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农民工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群特殊群体,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高速发展随之带来劳动力大量需求的必然产物。随着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兄弟已不满足农村现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就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带有全局性的社会问题,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按《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职工,那么应当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具有城市职工的地位,但是现实生活中其社会地位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他们的的生存权也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时加班,疲劳作业,劳动安全无保障,工伤事故不依法处理,加班工资也得不到保障;二是社会上还普遍缺乏善待农民工的观念,特别是在服务、建筑、矿山开采等行业,其人格尊严和地位缺乏相应的尊重与保障;三是因非城市户籍,很难在城市解决住房、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四是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出现问题时甚至采用极端方式去解决。这种现状使农民工的社会贡献与法律地位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利益缺乏应有保护,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城市的主要的弱势群体之一

当前,不少建筑企业根本达不到独立承担建设任务的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也良莠不齐,在中标后,不少我们现在所说的项目经理即大包工头,便通过各种方式揽到一定工程项目,而更小的包工头又力争在项目经理那里分到一杯羹。虽然,目前我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存制度》,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还是影响了建筑领域的正常运作。一些包工头在承包工程后,临时聘请工人在一处或多处建筑工地上开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

大,工期时间短,劳动部门下到各建筑企业查证人数的任务就非常困难,也很难精确。这样就造成劳动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凭卡领取工资的设想很难实现,在更多时候是按照包工头先领取后发放的程序来完成的。这样一但包工头不讲信誉,卷款而逃,农民工工资的追讨任务就比较复杂。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领域劳务服务公司,建筑企业需要用人时,从该公司聘请人员,被聘请的建筑工人为该公司员工,这样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购买、工资的发放、人员的管理等各个环节上就会畅通,过去困扰的问题就能从彻底上得到解决,同时也会让包工头这个名称永远的成为过去。

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谈几点解决问题的办法。

首先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体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治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其次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在建筑行业中的宣传力度,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三是要完善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行为。加强同建设、银行、银监、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共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四是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在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授予相应的诚信等级证书,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是要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实施“一站式”受理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投诉举报,按照“先受理立案,再按管辖分工、移送处理”的原则,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信”和快速反应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六是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七是要联合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宣传农民工工资清欠活动,强化其宣传监督作用。

农民工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群特殊群体,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高速发展随之带来劳动力大量需求的必然产物。随着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兄弟已不满足农村现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就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带有全局性的社会问题,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创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按《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是职工,那么应当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具有城市职工的地位,但是现实生活中其社会地位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他们的的生存权也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主要表现为

一是超时加班,疲劳作业,劳动安全无保障,工伤事故不依法处理,加班工资也得不到保障;二是社会上还普遍缺乏善待农民工的观念,特别是在服务、建筑、矿山开采等行业,其人格尊严和地位缺乏相应的尊重与保障;三是因非城市户籍,很难在城市解决住房、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四是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出现问题时甚至采用极端方式去解决。这种现状使农民工的社会贡献与法律地位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利益缺乏应有保护,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城市的主要的弱势群体之一

当前,不少建筑企业根本达不到独立承担建设任务的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也良莠不齐,在中标后,不少我们现在所说的项目经理即大包工头,便通过各种方式揽到一定工程项目,而更小的包工头又力争在项目经理那里分到一杯羹。虽然,目前我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存制度》,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还是影响了建筑领域的正常运作。一些包工头在承包工程后,临时聘请工人在一处或多处建筑工地上开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

大,工期时间短,劳动部门下到各建筑企业查证人数的任务就非常困难,也很难精确。这样就造成劳动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凭卡领取工资的设想很难实现,在更多时候是按照包工头先领取后发放的程序来完成的。这样一但包工头不讲信誉,卷款而逃,农民工工资的追讨任务就比较复杂。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领域劳务服务公司,建筑企业需要用人时,从该公司聘请人员,被聘请的建筑工人为该公司员工,这样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购买、工资的发放、人员的管理等各个环节上就会畅通,过去困扰的问题就能从彻底上得到解决,同时也会让包工头这个名称永远的成为过去。

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谈几点解决问题的办法。

首先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体系,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治欠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其次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在建筑行业中的宣传力度,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三是要完善建筑行业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行为。加强同建设、银行、银监、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共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动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四是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在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授予相应的诚信等级证书,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五是要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实施“一站式”受理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投诉举报,按照“先受理立案,再按管辖分工、移送处理”的原则,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信”和快速反应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六是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为执法检查的重点,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理顺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全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七是要联合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宣传农民工工资清欠活动,强化其宣传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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