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调解研究论文

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调解研究论文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解纷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维护团结与稳定而备受推崇,被誉为“东方经验”。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转,对于解决当前高校内部频发的民间纠纷,维护校园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

关键词:高校内部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谐校园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高校内部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各种利益主体相互纠葛,校园中民间纠纷激增,甚至影响到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因此,寻找有效途径解决这些纠纷,维护高校的安定与和谐,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以及解纷方式分析

(一)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

何谓民间纠纷?根据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即高校内部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有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纠纷主体特定,包括行政人员、教师、非教师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学生等等。第二,纠纷类型多样,涉及前述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涵盖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生活等诸多方面。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围绕着住宿、餐饮、医疗、商品买卖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更是不断涌现。第三,纠纷多具有持续性与反复性,校园范围相对狭小,纠纷各方当事人常常由于共同的工作生活圈而无法相互回避,纠纷如果未作处理或处理失当,就

会呈现出持续性与反复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化。

(二)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解纷方式分析

目前,对于高校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是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等进行思想教育、行政干预,或由保卫部门、警方出面协调,解纷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述方式缺乏应有的针对性与约束力。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高校内部的民间纠纷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很多,比如和解、调解、诉讼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满足高校解纷的需要。首先,和解在很多情况下是困难的。因为“和解的核心在于主体有明确的利他意识及利他行为”,当前高校人际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在缺乏外力介入的情况下,纠纷各方往往很难因利他的伦理因素而主动放弃己方的利益;其次,诉讼也不是最佳选择。一些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希望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殊不知诉讼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解纷方式,而且“一场官司十年仇”,诉讼的结果并不一定能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这种情绪甚至可能长期存在,对当事各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折磨。而且,在高校这种特殊的环境中,对抗情绪即便仅出现在个别个体之间,也会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甚至会带来更大范围的关系紧张与对立,这对于构建和谐高校、维护校园秩序显然是不利的。其实,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很多只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的,矛盾本身并不大,有些甚至只是生活琐事,因此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维护团结与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恰恰能够满足这些要求,人民调解是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

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团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誉为“东方之花”,而且,高校内部有着丰富的调解资源,因此,如果能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必将对有效解决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在我国广大城乡已形成网络,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以化解,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成为非讼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大调解”体系的中坚力量,但是,在企事业单位中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并不多见。近年来,上海、天津、四川等地的一些高校相继建立了调解中心,对化解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能及时解决校内纠纷,而且还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并为诉调对接打好基础,值得推广。笔者以为,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调解符合“以和为贵”、“调处息讼”的传统文化思想。我国自古以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和”、“折中”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思路,因此,包括高校师生员工在内的社会大众,对于人民调解这种解纷机制在思想上更容易产生认同感。第二,人民调解植根于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在高校当中,人民调解员多是来自于本校的师生员工,熟悉校园情况,易于让当事人产生亲近感与信赖感,从情感上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这也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程序启动快,富于主动性与灵活性,过程简捷,解纷迅速,效率高,成本低,而且又能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第四,人民调解符合校园内“熟人社会”的要求,

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不伤和气,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校园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第五,人民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因为调解协议属自愿达成,多数当事人是愿意并且能够自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因而纠纷解决较为彻底。第六,通过人民调解,对广大教职员工与青年学生进行情理与法理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纠纷观,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于未然。第七,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机制不仅能够促成高校民间纠纷的有效化解,维护校园安全,也是完善高校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综上所述,将人民调解制度与高校特定环境相结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调解机制并进行有效运作,是符合高校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应当属于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委员会可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应由校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由学校与所在地司法局共同领导,由所

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以便对可能升级激化的纠纷及时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高校人民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取得较好工作业绩、社会效益的高校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表彰、奖励与宣传。同时,高校自身应当认识到人民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对本校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充分支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与工作经费。

(二)高校人民调解员的培养与保障

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根据需要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热情、正派,有代表性与权威性,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愿意为群众办事,同时,熟悉校园环境,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处理校园纠纷的经验。高校所在地司法局应当定期对高校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多在学生当中发现与培养人民调解员,因其不仅熟悉学校环境,而且与同龄人也比较容易沟通,调解涉及学生的纠纷更具优势。但是,由于学生阅历浅,缺乏经验,所以对学生调解员进行调解知识与技巧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以使其最终能够在调解实践中独当一面。

人民调解工作繁琐细致,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的背后,是人民调解员艰辛的付出。高校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保障制度,对于经济较为紧张、生活困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对于因调解工作致伤致病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从而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三)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受理与解决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即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有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其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升级激化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校纪校规宣传教育。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典型案例作为宣教教育材料,举一反三,使师生群众加深印象、加深理解。第三,及时向所在高校反映校园内民间纠纷的发生情况和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以便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四)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

1.高校人民调解的原则。第一,自愿平等原则。对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调解程序的开启、进行与结束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否均应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诉至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调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对于各方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职位等因素而有所偏向,导致调解不公。第二,合情合法合理原则。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调解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公德、

校纪校规、善良习俗等。调解应当首先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在不违背前者的前提下,校纪校规同样也是调解的依据,除此以外,社会公德、行业规范、乡规民约、善良风俗也应当成为调解时的考虑因素。调解工作要力求做到合情合法合理,唯有如此,调解的结果才有可能得到当事人各方的认可与接受。第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民间纠纷的解决途径很多,人民调解员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阻止其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高校的特定环境中,某些时候,为了“家丑不外扬”,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或顾忌到部分当事人会因为不满调解结果而纠缠领导,人民调解员可能会刻意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人民调解员要树立尊重私权的意识,特别要避免用自己的思想替代当事人的思想,大包大揽,甚至以势压人。

2.高校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第一,调解的开始。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开启调解程序,既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发现纠纷时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但应以当事人愿意接受为前提。第二,调解的进行。人民调解员在正式调解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了解当事人的状况、调查纠纷的原委。在调解时,要让当事各方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己方的意愿,同时把不良情绪宣泄出来。在查清事实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理、情理教育、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其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尊重信任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在遇有疑难纠纷时,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第三,调解的结束。高校

人民调解工作或因调解无效而结束,或因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束。对于调解无效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司法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回访机制,以便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3.高校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立法中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由于此规定较为简单,仍不足以消除实践中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情形的发生,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根据该意见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的,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确定性,避免了随意性,弥补了人民调解的结构性缺陷。然而,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在高校当中,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普通师生,对于人民调解普遍都缺乏应有的了解与重视,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是不作数的,并不知道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过司法确认,该确认决定可以取得强制执行力。因

此,必须在高校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广大师生员工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使他们建立起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从而使人民调解在高校中逐渐成为被普遍认可的主流的解纷手段。公务员之家

四、高校人民调解机制与学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一)高校人民调解机制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配合 在高校,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能够促进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纠纷观与法制意识,这无疑是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思想基础。因此,应当把人民调解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具体的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通过耐心细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其法制观念,使其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校园中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从而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尤其要注意对曾有积怨而未能彻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重点进行教育与引导,主动调和化解其矛盾,这也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有益补充。

(二)高校人民调解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配合

由于高校的发展与扩张,校园中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化,治安纠纷频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轻微治安纠纷,如果不加以分流,都依靠学校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来解决,势必会给这些部门带来繁重的工作压力,而且由于这些部门处理民间纠纷的手段较为单一,其解纷效果也不甚理想。为扭转这种局面,高校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在保卫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与协助下,对本校当中发生的轻微治安纠纷进行调解,这样,不仅能够对纠纷

当事人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深入及时的教育,避免他们因一时冲动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发生,也能够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形成纠纷预防机制,还能够减轻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处理更为严重的问题当中去,一举多得。当然,对于有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以防患于未然,消除不安定因素。

社会转型时期,高校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内部民间纠纷的激增,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认真分析这些纠纷,并寻求适合的解决对策。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办法,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维护稳定与团结,十分符合高校解纷的现实需要。将人民调解制度与高校的具体环境相结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并进行有效运作,及时化解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成为维护高校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不仅对于构建和谐校园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高校民主法制建设,推动高校快速发展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顾培东. 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

参考文献:[1]人民调解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中国人大网.[2]李婧. 我国高校教育纠纷的法律类型及其解决机制探究. 社会科学战线.2008

(11).[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陈如栋. 人民调解进高校学生社区的探析.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4).[5]江伟. 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朱鹏飞. 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网.[7]武文举.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

社会.2010(2)(上).

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调解研究论文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解纷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维护团结与稳定而备受推崇,被誉为“东方经验”。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转,对于解决当前高校内部频发的民间纠纷,维护校园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

关键词:高校内部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谐校园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高校内部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各种利益主体相互纠葛,校园中民间纠纷激增,甚至影响到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因此,寻找有效途径解决这些纠纷,维护高校的安定与和谐,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以及解纷方式分析

(一)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

何谓民间纠纷?根据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即高校内部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有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纠纷主体特定,包括行政人员、教师、非教师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学生等等。第二,纠纷类型多样,涉及前述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涵盖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生活等诸多方面。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围绕着住宿、餐饮、医疗、商品买卖等方面的民事纠纷更是不断涌现。第三,纠纷多具有持续性与反复性,校园范围相对狭小,纠纷各方当事人常常由于共同的工作生活圈而无法相互回避,纠纷如果未作处理或处理失当,就

会呈现出持续性与反复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化。

(二)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解纷方式分析

目前,对于高校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是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等进行思想教育、行政干预,或由保卫部门、警方出面协调,解纷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述方式缺乏应有的针对性与约束力。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高校内部的民间纠纷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很多,比如和解、调解、诉讼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方式都满足高校解纷的需要。首先,和解在很多情况下是困难的。因为“和解的核心在于主体有明确的利他意识及利他行为”,当前高校人际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在缺乏外力介入的情况下,纠纷各方往往很难因利他的伦理因素而主动放弃己方的利益;其次,诉讼也不是最佳选择。一些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希望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殊不知诉讼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解纷方式,而且“一场官司十年仇”,诉讼的结果并不一定能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这种情绪甚至可能长期存在,对当事各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折磨。而且,在高校这种特殊的环境中,对抗情绪即便仅出现在个别个体之间,也会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甚至会带来更大范围的关系紧张与对立,这对于构建和谐高校、维护校园秩序显然是不利的。其实,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很多只是由于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的,矛盾本身并不大,有些甚至只是生活琐事,因此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维护团结与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人民调解恰恰能够满足这些要求,人民调解是由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教育、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

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团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誉为“东方之花”,而且,高校内部有着丰富的调解资源,因此,如果能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必将对有效解决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在我国广大城乡已形成网络,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以化解,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成为非讼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大调解”体系的中坚力量,但是,在企事业单位中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并不多见。近年来,上海、天津、四川等地的一些高校相继建立了调解中心,对化解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能及时解决校内纠纷,而且还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并为诉调对接打好基础,值得推广。笔者以为,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调解符合“以和为贵”、“调处息讼”的传统文化思想。我国自古以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和”、“折中”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思路,因此,包括高校师生员工在内的社会大众,对于人民调解这种解纷机制在思想上更容易产生认同感。第二,人民调解植根于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在高校当中,人民调解员多是来自于本校的师生员工,熟悉校园情况,易于让当事人产生亲近感与信赖感,从情感上更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这也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人民调解不收取费用,程序启动快,富于主动性与灵活性,过程简捷,解纷迅速,效率高,成本低,而且又能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第四,人民调解符合校园内“熟人社会”的要求,

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不伤和气,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校园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第五,人民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因为调解协议属自愿达成,多数当事人是愿意并且能够自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因而纠纷解决较为彻底。第六,通过人民调解,对广大教职员工与青年学生进行情理与法理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纠纷观,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于未然。第七,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机制不仅能够促成高校民间纠纷的有效化解,维护校园安全,也是完善高校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综上所述,将人民调解制度与高校特定环境相结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调解机制并进行有效运作,是符合高校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应当属于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委员会可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应由校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由学校与所在地司法局共同领导,由所

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以便对可能升级激化的纠纷及时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高校人民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取得较好工作业绩、社会效益的高校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表彰、奖励与宣传。同时,高校自身应当认识到人民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对本校的人民调解组织给予充分支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与工作经费。

(二)高校人民调解员的培养与保障

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根据需要聘任的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热情、正派,有代表性与权威性,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愿意为群众办事,同时,熟悉校园环境,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处理校园纠纷的经验。高校所在地司法局应当定期对高校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多在学生当中发现与培养人民调解员,因其不仅熟悉学校环境,而且与同龄人也比较容易沟通,调解涉及学生的纠纷更具优势。但是,由于学生阅历浅,缺乏经验,所以对学生调解员进行调解知识与技巧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以使其最终能够在调解实践中独当一面。

人民调解工作繁琐细致,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的背后,是人民调解员艰辛的付出。高校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保障制度,对于经济较为紧张、生活困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对于因调解工作致伤致病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从而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三)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受理与解决高校内部民间纠纷,即教职员工之间、学生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有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其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升级激化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二,通过调解工作,向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校纪校规宣传教育。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典型案例作为宣教教育材料,举一反三,使师生群众加深印象、加深理解。第三,及时向所在高校反映校园内民间纠纷的发生情况和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以便于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四)高校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

1.高校人民调解的原则。第一,自愿平等原则。对高校内部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调解程序的开启、进行与结束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否均应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诉至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调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对于各方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职位等因素而有所偏向,导致调解不公。第二,合情合法合理原则。高校内部民间纠纷的调解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公德、

校纪校规、善良习俗等。调解应当首先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在不违背前者的前提下,校纪校规同样也是调解的依据,除此以外,社会公德、行业规范、乡规民约、善良风俗也应当成为调解时的考虑因素。调解工作要力求做到合情合法合理,唯有如此,调解的结果才有可能得到当事人各方的认可与接受。第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民间纠纷的解决途径很多,人民调解员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而阻止其采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高校的特定环境中,某些时候,为了“家丑不外扬”,避免负面影响的扩大,或顾忌到部分当事人会因为不满调解结果而纠缠领导,人民调解员可能会刻意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人民调解员要树立尊重私权的意识,特别要避免用自己的思想替代当事人的思想,大包大揽,甚至以势压人。

2.高校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第一,调解的开始。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开启调解程序,既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发现纠纷时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但应以当事人愿意接受为前提。第二,调解的进行。人民调解员在正式调解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了解当事人的状况、调查纠纷的原委。在调解时,要让当事各方畅所欲言,充分表达己方的意愿,同时把不良情绪宣泄出来。在查清事实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法理、情理教育、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其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尊重信任的亲朋好友参与调解,在遇有疑难纠纷时,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第三,调解的结束。高校

人民调解工作或因调解无效而结束,或因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束。对于调解无效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司法等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回访机制,以便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3.高校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高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立法中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由于此规定较为简单,仍不足以消除实践中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情形的发生,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根据该意见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的,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确定性,避免了随意性,弥补了人民调解的结构性缺陷。然而,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在高校当中,无论是学校领导还是普通师生,对于人民调解普遍都缺乏应有的了解与重视,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是不作数的,并不知道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过司法确认,该确认决定可以取得强制执行力。因

此,必须在高校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广大师生员工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使他们建立起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信任,从而使人民调解在高校中逐渐成为被普遍认可的主流的解纷手段。公务员之家

四、高校人民调解机制与学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一)高校人民调解机制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配合 在高校,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能够促进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纠纷观与法制意识,这无疑是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思想基础。因此,应当把人民调解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具体的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通过耐心细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广大师生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其法制观念,使其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校园中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从而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尤其要注意对曾有积怨而未能彻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重点进行教育与引导,主动调和化解其矛盾,这也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有益补充。

(二)高校人民调解与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配合

由于高校的发展与扩张,校园中人员成分日益复杂化,治安纠纷频发,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轻微治安纠纷,如果不加以分流,都依靠学校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来解决,势必会给这些部门带来繁重的工作压力,而且由于这些部门处理民间纠纷的手段较为单一,其解纷效果也不甚理想。为扭转这种局面,高校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在保卫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与协助下,对本校当中发生的轻微治安纠纷进行调解,这样,不仅能够对纠纷

当事人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深入及时的教育,避免他们因一时冲动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发生,也能够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形成纠纷预防机制,还能够减轻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处理更为严重的问题当中去,一举多得。当然,对于有可能升级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以防患于未然,消除不安定因素。

社会转型时期,高校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内部民间纠纷的激增,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认真分析这些纠纷,并寻求适合的解决对策。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办法,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维护稳定与团结,十分符合高校解纷的现实需要。将人民调解制度与高校的具体环境相结合,在高校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并进行有效运作,及时化解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成为维护高校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不仅对于构建和谐校园意义重大,而且对于促进高校民主法制建设,推动高校快速发展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顾培东. 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

参考文献:[1]人民调解法(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中国人大网.[2]李婧. 我国高校教育纠纷的法律类型及其解决机制探究. 社会科学战线.2008

(11).[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陈如栋. 人民调解进高校学生社区的探析.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4).[5]江伟. 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朱鹏飞. 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网.[7]武文举.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法制与

社会.2010(2)(上).


相关文章

  • 2016广西三支一扶考试招募职位表
  • 2016广西三支一扶考试招募职位表 ↓↓下载文档后点击下方进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招募专业分类.xls 广西各市三支一扶办联系电话.xls 2016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 1.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 ...查看


  •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1
  • 新寨乡调研文章摘要[摘要]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 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 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 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 护 ...查看


  • 浅谈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
  • 浅谈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围绕"人民调解组织结构体系"这个论点,首先从调解组织的效率研究出发,重点探索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途径和机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论证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发 ...查看


  •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 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 ...查看


  • 民间调解与纠纷解决 1
  • 民间调解与纠纷解决 一.社会矛盾与民间纠纷 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有着不同的性质,有少数是对抗性的敌我性的矛盾,大量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有相当数量的重大的非对抗性矛盾表现为民间纠纷.矛盾需要平衡,纠纷需 ...查看


  • 民间调解与纠纷解决
  • 一.社会矛盾与民间纠纷 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有着不同的性质,有少数是对抗性的敌我性的矛盾,大量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有相当数量的重大的非对抗性矛盾表现为民间纠纷.矛盾需要平衡,纠纷需要解决,这是人类社会 ...查看


  • 人民调解的原则
  • 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查看


  • 加强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加强三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特有的调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便民利民,可以为群众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帮助,用较少的精力和投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因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 ...查看


  • 干部法制教育资料(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讲义 主讲人:肖团结 时间:2012.4.21 地点:镇政府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全体镇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调委会主任 一."人民调解法"的起源 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