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二

弱电法规,标准 2009-07-17 02:39:13 阅读40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三、安防工程设计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安防工程设计应遵从的基本原则

本章3.1.5条所设立的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原则,是所有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包括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应遵从的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的设立,是国内外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界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业界同仁在贯彻实施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深刻领会这七大原则的精神实质,不断充实和丰富其内容,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2.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

在本章3.1.5条的第2款中,提出了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任何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如果背离了“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不恰当地、过分地强调某一手段的重要性,而贬低或忽视其他手段的作用,都会给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埋下隐患,使安全防范工程的实际防范水平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道理,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必须相协调,探测、反应、延迟的时间必须满足公式:(T探测+T反应)<T延迟的要求,否则,系统所选用的设备无论怎样先进,系统设计的功能无论怎样多,都难以达到预期的防范效果。

3.高度重视高科技在安防工程中的应用

本章所列的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等节内容,在传统的工程建设规范中是很少见的。设立这几节的原因在于,本规范所指的安全防范工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筑(结构)工程,而主要是电子系统(网络)工程,它的设计应该吸收电子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的新成果、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未来高科技发展的趋势,体现安防标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国内外安防技术界普遍认为,安全防范技术一般分为物理防护技术(physicalprotection)、电子防护技术(electric-electronicprotection)和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biometricprotection)三大专业门类。物理防护技术通常也称实体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实体屏障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各种门、窗、柜、锁具等)构成系统,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建筑科学技术、材料科学与工艺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

电子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产品、网络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组成系统或网络,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传感-探测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视频多媒体技术、有线-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与系统集成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是法庭科学的物证鉴定技术与电子信息科学的模式识别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主要是指利用人体的生物学特征(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面像等)进行个体识别,从而防范安全风险的一种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这类防护技术与现代生物科学、生物工程技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由此可见,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跨学科、跨专业,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它不仅涉及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还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不管是物理防护技术,还是电子防护技术、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他们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都会或迟或早地被移植或应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界限、专业界限将越来越淡化,各种防范技术的交叉、渗透、融合将是安全防范技术未来发展的总趋势。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者要密切关注各个领域科学技术的新进展,不断吸收新理论、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完善系统的设计。同时还要注意,在综合应用各种新技术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探测、反应、延迟三个基本要素的协调和技防、物防、人防三种基本手段的配合,才能实现防范风险的最终目的。

第四章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内容简介

本章内容在《规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高风险防护对象安防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资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等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本章共有6节,162条,208款。由于是高风险防护对象,因此,强制性条文较多,共76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界定,1992年TC100曾制定了四项强制性行业标准:GA26-199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之后,于2002年又对《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作了修订,改为GA27-2002版本;2004年又对《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作了修订,改为GA38-2004版本。1996年,针对上述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出台了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这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经修改后已纳入本规范的“4.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和“4.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两节中。根据TC100的计划,GB/T16571和GB/T16676将于近期进行修订,修订的重点放在“系统的技术要求”上,即根据当前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的需求,提出“做什么”的要求,本规范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上述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的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仍有共同之处,因此对其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均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取消了原银行营业场所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本规范所涉及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并不是高风险对象的全部。关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具体界定,请参阅本教材本章的第三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

一、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4.1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条文】4.1.2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条文】4.1.3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

【条文】4.1.4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

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注:表中铁路车站以外的其它车站防护级别可为三级

4.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2.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2.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条文说明】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高科技系统。信息流的安全性将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效能的发挥。技防系统的自身防护包括对外来直接侵犯的防护,同时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的隐蔽入侵和破坏。不仅要保护有形的物质载体的安全,防止有形的入侵破坏、盗窃、非法拷贝等犯罪,更要防止无形的窃听、窥视、改写等隐性入侵对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网络、中央控制系统的破坏。因此,从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应综合考虑人、物、资金、信息四方面的安全。设计时应当区分物流、人流、车流、信息流的内部流向与外部流向,确定内外流向的动态界面和管理方式,进行全面综合的防护。

【条文说明】1在文物、博物馆系统博物馆类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行中,确立安全防范系统第一和报警优先的地位、技防系统的信息网络、中央控制系统不宜与其他系统共用或者物理连通的原则是必要的。当出于非技术原因,其他系统与技防系统实现物理连接时,应通过安全控制网关等装置。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防工程的设计要根据建筑与环境特点,分层次、分纵深、界线分明。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条文说明】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建筑与其他建筑联体建造时,水、电、风等设备设施通常采取共用方式。但为了保证文物博物馆高风险单位的安全性,同时考虑安全防范系统的保密性,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当单独设置、单独建设。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条文说明】6安防系统至少应当具备一套独立于公共通信系统的专用双向通信系统。可以是无线对讲等技术形式。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条文】4.2.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条文说明】1博物馆是对公众广泛开放的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打结合的原则。在建设文物、博物馆类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时,要为打击刑事犯罪创造条件,起到提前预警、争取处警时间;延缓非法活动、缩小和分散被破坏范围;及事后追溯、查证的作用。尽可能地将入侵行为制止在外围区域。特别是加强对文物通道的防范,加强举行重大礼仪活动时的秩序管理。

为了保证重大礼仪活动的需要,博物馆的入口、衣帽间等宜准备可移动的防爆安检和处理装置。

2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条文说明】3实体防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在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应优先采用。在工程设计中应进行现场勘察,对建筑的实体防护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建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4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条文说明】4.2.4按照纵深防护原则,周界包括了建筑物外监视区的边界线、建筑物内不同防护区之间的边界线和警戒线。例如监视区与防护区、防护区与禁区、不同等级防护区之间的区域边界线。

【条文】4.2.5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4.2.6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3为了防止被胁迫等意外情况,出入口控制装置宜与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监控中心可以针对不同出入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

4宜有防尾随措施。

【条文说明】4出入口控制系统宜配合相应的物防、人防措施,有效地阻止多人跟进现象的发生。

【条文】4.2.7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2.7文物卸运交接区允许不是单独专用区域。但凡是作为文物卸运交接区使用的,则必需按照文物卸运交接区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条文说明】1文物卸运交接区是文物停放、卸运、点交的重要区域,各单位人员交叉、人车物交错、文物逗留时间较长,是事故多发的高风险部位,必须设计为禁区。

2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条文】4.2.8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4.2.8文物通道中文物处于动态状况,安全控制相对薄弱。防护措施必须有所加强。

【条文】4.2.9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条文说明】3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条文】4.2.10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条文】4.2.11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2.11监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统的核心部位,是接警、处警的指挥中心,必须设为禁区。

1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条文说明】3按照有关法规,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专职的保卫部门实施。因此,一级防护的安全防范工程要求监控中心独立设置。不能与计算机系统、建筑设备监控(BAS)系统合用机房。由于安全防范部门的职责是对整个博物馆的所有安全问题统一管理,通常包括了安防和消防二大任务。因此安防监控中心可以与消防系统接处警中心共用一室。

4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应安装防盗窗。

6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6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7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12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4.2.13出入口应符合第4.2.6条第1~3款的规定。

【条文】4.2.14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的规定。

【条文】4.2.15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条文说明】1二级防护安防工程可以采用出入口控制装置或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解释说明】

3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4

【条文】4.2.16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9条第1~5款的规定。

2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条文】4.2.17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10条第1、2款的规定。

2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3款的性能要求。

【条文】4.2.18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11条第1、2款的规定。

2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条文说明】2二级防护安防工程监控中心也不应与其他控制室共用一室(消防除外)。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5          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6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19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4.2.20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6条第1款的规定。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2可以采用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条文】4.2.2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第1、2款的规定。

【条文】4.2.22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2可以采用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2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条文】4.2.23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9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4.2.16条第2款的规定。

3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3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4

【条文】4.2.24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应符合第4.2.10条第2款的规定。

3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4.2.24三级防护安防工程在外围整体防范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展厅、重点防护目标与重要防护部位的局部防范能力应该采用物防或者技防措施加强。

【解释说明】

【条文】4.2.25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3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4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2.26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2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l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条文】4.2.27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条文】4.2.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条文说明】3博物馆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当采用多键盘、全矩阵切换控制模式,保证对多路摄像信号具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后备存储等功能。

4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5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条文】4.2.2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说明】4有效证卡的数量必须保证相关人员一人一卡一码。不允许多人共用一卡或者一码。

【条文】4.2.30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条文说明】4.2.30博物馆的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实时性强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条文】4.2.31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条文】4.2.32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4.3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条文】4.3.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现金业务库区是指现金业务库房外的区域,库房的安全防范建设应按照其它标准执行。

【条文】4.3.4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5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紧急报警装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或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反应,除运钞交接区因一般设在公共区域不宜安装外,其余高度风险区或个别中度风险区均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条文说明】1)现金柜台附近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在与报警控制装置联接时,为提高可靠性,应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大型营业场所紧急报警装置数量较多,尤其是现金柜台,这时可允许适当串接,但为防止降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区回路上串接的数量应不多于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此处营业场所门是指营业场所对公众开放、供公众通行的正门。启动声光报警装置的方式可以设计成由专用紧急报警装置直接触发或由报警控制装置进行触发。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条文说明】3)有线报警可以采用市话线、专线传输。无线报警可以采用无线报警系统、通讯机、移动电话等方式。

3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3入侵报警一般宜采用有线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无线方式。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条文说明】2)现金业务库区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应重点防范,需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以提高可靠性。

4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4各业务区安装的摄像机品种、数量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说明】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实时显示重点部位的图像供值班警卫人员监视外,更重要的是能将重点部位的有效图像记录下来,在需要时能重现现场图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图像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监视图像质量好,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强调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条文说明】2)对现金柜台作业面及客户脸部特征的录像即柜员制录像,应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客户的图像主要应从入口处、柜台外部作业面安装的摄像机所取得的图像来提取。设计时要注意摄像机安装位置和选用焦距适当的镜头。视场范围内照度偏低时,应加装灯具,提高照度。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条文说明】4)摄像机安装位置要注意避开逆光,视窗要适当,以保证回放图像能清晰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条文说明】5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可以根据需要两者都安装,也可以只安装其中一种。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条文说明】6“安全柜员系统”是指银行营业场所柜员与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隔离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7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条文】4.3.6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条文说明】4.3.6本条中的适当意指,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强求各区均安装,但质量要求不能降低。

【条文】4.3.7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8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

【条文】4.3.9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条文】4.3.10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1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7条1款的规定。

2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12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1、2款的规定。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13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第6款的规定。

7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条文】4.3.14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5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应符合4.3.11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4.3.16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4.3.12条的规定。

Ⅴ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条文说明】Ⅴ由于重点目标放置的场合较为多样化,如ATM机可以放置在营业场所客户区,也可以是穿墙式、离行式,甚至放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对离行式ATM机建议采用报警联动、通过远程传输,由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条文】4.3.17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条文】4.3.18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条文】4.3.19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条文】4.3.20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3.21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条文说明】1一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

【条文说明】2二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的监控中心,由值班警卫人员复核后再行处理。

3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条文说明】3无线报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无线报警子系统、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等。

4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条文】4.3.22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条文说明】2根据被动红外等探测器的步行测试方法,人体在探测区内,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时,探测器应触发报警。按每步0.8m计,则4步为3.2m。再考虑到保险系数,因此定为5m。

3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条文】4.3.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条文说明】4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像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需采用25帧/秒的记录速度。其它风险区录像是针对环境监控,只要保证每秒有数帧清晰图像,就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帧/秒以上。

5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条文】4.3.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条文说明】3设置个人识别码而不设置公用码并能定期更换,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4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6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4.3.25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条文】4.3.26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条文】4.3.27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4.4重要物资存储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4.1本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4.2根据重要物资储存库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4.2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防护级别应与其风险等级相适应,当受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技防措施达不到本规范要求时,设计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物防或人防措施,以达到要求的安全防护水平。

【条文】4.4.3设计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规范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防护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进、经济和实用的设计方案。

【条文】4.4.4重要物资储存库防护范围的划分。

1防护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区周界线以内的区域。

2禁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房(或部位、室、柜等)、监控中心。

【条文】4.4.5现场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3.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无线通讯系统时,应对使用区域内的场强进行测试和记录。

2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

【条文说明】4.4.5重要物资储存库大多位于偏僻山区,一般雷暴日较多,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是为工程设计满足防雷接地的要求提供依据。

【条文】4.4.6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4.4.6重要物资储存库所处环境一般较为恶劣,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尤其是室外安装的设备器材,一般应考虑防水、防潮、防尘、抗冻、防晒及防破坏等防护措施。

【条文】4.4.7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条文说明】4.4.7部分重要物资储存库储存的是危险品物资,工程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明确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防爆等级,电气设备选型应满足防爆要求。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8一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9禁区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应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时宜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10防护区重要通道或部位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应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图像复核,并实时录像。

【条文说明】4.4.10防护区重要通道一般指防护区的出入口、主干道路交叉路口等;重要部位一般指储存库库房门口、周界易入侵处等,工程设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确定设置的具体位置。

【条文】4.4.11重要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4.4.11重要出入口主要指防护区出入口、储存库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等,工程设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确定设置的具体位置。

【条文】4.4.12防护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13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宜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宜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14禁区宜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宜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宜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时可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15防护区重要通道或部位宜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可联动摄录设备。

【条文】4.4.16重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4.17防护区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18三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可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可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19禁区可设置入侵报警装置或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宜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的可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20防护区内重要通道或部位可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并可手动或自动启动摄录设备。

【条文】4.4.21重要出入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4.22防护区可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4.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摄像机宜采用彩色/黑白转换型摄像机,并考虑夜间辅助照明装置。

2在周界或库区主要通道宜配置带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3视频图像记录宜选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4.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计时应一致。

3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

【条文】4.4.25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在线式或离线式巡查方式。

2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

【条文】4.4.26保安通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2采用有线通讯方式时,应设置专用的程控交换机话务通讯系统。监控中心电话机应有实时录音功能,其它通讯点电话机摘机3秒不拨号可自动接通监控中心,如拨号可接通相应内部电话。

3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时,中继台和天线的架设数量应根据库区面积大小、地理环境、电波传播的状况等因素确定,达到通讯无盲区的要求;无线对讲机应安装保密模块。

【条文】4.4.27周界防护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布设在防护区周界或禁区周界,周界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宜连续无间断(周界出入口除外)。

2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应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且可进行局部放大。

【条文】4.4.28监控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2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间,总面积不宜小于40㎡;三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

弱电法规,标准 2009-07-17 02:39:13 阅读40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三、安防工程设计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安防工程设计应遵从的基本原则

本章3.1.5条所设立的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原则,是所有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包括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应遵从的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的设立,是国内外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界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业界同仁在贯彻实施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深刻领会这七大原则的精神实质,不断充实和丰富其内容,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2.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

在本章3.1.5条的第2款中,提出了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任何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如果背离了“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不恰当地、过分地强调某一手段的重要性,而贬低或忽视其他手段的作用,都会给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埋下隐患,使安全防范工程的实际防范水平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道理,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必须相协调,探测、反应、延迟的时间必须满足公式:(T探测+T反应)<T延迟的要求,否则,系统所选用的设备无论怎样先进,系统设计的功能无论怎样多,都难以达到预期的防范效果。

3.高度重视高科技在安防工程中的应用

本章所列的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等节内容,在传统的工程建设规范中是很少见的。设立这几节的原因在于,本规范所指的安全防范工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筑(结构)工程,而主要是电子系统(网络)工程,它的设计应该吸收电子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的新成果、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未来高科技发展的趋势,体现安防标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国内外安防技术界普遍认为,安全防范技术一般分为物理防护技术(physicalprotection)、电子防护技术(electric-electronicprotection)和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biometricprotection)三大专业门类。物理防护技术通常也称实体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实体屏障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各种门、窗、柜、锁具等)构成系统,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建筑科学技术、材料科学与工艺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

电子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产品、网络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组成系统或网络,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传感-探测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视频多媒体技术、有线-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与系统集成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是法庭科学的物证鉴定技术与电子信息科学的模式识别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主要是指利用人体的生物学特征(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面像等)进行个体识别,从而防范安全风险的一种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这类防护技术与现代生物科学、生物工程技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由此可见,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跨学科、跨专业,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它不仅涉及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还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不管是物理防护技术,还是电子防护技术、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他们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都会或迟或早地被移植或应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界限、专业界限将越来越淡化,各种防范技术的交叉、渗透、融合将是安全防范技术未来发展的总趋势。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者要密切关注各个领域科学技术的新进展,不断吸收新理论、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完善系统的设计。同时还要注意,在综合应用各种新技术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探测、反应、延迟三个基本要素的协调和技防、物防、人防三种基本手段的配合,才能实现防范风险的最终目的。

第四章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内容简介

本章内容在《规范》第3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高风险防护对象安防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主要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资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等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本章共有6节,162条,208款。由于是高风险防护对象,因此,强制性条文较多,共76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界定,1992年TC100曾制定了四项强制性行业标准:GA26-1992《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8-1992《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之后,于2002年又对《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作了修订,改为GA27-2002版本;2004年又对《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作了修订,改为GA38-2004版本。1996年,针对上述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出台了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和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这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经修改后已纳入本规范的“4.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和“4.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两节中。根据TC100的计划,GB/T16571和GB/T16676将于近期进行修订,修订的重点放在“系统的技术要求”上,即根据当前公共安全管理和用户的需求,提出“做什么”的要求,本规范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上述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的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仍有共同之处,因此对其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均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取消了原银行营业场所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本规范所涉及的五类高风险防护对象,并不是高风险对象的全部。关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具体界定,请参阅本教材本章的第三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与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

一、

二、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4.1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条文】4.1.2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条文】4.1.3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

【条文】4.1.4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

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注:表中铁路车站以外的其它车站防护级别可为三级

4.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2.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2.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条文说明】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高科技系统。信息流的安全性将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效能的发挥。技防系统的自身防护包括对外来直接侵犯的防护,同时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的隐蔽入侵和破坏。不仅要保护有形的物质载体的安全,防止有形的入侵破坏、盗窃、非法拷贝等犯罪,更要防止无形的窃听、窥视、改写等隐性入侵对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网络、中央控制系统的破坏。因此,从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应综合考虑人、物、资金、信息四方面的安全。设计时应当区分物流、人流、车流、信息流的内部流向与外部流向,确定内外流向的动态界面和管理方式,进行全面综合的防护。

【条文说明】1在文物、博物馆系统博物馆类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行中,确立安全防范系统第一和报警优先的地位、技防系统的信息网络、中央控制系统不宜与其他系统共用或者物理连通的原则是必要的。当出于非技术原因,其他系统与技防系统实现物理连接时,应通过安全控制网关等装置。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防工程的设计要根据建筑与环境特点,分层次、分纵深、界线分明。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条文说明】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建筑与其他建筑联体建造时,水、电、风等设备设施通常采取共用方式。但为了保证文物博物馆高风险单位的安全性,同时考虑安全防范系统的保密性,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当单独设置、单独建设。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条文说明】6安防系统至少应当具备一套独立于公共通信系统的专用双向通信系统。可以是无线对讲等技术形式。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条文】4.2.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条文说明】1博物馆是对公众广泛开放的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打结合的原则。在建设文物、博物馆类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时,要为打击刑事犯罪创造条件,起到提前预警、争取处警时间;延缓非法活动、缩小和分散被破坏范围;及事后追溯、查证的作用。尽可能地将入侵行为制止在外围区域。特别是加强对文物通道的防范,加强举行重大礼仪活动时的秩序管理。

为了保证重大礼仪活动的需要,博物馆的入口、衣帽间等宜准备可移动的防爆安检和处理装置。

2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条文说明】3实体防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措施,在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应优先采用。在工程设计中应进行现场勘察,对建筑的实体防护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建议。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4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条文说明】4.2.4按照纵深防护原则,周界包括了建筑物外监视区的边界线、建筑物内不同防护区之间的边界线和警戒线。例如监视区与防护区、防护区与禁区、不同等级防护区之间的区域边界线。

【条文】4.2.5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条文】4.2.6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3为了防止被胁迫等意外情况,出入口控制装置宜与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监控中心可以针对不同出入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

4宜有防尾随措施。

【条文说明】4出入口控制系统宜配合相应的物防、人防措施,有效地阻止多人跟进现象的发生。

【条文】4.2.7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2.7文物卸运交接区允许不是单独专用区域。但凡是作为文物卸运交接区使用的,则必需按照文物卸运交接区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条文说明】1文物卸运交接区是文物停放、卸运、点交的重要区域,各单位人员交叉、人车物交错、文物逗留时间较长,是事故多发的高风险部位,必须设计为禁区。

2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条文】4.2.8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4.2.8文物通道中文物处于动态状况,安全控制相对薄弱。防护措施必须有所加强。

【条文】4.2.9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条文说明】3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条文】4.2.10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条文】4.2.11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4.2.11监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统的核心部位,是接警、处警的指挥中心,必须设为禁区。

1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条文说明】3按照有关法规,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专职的保卫部门实施。因此,一级防护的安全防范工程要求监控中心独立设置。不能与计算机系统、建筑设备监控(BAS)系统合用机房。由于安全防范部门的职责是对整个博物馆的所有安全问题统一管理,通常包括了安防和消防二大任务。因此安防监控中心可以与消防系统接处警中心共用一室。

4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应安装防盗窗。

6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6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7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12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4.2.13出入口应符合第4.2.6条第1~3款的规定。

【条文】4.2.14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的规定。

【条文】4.2.15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条文说明】1二级防护安防工程可以采用出入口控制装置或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解释说明】

3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4

【条文】4.2.16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9条第1~5款的规定。

2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条文】4.2.17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10条第1、2款的规定。

2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3款的性能要求。

【条文】4.2.18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11条第1、2款的规定。

2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条文说明】2二级防护安防工程监控中心也不应与其他控制室共用一室(消防除外)。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5          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6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19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4.2.20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6条第1款的规定。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2可以采用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条文】4.2.2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第1、2款的规定。

【条文】4.2.22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2可以采用非电子的身份识别装置。

2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条文】4.2.23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2.9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4.2.16条第2款的规定。

3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3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4

【条文】4.2.24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应符合第4.2.10条第2款的规定。

3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4.2.24三级防护安防工程在外围整体防范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展厅、重点防护目标与重要防护部位的局部防范能力应该采用物防或者技防措施加强。

【解释说明】

【条文】4.2.25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3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4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2.26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2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l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条文】4.2.27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条文】4.2.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条文说明】3博物馆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当采用多键盘、全矩阵切换控制模式,保证对多路摄像信号具有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后备存储等功能。

4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5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条文】4.2.2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说明】4有效证卡的数量必须保证相关人员一人一卡一码。不允许多人共用一卡或者一码。

【条文】4.2.30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条文说明】4.2.30博物馆的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实时性强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条文】4.2.31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条文】4.2.32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4.3本节是现行国家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的修订文本,与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是两个配套标准。两个标准解决了银行营业场所如何划分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银行营业场所应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的级别、不同防护级别的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也对重点目标,如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以及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采取的相应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条文】4.3.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3.3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现金业务库区是指现金业务库房外的区域,库房的安全防范建设应按照其它标准执行。

【条文】4.3.4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5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紧急报警装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或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反应,除运钞交接区因一般设在公共区域不宜安装外,其余高度风险区或个别中度风险区均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条文说明】1)现金柜台附近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在与报警控制装置联接时,为提高可靠性,应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大型营业场所紧急报警装置数量较多,尤其是现金柜台,这时可允许适当串接,但为防止降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区回路上串接的数量应不多于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2)此处营业场所门是指营业场所对公众开放、供公众通行的正门。启动声光报警装置的方式可以设计成由专用紧急报警装置直接触发或由报警控制装置进行触发。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条文说明】3)有线报警可以采用市话线、专线传输。无线报警可以采用无线报警系统、通讯机、移动电话等方式。

3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3入侵报警一般宜采用有线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无线方式。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条文说明】2)现金业务库区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应重点防范,需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以提高可靠性。

4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4各业务区安装的摄像机品种、数量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说明】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实时显示重点部位的图像供值班警卫人员监视外,更重要的是能将重点部位的有效图像记录下来,在需要时能重现现场图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图像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监视图像质量好,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强调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条文说明】2)对现金柜台作业面及客户脸部特征的录像即柜员制录像,应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客户的图像主要应从入口处、柜台外部作业面安装的摄像机所取得的图像来提取。设计时要注意摄像机安装位置和选用焦距适当的镜头。视场范围内照度偏低时,应加装灯具,提高照度。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条文说明】4)摄像机安装位置要注意避开逆光,视窗要适当,以保证回放图像能清晰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条文说明】5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可以根据需要两者都安装,也可以只安装其中一种。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条文说明】6“安全柜员系统”是指银行营业场所柜员与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隔离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7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条文】4.3.6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条文说明】4.3.6本条中的适当意指,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强求各区均安装,但质量要求不能降低。

【条文】4.3.7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8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解释说明】

【条文】4.3.9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条文】4.3.10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1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7条1款的规定。

2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12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1、2款的规定。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13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第6款的规定。

7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条文】4.3.14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5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应符合4.3.11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4.3.16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4.3.12条的规定。

Ⅴ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条文说明】Ⅴ由于重点目标放置的场合较为多样化,如ATM机可以放置在营业场所客户区,也可以是穿墙式、离行式,甚至放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对离行式ATM机建议采用报警联动、通过远程传输,由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条文】4.3.17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条文】4.3.18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条文】4.3.19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条文】4.3.20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3.21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条文说明】1一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

【条文说明】2二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的监控中心,由值班警卫人员复核后再行处理。

3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条文说明】3无线报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无线报警子系统、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等。

4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条文】4.3.22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条文说明】2根据被动红外等探测器的步行测试方法,人体在探测区内,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时,探测器应触发报警。按每步0.8m计,则4步为3.2m。再考虑到保险系数,因此定为5m。

3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条文】4.3.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条文说明】4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像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需采用25帧/秒的记录速度。其它风险区录像是针对环境监控,只要保证每秒有数帧清晰图像,就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帧/秒以上。

5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条文】4.3.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条文说明】3设置个人识别码而不设置公用码并能定期更换,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4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6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4.3.25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条文】4.3.26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条文】4.3.27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4.4重要物资存储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4.1本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4.2根据重要物资储存库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

【条文说明】4.4.2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防护级别应与其风险等级相适应,当受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技防措施达不到本规范要求时,设计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物防或人防措施,以达到要求的安全防护水平。

【条文】4.4.3设计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规范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防护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进、经济和实用的设计方案。

【条文】4.4.4重要物资储存库防护范围的划分。

1防护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区周界线以内的区域。

2禁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房(或部位、室、柜等)、监控中心。

【条文】4.4.5现场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3.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无线通讯系统时,应对使用区域内的场强进行测试和记录。

2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

【条文说明】4.4.5重要物资储存库大多位于偏僻山区,一般雷暴日较多,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是为工程设计满足防雷接地的要求提供依据。

【条文】4.4.6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4.4.6重要物资储存库所处环境一般较为恶劣,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尤其是室外安装的设备器材,一般应考虑防水、防潮、防尘、抗冻、防晒及防破坏等防护措施。

【条文】4.4.7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条文说明】4.4.7部分重要物资储存库储存的是危险品物资,工程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明确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防爆等级,电气设备选型应满足防爆要求。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8一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应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9禁区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应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时宜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10防护区重要通道或部位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应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图像复核,并实时录像。

【条文说明】4.4.10防护区重要通道一般指防护区的出入口、主干道路交叉路口等;重要部位一般指储存库库房门口、周界易入侵处等,工程设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确定设置的具体位置。

【条文】4.4.11重要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4.4.11重要出入口主要指防护区出入口、储存库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等,工程设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确定设置的具体位置。

【条文】4.4.12防护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13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宜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宜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14禁区宜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并宜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宜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时可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15防护区重要通道或部位宜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当有入侵报警信息时可联动摄录设备。

【条文】4.4.16重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4.17防护区宜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4.18三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可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讯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并可通过监控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条文】4.4.19禁区可设置入侵报警装置或紧急报警装置;防护区宜设置周界围墙,有条件的可设置周界报警装置。

【条文】4.4.20防护区内重要通道或部位可安装摄像机进行监控,并可手动或自动启动摄录设备。

【条文】4.4.21重要出入口可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条文】4.4.22防护区可设置电子巡查系统、保安通讯系统。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4.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摄像机宜采用彩色/黑白转换型摄像机,并考虑夜间辅助照明装置。

2在周界或库区主要通道宜配置带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3视频图像记录宜选用数字录像设备。

【条文】4.4.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计时应一致。

3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

【条文】4.4.25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在线式或离线式巡查方式。

2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

【条文】4.4.26保安通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2采用有线通讯方式时,应设置专用的程控交换机话务通讯系统。监控中心电话机应有实时录音功能,其它通讯点电话机摘机3秒不拨号可自动接通监控中心,如拨号可接通相应内部电话。

3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时,中继台和天线的架设数量应根据库区面积大小、地理环境、电波传播的状况等因素确定,达到通讯无盲区的要求;无线对讲机应安装保密模块。

【条文】4.4.27周界防护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布设在防护区周界或禁区周界,周界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宜连续无间断(周界出入口除外)。

2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应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且可进行局部放大。

【条文】4.4.28监控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2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宜设独立的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间,总面积不宜小于40㎡;三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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