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 .................................................................................................................................. 1 2 工作机构 . ..........................................................................................................................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2 4 许可程序 . .......................................................................................................................... 2 4.1 申请和受理 . ...................................................................................................................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 ...............................................................................................................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4 4.4 审定与发证 . ...................................................................................................................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4 5 审查要求 . .......................................................................................................................... 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 ................................................................... 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 . ............................... 5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 ....................................................... 6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 7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 7 6 证书和标志 . .................................................................................................................. 10 6.1 证书 . ............................................................................................................................. 10 6.2 标志 . .............................................................................................................................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1 8 监督检查 . ........................................................................................................................ 12 9 收费 . ................................................................................................................................ 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 12 11 附则 ............................................................................................................................... 13 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 14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 16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 3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 31 附件5 检验报告 . ............................................................................................................... 32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 ................................................................... 3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396416、68396452 传 真:010-6839641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单元”栏按表1申报单元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100床产品(电热褥垫为30床)为同一批次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审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 抽封样品,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

注1: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选用(控制型电热毯和调温型电热毯为相同的动负载试验机,电热褥垫和电热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注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均为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设备。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5)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表6)

表5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6 电热毯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注1:企业应根据GB/T 2828.1制定抽样方案,按标准QB/T 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第7.2条中出厂抽样检验中选取1、2、3、5、7、8、9、12共8项检验项目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注2:企业出厂抽样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表7) 5.5.1.1抽样规则: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相同的样品,同一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同型号/规格的样品4条(电热褥垫2条)。

3、库存总基数电热褥垫不小于30条,其它单元不小于50条。

4、申请取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寄)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 。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5.1.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

2

表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8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 控制型电热毯 2.电热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所属单位的产品单元。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1-×××××。其中,括号内的(×) 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所属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包括发热线、面料、控制器、电源线等);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1.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 010-63047692 63150307 传 真:010-6301339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葛丰亮、乔慧齐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2)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邮政编码:510663

电 话:020-32293888 32293658 传 真:020-3229388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张丽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83 传 真:0311-6756847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许小松、沈军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2165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5)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080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刘洪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6)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 85020576 传 真:0571-85020577 联 系 人:顾航 张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7)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1**********] 024-86914506 传 真:024-86914506 联 系 人:胡胜东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8)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31973 传 真:0591-83730476(fax ) 联 系 人:颜台永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9)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05653 传 真:024-86621453 联 系 人:李明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0)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6963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杨春晖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731768 传 真:0757-8873555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李旭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654172 传 真:010-8462381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孙路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3)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12号 邮政编码:224005 电 话:0515-88184699

传 真:0515-8841255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德祥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要求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9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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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源要求

22

四、技术文件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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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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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27

28

29

附件3

观察员(签字) :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

查3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 章)、(CMA 章)、(CAL 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电热毯 单元名称 按申报单元填写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 -mail 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 页 第1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共X 页 第2页

产品信息栏: 1. 抽样产品的照片: 2. 抽样产品的标识: 3. 样品的描述 :

4. 检验说明:检验时间、接收样品的确认等信息。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编号:(×)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 .................................................................................................................................. 1 2 工作机构 . ..........................................................................................................................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2 4 许可程序 . .......................................................................................................................... 2 4.1 申请和受理 . ...................................................................................................................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 ...............................................................................................................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4 4.4 审定与发证 . ...................................................................................................................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4 5 审查要求 . .......................................................................................................................... 5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 ................................................................... 5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 . ............................... 5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 ....................................................... 6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 7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 ............................................................................... 7 6 证书和标志 . .................................................................................................................. 10 6.1 证书 . ............................................................................................................................. 10 6.2 标志 . .............................................................................................................................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1 8 监督检查 . ........................................................................................................................ 12 9 收费 . ................................................................................................................................ 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 12 11 附则 ............................................................................................................................... 13 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 ................................... 14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 16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 ........................................................................... 3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 ....................................................................... 31 附件5 检验报告 . ............................................................................................................... 32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 ................................................................... 3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 话:010-68396416、68396452 传 真:010-6839641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单元”栏按表1申报单元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100床产品(电热褥垫为30床)为同一批次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审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 抽封样品,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

注1: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选用(控制型电热毯和调温型电热毯为相同的动负载试验机,电热褥垫和电热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注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均为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设备。

5.3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5)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表6)

表5 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6 电热毯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注1:企业应根据GB/T 2828.1制定抽样方案,按标准QB/T 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第7.2条中出厂抽样检验中选取1、2、3、5、7、8、9、12共8项检验项目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注2:企业出厂抽样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表7) 5.5.1.1抽样规则: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相同的样品,同一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同型号/规格的样品4条(电热褥垫2条)。

3、库存总基数电热褥垫不小于30条,其它单元不小于50条。

4、申请取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寄)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 。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5.1.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

2

表7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8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 控制型电热毯 2.电热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所属单位的产品单元。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 ”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1-×××××。其中,括号内的(×) 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轻工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所属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包括发热线、面料、控制器、电源线等);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1.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 010-63047692 63150307 传 真:010-6301339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葛丰亮、乔慧齐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2)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 邮政编码:510663

电 话:020-32293888 32293658 传 真:020-3229388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张丽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83 传 真:0311-6756847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许小松、沈军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2165 传 真:029-83117204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5)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 话:021-6485080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刘洪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6)浙江省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 85020576 传 真:0571-85020577 联 系 人:顾航 张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7)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1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1**********] 024-86914506 传 真:024-86914506 联 系 人:胡胜东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褥垫、电热垫。 (8)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31973 传 真:0591-83730476(fax ) 联 系 人:颜台永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9)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05653 传 真:024-86621453 联 系 人:李明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0)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024-25896963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杨春晖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731768 传 真:0757-8873555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李旭辉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654172 传 真:010-8462381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孙路伟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13)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12号 邮政编码:224005 电 话:0515-88184699

传 真:0515-88412557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德祥

检验产品范围:控制型电热毯;调温型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

附件2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要求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9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20

21

三、人力资源要求

22

四、技术文件管理

23

24

五、过程质量管理

25

26

六、产品质量检验 27

28

29

附件3

观察员(签字) :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

查3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 章)、(CMA 章)、(CAL 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电热毯 单元名称 按申报单元填写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

效。

3.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

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 -mail 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 页 第1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共X 页 第2页

产品信息栏: 1. 抽样产品的照片: 2. 抽样产品的标识: 3. 样品的描述 :

4. 检验说明:检验时间、接收样品的确认等信息。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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