单位 。单
一
就 是 劳 动 报 酬 。 因此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一 定 是 职 业 的 、有 偿 的 劳动 ,无偿 劳动 不构成劳 动关系 。
小 张 利 用 自己 的 外语 特 长 ,利 用
业 余时间参加 由志愿者 协会组 织的 旨
在 为各 国 残 奥 运 动 员提 供 翻 译 服 务的
主体不 构成劳动 关系 ,或者一方符
二 是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原
志 愿 者 活 动 ,小 张 和 志 愿 者 协 会 之 间
合 主体资格 , 另一方 不符 合主体 资格 , 也不构成 劳动关 系。 比如年 满十五周 岁的高 中生李某 到父亲开 办的食 品加 工厂帮忙 ,李某和该 食品加 工厂并 不 构成劳动 关系 , 因为 李某属 未成年人 , 不符合 劳动者主 体资格 。二是双方 权 利义务对 立 ,即一 方所享有 的权 利正
好 是 另一 方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只 有 权 利
则 上 这 两 个 标 志 应 当 同时 具 备 ,但
实 际工 作 中它 们 相 互 补 充 ,有 的 时
候 这 个 标 志 显 性 一 些 , 另 一 个 标 志 隐性 一 些 。 某建 筑 公 司与 农 民达 成 协 议 , 约
定 由 农 民 用 自 己 的 手 扶 拖 拉 机 或 小
并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因为 小 张 所付 出
的 劳 动 不 是 职 业 的 、 有 偿 的 劳 动 ,不
符合客体 的对立性特 征。
4 客体 具 有 统 一 性 。 构成 劳 动 .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既 对 立 ,又 统 一 。 统一 性 主要 表 现 在 构 成 劳 动 关 系客 体 的劳 动 者 的 劳 动 一 定 要 成 为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一 个 环 节 , 即
推 车 将建 筑 用 沙 子运 至 工地 ,建 筑
公 司 付 给 农 民 N元 报 酬 。 建 筑 公 司
与农 民之 间 并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因
主体 ,没有义务 主体 ; 或者仅有 义务
劳 动 者 一 定是 为用 人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主体 ,不存在权 利主体 ,均不构 成劳
动 关系。 比 如 给 予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劳 动 者警 告处分 ,是 用人 单位 的权 利 ,这 时 候 用 人 单 位 与被 处 分 的劳 动 者 之 间形 成 的是 行 政 关 系 ,而不 是 劳 动 关系 ,因为 警告 处 分 只有 权利 主 体 , 没有 义 务 主 体 ,没有 哪一 个 劳 动 者 有 得到警 告处 分的 义务。再 比如,
为 主 体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的 特 征 。 为 什 么主 体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因 为 农 民装 运 沙 子 , 既 不 需 要 接 受 建 筑 公 司 的 指 挥 和 管 理 ,也 不 需要 遵守 建 筑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农 民也 不 知 道 建 筑 公 司 有 什 么规 章 制 度 , 比 如 , 工 时 制 度 、手 扶 拖 拉 机 或 小推 车操 作 规
定 等 , 农 民 只 是 按 照 自 己 的 工 作 方
营 过程 而 劳动 ,脱 离 了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营 过程 处 于其 他 目的和 意 图 而 从事 的劳动 不构 成劳动 关系 。
小 肖 参 加 由 甲 厂 组 织 的 面试 , 被 要 求 操 作 机 床 以测 试 实 际操 作 水 平 , 小 肖 与 甲 厂 之 间 并 不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小 肖 面 试 时 操 作 机 床 的 目的
是 为 了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小 肖操 作 机 床 的 劳 动 并不 构成 甲厂 生 产 经 营过
式 和 协 议 当 中 约 定 的 时 间 将 沙 子 运
劳 动 者 将 在 劳 动 现 场 拾得 的一 百 元
钱 交 存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也不 构成 劳 动 关 系 ,而 构 成 民事 关 系 。 在这 一
至 工 地 就 行 了, 至 于 建 筑 公 司 的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农 民 一 概 不需要 遵守 。
程 的 一 个 环 节 , 也 就 是 说 有 没 有 小 肖操 作 机 床 都 不 会 影 响 到 甲 厂 的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 因此 两者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的特 征 。可 见 ,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 是 能 否 被 确 认 为 劳 动 关 系 ,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四 个 特 征 , 不 具 备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特 征 ,都 不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
E ER RIEM ANAGE E . 0 8 NT P S M NT 92 0
民事 关 系当 中 ,劳 动 者 是义 务主 体 ,
但用 人 单 位 不 是权 利 主 体。 也就 是 说 ,劳 动 者 负 有 将 拾 得 物 交 还 失 主 的 义务 ,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得 到 拾 得
58
3 客体 具有 对 立性 。 劳 动
关 系 .
的 客 体 是 劳 动 ,作 为 劳 动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具有 对立 性 的 表 现 是 ,劳 动 者所 拥 有 的 劳动 和 用 人 单 位 所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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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 是 工 资 还 是 佣 金 ,都 是 受 雇 人
同时 双 方 建 立 的 关 系 也 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关系 。
2 形 式 不 同 。雇 佣 合 同可 以 是 . 口头 , 也 可 以是 书面 的 , 比较 灵 活
二 .注 意 区分劳 动 关 系和雇 佣关 系
要 区分 劳动 关 系和 雇 佣 关系 , 首 先要 区分 好劳 动合 同和 雇佣 合 同。 因为 要 判 断 是劳 动 关 系 还 是 雇 佣 关 系 ,首 先 要看 双 方 是否 签 订 了合 同 ,
签 订 的是 一 个 什 么 性 质 的 合 同 ,是
的一 项 绝 对 权 益 ,不 受 其 他 外 在 条
件 的 限制 ,雇 用 人 不得 以不 赚 钱 为
由 ,拒 绝给付 或者 拖欠 、克 扣 。
3 都 是 继续 性 合 同。 作 为 给 付 .
劳 务 的 合 同 ,受 雇 人 给 付 劳 务 不 可
随 便 ;而劳 动 合 同是 要 式 的 ,必 须 是 书 面 的 。 这 里 要 注 意 的 是 , 因为 雇 佣 合 同 不 要 式 ,因 此 雇 佣 合 同和
雇 佣 关 系 形 成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 劳 而
能 是 一 次 性 的 ,必 须 在 合 同存 续 期
内持 续 的实 施 给 付 行 为 ,因 此 是 继
劳 动 合 同还 是雇 佣 合 同 。如 果 签 订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就 是劳 动 关 系 ;如
果 签 订 的是 雇 佣 合 同 ,就 是 雇 佣 关 系 。 要 区 分 是 劳 动 合 同还 是雇 佣合 同 ,不 能 单从 用 词或 者 形 式去 区分 ,
续 性 合 同 ,与 一 次 性 给 付 即 了 结 的
买卖合 同有 着本 质 的不 同。
动 合 同 与劳 动 关 系 则 不 是 一 一 对 应 的 ,如 果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发 生 用 工 ,我 们也 认 为存 在 劳 动 关系 , 这 种 劳 动 关 系 我 们将 它 界 定 为 事 实 劳 动 关系。因此 劳动 关系 有两 种,
一
4 都 是 双 务 有 偿 合 同 。在 这 两 . 类 合 同 中 ,受 雇 人 必 须 依 约提 供 劳 务 ,雇 佣 人 必 须 依 约 支 付 报 酬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负 有 义 务 ,并 且 双 方 的
义务 具 有 对 价 性 ,任 何 一 方 从 对 方
而 要从 本 质上 看 是什 么 性 质 的合 同 。
有 的 合 同表 面 上 载 明 是 劳 动 合 同 , 但 由于某 些 要件 不符 合 签订 劳 动 合 同的 要件 ,也 不 能认为 是 劳动
合 同。 比如 ,某 公 司与 退休 人 员 张 某 签 订 了一份 劳 动合 同,虽 然合 同 书上 载明 的是劳 动 合 同 ,但 由
于 张某 系 退 休 人 员 ,符 合
签 订 劳
种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系 , 另一
种 是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而 雇 佣 关 系则 不 存在 事实雇 佣 关系 的问题 。 3 受 国家 干预 的 程度 不 同。 .
雇 佣 合 同 的 签 订 完全 遵 循 意 思 自治的 原则 ,基 本不 受 国家法律
的干 预 , 劳动 合 同的签订 则受 而 到 国 家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干 预 程
度 较 深 , 比 如 ,劳 动 合 同 当 中
动 合 同 的主体 条件 ,因此 也不 能
认 定 为是 劳动 合 同 ,张某 与该 公
关 于 工 资 的 约 定 不 能 违 反 国 家
的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违 反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的 工 资 约 定 无 效 。再 比
司建立 的关系 也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关系 。
如 ,劳 动 合 同 当 中 关 于 工 时 的
约定 不 能 违 反 国家 的 工 时制 度 , 违 反 国 家 工 时 制 度 的 工 时 约 定
无效。
那么 劳 动合 同 和雇 佣合 同到
底有 哪 些相 同和 不 同之 处 ?相 同 点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
1 都 是 私 法 上 的合 同。 无 论 是 .
劳 动 合 同 还 是 雇 佣 合 同 ,合 同 双 方
取 得 权 利 均 需 付 出代 价 , 因此 是 双 务 有偿 合 同。 当然 ,这 两 类 合 同 的不 同点 也 是 十 分 明 显 的 ,主 要 体 现 在 以下 五 个方 面 : 1 .主体 不 同 。作 为雇 佣 合 同一 方 主 体 的雇 佣 人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 也 可 以是 自然 人 , 比如 家庭 雇 佣 保 姆 , 家 长 即 是 自然 人 ,家 长 和保 姆
4 解 决 争 议 的方 式 不 同 。雇 佣 .
合 同 作 为 一 种 民事 合 同 ,一 旦 发生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完 全 平 等 ,合 同的
成 立 以双 方 当 事 人相 对 立 的 意 思表 示 的合意 为标 志 。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如 果 订 有 仲 裁 条 款 或
者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则 应 向双 方 选 定
的仲 裁 委 申请 仲 裁 。 劳 动 合 同一 旦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必 须 先 向有
2 都 以给 付 劳 务 为 目的 。这 两 . 类合 同的 目的在 于劳 动 者 ( 雇人 ) 受 依 约定 向雇佣 人提供 劳务 的行 为,
而不在 于 实现雇 佣人 的预 期利 益。 因 此 只 要 受 雇 人 向雇 佣 人 提 供 了劳
务 ,不 论 雇 佣 人 是 否 赚 钱 ,雇 佣 人
管 辖 权 的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申请 仲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才 可 以向 人 民法
之 间 形 成 雇 佣 关系 ;而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主 体 的 用 人 单 位 , 则 必 须 是
院 起 诉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是 申请 诉 讼
的前 置条 件 。
都 要 向 受 雇 人 给 付 对 价 。 这 种 对 价 对 于 劳动 关 系 的劳 动 者来 说 是 工资 , 对 于 雇佣 关系 的受 雇 人来 说 是 佣金 。
E T R R S N G ME , 0 8 N E P IEMA A E NT 92 0
单 位 ,不 能 是 自然 人 。 劳 动 者 与 自 然 人 签订 劳 动 合 同,尽 管 署 名 为 劳
5 适 用 的 法 律 不 同。 劳 动 法 的 .
规定 不 能适用 于 民法 上 的雇 佣合 同 ; 而劳 动 合 同 是一 类 特别 的雇 佣合 同,
5 9
动 合 同,也 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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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应 当适 用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
关 系 决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陈
人 是 指 劳 务 提 供 者 、 劳 务 接 受 者 和
某 与 叶 某 以 及 与 汽车 运 输 公 司 的关
劳 动 者 。劳 务 派遣 是 劳务 关 系 的一
应 当适用 民法 的规 定 。
20 0 2年 4月 至 2 0 年 5月期 间 , 04
系 的 界 定 对 陈 某 权 利义 务 的保 护 是
十 分重 要 的 。如果 按 照第 一 种情 况 , 陈某 与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那 么 此 时 陈某 在 货 物运 输 过 程 中 发生 交 通 事故 ,受 了伤 ,就 可 以向汽车 运输 公司主 张工伤 待遇。 如 果 按 照第 二种 情 况 ,陈 某 与 叶 某 形成 雇佣 关 系 ,那 么 陈 某 受 伤 则 只
种 特 殊 情 形 ,其 特 殊 性 表 现 在 劳
动 合 同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劳 务 提 供 者 、 劳务 接 受者 和劳 动 者 三 者 以及三者 之 间的关系 作了特殊要 求 。 可见 ,劳动关 系与劳务 关系的 区 别主要 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一是主
叶 某将 其 所 有 的贷 车 挂 靠 于 某 汽 车 运输 公 司 。挂 靠 关 系存 续 期 间 ,汽 车 运输 公 司 系该 车 辆 的行 车 和 营 运
的 车 主 , 该 车 由 叶 某 以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名 义从 事 贷 物 营 运 。 20 0 2年 7月 , 叶 某 与 陈 某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叶
体不 同,劳务关 系的主体 即劳务提供
者 既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也 可 以是 自然 人 ,而 劳 动 关 系 的主 体 必
某聘 请 陈 某为 贷 车 的 驾
驶 员, 为 叶 某 从 事 贷 物
营 运 , 陈 某 的 劳 动 报 酬
须是用人单位 。二是 劳动 的 直 接 提 供 者 不 同,劳
务 关 系 的 劳 务 提 供 者 是 以
由 叶 某 支 付 。 那 么 应 该
与 自己有劳动关 系或雇佣 关系的他人 的劳动提 供劳 务 ,劳动
关 系的劳动者 以 自己的劳动 向对 方提供劳
务 。 是 当事 人 数 量 不 同 , 三 劳 务 关 系 涉 及 到 三 方 当事
如 何 来 界 定 陈 某 、 叶 某
和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 关
系? 本 案 中 , 由 于 叶 某
将 其 所 有 的 货 车挂 靠 于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 从 而 使
叶 某 丧 失 了 用人 主 体 资
格 , 叶 某 从 事 货 物 营 运 的行 为 某种 意 义上 成 为 了一 种 代 理 行 为 , 叶 某 聘 用 陈 某 的 行 为 也 就 成 为 汽车运 输 公 司的聘 用行 为。 因此 ,
人 ,劳动关系只涉及到两 方 当事人。 四是主体双方 的关系 内涵也不 同 ,劳务 关系主体双方 的关系是一 种劳动力 的支配 和被 支配
能 依 过 错 原 则 向叶 某 主 张过 错 赔 偿
关 系,而劳 动关系主体 双方 的关系是
一
陈 某 虽 然 没有 与 汽车 运 输 公 司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责 任 。 如 果 按 照 第 三 种 情 况 ,陈某
与 叶 某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陈 某 则 可 以
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某粮 管所 与 某村 小 组 签订 一 份
如 果 本 案 叶某 没 有 将 其 所 有 的 货
向 叶某 主 张 工 伤 待遇 。显 然 ,汽 车 运 输公 司 与 叶某 承 担 责 任 的 能 力 不 同 ,对 陈某 合 法 权 利 的 保 护 效 果 也 不 同 ; 伤 待 遇 与 过 错 赔 偿 责 任 也 工 不 一 样 ,对 陈某 合 法 权 利 的保 护 效
果也 不一样 。
《 油 搬 运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由 村 小 粮 。
车挂靠 于汽车运 输公 司 ,而是 以他 个 人 名 义 承 揽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运 输 业 务 ,那 么叶某就 与汽车运 输公 司形成 承揽 关系 ,叶某聘用 陈某的行 为就成 为 了叶某个 人的雇佣行 为 ,叶某就与 陈某形成雇佣 关系 。假 使叶某 是一个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组 的 村 民承 担 粮 管 所 的 一 切 粮 油 包
装 及 搬 运 工 作 , 以 解 决 村 小 组 部 分
劳 动 力 的 安 置 问 题 , 粮 管 所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价 格 给 予报 酬 ; 合 同 还 约 定 村 小 组 一 方 应 保 证 随 叫 随 到 ,满 足 粮 管所 的 搬 运 要 求 。 在每
运 输户 ,叶某 以个 体运输 户的名义 承
揽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 运 输 业 务 ,那 么 叶
三、注意 区分 劳动 关 系与 劳 务关系
劳 务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不 同 , 劳
次 具体 搬 运 中,粮 管所 需要 人 搬 运
就 到 村 小 组 通 知 , 村 民 自发 组 织 搬
运 工 作 , 人 员每 次 各 不 相 同 ,搬 运
某也 与 汽车运 输 公
司形 成承 揽 关系 。 叶某是个 体运输 户 ,符合 劳动 关系的 主体 资格 ,叶某聘 用 陈某的行为就 是
一
务 关 系 常常 涉 及 两个 合 同 、三 方 当
事 人 。一 个 合 同是 劳 务 提 供 者 与 劳
费即时清结 。
很 显 然 , 粮 管 所 与 村 民 之 间 形 成 的 即 是 劳 务 关 系 , 而 不 是 劳 动 关
务 接 受 者 之 间 的 劳 务 合 同, 另一 个
合 同是 劳 务提 供者 与 劳 动者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雇 佣 合 同。三 方 当事
种 建立劳动 关系 的行 为 ,叶某 就与
系 , 为什 么? 因 为 村 民按 照 粮 管所 的
陈某形成 劳动 关系。
要 求 , 自 己组 织人 力并 完 成 打 包和 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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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工 作
,
村 民的 用工 方 式
,
、
用工 程
个体经 济组 织 的成员
有偿劳动
,
,
并为其 提供
” 。
司 的严 重 不 规 范操 作
,
导致 五
j
度 全 由 其 自己 决 定
粮 管所并未对其
,
适用劳动法
这里讲 的
。
该 员工 与 劳 务派 遣 公 司根 本 无 1
行 使 组 织 指 挥 和 监 督 管理 职 能
村民
就 是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问题
劳动合 同
,
未缴纳任 何社 会保 瞄
也 并 没 有在粮 管所 的监 管之 下 开 展 工
1 劳 社 部 发 [2 0 0 5 】2 号 《关 于 确
也 几 乎 未 发 生 其他 管理 或服 务 关
A
作
,
双
方 的 关 系仅 属 于
,
一
种 劳动 力的
立 劳 动 关 系有 关事 项 的通 知 》 对 事
公 司 以 前 曾 多次 要 求 该 员工 提
,
:
1
支 配 与被 支 配 关 系 务 关 系的特 征
,
因此 完 全 符合 劳
。
实 劳 动 关 系 的成 立 要 件 作 了 规 定 该通 知规定
,
。
与劳 务派遣公 司的劳动合 同
工
属于劳务关 系
本文
,
用人 单位招用 劳 动者
,
均借 故推托
。
,
但 未引起
A
A
公
、
前 述 的 建 筑 公 司 与 农 民达 成 协 议
约
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下列情 形 的
,
但 同 时具 备
:
重视
因此 导致
公 司与该 员:
,
定 由 农 民 用 自己 的手扶 拖 拉 机 或 小 推
劳动关系成立
、
(1 )
间 的 关 系完 全符合 事实劳 动 关
三
工
车将 建 筑 用 沙 子 运 至
付给 农 民
N 元
工
地
,
建筑公 司
用 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
规定的主 体资格
;
法规
个特征
,
形成 事实劳动 关 系
立
,
报 酬
一
。
建筑公 司与农 民
2 ×) 用人单位依
的主 张成
并将得 到 法律的 支
.
之 间也 仅 属 于
种 劳 动 力 的 支 配 与被
,
法 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于
为什 么
A
公 司使 用 的劳 务i
,
支配 关 系
,
因此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而
劳动者 管理
,
,
劳动
者受用 人 单位 的劳动
工 变成其劳动合 同制 员工
其f
形 成 劳 务关 系
从 事 用 人 单位 安 排 的有 报 酬
;
在 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严 重 不规 i
作
,
的劳动
(3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
而 其直 接 原 因是
A
公司在j
一
豳
。 ,
汪 意避 免 事 实 劳 动 美 系
劳 动 关 系 分 为 劳 动 合 同 的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组 成 部 分
也 就是
,
派遣工 的管理 上 存在漏洞
:
{
说
,
只 要 满 足 以上 三 个 要 件
,
即使
有及 时审查劳务 派遣公 司和该!
之 间签 订 的劳 动合 同
;
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法 》 第 十六 条规 定
应 当订 立 劳 动合 同
,
根 据 《劳 动
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
也构成事实劳
二
是没j
建立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
动关系
A
。
劳 务派 遣 公 司 为该 员 工 缴纳社 ≤
险费 的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
。
公 司 由 于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之 间
,
:
在法 律上 虽 不 属 于 规范 的劳动 关 系
的劳 务派 遣合 同到期
将其
一
名 通
回
没 有 对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为该 员工 j
工 资 的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监 督
;
但我 国 现行 政策将 事 实劳 动 关系 也 纳 入 劳 动 法 的保 护 范 畴
于贯 彻执行
, 。
过 劳 务派 遣公 司派 遣 来的 员工 退
9
关 劳动部 《
劳 务派遣公 司
,
但 该 员工 主 张 自己
,
对该 员 工 与 本 公 司之 间特 殊 关 j 认 定管理 不 到位
主 讲 人 单位 人 力资 源 与社会保 障部 劳动 工 资研 究 所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2
与劳 务派 遣 公 司无 任 何 关 系
公 司则存 在事 实 劳动 关 系
,
而
与
一
A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第 规定
“
条 明确
并进
中国境 内的企 业
,
、
个体经济
步要 求 该 公 司 支 付 五 年 来 的 离职 经
组织与劳动者之 间
只要 形成劳动
、
济补 偿 金 及 补 缴 欠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A
。
课 题 指导 苏 海 南
关系
,
即劳 动 者事 实上 已成为企 业
公 司后 经 查 实
,
由 于 劳 务派 遣公
栏 目编 辑 郭 学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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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实务讲堂 七
主 讲人 /刘军 胜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
、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 动关系 是劳动者 与用人 单位之
物 的权 利。
的 劳 动处 于 分 离状 态 ,要 将两 者 结
合 起 来 ,需 要 支付 对 价 ,这 个对 价
2 主体 具有 统一 性 。也就 是说 , .
劳 动 关 系 虽 然 存 在 双 方 主 体 ,但 是 作 为 劳动 关 系一 方 主 体 的劳 动 者 一 定 要 成 为 另 一方 主 体用 人单 位 的成 员 。劳 动 者 成 为 用 人 单 位 的成 员 的 标 志 是 两 个 ,一 是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接受用 人单 位的管理 和指挥 ,
间在 劳动过程 中依法形 成的劳动 权利 义务 关系 。它具有 以下 四个特征 : 1 主 体 具 有 对 立 性 。劳 动 关系 . 主体的对立性 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一是 构成 劳动 关系一定存在 法律认 可的双 方 主体 ,包 括劳动者 和用人 单位 。单
一
就 是 劳 动 报 酬 。 因此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一 定 是 职 业 的 、有 偿 的 劳动 ,无偿 劳动 不构成劳 动关系 。
小 张 利 用 自己 的 外语 特 长 ,利 用
业 余时间参加 由志愿者 协会组 织的 旨
在 为各 国 残 奥 运 动 员提 供 翻 译 服 务的
主体不 构成劳动 关系 ,或者一方符
二 是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原
志 愿 者 活 动 ,小 张 和 志 愿 者 协 会 之 间
合 主体资格 , 另一方 不符 合主体 资格 , 也不构成 劳动关 系。 比如年 满十五周 岁的高 中生李某 到父亲开 办的食 品加 工厂帮忙 ,李某和该 食品加 工厂并 不 构成劳动 关系 , 因为 李某属 未成年人 , 不符合 劳动者主 体资格 。二是双方 权 利义务对 立 ,即一 方所享有 的权 利正
好 是 另一 方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只 有 权 利
则 上 这 两 个 标 志 应 当 同时 具 备 ,但
实 际工 作 中它 们 相 互 补 充 ,有 的 时
候 这 个 标 志 显 性 一 些 , 另 一 个 标 志 隐性 一 些 。 某建 筑 公 司与 农 民达 成 协 议 , 约
定 由 农 民 用 自 己 的 手 扶 拖 拉 机 或 小
并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因为 小 张 所付 出
的 劳 动 不 是 职 业 的 、 有 偿 的 劳 动 ,不
符合客体 的对立性特 征。
4 客体 具 有 统 一 性 。 构成 劳 动 .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既 对 立 ,又 统 一 。 统一 性 主要 表 现 在 构 成 劳 动 关 系客 体 的劳 动 者 的 劳 动 一 定 要 成 为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一 个 环 节 , 即
推 车 将建 筑 用 沙 子运 至 工地 ,建 筑
公 司 付 给 农 民 N元 报 酬 。 建 筑 公 司
与农 民之 间 并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因
主体 ,没有义务 主体 ; 或者仅有 义务
劳 动 者 一 定是 为用 人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主体 ,不存在权 利主体 ,均不构 成劳
动 关系。 比 如 给 予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劳 动 者警 告处分 ,是 用人 单位 的权 利 ,这 时 候 用 人 单 位 与被 处 分 的劳 动 者 之 间形 成 的是 行 政 关 系 ,而不 是 劳 动 关系 ,因为 警告 处 分 只有 权利 主 体 , 没有 义 务 主 体 ,没有 哪一 个 劳 动 者 有 得到警 告处 分的 义务。再 比如,
为 主 体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的 特 征 。 为 什 么主 体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因 为 农 民装 运 沙 子 , 既 不 需 要 接 受 建 筑 公 司 的 指 挥 和 管 理 ,也 不 需要 遵守 建 筑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农 民也 不 知 道 建 筑 公 司 有 什 么规 章 制 度 , 比 如 , 工 时 制 度 、手 扶 拖 拉 机 或 小推 车操 作 规
定 等 , 农 民 只 是 按 照 自 己 的 工 作 方
营 过程 而 劳动 ,脱 离 了 用 人 单 位 生
产 经营 过程 处 于其 他 目的和 意 图 而 从事 的劳动 不构 成劳动 关系 。
小 肖 参 加 由 甲 厂 组 织 的 面试 , 被 要 求 操 作 机 床 以测 试 实 际操 作 水 平 , 小 肖 与 甲 厂 之 间 并 不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小 肖 面 试 时 操 作 机 床 的 目的
是 为 了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小 肖操 作 机 床 的 劳 动 并不 构成 甲厂 生 产 经 营过
式 和 协 议 当 中 约 定 的 时 间 将 沙 子 运
劳 动 者 将 在 劳 动 现 场 拾得 的一 百 元
钱 交 存 用 人 单 位 ,双 方 也不 构成 劳 动 关 系 ,而 构 成 民事 关 系 。 在这 一
至 工 地 就 行 了, 至 于 建 筑 公 司 的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农 民 一 概 不需要 遵守 。
程 的 一 个 环 节 , 也 就 是 说 有 没 有 小 肖操 作 机 床 都 不 会 影 响 到 甲 厂 的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 因此 两者 不 具 有 统 一
性 的特 征 。可 见 ,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 是 能 否 被 确 认 为 劳 动 关 系 ,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四 个 特 征 , 不 具 备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特 征 ,都 不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
E ER RIEM ANAGE E . 0 8 NT P S M NT 92 0
民事 关 系当 中 ,劳 动 者 是义 务主 体 ,
但用 人 单 位 不 是权 利 主 体。 也就 是 说 ,劳 动 者 负 有 将 拾 得 物 交 还 失 主 的 义务 ,但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得 到 拾 得
58
3 客体 具有 对 立性 。 劳 动
关 系 .
的 客 体 是 劳 动 ,作 为 劳 动 关 系 客 体
的 劳 动 具有 对立 性 的 表 现 是 ,劳 动 者所 拥 有 的 劳动 和 用 人 单 位 所 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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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论 是 工 资 还 是 佣 金 ,都 是 受 雇 人
同时 双 方 建 立 的 关 系 也 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关系 。
2 形 式 不 同 。雇 佣 合 同可 以 是 . 口头 , 也 可 以是 书面 的 , 比较 灵 活
二 .注 意 区分劳 动 关 系和雇 佣关 系
要 区分 劳动 关 系和 雇 佣 关系 , 首 先要 区分 好劳 动合 同和 雇佣 合 同。 因为 要 判 断 是劳 动 关 系 还 是 雇 佣 关 系 ,首 先 要看 双 方 是否 签 订 了合 同 ,
签 订 的是 一 个 什 么 性 质 的 合 同 ,是
的一 项 绝 对 权 益 ,不 受 其 他 外 在 条
件 的 限制 ,雇 用 人 不得 以不 赚 钱 为
由 ,拒 绝给付 或者 拖欠 、克 扣 。
3 都 是 继续 性 合 同。 作 为 给 付 .
劳 务 的 合 同 ,受 雇 人 给 付 劳 务 不 可
随 便 ;而劳 动 合 同是 要 式 的 ,必 须 是 书 面 的 。 这 里 要 注 意 的 是 , 因为 雇 佣 合 同 不 要 式 ,因 此 雇 佣 合 同和
雇 佣 关 系 形 成 一 一 对 应 关 系 ; 劳 而
能 是 一 次 性 的 ,必 须 在 合 同存 续 期
内持 续 的实 施 给 付 行 为 ,因 此 是 继
劳 动 合 同还 是雇 佣 合 同 。如 果 签 订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就 是劳 动 关 系 ;如
果 签 订 的是 雇 佣 合 同 ,就 是 雇 佣 关 系 。 要 区 分 是 劳 动 合 同还 是雇 佣合 同 ,不 能 单从 用 词或 者 形 式去 区分 ,
续 性 合 同 ,与 一 次 性 给 付 即 了 结 的
买卖合 同有 着本 质 的不 同。
动 合 同 与劳 动 关 系 则 不 是 一 一 对 应 的 ,如 果 没 有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发 生 用 工 ,我 们也 认 为存 在 劳 动 关系 , 这 种 劳 动 关 系 我 们将 它 界 定 为 事 实 劳 动 关系。因此 劳动 关系 有两 种,
一
4 都 是 双 务 有 偿 合 同 。在 这 两 . 类 合 同 中 ,受 雇 人 必 须 依 约提 供 劳 务 ,雇 佣 人 必 须 依 约 支 付 报 酬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负 有 义 务 ,并 且 双 方 的
义务 具 有 对 价 性 ,任 何 一 方 从 对 方
而 要从 本 质上 看 是什 么 性 质 的合 同 。
有 的 合 同表 面 上 载 明 是 劳 动 合 同 , 但 由于某 些 要件 不符 合 签订 劳 动 合 同的 要件 ,也 不 能认为 是 劳动
合 同。 比如 ,某 公 司与 退休 人 员 张 某 签 订 了一份 劳 动合 同,虽 然合 同 书上 载明 的是劳 动 合 同 ,但 由
于 张某 系 退 休 人 员 ,符 合
签 订 劳
种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系 , 另一
种 是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而 雇 佣 关 系则 不 存在 事实雇 佣 关系 的问题 。 3 受 国家 干预 的 程度 不 同。 .
雇 佣 合 同 的 签 订 完全 遵 循 意 思 自治的 原则 ,基 本不 受 国家法律
的干 预 , 劳动 合 同的签订 则受 而 到 国 家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干 预 程
度 较 深 , 比 如 ,劳 动 合 同 当 中
动 合 同 的主体 条件 ,因此 也不 能
认 定 为是 劳动 合 同 ,张某 与该 公
关 于 工 资 的 约 定 不 能 违 反 国 家
的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违 反 最 低 工 资 规 定 的 工 资 约 定 无 效 。再 比
司建立 的关系 也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关系 。
如 ,劳 动 合 同 当 中 关 于 工 时 的
约定 不 能 违 反 国家 的 工 时制 度 , 违 反 国 家 工 时 制 度 的 工 时 约 定
无效。
那么 劳 动合 同 和雇 佣合 同到
底有 哪 些相 同和 不 同之 处 ?相 同 点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
1 都 是 私 法 上 的合 同。 无 论 是 .
劳 动 合 同 还 是 雇 佣 合 同 ,合 同 双 方
取 得 权 利 均 需 付 出代 价 , 因此 是 双 务 有偿 合 同。 当然 ,这 两 类 合 同 的不 同点 也 是 十 分 明 显 的 ,主 要 体 现 在 以下 五 个方 面 : 1 .主体 不 同 。作 为雇 佣 合 同一 方 主 体 的雇 佣 人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 也 可 以是 自然 人 , 比如 家庭 雇 佣 保 姆 , 家 长 即 是 自然 人 ,家 长 和保 姆
4 解 决 争 议 的方 式 不 同 。雇 佣 .
合 同 作 为 一 种 民事 合 同 ,一 旦 发生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完 全 平 等 ,合 同的
成 立 以双 方 当 事 人相 对 立 的 意 思表 示 的合意 为标 志 。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都 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如 果 订 有 仲 裁 条 款 或
者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则 应 向双 方 选 定
的仲 裁 委 申请 仲 裁 。 劳 动 合 同一 旦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必 须 先 向有
2 都 以给 付 劳 务 为 目的 。这 两 . 类合 同的 目的在 于劳 动 者 ( 雇人 ) 受 依 约定 向雇佣 人提供 劳务 的行 为,
而不在 于 实现雇 佣人 的预 期利 益。 因 此 只 要 受 雇 人 向雇 佣 人 提 供 了劳
务 ,不 论 雇 佣 人 是 否 赚 钱 ,雇 佣 人
管 辖 权 的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申请 仲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才 可 以向 人 民法
之 间 形 成 雇 佣 关系 ;而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主 体 的 用 人 单 位 , 则 必 须 是
院 起 诉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是 申请 诉 讼
的前 置条 件 。
都 要 向 受 雇 人 给 付 对 价 。 这 种 对 价 对 于 劳动 关 系 的劳 动 者来 说 是 工资 , 对 于 雇佣 关系 的受 雇 人来 说 是 佣金 。
E T R R S N G ME , 0 8 N E P IEMA A E NT 92 0
单 位 ,不 能 是 自然 人 。 劳 动 者 与 自 然 人 签订 劳 动 合 同,尽 管 署 名 为 劳
5 适 用 的 法 律 不 同。 劳 动 法 的 .
规定 不 能适用 于 民法 上 的雇 佣合 同 ; 而劳 动 合 同 是一 类 特别 的雇 佣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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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合 同,也 不 能认 定 为 是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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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应 当适 用 劳 动 法 的 规 定 ,劳 动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
关 系 决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陈
人 是 指 劳 务 提 供 者 、 劳 务 接 受 者 和
某 与 叶 某 以 及 与 汽车 运 输 公 司 的关
劳 动 者 。劳 务 派遣 是 劳务 关 系 的一
应 当适用 民法 的规 定 。
20 0 2年 4月 至 2 0 年 5月期 间 , 04
系 的 界 定 对 陈 某 权 利义 务 的保 护 是
十 分重 要 的 。如果 按 照第 一 种情 况 , 陈某 与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那 么 此 时 陈某 在 货 物运 输 过 程 中 发生 交 通 事故 ,受 了伤 ,就 可 以向汽车 运输 公司主 张工伤 待遇。 如 果 按 照第 二种 情 况 ,陈 某 与 叶 某 形成 雇佣 关 系 ,那 么 陈 某 受 伤 则 只
种 特 殊 情 形 ,其 特 殊 性 表 现 在 劳
动 合 同法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对 劳 务 提 供 者 、 劳务 接 受者 和劳 动 者 三 者 以及三者 之 间的关系 作了特殊要 求 。 可见 ,劳动关 系与劳务 关系的 区 别主要 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一是主
叶 某将 其 所 有 的贷 车 挂 靠 于 某 汽 车 运输 公 司 。挂 靠 关 系存 续 期 间 ,汽 车 运输 公 司 系该 车 辆 的行 车 和 营 运
的 车 主 , 该 车 由 叶 某 以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名 义从 事 贷 物 营 运 。 20 0 2年 7月 , 叶 某 与 陈 某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叶
体不 同,劳务关 系的主体 即劳务提供
者 既 可 以 是 用 人 单 位 ,也 可 以是 自然 人 ,而 劳 动 关 系 的主 体 必
某聘 请 陈 某为 贷 车 的 驾
驶 员, 为 叶 某 从 事 贷 物
营 运 , 陈 某 的 劳 动 报 酬
须是用人单位 。二是 劳动 的 直 接 提 供 者 不 同,劳
务 关 系 的 劳 务 提 供 者 是 以
由 叶 某 支 付 。 那 么 应 该
与 自己有劳动关 系或雇佣 关系的他人 的劳动提 供劳 务 ,劳动
关 系的劳动者 以 自己的劳动 向对 方提供劳
务 。 是 当事 人 数 量 不 同 , 三 劳 务 关 系 涉 及 到 三 方 当事
如 何 来 界 定 陈 某 、 叶 某
和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 关
系? 本 案 中 , 由 于 叶 某
将 其 所 有 的 货 车挂 靠 于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 从 而 使
叶 某 丧 失 了 用人 主 体 资
格 , 叶 某 从 事 货 物 营 运 的行 为 某种 意 义上 成 为 了一 种 代 理 行 为 , 叶 某 聘 用 陈 某 的 行 为 也 就 成 为 汽车运 输 公 司的聘 用行 为。 因此 ,
人 ,劳动关系只涉及到两 方 当事人。 四是主体双方 的关系 内涵也不 同 ,劳务 关系主体双方 的关系是一 种劳动力 的支配 和被 支配
能 依 过 错 原 则 向叶 某 主 张过 错 赔 偿
关 系,而劳 动关系主体 双方 的关系是
一
陈 某 虽 然 没有 与 汽车 运 输 公 司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但 形 成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责 任 。 如 果 按 照 第 三 种 情 况 ,陈某
与 叶 某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陈 某 则 可 以
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某粮 管所 与 某村 小 组 签订 一 份
如 果 本 案 叶某 没 有 将 其 所 有 的 货
向 叶某 主 张 工 伤 待遇 。显 然 ,汽 车 运 输公 司 与 叶某 承 担 责 任 的 能 力 不 同 ,对 陈某 合 法 权 利 的 保 护 效 果 也 不 同 ; 伤 待 遇 与 过 错 赔 偿 责 任 也 工 不 一 样 ,对 陈某 合 法 权 利 的保 护 效
果也 不一样 。
《 油 搬 运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由 村 小 粮 。
车挂靠 于汽车运 输公 司 ,而是 以他 个 人 名 义 承 揽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运 输 业 务 ,那 么叶某就 与汽车运 输公 司形成 承揽 关系 ,叶某聘用 陈某的行 为就成 为 了叶某个 人的雇佣行 为 ,叶某就与 陈某形成雇佣 关系 。假 使叶某 是一个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组 的 村 民承 担 粮 管 所 的 一 切 粮 油 包
装 及 搬 运 工 作 , 以 解 决 村 小 组 部 分
劳 动 力 的 安 置 问 题 , 粮 管 所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规 定 的价 格 给 予报 酬 ; 合 同 还 约 定 村 小 组 一 方 应 保 证 随 叫 随 到 ,满 足 粮 管所 的 搬 运 要 求 。 在每
运 输户 ,叶某 以个 体运输 户的名义 承
揽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的 运 输 业 务 ,那 么 叶
三、注意 区分 劳动 关 系与 劳 务关系
劳 务 关 系 与 劳 动 关 系 不 同 , 劳
次 具体 搬 运 中,粮 管所 需要 人 搬 运
就 到 村 小 组 通 知 , 村 民 自发 组 织 搬
运 工 作 , 人 员每 次 各 不 相 同 ,搬 运
某也 与 汽车运 输 公
司形 成承 揽 关系 。 叶某是个 体运输 户 ,符合 劳动 关系的 主体 资格 ,叶某聘 用 陈某的行为就 是
一
务 关 系 常常 涉 及 两个 合 同 、三 方 当
事 人 。一 个 合 同是 劳 务 提 供 者 与 劳
费即时清结 。
很 显 然 , 粮 管 所 与 村 民 之 间 形 成 的 即 是 劳 务 关 系 , 而 不 是 劳 动 关
务 接 受 者 之 间 的 劳 务 合 同, 另一 个
合 同是 劳 务提 供者 与 劳 动者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雇 佣 合 同。三 方 当事
种 建立劳动 关系 的行 为 ,叶某 就与
系 , 为什 么? 因 为 村 民按 照 粮 管所 的
陈某形成 劳动 关系。
要 求 , 自 己组 织人 力并 完 成 打 包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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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工 作
,
村 民的 用工 方 式
,
、
用工 程
个体经 济组 织 的成员
有偿劳动
,
,
并为其 提供
” 。
司 的严 重 不 规 范操 作
,
导致 五
j
度 全 由 其 自己 决 定
粮 管所并未对其
,
适用劳动法
这里讲 的
。
该 员工 与 劳 务派 遣 公 司根 本 无 1
行 使 组 织 指 挥 和 监 督 管理 职 能
村民
就 是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问题
劳动合 同
,
未缴纳任 何社 会保 瞄
也 并 没 有在粮 管所 的监 管之 下 开 展 工
1 劳 社 部 发 [2 0 0 5 】2 号 《关 于 确
也 几 乎 未 发 生 其他 管理 或服 务 关
A
作
,
双
方 的 关 系仅 属 于
,
一
种 劳动 力的
立 劳 动 关 系有 关事 项 的通 知 》 对 事
公 司 以 前 曾 多次 要 求 该 员工 提
,
:
1
支 配 与被 支 配 关 系 务 关 系的特 征
,
因此 完 全 符合 劳
。
实 劳 动 关 系 的成 立 要 件 作 了 规 定 该通 知规定
,
。
与劳 务派遣公 司的劳动合 同
工
属于劳务关 系
本文
,
用人 单位招用 劳 动者
,
均借 故推托
。
,
但 未引起
A
A
公
、
前 述 的 建 筑 公 司 与 农 民达 成 协 议
约
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下列情 形 的
,
但 同 时具 备
:
重视
因此 导致
公 司与该 员:
,
定 由 农 民 用 自己 的手扶 拖 拉 机 或 小 推
劳动关系成立
、
(1 )
间 的 关 系完 全符合 事实劳 动 关
三
工
车将 建 筑 用 沙 子 运 至
付给 农 民
N 元
工
地
,
建筑公 司
用 人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
规定的主 体资格
;
法规
个特征
,
形成 事实劳动 关 系
立
,
报 酬
一
。
建筑公 司与农 民
2 ×) 用人单位依
的主 张成
并将得 到 法律的 支
.
之 间也 仅 属 于
种 劳 动 力 的 支 配 与被
,
法 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于
为什 么
A
公 司使 用 的劳 务i
,
支配 关 系
,
因此 不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
而
劳动者 管理
,
,
劳动
者受用 人 单位 的劳动
工 变成其劳动合 同制 员工
其f
形 成 劳 务关 系
从 事 用 人 单位 安 排 的有 报 酬
;
在 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的严 重 不规 i
作
,
的劳动
(3 ) 劳 动 者 提 供 的 劳 动 是
。
而 其直 接 原 因是
A
公司在j
一
豳
。 ,
汪 意避 免 事 实 劳 动 美 系
劳 动 关 系 分 为 劳 动 合 同 的劳 动
。
用 人 单 位 业 务 的组 成 部 分
也 就是
,
派遣工 的管理 上 存在漏洞
:
{
说
,
只 要 满 足 以上 三 个 要 件
,
即使
有及 时审查劳务 派遣公 司和该!
之 间签 订 的劳 动合 同
;
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法 》 第 十六 条规 定
应 当订 立 劳 动合 同
,
根 据 《劳 动
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
也构成事实劳
二
是没j
建立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
动关系
A
。
劳 务派 遣 公 司 为该 员 工 缴纳社 ≤
险费 的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
。
公 司 由 于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之 间
,
:
在法 律上 虽 不 属 于 规范 的劳动 关 系
的劳 务派 遣合 同到期
将其
一
名 通
回
没 有 对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为该 员工 j
工 资 的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监 督
;
但我 国 现行 政策将 事 实劳 动 关系 也 纳 入 劳 动 法 的保 护 范 畴
于贯 彻执行
, 。
过 劳 务派 遣公 司派 遣 来的 员工 退
9
关 劳动部 《
劳 务派遣公 司
,
但 该 员工 主 张 自己
,
对该 员 工 与 本 公 司之 间特 殊 关 j 认 定管理 不 到位
主 讲 人 单位 人 力资 源 与社会保 障部 劳动 工 资研 究 所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2
与劳 务派 遣 公 司无 任 何 关 系
公 司则存 在事 实 劳动 关 系
,
而
与
一
A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第 规定
“
条 明确
并进
中国境 内的企 业
,
、
个体经济
步要 求 该 公 司 支 付 五 年 来 的 离职 经
组织与劳动者之 间
只要 形成劳动
、
济补 偿 金 及 补 缴 欠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A
。
课 题 指导 苏 海 南
关系
,
即劳 动 者事 实上 已成为企 业
公 司后 经 查 实
,
由 于 劳 务派 遣公
栏 目编 辑 郭 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