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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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作者:石晓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 要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石晓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81-02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了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及调查的内容。虽然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文,但是对司法机关构建规范、合法、合理的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刑诉法没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这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究竟该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份证据予以审查适用还是仅仅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参考依据呢?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不是证据,不能成为定罪依据,只能作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参考依据。这点可以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及形式要求加以说明。另外,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归于品格证据,这样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亦是不严谨的。

一、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的概念亦进行了修改,现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还原和显现。证据,便是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再现案发当时实际情况的素材,这要求它与案件事实本身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是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首先掌握和细致分析,必须查明并运用才能实施“审”和“判”,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从当前刑诉法中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一,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也即,对于上述内容的调查并不是必须进行的,它不是进行案件审判必须查明的事实。第二,证明之依据,谓之证据。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证明的就是这些具有“当时”性的环境和事件,具有“当时”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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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作者:石晓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

摘 要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对于其法律地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求入手,对未成年人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进行了讨论,并进一步透过该条款设计特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简要分析,得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结论。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石晓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81-02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了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及调查的内容。虽然只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文,但是对司法机关构建规范、合法、合理的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刑诉法没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这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究竟该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份证据予以审查适用还是仅仅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参考依据呢?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不是证据,不能成为定罪依据,只能作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参考依据。这点可以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及形式要求加以说明。另外,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归于品格证据,这样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亦是不严谨的。

一、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的概念亦进行了修改,现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还原和显现。证据,便是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再现案发当时实际情况的素材,这要求它与案件事实本身有着天然的联系,并且是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首先掌握和细致分析,必须查明并运用才能实施“审”和“判”,是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从当前刑诉法中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一,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也即,对于上述内容的调查并不是必须进行的,它不是进行案件审判必须查明的事实。第二,证明之依据,谓之证据。用于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证明的就是这些具有“当时”性的环境和事件,具有“当时”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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