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实施意见

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

综合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部令)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现状;

(二)受检期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

(三)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

第三条 资质年检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自查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咨询企业交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

(五)注册资金证明;

(六)出资人、股东出资额、股权登记表(如有变化需附股东会议决议及公证书);

(七)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证明;

(八)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九)专职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专职人员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单位聘用合同、交纳“两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十一) 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九至十一款的资料以每个人为单位报送。)

(十二)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 本年度承揽的工程造价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

(十四) 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

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北京市建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

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第四条 资质年检审查要求

(一)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名称是否规范;

(二)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营业务资质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三) 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作到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和机构相对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在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四) 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五) 兼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均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考核基数;

(六)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

(七)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

(八) 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的情况,需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五条 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上报资

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

(二)装订顺序:封面、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注:除第三条(二)款不装订成册,单独报送。)的顺序装订。

(三)报送资料一份。

(四)年检期间应交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后退还。

第六条 资质年检综合考核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 55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代表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5分;

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九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资金5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

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120m2以上(含120m2),为5分;120m2~80m2,为4分;80m2~50m2,为3分;50m2以下为0分。分值5分。

(二)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 20分(按12人计算)

1、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上,分值2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分值15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分值10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分值 5分;

5、年人均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不得分。

(三) 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 10分

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

(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15分

1、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

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专职人员无省级或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扣1分,以12人计算得分;造价工程师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扣5分。

第七条 考核原则

(一)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建委工程造价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二)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值5分;

(三)主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其名称不规范的扣5分;

(四)每项分值得分为负分时,在总分中倒扣;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有权对资质年检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有异议者可要求复评;

第八条 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及问题的处理

(一)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得分80分以上,为年检合格;

2、得分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

3、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也视为不合格:

1、无工作业绩的;

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未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

(三)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资质审批部门。

(四)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无主营资质的(含无从事证券及金融审计等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一律要脱钩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期限半年,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原资质审批部门;

(五)年检不合格的,由北京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本实施意见待《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出台后自行作废。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9月30日

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

综合考核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部令)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年检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现状;

(二)受检期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和合同执行情况;

(三)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

第三条 资质年检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自查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咨询企业交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的财务报告;

(五)注册资金证明;

(六)出资人、股东出资额、股权登记表(如有变化需附股东会议决议及公证书);

(七)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证明;

(八)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九)专职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专职人员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委托代理合同、聘用单位聘用合同、交纳“两金”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十一) 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九至十一款的资料以每个人为单位报送。)

(十二)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 本年度承揽的工程造价业务合同汇总表及委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评价意见;

(十四) 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个人工作业绩汇总表;

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北京市建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

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第四条 资质年检审查要求

(一)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名称是否规范;

(二)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营业务资质不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一律要脱钩改制,转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三) 核实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和人事代理合同的真实性,作到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和机构相对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必须在有人事管理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专职人员人事关系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四) 专职人员中退休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考核的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员总数的20%。出资人、股东除外,但出资额不能低于其他出资人的平均出资额;

(五) 兼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均不作为本单位资质标准的考核基数;

(六)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营业收入应扣除主营业务收入;

(七)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机构,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确定以独立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为有效咨询合同;

(八) 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的情况,需对照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五条 资质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资料需装订成册,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单位类型。上报资

料统一采用A4纸规格。

(二)装订顺序:封面、目录,其他资料的装订顺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注:除第三条(二)款不装订成册,单独报送。)的顺序装订。

(三)报送资料一份。

(四)年检期间应交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后退还。

第六条 资质年检综合考核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基本情况 55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人代表人具有造价工程师证书,分值5分;

2、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九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专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资金50万元,不达标准的,扣45分;

3、办公场所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面积120m2以上(含120m2),为5分;120m2~80m2,为4分;80m2~50m2,为3分;50m2以下为0分。分值5分。

(二)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 20分(按12人计算)

1、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上,分值20分;

2、年人均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分值15分;

3、年人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分值10分;

4、年人均营业收入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分值 5分;

5、年人均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不得分。

(三) 职业道德、社会资信、服务质量 10分

能遵纪守法,无转让、出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违规记录的,分值10分。

(四)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15分

1、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分值5分,每缺少一个制度扣减5分;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扣1分;每缺少一份工程造价咨询业绩评价意见扣1分;

2、从业人员的管理,分值10分。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代理合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交纳“两金”的每人扣2分;在其它兼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任职的专职人员不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每人扣5分;专职人员无省级或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扣1分,以12人计算得分;造价工程师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扣5分。

第七条 考核原则

(一)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建委工程造价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二)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值5分;

(三)主营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其名称不规范的扣5分;

(四)每项分值得分为负分时,在总分中倒扣;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有权对资质年检结论提出申述意见,有异议者可要求复评;

第八条 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及问题的处理

(一)年检综合考核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得分80分以上,为年检合格;

2、得分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

3、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也视为不合格:

1、无工作业绩的;

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其主营资质未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

(三)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半年,收回资质证书,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问题严重、整改无效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资质审批部门。

(四)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无主营资质的(含无从事证券及金融审计等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一律要脱钩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期限半年,逾期整改不达标的,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原资质审批部门;

(五)年检不合格的,由北京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本实施意见待《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出台后自行作废。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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