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无轨胶轮车基本要求

1、无轨胶轮车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2、无轨胶轮车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及双套控制装置时,两套控制装置应为互锁,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自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3、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应设置警示牌、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警示内容主要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显示仪应随时显示无轨胶轮车运行各种参数(压力、温度、时速)等数据。

4、无轨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可为一套系统,但与工作制动应是各自独立控制的两套机构。

5、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装备通信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行驶5台及以上无轨胶轮车时,应装有定位跟踪监视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7、无轨胶轮车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冷却水位(蒸发冷却)低于设定水位或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超过95℃或设计值时;瓦斯浓度达到0.8﹪(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

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8、无轨胶轮车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或配置两台以上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车载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则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9、无轨胶轮车照明及信号: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前方装置照明灯,尾部设置红色信号灯。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无轨胶轮车如装配倒车灯,倒车时,应有视听警示信号。无轨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无轨胶轮车前方20m 处至少有4 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

10、无轨胶轮车应安装警铃等警声装置,警声装置的声压值在距离无轨胶轮车40m 处,应不小于70dB (A )。

11、防爆柴油机的阻火器外壳无变形、无锈蚀,无开裂及无通孔。

12、防爆柴油机冷却净化水箱注水孔、燃油箱上的加油孔和通气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无轨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度(横向或纵向)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二、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

1、各矿机电矿长(经理)对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运输职能部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业务保安、技术服务,使用队组负责无轨胶轮车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运行等。

2、必须建立相应的各级部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并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3、由矿职教部门及胶轮车厂家对胶轮车司机、检修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司机及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胶轮车司机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无轨胶轮车必须建档编号管理,一台一档,建立健全无轨胶轮车档案、台帐、记录等。使用前必须经矿井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发放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必须保证在用的无轨胶轮车机、电、液、气各系统齐全可靠,不应擅自对使用的无轨胶轮车进行改动和拆除零部件,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有维修保养记录。

6、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对胶轮车运输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工作,确保线路合格,车辆运输无障碍,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7、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小于300mm ;车辆双向行驶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 ;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8、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小于300mm 。

9、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 应置一个人员躲避硐室。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10、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11、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或驾驶员视线受阻区段,应设置减速、鸣笛标志;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档滑行。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m 的安全行驶距离。

12、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水质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

13、矿井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应限速:运物时不得超过40km/h;运人时不得超过25km/h。

14、胶轮车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15、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驾驶室与载人车厢应实现对讲功能,车门应坚固牢靠,在运行中不能自行脱开。车门未关闭到位时,驾驶室宜有信号提示。车辆行进中或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得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运输。

16、车辆严禁超载运输,车辆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能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输。

17、运输“四超”车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运送特殊材料(如火工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运送路线不得有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19、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坚固措施。具有自卸功能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20、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21、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它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22、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桶体受力。

23、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24、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25、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与其它车辆应至少保持100m 的安全距离。

26、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过。

27、无轨胶轮车必须自带防止停车后自溜的设施或工具。

28、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车辆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9、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进入无全负压通风巷道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油硐室

无轨胶轮车能直接到达地面的,不得在井下设置加油硐室。需要在井下设置加油硐室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m 、高度不低于4m ,

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2、加油硐室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加油硐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加油硐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4、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并24h 专人值守。

5、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它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 。

6、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地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5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加油硐室内应悬挂瓦斯检测牌板,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检测一次。

8、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它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9、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用车辆8h 的用油量,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总工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一天的用油量。

10、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它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1m 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11、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四、检修硐室

1、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应配备静压水、压风管路。

2、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 、宽度不小于10m 、高度不小于4m ,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有集油时应当班清理。

4、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V 。

5、检修硐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6、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7、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至地面处理。

8、检修硐室内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五、无轨胶轮车的检验

1、新车每运行500h ,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h 应检测柴油机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不得超过规定(其有害气体成分的体积浓度一氧化碳(CO )不应超过0.1﹪,氮氧化物(NOx )不应超过0.08﹪),且有记录。

2、车辆每2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大修,有车辆大修记录和有完整的自检记录,每季自检覆盖率达100%,无轨胶轮车无失爆。

3、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因目前省内没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建议使用单位联系厂家,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整体检测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4、车辆应每年进行年检(建议使用单位联系厂家,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整体检测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各项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

5、无轨胶轮车工作制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应不小于机车最大重量的50﹪。每半测试一次,且有记录。

6、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每半年测试一次,且有记录。

附件1 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无轨胶轮车基本要求

1、无轨胶轮车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合格证”。

2、无轨胶轮车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及双套控制装置时,两套控制装置应为互锁,但紧急制动装置、停车自动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3、在驾驶室内驾驶员正常工作的显著位置,应设置警示牌、自动保护装置的显示仪。警示内容主要包括: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显示仪应随时显示无轨胶轮车运行各种参数(压力、温度、时速)等数据。

4、无轨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和紧急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可为一套系统,但与工作制动应是各自独立控制的两套机构。

5、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应装备通信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6、行驶5台及以上无轨胶轮车时,应装有定位跟踪监视系统,并能正常使用。

7、无轨胶轮车应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停止运转:排气温度最高至70℃时;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冷却水位(蒸发冷却)低于设定水位或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超过95℃或设计值时;瓦斯浓度达到0.8﹪(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中瓦斯

浓度达到0.5﹪)时(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可手动停机)。

8、无轨胶轮车应配备自动灭火装置或配置两台以上便携式灭火器,便携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取出使用。车载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则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9、无轨胶轮车照明及信号: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前方装置照明灯,尾部设置红色信号灯。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行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无轨胶轮车如装配倒车灯,倒车时,应有视听警示信号。无轨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无轨胶轮车前方20m 处至少有4 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

10、无轨胶轮车应安装警铃等警声装置,警声装置的声压值在距离无轨胶轮车40m 处,应不小于70dB (A )。

11、防爆柴油机的阻火器外壳无变形、无锈蚀,无开裂及无通孔。

12、防爆柴油机冷却净化水箱注水孔、燃油箱上的加油孔和通气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无轨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度(横向或纵向)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二、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

1、各矿机电矿长(经理)对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运输职能部门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工作的业务保安、技术服务,使用队组负责无轨胶轮车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运行等。

2、必须建立相应的各级部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并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3、由矿职教部门及胶轮车厂家对胶轮车司机、检修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司机及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胶轮车司机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无轨胶轮车必须建档编号管理,一台一档,建立健全无轨胶轮车档案、台帐、记录等。使用前必须经矿井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发放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必须保证在用的无轨胶轮车机、电、液、气各系统齐全可靠,不应擅自对使用的无轨胶轮车进行改动和拆除零部件,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有维修保养记录。

6、每天应有专人负责对胶轮车运输线路进行巡视检查、维修工作,确保线路合格,车辆运输无障碍,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7、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小于300mm ;车辆双向行驶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mm ;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8、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小于300mm 。

9、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 应置一个人员躲避硐室。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10、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

11、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或驾驶员视线受阻区段,应设置减速、鸣笛标志;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档滑行。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m 的安全行驶距离。

12、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水质应符合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

13、矿井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应限速:运物时不得超过40km/h;运人时不得超过25km/h。

14、胶轮车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15、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驾驶室与载人车厢应实现对讲功能,车门应坚固牢靠,在运行中不能自行脱开。车门未关闭到位时,驾驶室宜有信号提示。车辆行进中或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得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运输。

16、车辆严禁超载运输,车辆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能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输。

17、运输“四超”车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8、运送特殊材料(如火工品)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运送路线不得有任何车辆和人员作业。

19、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坚固措施。具有自卸功能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20、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

21、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它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22、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桶体受力。

23、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24、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25、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与其它车辆应至少保持100m 的安全距离。

26、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过。

27、无轨胶轮车必须自带防止停车后自溜的设施或工具。

28、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车辆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9、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进入无全负压通风巷道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加油硐室

无轨胶轮车能直接到达地面的,不得在井下设置加油硐室。需要在井下设置加油硐室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m 、高度不低于4m ,

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2、加油硐室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加油硐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3、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加油硐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4、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并24h 专人值守。

5、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它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 。

6、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地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5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加油硐室内应悬挂瓦斯检测牌板,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检测一次。

8、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它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9、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用车辆8h 的用油量,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总工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一天的用油量。

10、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它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1m 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11、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四、检修硐室

1、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应配备静压水、压风管路。

2、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 、宽度不小于10m 、高度不小于4m ,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有集油时应当班清理。

4、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V 。

5、检修硐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6、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7、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至地面处理。

8、检修硐室内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五、无轨胶轮车的检验

1、新车每运行500h ,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h 应检测柴油机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不得超过规定(其有害气体成分的体积浓度一氧化碳(CO )不应超过0.1﹪,氮氧化物(NOx )不应超过0.08﹪),且有记录。

2、车辆每2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大修,有车辆大修记录和有完整的自检记录,每季自检覆盖率达100%,无轨胶轮车无失爆。

3、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因目前省内没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建议使用单位联系厂家,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整体检测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4、车辆应每年进行年检(建议使用单位联系厂家,对无轨胶轮车进行整体检测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各项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

5、无轨胶轮车工作制动的最大静态制动力,应不小于机车最大重量的50﹪。每半测试一次,且有记录。

6、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每半年测试一次,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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